德州法院12368诉讼服务热线联系法官实施细则(试行)

2021年09月14日
作者:德州中院研究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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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进一步规范12368诉讼服务热线联系法官的事项甄别、法官会见、监督考核等工作,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12368诉讼服务热线“一号通办”工作规范》(法明传(2020)577号)、《省法院12368诉讼服务热线联系法官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1.来电人通过12368诉讼服务热线联系法官时,由坐席员根据实际进行区分,并确定处理方式。

  2.相关事项可以通过信息查询、材料上传、留言等方式办理,确实没有必要面见法官的,由坐席员告知来电人办理的途径和方式,引导来电人自行办理; 对来电人无法自行办理或需要其他帮助的事项,坐席员应帮助查询或在线协助办理。

  3.来电人要求与法官电话沟通、反映情况或面见法官的,坐席员经核实来电人身份信息、案件信息等情况并在通话工单相关信息栏内如实填写,确认来电事项属本院办理的,可以向来电人提供案件承办法官的办公联系电话,由来电人与法官联系。

  4.来电人反映联系不上法官的,坐席员应当记录来电人相关问题,将工单推送到承办法官的“钉钉”平台上,提示承办法官及时联系回复来电人。当天未回复的,次日由坐席员提醒法官及时办理,二日内均未回复的,坐席员再次提醒法官并报送至立案庭相关负责人,协助催促法官尽快办理,避免超时。

  5.坐席员应在2小时内完成“钉钉”工单推送。对“钉钉”工单转交事项,承办人员原则上应在收到“钉钉”工单后24小时内,通过电话、短信、书面等形式回复来电人。对疑难复杂、难以及时回复事项,应先与来电人沟通交流,并在3个工作日内回复完毕。回复完毕后,承办人员应将回复情况记录在钉钉平台,以便坐席员及时办结工单。

  6.法官同意会见的,应当与来电人确定会见时间、地点,会见可通过现场、视频等方式进行。

  7.会见时,法官所在部门应当安排一名以上工作人员陪同会见,并做好笔录。遇有突发情况, 及时通知值班法警处理;法官一人会见的,应当在具有同步录音录像功能的场所会见;法官委托助理或书记员会见的, 应当经部门负责人批准。

  8.法官不同意会见或有正当原因无法会见的,应由法官所在部门处理。

  9.法官因正常会见一方当事人而被对方当事人举报的,有关部门应当及时为法官澄清。

  10.各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本部门12368诉讼服务热线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责组织、协调、督办本部门诉讼服务热线转交事项的办理工作。

  11.立案庭负责对12368诉服热线收集的信息及工单办理情况每月进行分析、汇总,并予以通报。

  12.12368诉服热线工单转办情况,纳入承办人员业绩考核。对未按规定办理工单事项、引发不良后果的,按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13.上级法院转交处理的事项,参照上述规定处理。

  14.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德州法院12368诉讼服务热线联系法官实施细则(试行)

2021年09月14日
作者:德州中院研究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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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进一步规范12368诉讼服务热线联系法官的事项甄别、法官会见、监督考核等工作,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12368诉讼服务热线“一号通办”工作规范》(法明传(2020)577号)、《省法院12368诉讼服务热线联系法官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1.来电人通过12368诉讼服务热线联系法官时,由坐席员根据实际进行区分,并确定处理方式。

  2.相关事项可以通过信息查询、材料上传、留言等方式办理,确实没有必要面见法官的,由坐席员告知来电人办理的途径和方式,引导来电人自行办理; 对来电人无法自行办理或需要其他帮助的事项,坐席员应帮助查询或在线协助办理。

  3.来电人要求与法官电话沟通、反映情况或面见法官的,坐席员经核实来电人身份信息、案件信息等情况并在通话工单相关信息栏内如实填写,确认来电事项属本院办理的,可以向来电人提供案件承办法官的办公联系电话,由来电人与法官联系。

  4.来电人反映联系不上法官的,坐席员应当记录来电人相关问题,将工单推送到承办法官的“钉钉”平台上,提示承办法官及时联系回复来电人。当天未回复的,次日由坐席员提醒法官及时办理,二日内均未回复的,坐席员再次提醒法官并报送至立案庭相关负责人,协助催促法官尽快办理,避免超时。

  5.坐席员应在2小时内完成“钉钉”工单推送。对“钉钉”工单转交事项,承办人员原则上应在收到“钉钉”工单后24小时内,通过电话、短信、书面等形式回复来电人。对疑难复杂、难以及时回复事项,应先与来电人沟通交流,并在3个工作日内回复完毕。回复完毕后,承办人员应将回复情况记录在钉钉平台,以便坐席员及时办结工单。

  6.法官同意会见的,应当与来电人确定会见时间、地点,会见可通过现场、视频等方式进行。

  7.会见时,法官所在部门应当安排一名以上工作人员陪同会见,并做好笔录。遇有突发情况, 及时通知值班法警处理;法官一人会见的,应当在具有同步录音录像功能的场所会见;法官委托助理或书记员会见的, 应当经部门负责人批准。

  8.法官不同意会见或有正当原因无法会见的,应由法官所在部门处理。

  9.法官因正常会见一方当事人而被对方当事人举报的,有关部门应当及时为法官澄清。

  10.各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本部门12368诉讼服务热线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责组织、协调、督办本部门诉讼服务热线转交事项的办理工作。

  11.立案庭负责对12368诉服热线收集的信息及工单办理情况每月进行分析、汇总,并予以通报。

  12.12368诉服热线工单转办情况,纳入承办人员业绩考核。对未按规定办理工单事项、引发不良后果的,按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13.上级法院转交处理的事项,参照上述规定处理。

  14.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