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今,网约车深度融入城市生活,从事网约车运营已成为部分有车一族兼职赚钱的常见方式。私家车变更为网约车,从家用转为营运,保险费用高了近一倍,如此大的保费差额让不少网约车司机心存侥幸,那么未变更保险的情况下,发生事故保险公司到底赔不赔?
案件回顾
2018年4月4日,车主张某向某财产保险公司为其所有的一辆小轿车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保险期为一年,投保单显示机动车使用性质为家庭自用汽车。
2018年8月,张某驾驶该被保险车辆与孙某驾驶的车辆相撞,造成两车受损、被保险人车辆乘车人赵某受伤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孙某负事故主要责任,张某负事故次要责任,赵某不承担责任。
事故发生后,张某通知保险公司出险,保险公司随即派人勘察现场,确定了交通事故发生的事实。然而,在张某提出申请要求赔偿车辆损失时,却遭到了保险公司的拒赔。
原来事故发生时张某使用被保险车辆并非家庭自用,而是从事网约车运营业务,而张某在变更车辆性质后没有通知保险公司,属于擅自改变车辆使用性质从事运营,因此,保险公司对于事故商业险部分不予赔偿。
裁判要点
面对保险公司拒赔,张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保险公司支付车辆损失费。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保险公司在向张某出具的保险单上虽然对投保车辆的使用性质做出了重要提示,但没有证据证明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说明,因此,该条款不产生效力。一审法院因此判决保险公司按照商业险约定赔偿张某的损失。
保险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事故发生时,张某的被保险车辆正从事网约车运营业务,其车辆性质发生变化,车辆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依据保险法规定及合同约定,被保险人应通知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可以提出增加保费或者解除合同。保险人因投保人、被保险人违反法定或者约定义务,享有解除合同权利的条款,不属于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因此,保险公司拒赔于法有据,应予支持。原审适用法律不当,应予以纠正。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52条规定,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规定的通知义务,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私家车成为网约车,车辆本质已经从家庭自用变成了商业运营,而商业运营车辆所缴纳的车险费用与自驾私用车辆不同,从事运营活动的车辆风险远高于私家车,投保人未通知保险公司而要求保险公司赔偿营运造成的事故损失,显失公平,保险公司有权不予理赔。
特别提醒各位网约车司机:变更车辆用途时一定要变更保险,否则出险后将无法理赔,切莫为了省一点保费而将自己置于更大的风险之下。
如今,网约车深度融入城市生活,从事网约车运营已成为部分有车一族兼职赚钱的常见方式。私家车变更为网约车,从家用转为营运,保险费用高了近一倍,如此大的保费差额让不少网约车司机心存侥幸,那么未变更保险的情况下,发生事故保险公司到底赔不赔?
案件回顾
2018年4月4日,车主张某向某财产保险公司为其所有的一辆小轿车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保险期为一年,投保单显示机动车使用性质为家庭自用汽车。
2018年8月,张某驾驶该被保险车辆与孙某驾驶的车辆相撞,造成两车受损、被保险人车辆乘车人赵某受伤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孙某负事故主要责任,张某负事故次要责任,赵某不承担责任。
事故发生后,张某通知保险公司出险,保险公司随即派人勘察现场,确定了交通事故发生的事实。然而,在张某提出申请要求赔偿车辆损失时,却遭到了保险公司的拒赔。
原来事故发生时张某使用被保险车辆并非家庭自用,而是从事网约车运营业务,而张某在变更车辆性质后没有通知保险公司,属于擅自改变车辆使用性质从事运营,因此,保险公司对于事故商业险部分不予赔偿。
裁判要点
面对保险公司拒赔,张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保险公司支付车辆损失费。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保险公司在向张某出具的保险单上虽然对投保车辆的使用性质做出了重要提示,但没有证据证明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说明,因此,该条款不产生效力。一审法院因此判决保险公司按照商业险约定赔偿张某的损失。
保险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事故发生时,张某的被保险车辆正从事网约车运营业务,其车辆性质发生变化,车辆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依据保险法规定及合同约定,被保险人应通知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可以提出增加保费或者解除合同。保险人因投保人、被保险人违反法定或者约定义务,享有解除合同权利的条款,不属于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因此,保险公司拒赔于法有据,应予支持。原审适用法律不当,应予以纠正。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52条规定,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规定的通知义务,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私家车成为网约车,车辆本质已经从家庭自用变成了商业运营,而商业运营车辆所缴纳的车险费用与自驾私用车辆不同,从事运营活动的车辆风险远高于私家车,投保人未通知保险公司而要求保险公司赔偿营运造成的事故损失,显失公平,保险公司有权不予理赔。
特别提醒各位网约车司机:变更车辆用途时一定要变更保险,否则出险后将无法理赔,切莫为了省一点保费而将自己置于更大的风险之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