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关于德州市齐河县人民法院集中管辖部分
环境资源案件的公告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进一步提升环境资源审判专业化水平,集约利用审判资源,切实发挥审判职能作用,经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复同意,决定自2024年12月1日起,由齐河县人民法院集中管辖全市部分环境资源案件,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集中管辖案件范围
(一)德州市区域内下列环境资源民事案件:
1.环境污染类纠纷
(1)大气污染责任纠纷
(2)水污染责任纠纷
(3)土壤污染责任纠纷
(4)电子废物污染责任纠纷
(5)固体废物污染责任纠纷
(6)噪声污染责任纠纷
(7)光污染责任纠纷
(8)放射性污染责任纠纷
2.生态破坏责任纠纷
3.资源开发利用类纠纷
(1)探矿权纠纷
(2)采矿权纠纷
(3)取水权纠纷
(4)探矿权转让合同纠纷
(5)采矿权转让合同纠纷
(6)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纠纷
4.气候变化应对类纠纷
(1)碳排放权交易纠纷
(2)碳汇交易纠纷
5.环境治理与服务类纠纷
(1)环境治理合同纠纷
(2)环境服务合同纠纷
(3)用能权交易纠纷
(4)用水权交易纠纷
(5)排污权交易纠纷
(6)碳排放权交易纠纷
(7)绿色信贷纠纷
(二)德州市区域内下列环境资源行政案件:
主要包括以政府及其生态环境、自然资源、林业、渔业、水利部门为被告,涉及环境资源保护的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不作为、行政复议和行政赔偿等案件。涉及土地的征收征用、登记、确权、政府信息公开等案件除外。
如上级人民法院对环境资源案件范围有变动,我市集中管辖案件范围随之调整,届时另行公告。
二、实施时间
齐河县人民法院自2024年12月1日起受理上述案件,属地法院不再受理。
三、立案方式
(一)网上立案
通过山东法院电子诉讼服务平台或“人民法院在线服务山东”微信小程序立案。
(二)跨域立案
当事人或诉讼代理人通过选择就近的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提交跨域立案申请,由就近人民法院提供相应的立案登记诉讼服务。
(三)现场立案
当事人携带起诉状、身份证复印件及相应证据材料到山东省德州市齐河县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立案登记窗口登记立案。
四、注意事项
(一)2024年12月1日前,当事人已经向非集中管辖的各基层人民法院提交了上述案件的起诉材料,但各基层人民法院尚未立案或者已经立案尚未审结的案件,由原人民法院继续办理。
(二)上述案件一审审结后,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裁定)提出上诉后被二审法院发回重审、指令审理的案件由原审人民法院继续审理。
(三)上述案件一审审结后,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裁定)申请再审后指令审理的案件由原审法院继续审理。
2024年11月16日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关于德州市齐河县人民法院集中管辖部分
环境资源案件的公告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进一步提升环境资源审判专业化水平,集约利用审判资源,切实发挥审判职能作用,经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复同意,决定自2024年12月1日起,由齐河县人民法院集中管辖全市部分环境资源案件,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集中管辖案件范围
(一)德州市区域内下列环境资源民事案件:
1.环境污染类纠纷
(1)大气污染责任纠纷
(2)水污染责任纠纷
(3)土壤污染责任纠纷
(4)电子废物污染责任纠纷
(5)固体废物污染责任纠纷
(6)噪声污染责任纠纷
(7)光污染责任纠纷
(8)放射性污染责任纠纷
2.生态破坏责任纠纷
3.资源开发利用类纠纷
(1)探矿权纠纷
(2)采矿权纠纷
(3)取水权纠纷
(4)探矿权转让合同纠纷
(5)采矿权转让合同纠纷
(6)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纠纷
4.气候变化应对类纠纷
(1)碳排放权交易纠纷
(2)碳汇交易纠纷
5.环境治理与服务类纠纷
(1)环境治理合同纠纷
(2)环境服务合同纠纷
(3)用能权交易纠纷
(4)用水权交易纠纷
(5)排污权交易纠纷
(6)碳排放权交易纠纷
(7)绿色信贷纠纷
(二)德州市区域内下列环境资源行政案件:
主要包括以政府及其生态环境、自然资源、林业、渔业、水利部门为被告,涉及环境资源保护的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不作为、行政复议和行政赔偿等案件。涉及土地的征收征用、登记、确权、政府信息公开等案件除外。
如上级人民法院对环境资源案件范围有变动,我市集中管辖案件范围随之调整,届时另行公告。
二、实施时间
齐河县人民法院自2024年12月1日起受理上述案件,属地法院不再受理。
三、立案方式
(一)网上立案
通过山东法院电子诉讼服务平台或“人民法院在线服务山东”微信小程序立案。
(二)跨域立案
当事人或诉讼代理人通过选择就近的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提交跨域立案申请,由就近人民法院提供相应的立案登记诉讼服务。
(三)现场立案
当事人携带起诉状、身份证复印件及相应证据材料到山东省德州市齐河县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立案登记窗口登记立案。
四、注意事项
(一)2024年12月1日前,当事人已经向非集中管辖的各基层人民法院提交了上述案件的起诉材料,但各基层人民法院尚未立案或者已经立案尚未审结的案件,由原人民法院继续办理。
(二)上述案件一审审结后,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裁定)提出上诉后被二审法院发回重审、指令审理的案件由原审人民法院继续审理。
(三)上述案件一审审结后,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裁定)申请再审后指令审理的案件由原审法院继续审理。
2024年1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