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车辆统筹等于为车辆上了“保险”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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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发布时间: 2024年10月16日 | ||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人民群众购车、购买车险的需求日益增加,市面上出现了一种号称价格低、理赔快的车辆统筹。 车辆统筹 所谓的“车辆统筹”,是指通过向车主或运输(服务)公司集资的方式由车主或运输(服务)公司缴纳相应统筹费用,形成统筹资金为参与统筹机动车提供保障,在出现交通事故后,由相关企业提供互助补偿的一种产品,属于运输行业内部的行业互助行为。 但车辆统筹真的“保险”吗?发生事故,车辆统筹的作用是否等同于商业保险? 案情简介 2022年4月23日10时,陈某驾驶的轻型厢式车与吴某驾驶的摩托车在广州某机动车道发生碰撞,致使吴某搭载的人员杨某死亡。交警部门认定吴某和陈某双方同等责任。 经调查,湘某公司将陈某挂靠在其公司的涉案车辆与中某公司签订《交通安全统筹单》,约定统筹期该车辆的第三者责任统筹金额为100万元。而中某公司没有经营保险业务的资格。 后因赔偿问题协商未果,杨某家属将陈某、吴某、湘某公司、某保险公司、中某公司诉至法院索赔。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陈某将肇事车辆挂靠在湘某公司,故被挂靠方湘某公司须对陈某的上述责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中某公司没有经营保险业务的资格,其与湘某公司之间也不构成保险合同关系,双方就涉案车辆缔结的《交通安全统筹单》并非商业三者险合同,不适用民法典关于保险公司先行赔付、不足部分再由机动车侵权人赔偿的规定。湘某公司可依据其与中某公司的相关约定,另案向中某公司主张权利,中某公司在本案中无须向杨某家属承担赔偿责任。目前,该案已生效。 法官说法 车辆商业统筹公司以“统筹”“互助”名义与车主签订的安全统筹单不是保险合同,车主购买车辆商业统筹后发生交通事故,对于交强险以外的损失,不适用民法典关于保险公司先行赔付、不足部分再由机动车侵权人赔偿的规定,应由实际侵权人和挂靠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实际侵权人可依据统筹合同向统筹公司主张合同责任。受损害一方不能直接要求机动车辆安全统筹业务经营者承担赔偿责任,购买统筹服务的车主也无法分散自身风险,容易出现赔付被“踢皮球”或赔付周期过长的风险,甚至可能出现统筹公司资不抵债、无法赔付的情况。 车辆统筹并非商业保险,统筹公司不是经过合法批准的保险公司,广大车主在购买保险时请务必选择具有从事保险业务资质的正规保险公司投保商业险,切勿为了贪便宜因小失大,导致事故发生时不能正常理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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