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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中院办理首例社区矫正机关提请撤销假释案件

来源:   发布时间: 2014年07月30日

  近日,中院办理了首例社区矫正机关提请撤销假释的案件,经法院审理,依法撤销了对罪犯管某某假释裁定,罪犯管某某被押回潍坊监狱重新服刑。

  罪犯管某某,原在山东省潍坊监狱服刑,2012年10月31日,因其在狱中确有悔改表现,潍坊中院依法裁定准予假释,假释考验期自2012年10月31日起至2015年10月17日止。被假释后,管某某回原居住地即墨市接受社区矫正。在假释初期,管某某尚能按照社区矫正机关的要求及时报到,定期汇报思想状况,参加社区矫正机关组织的活动。但随着时间推移,管某某经常脱管,其家人拒不提供其住址和联系方式。为此,即墨市司法局分别于2013年12月10日、2014年2月11日、2014年4月15日作出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对其进行警告,但其仍拒不改正。2014年5月23日,青岛市司法局以罪犯管某某在矫正期间违反法律、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为由向潍坊中院提出撤销假释建议。中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并依法撤销对罪犯管某某假释裁定。

  目前,罪犯管某某已被押回潍坊监狱重新服刑。该案系中院办理的首例由社区矫正机关提请撤销的假释案件,对当前正在监狱服刑的罪犯以及已经被假释的罪犯都产生了较大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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