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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州法院对申请执行仲裁裁决案件进行分析

来源:   发布时间: 2016年08月24日

  仲裁裁决是诉讼法规定的执行依据之一,青州法院对近4年的申请执行仲裁裁决案件进行统计,分析执行仲裁裁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对策建议。

  一、申请执行仲裁裁决案件状况

  1.受理及执结申请执行仲裁裁决案件数量

年度 受理 执结
2013年 37 37
2014年 43 43
2015年 10 10
2016年上半年 60 59

  2.申请执行的仲裁裁决涉及的纠纷类型及案件数量

类型 数量 占比
财产权益纠纷 4 2.68%
劳动人事争议 139 93.29%
农村土地承包 6 4.03%

  3.裁定不予执行案件总数3件,不予执行的理由分别是:合同中没有仲裁条款2件,裁决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范围1件。

  4.执行仲裁裁决的效果。执行结案方式:不予执行、自动履行、和解、强制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执行到位率:29.4%。

  二、执行仲裁裁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一是仲裁程序缺乏有效监督。仲裁源自双方自愿的意思表示,仲裁程序以开庭审理和不公开审理为原则,当事人协议不开庭的可以书面审理,且一裁终局,此类规定导致仲裁程序在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有效维护当事人隐私的同时,不能由外界进行有效的监督,存在权利被滥用的可能。比如,当事人可能通过虚假仲裁转移财产,进而损害第三人的利益,以此来规避法院的强制执行。

  二是仲裁裁决执行难度较大。各仲裁委员会成员准入门槛不高,特别是对人员专业、从业经验等并无明确要求,专业化程度不高,造成部分仲裁裁决文书只注重裁决结果,却不注重在认定事实、证据的分析及适用法律条款等方面进行准确、全面的表述,导致被申请人往往以此为由申请不予执行或撤销仲裁裁决,为案件执行人为设置障碍,增加了执行难度。

  三、规范执行仲裁裁决工作的意见建议

  一是加大仲裁裁决的司法审查力度。法院在受理申请执行仲裁裁决案件时,应加大司法监督力度,根据被申请人提供证据对仲裁裁决的程序问题和实体问题进行严格审查,对经审查发现仲裁裁决存在程序问题、证据问题或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依法裁定不予执行。对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且符合法定情形的或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依法裁定撤销。

  二是规范申请不予执行或撤销仲裁裁决程序。对被申请人申请不予执行或撤销仲裁裁决的情形,采取公开听证方式,由双方当事人对证据进行质证、辩论,对可能存在程序问题或仲裁员违法行为的,建议仲裁机构派员旁听,最后由执行合议庭进行裁定,充分保障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诉讼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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