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司法建议书
(2022)青中法建字第 2 号
青岛市XX局、青岛市XX中心:
我院在审理涉公共租赁住房(以下简称公租房)租赁合同纠纷案件中,发现公租房管理存在一些突出问题。为进一步促进公租房租赁合同的依法履行、保障国家公租房政策的有效实施,特提出以下建议:
1.在合同中写明公租房的性质及权属。根据前期调研情况,目前对外出租的公租房分为两种情况:一为财政拨款,产权属于政府或下属企事业部门;二为开发商配租,产权属于开发商。在这两种情形下,合同涉及的法律适用、权利义务等不尽相同。因此,建议在合同中载明公租房性质及权属,以便更好地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防止因此发生纠纷。
2.提请上级部门对法律性质予以明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20年1月1日起施行,该司法解释第二条第四项将政府投资的保障性住房的租赁、买卖等协议纳入了行政协议范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2012年7月15日起施行)中的相关规定与上述条款不一致。建议以适当方式向上级部门反映,推动上级相关部门之间从更高层面对公租房租赁合同性质达成一致认识,进而理顺涉及公租房问题的行政措施及民事诉讼界限,通过最优路径加快问题房屋的收回速度。
3.建立“负面清单制度”。对在履行公租房租赁合同中存在违约行为的个人及直系亲属,在合同期满后的续租、新申请用房过程中,对其申请及分配进行一定限制,进一步加强公租房租赁领域的诚信建设,保障公租房租赁合同的依法正常履行,维护健康有序的公租房租赁市场秩序。
以上建议请予研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函告本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司法建议书
(2022)青中法建字第 2 号
青岛市XX局、青岛市XX中心:
我院在审理涉公共租赁住房(以下简称公租房)租赁合同纠纷案件中,发现公租房管理存在一些突出问题。为进一步促进公租房租赁合同的依法履行、保障国家公租房政策的有效实施,特提出以下建议:
1.在合同中写明公租房的性质及权属。根据前期调研情况,目前对外出租的公租房分为两种情况:一为财政拨款,产权属于政府或下属企事业部门;二为开发商配租,产权属于开发商。在这两种情形下,合同涉及的法律适用、权利义务等不尽相同。因此,建议在合同中载明公租房性质及权属,以便更好地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防止因此发生纠纷。
2.提请上级部门对法律性质予以明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20年1月1日起施行,该司法解释第二条第四项将政府投资的保障性住房的租赁、买卖等协议纳入了行政协议范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2012年7月15日起施行)中的相关规定与上述条款不一致。建议以适当方式向上级部门反映,推动上级相关部门之间从更高层面对公租房租赁合同性质达成一致认识,进而理顺涉及公租房问题的行政措施及民事诉讼界限,通过最优路径加快问题房屋的收回速度。
3.建立“负面清单制度”。对在履行公租房租赁合同中存在违约行为的个人及直系亲属,在合同期满后的续租、新申请用房过程中,对其申请及分配进行一定限制,进一步加强公租房租赁领域的诚信建设,保障公租房租赁合同的依法正常履行,维护健康有序的公租房租赁市场秩序。
以上建议请予研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函告本院。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QINGDAO INTERMEDIATE PEOPLE'S COURT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司法建议书
(2022)青中法建字第 2 号
青岛市XX局、青岛市XX中心:
我院在审理涉公共租赁住房(以下简称公租房)租赁合同纠纷案件中,发现公租房管理存在一些突出问题。为进一步促进公租房租赁合同的依法履行、保障国家公租房政策的有效实施,特提出以下建议:
1.在合同中写明公租房的性质及权属。根据前期调研情况,目前对外出租的公租房分为两种情况:一为财政拨款,产权属于政府或下属企事业部门;二为开发商配租,产权属于开发商。在这两种情形下,合同涉及的法律适用、权利义务等不尽相同。因此,建议在合同中载明公租房性质及权属,以便更好地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防止因此发生纠纷。
2.提请上级部门对法律性质予以明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20年1月1日起施行,该司法解释第二条第四项将政府投资的保障性住房的租赁、买卖等协议纳入了行政协议范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2012年7月15日起施行)中的相关规定与上述条款不一致。建议以适当方式向上级部门反映,推动上级相关部门之间从更高层面对公租房租赁合同性质达成一致认识,进而理顺涉及公租房问题的行政措施及民事诉讼界限,通过最优路径加快问题房屋的收回速度。
3.建立“负面清单制度”。对在履行公租房租赁合同中存在违约行为的个人及直系亲属,在合同期满后的续租、新申请用房过程中,对其申请及分配进行一定限制,进一步加强公租房租赁领域的诚信建设,保障公租房租赁合同的依法正常履行,维护健康有序的公租房租赁市场秩序。
以上建议请予研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函告本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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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院在审理涉公共租赁住房(以下简称公租房)租赁合同纠纷案件中,发现公租房管理存在一些突出问题。为进一步促进公租房租赁合同的依法履行、保障国家公租房政策的有效实施,特提出以下建议:
1.在合同中写明公租房的性质及权属。根据前期调研情况,目前对外出租的公租房分为两种情况:一为财政拨款,产权属于政府或下属企事业部门;二为开发商配租,产权属于开发商。在这两种情形下,合同涉及的法律适用、权利义务等不尽相同。因此,建议在合同中载明公租房性质及权属,以便更好地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防止因此发生纠纷。
2.提请上级部门对法律性质予以明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20年1月1日起施行,该司法解释第二条第四项将政府投资的保障性住房的租赁、买卖等协议纳入了行政协议范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2012年7月15日起施行)中的相关规定与上述条款不一致。建议以适当方式向上级部门反映,推动上级相关部门之间从更高层面对公租房租赁合同性质达成一致认识,进而理顺涉及公租房问题的行政措施及民事诉讼界限,通过最优路径加快问题房屋的收回速度。
3.建立“负面清单制度”。对在履行公租房租赁合同中存在违约行为的个人及直系亲属,在合同期满后的续租、新申请用房过程中,对其申请及分配进行一定限制,进一步加强公租房租赁领域的诚信建设,保障公租房租赁合同的依法正常履行,维护健康有序的公租房租赁市场秩序。
以上建议请予研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函告本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