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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建议(五)

2020年12月30日
作者: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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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司法建议书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青岛监管局:

  我院在审理(2020)鲁02民终12460号上诉人郭某某与被上诉人山东资本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肖某某合同纠纷一案时发现,山东资本有限公司不具备证券期货业务经营资质,但肖某某及其配偶王某某、山东资本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某却以公司名义,通过手机软件广告招揽客户,为客户提供期货配资业务服务,收取客户保证金,并提供期货交易软件,开立多个期货交易账户,获取高于交易所一定比例的手续费用。以上行为违反《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六条、第十五条之规定,扰乱金融资源配置,破坏金融管理秩序,易诱发系统性金融风险。

  针对上述问题,为进一步规范金融市场,更好地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特向贵局提出如下司法建议:

  一、督促各期货经营机构严格落实“客户适当性”原则,加大对客户身份真实性、交易账户及交易操作合规性的审查力度,严禁账户持有人通过期货账户下设子账户、分账户、虚拟账户等方式违规进行期货交易;

  二、加强期货经营机构信息系统外部接入风险管理,建立常态化预警机制,持续监测异常交易情况,维护信息系统安全,确保运行稳定;

  三、加大场外配资业务监管力度,清查配资公司性质以及违法违规资金的来源,加强交叉风险监管,形成多方合力,持续保持对违法期货业务活动的高压态势,维护健康稳定的金融秩序;

  四、随着智能手机用户群体不断扩大,借助手机软件招揽客户进行非法期货交易的危害愈加凸显。建议针对本案所反映出的问题,联合有关部门开展清理工作,对用以招揽客户的非法手机软件广告进行清查整顿,有效防范手机用户通过手机广告或非法软件参加非法期货交易活动。

  以上建议请研究处理,如有结果请函告本院。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四日

  

  联系人: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二庭

  地址:青岛市崂山区东海东路99号

  邮编:266101

2020年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建议(五)

来源:
2020年12月30日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司法建议书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青岛监管局:

  我院在审理(2020)鲁02民终12460号上诉人郭某某与被上诉人山东资本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肖某某合同纠纷一案时发现,山东资本有限公司不具备证券期货业务经营资质,但肖某某及其配偶王某某、山东资本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某却以公司名义,通过手机软件广告招揽客户,为客户提供期货配资业务服务,收取客户保证金,并提供期货交易软件,开立多个期货交易账户,获取高于交易所一定比例的手续费用。以上行为违反《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六条、第十五条之规定,扰乱金融资源配置,破坏金融管理秩序,易诱发系统性金融风险。

  针对上述问题,为进一步规范金融市场,更好地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特向贵局提出如下司法建议:

  一、督促各期货经营机构严格落实“客户适当性”原则,加大对客户身份真实性、交易账户及交易操作合规性的审查力度,严禁账户持有人通过期货账户下设子账户、分账户、虚拟账户等方式违规进行期货交易;

  二、加强期货经营机构信息系统外部接入风险管理,建立常态化预警机制,持续监测异常交易情况,维护信息系统安全,确保运行稳定;

  三、加大场外配资业务监管力度,清查配资公司性质以及违法违规资金的来源,加强交叉风险监管,形成多方合力,持续保持对违法期货业务活动的高压态势,维护健康稳定的金融秩序;

  四、随着智能手机用户群体不断扩大,借助手机软件招揽客户进行非法期货交易的危害愈加凸显。建议针对本案所反映出的问题,联合有关部门开展清理工作,对用以招揽客户的非法手机软件广告进行清查整顿,有效防范手机用户通过手机广告或非法软件参加非法期货交易活动。

  以上建议请研究处理,如有结果请函告本院。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四日

  

  联系人: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二庭

  地址:青岛市崂山区东海东路99号

  邮编:266101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QINGDAO INTERMEDIATE PEOPLE'S COUR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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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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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司法建议书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青岛监管局:

  我院在审理(2020)鲁02民终12460号上诉人郭某某与被上诉人山东资本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肖某某合同纠纷一案时发现,山东资本有限公司不具备证券期货业务经营资质,但肖某某及其配偶王某某、山东资本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某却以公司名义,通过手机软件广告招揽客户,为客户提供期货配资业务服务,收取客户保证金,并提供期货交易软件,开立多个期货交易账户,获取高于交易所一定比例的手续费用。以上行为违反《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六条、第十五条之规定,扰乱金融资源配置,破坏金融管理秩序,易诱发系统性金融风险。

  针对上述问题,为进一步规范金融市场,更好地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特向贵局提出如下司法建议:

  一、督促各期货经营机构严格落实“客户适当性”原则,加大对客户身份真实性、交易账户及交易操作合规性的审查力度,严禁账户持有人通过期货账户下设子账户、分账户、虚拟账户等方式违规进行期货交易;

  二、加强期货经营机构信息系统外部接入风险管理,建立常态化预警机制,持续监测异常交易情况,维护信息系统安全,确保运行稳定;

  三、加大场外配资业务监管力度,清查配资公司性质以及违法违规资金的来源,加强交叉风险监管,形成多方合力,持续保持对违法期货业务活动的高压态势,维护健康稳定的金融秩序;

  四、随着智能手机用户群体不断扩大,借助手机软件招揽客户进行非法期货交易的危害愈加凸显。建议针对本案所反映出的问题,联合有关部门开展清理工作,对用以招揽客户的非法手机软件广告进行清查整顿,有效防范手机用户通过手机广告或非法软件参加非法期货交易活动。

  以上建议请研究处理,如有结果请函告本院。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四日

  

  联系人: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二庭

  地址:青岛市崂山区东海东路9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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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法建议书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青岛监管局:

  我院在审理(2020)鲁02民终12460号上诉人郭某某与被上诉人山东资本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肖某某合同纠纷一案时发现,山东资本有限公司不具备证券期货业务经营资质,但肖某某及其配偶王某某、山东资本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某却以公司名义,通过手机软件广告招揽客户,为客户提供期货配资业务服务,收取客户保证金,并提供期货交易软件,开立多个期货交易账户,获取高于交易所一定比例的手续费用。以上行为违反《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六条、第十五条之规定,扰乱金融资源配置,破坏金融管理秩序,易诱发系统性金融风险。

  针对上述问题,为进一步规范金融市场,更好地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特向贵局提出如下司法建议:

  一、督促各期货经营机构严格落实“客户适当性”原则,加大对客户身份真实性、交易账户及交易操作合规性的审查力度,严禁账户持有人通过期货账户下设子账户、分账户、虚拟账户等方式违规进行期货交易;

  二、加强期货经营机构信息系统外部接入风险管理,建立常态化预警机制,持续监测异常交易情况,维护信息系统安全,确保运行稳定;

  三、加大场外配资业务监管力度,清查配资公司性质以及违法违规资金的来源,加强交叉风险监管,形成多方合力,持续保持对违法期货业务活动的高压态势,维护健康稳定的金融秩序;

  四、随着智能手机用户群体不断扩大,借助手机软件招揽客户进行非法期货交易的危害愈加凸显。建议针对本案所反映出的问题,联合有关部门开展清理工作,对用以招揽客户的非法手机软件广告进行清查整顿,有效防范手机用户通过手机广告或非法软件参加非法期货交易活动。

  以上建议请研究处理,如有结果请函告本院。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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