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费退费备用金账户开户银行项目
竞争性磋商文件
采 购 人: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机构:青岛市招标中心
项目编号:0656-2140C0000281
日期: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二日
目录
4.语言文字、计量单位、时间单位、投标有效期以及投标费用 15
第一章 竞争性磋商公告
青岛市招标中心受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委托,对其诉讼费退费备用金账户开户银行项目以竞争性磋商的方式组织政府采购,欢迎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参加竞争性磋商。
1.项目编号:0656-2140C0000281
2.项目名称:诉讼费退费备用金账户开户银行项目
3.项目内容:
本项目通过竞争性磋商方式确定1家商业银行作为诉讼费退费备用金账户开户银行。
4.供应商资格要求
4.1.投标人须为与山东省法院诉讼费管理系统完成对接银行且是青岛市市级非税收入代收银行。(同一银行只允许一家机构代表总行或分行参加投标)。
4.2.磋商公告发布之日前三年内无行贿犯罪等重大违法记录。
4.3内部管理机制健全,具有较强的风险控制能力,近3年内未发生金融风险及重大违约事件。
4.4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5.公告媒介
本次磋商公告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和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网站上发布。
6.磋商文件的获取
6.1时间:自2021年5月19日起至2021年5月25日,每天上午9:00至11:30,下午13:30至17:00(北京时间,节假日除外,下同);
6.2地点:青岛市山东路70号锦绣大厦C座17层招标三部;
6.3方式:在规定的获取磋商文件的时间内携带以下材料报名领取:
(1)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2)青岛市法人银行或市级分行授权委托书(格式附后);
6.4未按规定获取的采购文件不受法律保护,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供应商自负。
7.响应文件递交时间以及地点
7.1时间:2021年5月31日13时30分起至14时00分止。
7.2地点:青岛市山东路70号锦绣大厦C座17层青岛市招标中心开标室。
8.开标时间以及地点
8.1时间:2021年5月31日14时00分。
8.2地点:青岛市山东路70号锦绣大厦C座17层青岛市招标中心开标室。
9.联系方式
9.1招 标 人: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地 址:青岛市东海东路99号
联 系 人:窦大龙
电 话:0532-83099551
9.2代理机构:青岛市招标中心
地 址:青岛市山东路70号锦绣大厦C座17层
电子信箱:qdgulili@163.com
邮政编码:266071
联 系 人:顾丽丽
电 话:0532-85812126
开户名称:青岛市招标中心
开户银行:中国银行台柳路支行
银行账号:233841536940
2021年5月12日
第二章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投标供应商应仔细阅读磋商文件的所有内容(包括澄清、补充或修改等内容),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及格式编制响应文件,并保证其真实性,否则一切后果自负。
序号 | 条款名称 | 编列内容 |
1 | 采购人 |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
2 | 采购代理机构 | 青岛市招标中心 |
3 | 项目名称 | 诉讼费退费备用金账户开户银行 |
4 | 分包情况 | 不分包 |
5 | 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 √ 不接受 □ 接受,应满足下列要求: |
6 | 投标有效期 | 自投标截止之日起90个日历天。 |
7 | 踏勘现场 | √ 不组织,自行踏勘 □ 组织,踏勘时间: 踏勘地点: |
8 | 履约保证金 | √ 不需要 □ 需要,履约保证金的金额:中标合同金额的%(履约保证金须以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提交) |
9 | 采购代理服务费支付 | □ 由采购人支付 √由中标人支付 代理服务费:10000元 |
10 | 构成磋商文件的其他材料 | 详见磋商文件第三章 |
11 | 供应商要求澄清磋商文件的截止时间 | √磋商文件发售截止时间次日17点前 □踏勘现场时间次日17点前 |
12 | 供应商确认收到磋商文件澄清或修改的时间 | 从更正公告发布时间开始48小时内 |
13 | 投标截止时间 | 2021年5月31日14时00分 |
14 | 投标报价的范围 | 银行协定存款利率。 |
15 | 投标报价的次数 | 本次响应报价实行多轮报价,原则上第二轮报价为最终报价。 |
16 | 是否允许递交备选投标方案 | √ 不允许 □ 允许。要求:只有成交供应商所递交的备选投标方案方可予以考虑。磋商小组认为成交供应商的备选投标方案优于其按照磋商文件要求的投标方案,采购人可以接受该备选投标方案。 |
17 | 响应文件编制装订 | 1.响应文件的技术文件和商务文件分别装订成册,共两册。 2.封面设置。响应文件封面设置包括:响应文件、项目名称、项目编号、供应商全称和响应文件完成时间。供应商全称填写“×××公司”。 3.响应文件内容。供应商应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编写响应文件。 4.响应文件正文用白色A4复印纸双面打印,并编制目录,目录、内容标注连续页码,页码从目录编起,标注于页面底部居中位置;产品授权书、产品说明书、产品彩页、图纸、图片等非文本形式的内容,可以不标注页码,应将这些材料放置在技术文件中,折叠成A4纸面大小,左、下侧对齐,左侧胶装成册。 |
18 | 响应文件签署和盖章 | 1.磋商文件要求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者被授权代表签字处,均须本人用黑色签字笔签署(包括姓和名)并加盖单位公章,不得用签名章、签字章等代替,也不得由他人代签。 2.被授权代表人签字的,响应文件应附法人授权委托书。 3.“投标函”和“法人授权委托书”必须由法定代表人签署。 4.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以及相关书面文件中的单位盖章(包括印章、公章等)均指与供应商名称全称相一致的标准公章,不得使用其他形式(如带有“专用章”、“合同章”、“财务章”、“业务章”等)的印章。 |
19 | 响应文件份数及要求 | 响应文件应按包分别进行编制: 1. 响应文件正本壹份,副本肆份。正本和副本的封面上应当清楚地标记“正本”或者“副本”字样;正本和副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2.资格、资信等证明文件; 3.电子版响应文件壹套:内容与纸质响应文件正本一致,格式:PDF格式;介质:“U”盘或者光盘。 |
20 | 响应文件密封和标记 | 1.一个包(或者未分包项目)三个密封件,分别是:技术文件密封件、商务文件密封件、资格、资信等证明文件密封件(包括电子版响应文件); 注:一个密封件确实无法密封的,可分开密封; 对于投多个包的供应商,资格、资信等证明文件可密封为一个密封件。 2.密封件封套上标明招标项目编号、项目名称以及包、供应商名称等,在所有封签处标注“请勿在年月日时分之前启封”字样,并加盖供应商单位公章以及法定代表人或者被授权代表签字。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原件和本人身份证原件或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和本人身份证原件应当在递交响应文件时出示并提交,不允许放在密封件中。 |
21 | 递交响应文件时间、地点及要求 | 时间:2021年5月31日13时30分起至14时00分止。 地点:青岛市山东路70号锦绣大厦C座17层青岛市招标中心开标室。 供应商应当在磋商文件要求提交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响应文件密封送达投标地点。 递交响应文件时:法定代表人参加投标的,应出示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原件和本人身份证原件;被授权代表参加投标的,应出示授权委托书原件和本人身份证原件以证明其出席。否则,采购代理机构对递交的响应文件将不予接收。 |
22 | 开标时间及地点 | 时间:2021年5月31日14时00分。 地点:青岛市山东路70号锦绣大厦C座17层青岛市招标中心开标室。 |
23 | 评选委员会 | 评选委员会共5人,其中: 采购人代表1人,评审专家4人 |
24 | 评标办法 | √ 综合评分法□ 最低评标价法 |
25 | 是否授权评选委员会确定中标人 | √ 是,委托评选委员会直接确定一个成交供应商(推荐1个中标候选人),成交结果在中国政府采购网上公告,公告期限为1个工作日。 □ 否,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数: |
26 | 是否退还响应文件 | 除供应商需收回的资格、资信等证明文件中的证明材料原件(如营业执照、合同、相关资质证书等)外,其他文件概不退还。 |
27 | 其他需补充的内容 | |
27.1 | 定义 | 原件:最初产生的区别于复制件的原始文件或文件的原本或公证处出具的文件复制件公证书。 |
书面形式:包括文字的打印或复印件、传真、信函、电传、电报、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 ||
27.2 | 分包和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 | √ 不允许 □ 允许,供应商根据采购人文件载明的标的招标项目实际情况,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交由他人完成的,应当在响应文件中载明。 |
第三章供应商应当提交的资格、资信等证明文件
1.资格、资信等证明文件目录
序号 | 证明材料名称 | 提供形式 | 备注 |
1 | 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企业或组织合法经营权的凭证(如: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执业许可证等) | √原件□复印件 | |
2 | 金融许可证 | √原件或√复印件 | |
3 | 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 √原件□复印件 | |
4 | 企业经营信誉及风险控制承诺书 | √原件□复印件 | |
5 | 供应商行贿犯罪情况查询:登录中国裁判文书网 (http://wenshu.court.gov.cn)查询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无行贿犯罪记录网页截图,并加盖供应商公章。 | √原件□复印件 | |
6 | 获奖证书 | √原件□复印件 | |
7 | 相关体系认证证书 | √原件□复印件 | |
8 | 评标办法中评分所需的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 √原件□复印件 |
备注:
(1)开标时,供应商必须提交上述证明材料1,2,3,4,5项,未提交或提交不全的视为资格性、符合性审查不合格;
(2)要求提交的证明材料可以是复印件的,需加盖供应商公章;
2.其他规定
2.1供应商的资格证明材料应当真实、有效、完整,字迹、印章要清晰。
2.2磋商文件中所要求的相关证明资料原件,应当在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与响应文件一并递交,逾期拒绝接收。
2.3供应商需收回的证明材料(如合同书、营业执照、相关许可证等)待评审完毕后退还。不需收回的证明材料原件和响应文件一起不予退还,需收回的证明材料原件的复印件(页数过多时,可以提供证明材料的主要条款页复印件)、其他证明材料的复印件应当装订于响应文件中。
2.4营业执照等原件无法提供的,可提供由发证机关出具的证明材料原件或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原件。
第四章 采购需求
1.项目说明
1.1本章内容是根据采购项目的实际需求制定的。
1.2本项目共分为1个包进行磋商,确定1家商业银行作为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费退费备用金账户开户银行。
2.服务要求
2.1 项目概况:
为加强和规范青岛中院诉讼费退付管理,有效解决诉讼费退费难问题,实现诉讼费应退尽退,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山东省财政厅和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联合下发的《山东省人民法院诉讼费退付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现对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费退费备用金账户以竞争性磋商方式确定开户银行。
2.2 银行的工作内容:
包括且不限于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文件规定,做好诉讼费退费备用金账户的开户、资金结算、账户管理和资金对账等服务工作。具体如下:
1)提供专业高效的日常服务对接,银行根据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业务要求,配备专人对接日常相关账户业务的办理手续,并提供上门结算服务。
2)具备先进的业务系统,能够及时、全面、准确地反映诉讼费退费备用金账户的业务信息,同时保证资金划转系统和内部网络的安全性。
3)能够安全、连贯、稳定地与青岛市市级财政非税系统及山东法院诉讼费管理系统进行对接。
★4)能够在2021年6月30日前完成相关与当地财政非税系统及山东法院诉讼费管理系统的对接开发工作,具备上线运行条件(提供承诺函,格式自拟)。
2.3 本次参与竞争的银行机构需在竞争性响应文件中明确以下内容:
1)具体负责办理账户开立业务的分支机构名称(提供具体服务网点金融许可证原件或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2)具体负责办理账户开立业务的负责人。
2.4 在办理业务过程中,中标银行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采购单位将取消该行诉讼费退费备用金账户业务资格。
1)出现资金安全事故、重大违法违规情况或财务恶化;
2)进行严重不正当投标;
3)没有按照成交协议承诺履行相应的责任和义务;
4)其他妨害资金安全的情形。
3.商务条件
3.1服务成果验收: 采购人对经办银行的服务定期进行绩效评估,并有权根据评估结果要求成交人进行整改或终止合作。
3.2服务保障:
3.2.1具体经办业务的银行分支机构应在青岛市崂山区辖区内,距离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办公地址5km之内,在业务需求提出后做到及时响应。
3.2.2接到需要服务通知后1小时内做出相应,2小时内到达现场,12小时内完成服务。
注:上述要求以及标注中:
带“★”条款为实质性条款,供应商必须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做出实质性响应。
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磋商文件和磋商情况,对服务内容中除“★”外的其他条款均可能实质性调整、完善,实质性变动内容作为磋商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
第五章 评标办法
一、综合评分法
1.相关要求
1.1当供应商未提供符合磋商文件规定的技术支持资料时,其得0分。
1.2汇总得分的计算方法:磋商小组成员评分的算术平均值。
1.3当供应商所提供的服务与磋商文件要求相同,但其表述不同时不扣分。
2.评分标准
序号 | 评审内容 | 评选标准 | 指标信息 | |
一级指标 | 二级指标 | |||
1 | 经营状况(32) | 资本充足率(8分) | 资本充足率达到监管良好标准(大于或等于11.5%),即可获得基础分 5分,否则不得分;按比例每增加1个百分点加1分,不足1个百分点不加分,加满8分为止。 | 参与竞争的银行机构总行2020年末数据,需提供年报证实。 |
不良贷款率(8分) | 不良贷款率达到监管良好标准(小于或等于5%),即可获得基础分5分;按比例每减少1个百分点加1分,不足1个百分点不加分,加满8分为止。 | 参与竞争的银行机构总行2020年末数据,需提供年报证实。 | ||
拨备覆盖率(8分) | 拨备覆盖率达到监管良好标准(大于或等于200%),即可获得基础分5分;按比例每增加10个百分点加1分,不足10个百分点不加分,加满8分为止。 | 参与竞争的银行机构总行2020年末数据,需提供年报证实。 | ||
流动性比率(8分) | 流动性比率大于或等于45%即可获得基础分5分;按比例每增加1个百分点加1分,不足1个百分点不加分,加满8分为止。 | 参与竞争的银行机构总行2020年末数据,需提供年报证实。 | ||
2 | 支持青岛市经济社会发展贡献情况(10分) | 对本地税收贡献情况(10分) | 参与竞争的银行机构2020年在青岛市范围内实际缴纳地方级税收(大于或等于2个亿),即可获得基础分5分;每增加1千万加1分,不足1千万不加分,加满10分为止。 | 对参与竞争银行2020年在青岛市范围内实际缴纳地方级税收情况综合评议。 |
3 | 响应情况(4分) | 正偏离 | 全部满足磋商文件服务要求的得基础分2分。优于磋商文件要求的,每有1条加1分,最高加2分。 | 根据参与竞争银行机构提供的响应表 |
负偏离 | 每出现1条负偏离,扣除基础分1分,出现2条及以上负偏离的,响应情况项不得分。 | |||
4 | 综合服务能力(18分) | 服务费用(5分) | 参与竞争的银行机构提供银行服务费用减免承诺。对以下(账户开户费、短信服务费、账户管理年费、转账汇款费用、网银年费、电子回单年费、银行询征函、资信证明)8项服务中全部免除的得5分,免除4-7项的得3分,免除1-3项得1分。 | 参与竞争的银行机构提供费用减免承诺(格式自拟)。 |
服务承诺(5分) | 参与竞争的银行机构承诺具备先进的资金汇划系统、先进的计算机硬件和网络设备并保证系统运行稳定、网络快捷畅通,能够保障本项目账户资金安全,能够遵循安全、保密原则及时、准确处理业务,免费提供上门服务,专家依据参与竞争的银行机构提供的服务承诺综合评价,予以评分,满分5分;横向对比,以1分为单位进行扣减,扣完为止。 | 参与竞争的银行机构提供承诺书(格式自拟)。 | ||
服务便利性(5分) | 参与竞争的银行机构须在响应文件中提供本项目账户开立及日常业务办理的具体服务机构服务便利性的说明。该服务机构要求网点设施完备、保障安全、满足停车需要,专家依据参与竞争的银行机构提供的服务说明综合评价,予以评分,满分5分;横向对比,以1分为单位进行扣减,扣完为止。 | 参与竞争的银行机构提供服务便利性说明。 | ||
利率水平 (3分) | 参与竞争的银行机构在人民银行公布的协定存款基准利率的基础上报银行协定存款利率,根据银行协定存款利率的高低排名,最高利率为第一名得3分,其余银行机构得分=银行机构利率/最高利率×3分。利率不得违反价格自律机制有关规定,否则本项得0分。 | 参与竞争的银行机构协定存款利率 | ||
5 | 服务方案(36分) | 资金结算及对账方案(9分) | 参与竞争的银行机构提供关于本项目资金结算、对账、服务人员配置等方面的服务方案,内容全面详细,合理可行得7-9分,内容比较详细,合理性可行性较好得4-6分,内容简单,合理性可行性一般得1-3分。 | 根据银行机构提供的方案进行综合评审打分。 |
科技能力服务方案(9分) | 参与竞争的银行机构提供信息系统及资金结算、监管等方面的信息系统建设方案,内容全面详细,先进、合理、可行得7-9分,内容比较详细,先进性、合理性、可行性较好得4-6分,内容简单,先进性、合理性、可行性一般得1-3分。。 | 根据银行机构提供的方案进行综合评审打分。 | ||
风控方案(9分) | 参与竞争的银行机构提供信息系统及资金账户等方面的风险控制方案,内容全面详细,合理可行得7-9分,内容比较详细,合理性可行性较好得4-6分,内容简单,合理性可行性一般得1-3分。 | 根据银行机构提供的方案进行综合评审打分。 | ||
应急预案(9分) | 参与竞争的银行机构提供关于突发事件及紧急情况下的应急服务方案,内容全面详细,合理可行得7-9分,内容比较详细,合理性可行性较好得4-6分,内容简单,合理性可行性一般得1-3分。 | 根据银行机构提供的方案进行综合评审打分。 |
备注:
1、各银行机构提供资本充足率、不良贷款率、拨备覆盖率,需提供总行2020年度年报等证明材料,并加盖公章。
2.参与竞争的银行机构提供2020年在青岛市范围内实际缴纳地方级税收情况后招标人将进行核实,以核实数据为准。
2、存款利率浮动比例符合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要求,利率保留三位小数点。
4、各银行机构本着诚信原则填报数据和提供有关情况,凡是恶意填报或弄虚作假的,将取消成交资格。
第六章供应商须知
1.招标依据以及原则
1.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1.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1.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1.4《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1.5《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1.6《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
1.7《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
1.8 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省市规范性文件规定。
2.合格的供应商
2.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
2.2符合本磋商文件规定的资格资质要求,并按照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3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个人的两个以及两个以上法人,母公司、全资子公司以及其控股公司或者存在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都不得在同一包或者未划分包的同一招标项目同时投标;
2.4磋商文件中带“★”条款为实质性条款,供应商必须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做出实质性响应,否则响应无效。
2.5供应商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地与采购人为本次采购的服务进行设计、编制规范和其他文件所委托的咨询公司或者其附属机构有任何关联。
2.6供应商提供的证明材料内容必须真实可靠。
符合上述条件的供应商即为合格供应商,具有参与竞争性磋商的资格。
3.保密
参与竞争性磋商活动的当事人应对磋商文件和响应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违者应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4.语言文字、计量单位、时间单位、投标有效期以及投标费用
4.1语言文字
除专用术语外,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语言均使用简体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如供应商提交的支持文件和印刷的文献使用另一种语言,应附有相应内容的中文翻译本,在解释响应文件时以中文翻译本为准。
4.2计量单位
除磋商文件另有规定外,计量均应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所有报价一律使用人民币,货币单位为“元”。
4.3时间单位
除磋商文件中另有规定外,磋商文件所使用的时间单位“天”、“日”均指日历天,时、分均为北京时间。
4.4投标有效期
4.4.1在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响应文件以及其补充、承诺等部分均保持有效。
4.4.2在磋商文件规定的响应文件有效期满之前,如果出现特殊情况,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在投标有效期内要求供应商延长有效期,要求与答复均以书面通知为准并作为磋商文件和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拒绝延长响应文件有效期的,其投标失效;同意上述要求的,既不能要求也不允许其修改响应文件。
4.5投标费用
供应商应自行承担其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所有费用。
5.踏勘现场
5.1磋商文件规定组织踏勘现场的,采购人必须按照规定时间、地点组织供应商踏勘项目现场,以获取有关编制响应文件和签署合同所涉及现场的资料。供应商承担踏勘现场所发生的自身费用。
5.2采购人向供应商提供的有关现场的资料和数据,是采购人现有的能使供应商利用的资料,采购人对供应商由此而做出的推论、理解和结论概不负责。
5.3供应商经过采购人允许,可以进入项目现场踏勘,但不得因此使采购人承担有关责任和蒙受损失。供应商应对踏勘现场而造成的死亡、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损害以及其它任何损失、损害和引起的费用和开支承担责任。
6.询问
6.1供应商对磋商文件、踏勘现场有疑问或者询问,需采购人解答或者答疑时,应于磋商文件发售截止次日17时前,以加盖供应商单位公章的书面文件提出,采用信函、传真或者直接送达的形式通知采购代理机构,同时将电子版文件以电子邮件的形式发送至qdgulili@163.com。采购人将对供应商提出的所有疑问或者询问进行综合答复,解答或者答疑内容应在磋商文件规定范围内,不得对磋商文件实质性条款进行改动,并形成书面文件统一发给所有磋商文件收受人(答疑内容是竞争性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因其他紧急情况影响本项目正常招标活动的,招标采购单位将于截止日期5天前书面通知所有已报名的供应商)。
6.2供应商不在规定时间提出疑问或者询问,视为认同磋商文件以及答疑文件内的所有要求,供应商不按照磋商文件、解答或者答疑要求投标的,后果自负。
6.3供应商对招标投标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可以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询问;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及时作出答复,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6.4询问及答复既可以采取书面形式,也可以采取电话、面谈等口头方式。
7.偏离
采购人允许响应文件偏离磋商文件某些非实质性要求的,偏离应当符合磋商文件规定的偏离范围和幅度。
8.履约担保
8.1在签订合同前,成交供应商应按照有关规定或者事先经过采购人书面认可的履约担保要求向采购人提交履约担保。除另有规定外,履约担保金额不超过成交合同金额的10%。
8.2成交供应商未按照要求提交履约担保的,视为放弃成交,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采购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的,成交供应商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9.采购代理服务费(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0.磋商文件
10.1磋商文件的组成
10.1.1磋商文件是用以阐明所需服务、招标程序和合同格式的规范性文件。磋商文件主要由以下部分组成:
10.1.1.1磋商公告;
10.1.1.2供应商须知;
10.1.1.3磋商文件内容及要求;
10.1.1.4响应报价、响应文件编制;
10.1.1.5供应商应当提交的资格、资信证明文件;
10.1.1.6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以及地点;
10.1.1.7评标、磋商、成交以及废标;
10.1.1.8签订合同、合同主要条款;
10.1.1.9纪律和监督;
10.1.1.10项目需求以及技术要求;
10.1.1.11评标办法;
10.1.1.12磋商文件格式。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对磋商文件所作的答疑、澄清或者修改后作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
10.1.2根据本章第10.2款对磋商文件所作的澄清和修改,构成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
10.1.3除非有特殊要求,磋商文件不单独提供项目所在地的自然环境、气候条件、公用设施等情况,供应商被视为熟悉上述与履行合同有关的一切情况。
10.2磋商文件的澄清和修改
10.2.1采购人对已发出的磋商文件进行必要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5日前在中国政府采购网上发布更正公告,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磋商文件收受人,但不指明澄清问题的来源。如果澄清或者修改磋商文件的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5日,采购人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具体时间将在更正公告中予以明确。
10.2.2供应商应仔细检查磋商文件是否齐全。如有残缺、遗漏或者不清楚的,应在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以加盖供应商单位公章的书面文件提出,采用信函、传真或者直接送达的形式通知采购代理机构,同时将电子版文件以电子邮件的形式发送至采购代理机构的电子信箱,否则,由此引起的损失由供应商自负。同时,供应商有义务对磋商文件的准确性进行复核,如发现有任何错误(打印的错误、逻辑的错误)或者前后矛盾的,应在规定提交答疑的时间内提交给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否则,供应商应无条件接受磋商文件所有条款。
10.2.3供应商认为磋商文件存在歧视性条款或者不合理要求等需要澄清的,应在规定时间内一次性全部提出。在规定时间未一次性提出或者对已澄清的条款再提异议者,即视为同意和接受相关条款。
10.2.4从更正公告发布时间开始,供应商应在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下载或者从网上直接打印公告,加盖供应商单位公章以及确认日期,采用信函、传真或者直接送达的形式通知采购代理机构。否则,即视为同意和接受该公告内容。
10.3延长投标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
采购人可以视采购具体情况,延长投标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但至少应当在磋商文件要求提交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3日前,在中国政府采购网上发布更正公告,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磋商文件收受人。
11.响应文件的组成
11.1供应商应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以及格式编制响应文件,并保证其真实性、准确性以及完整性,并按照磋商文件要求提交全部资料并做出实质性响应。
11.2响应文件由商务文件、技术文件、资格、资信等证明文件以及电子版响应文件组成:
11.3商务文件
11.3.1投标函;
11.3.2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11.3.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11.3.4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11.3.5投标报价:
(1)报价一览表。
(2)报价需要说明的其他文件、材料。供应商认为需要对《报价一览表》中有关报价进一步说明或者证明其报价的文件和材料等。
11.3.6企业经营信誉及风险控制承诺书
11.3.7资信以及商务响应表;
11.3.8磋商文件商务评标办法中要求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
11.3.9供应商认为应介绍或者提交的资料和文件。
11.4技术文件
11.4.1对本项目服务总体要求的理解;
11.4.2服务方案;
11.4.3应急服务措施;
11.4.4服务响应表;
11.4.5项目实施人员(主要从业人员及其技术资格)一览表;
11.4.6磋商文件要求或者供应商认为其它应介绍或者提交的资料和文件。
11.4.7证明服务的合格性和符合磋商文件规定的技术资料。
11.4.8证明服务与磋商文件要求相一致的文件可以是文字资料、图纸和数据,主要包括内容:
(1)服务主要内容、指标要求;
(2)保证在服务期内正常、连续使用所必须的备品备件和专用工具清单;
(3)对照磋商文件服务要求,逐条说明所提供服务是否做出了实质性响应,并按照磋商文件中服务响应表和资信以及商务响应表如实填写具体响应的参数以及要求。采购人只接受相同或者优于技术、商务条款中所规定的要求以及标准。供应商若采用欺骗手段提报虚假资料和承诺的,一经发现,其投标无效,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4)供应商在详细阐述服务主要内容、指标要求时,应注意磋商文件第四章“采购需求”中的规定以及要求。
(5)供应商必须对所提供的服务等知识产权方面的一切产权关系负全部责任,由此而引起的法律纠纷以及费用供应商须全部承担。
11.5资格、资信等证明文件及电子版响应文件
11.5.1资格、资信等证明文件详见磋商文件第三章“供应商需提交的资格、资信等证明文件”的要求。
11.5.2电子版响应文件内容为技术文件、商务文件要求的内容。
11.5.3电子版响应文件作为响应文件的一部分,均不退回。
12.投标报价
12.1投标报价的范围:银行机构提供协定存款利率,利率水平应符合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有关规定。
12.3投标报价的次数: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2.4供应商不得以任何方式或者方法提供投标以外的任何附赠条款。
12.5供应商应按照磋商文件中要求的内容填写报价,并由法定代表人或者被授权代表签署。
12.6供应商须按照附件格式表中的各单项明细逐项填写,以方便磋商小组对各响应文件进行比较。
12.8唱标时,采购代理机构只对按照磋商文件要求编制的投标报价进行唱标。
13.响应文件格式以及编制要求
13.1响应文件应按所投包分别进行编制。
13.2响应文件编制装订: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3.3响应文件签署和盖章: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3.4供应商可对服务现场以及其范围环境进行考察,以获取有关编制响应文件和签署实施合同所需的各项资料,供应商应承担现场考察的费用、责任和风险。
13.5供应商编制响应文件时,应当如实在服务响应表和资信以及商务响应表中填写响应情况。
13.6响应文件份数及要求: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4.响应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5.响应文件的递交
15.1供应商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响应文件。
15.2供应商递交响应文件的时间、地点和要求: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5.3供应商有下列情况之一,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拒绝接收供应商的响应文件:
15.3.1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
15.3.2响应文件未按磋商文件要求密封的。
15.4除供应商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不论招标过程和结果如何,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均不退还。
16.响应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16.1供应商在磋商文件要求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替代或者撤回已提交的响应文件,并书面形式通知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补充、修改的内容为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
16.2供应商对响应文件的补充、修改,应按照本磋商文件有关规定进行编制、密封、标记、盖章和递交,并在响应文件密封袋上,清楚标明“修改响应文件”或者“撤回投标”字样。
16.3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到磋商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终止之前,供应商不得补充、修改、替代或者撤回其响应文件。
第七章 开标、评标、定标
1.开标程序
1.1宣布开标纪律;
1.2宣布主持人、唱标人、记录人等有关人员姓名;
1.3公布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名称及签到顺序;
1.4供应商相互检查响应文件密封情况,并签字确认;
1.5开启响应文件,按照签到顺序公布供应商名称、投标报价等内容,并记录在案;
1.6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者被授权代表)、采购人代表、记录人等有关人员在开标记录上签字确认;
1.7开标结束。
2.开标
2.1开标应当在磋商文件确定的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采购代理机构按照本磋商文件规定的时间和地点组织召开开标会议。届时请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者被授权代表参加,参加开标会议的代表应签名报到。
递交响应文件时:法定代表人参加投标的,应出示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原件和本人身份证原件;被授权代表参加投标的,应出示授权委托书原件和本人身份证原件以证明其出席。否则,代理机构对递交的响应文件将不予接收。
2.2检查响应文件密封情况,由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者被授权代表互相检查各供应商响应文件的密封情况,并请各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者被授权代表签字确认。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者被授权代表认为某个或者某些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密封不符合规定的,应当面提出,采购代理机构现场记录,相关各方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者被授权代表签字确认无异议后,由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开启符合密封规定的响应文件。
若相关各方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者被授权代表签字确认有异议的,报现场监督人员和磋商小组处理,在处理决定未作出之前有异议各方的响应文件均不得开启;处理决定认为响应文件符合或者不符合规定的,各方均应签字确认,拒绝签字的不影响处理决定的执行;处理决定认为响应文件不符合规定的,按照投标无效处理。处理决定公布后,由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开启符合密封规定的响应文件。
按照上述规定开启响应文件后,供应商再对响应文件的密封情况提出异议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不予受理。
2.3由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唱标。
唱标人当众宣读供应商名称、投标报价、磋商文件允许提供的备选投标方案和响应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并不得拒绝任何符合要求的投标报价。供应商若有报价和优惠未被唱出,应在开标时及时声明或者提出,否则采购代理机构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2.4开标和唱标由采购代理机构指定专人负责,开标记录由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者被授权代表、采购人代表、记录人等有关人员签字确认,采购代理机构负责存档备查。
2.5供应商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以书面形式提出,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场给予答复,并制作记录,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者被授权代表、采购人代表、采购代理机构(包括公证机构人员)签字确认。
3.磋商小组
3.1磋商小组的组成
采购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及有关规定组建磋商小组。评标由依法组建的磋商小组负责。磋商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评标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三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评审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3.2评审专家的抽取
3.2.1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4]214号)第十四条规定: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的政府采购项目,评审专家应当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内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随机抽取。符合本办法第三条第四项规定情形的项目,以及情况特殊、通过随机方式难以确定合适的评审专家的项目,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可以自行选定评审专家。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采购项目,评审专家中应当包含1名法律专家。
3.2.2参加评审专家抽取的有关人员对被抽取的专家的姓名、单位和联系方式等内容负有保密的义务。磋商小组成员的名单在评审结果确定前必须严格保密。
3.3磋商小组成员不得参加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评审活动,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已经进入的必须更换。
3.4磋商小组负责对各响应文件进行评审、评定,并按本磋商文件的规定确定成交供应商或者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
3.5磋商小组具有依据磋商文件进行独立评审的权力,且不受外界任何因素的干扰。磋商小组成员必须独立、负责地提出评审意见,并对自己的评审意见承担责任。对评审结果有不同意见的评审专家应当以书面形式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评审报告应当注明不同意见。评审专家拒绝评审或者拒绝在评审报告上签字并且又不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审结果。
3.6磋商小组的职责:
3.6.1审查响应文件是否符合磋商文件要求,进行资格性审查和符合性审查,并做出评价;
3.6.2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有关事项做出解释或者澄清;
3.6.3按采购文件的规定与供应商进行磋商;
3.6.4经磋商确定最终采购需求和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后,由磋商小组采用综合评分法对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进行综合评分。
3.6.5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名单,或者受采购人委托按照事先确定的办法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
3.6.6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有关部门报告非法干预评标工作的行为。
3.7磋商小组的义务:
3.7.1遵纪守法,客观、公正、廉洁地履行职责;
3.7.2提出真实、可靠的评审意见;
3.7.3严格遵守评标纪律,不得向外界泄露评标情况;
3.7.4发现供应商在招投标活动中有不正当竞争或者恶意串通等违规行为,应及时向监督部门报告并加以制止;
3.7.5按照磋商文件规定的评标方法和评标标准进行评标,对评标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3.7.6编写评标报告;
3.7.7配合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答复供应商提出的质疑;
3.7.8对评标过程和结果,以及采购人、供应商的商业秘密保密;
3.7.9配合监管部门处理投诉;
3.8磋商小组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3.8.1供应商或者供应商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3.8.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3.8.3与供应商有经济利益关系;
3.8.4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系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的;
3.8.5与供应商有其他利害关系。
4.评标程序
4.1宣布评审纪律以及回避提示;
4.2组织推荐磋商小组组长;
4.3资格性审查;
4.4符合性审查;
4.5技术评审;
4.6澄清有关问题;
4.7比较与评价、磋商;
4.8供应商提交最后报价;
4.9磋商小组进行综合评价;
4.10确定成交供应商;
4.11编写评审报告;
4.12宣布评审结果。
5.评审
5.1资格性审查
5.1.1磋商小组依据法律法规和磋商文件的规定,对响应文件中的资格证明等进行审查,以确定供应商是否具备投标资格。
5.2符合性审查
磋商小组依据磋商文件的规定,从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对磋商文件的响应程度进行审查,以确定是否对磋商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作出响应。
5.3在资格性和符合性审查同时,对属于不合格供应商或者投标无效的供应商,磋商小组必须提出不合格或者投标无效的事实依据,并出具不合格或者投标无效说明,供应商签字确认。供应商签字确认后磋商小组全体成员签字。供应商拒绝签字确认的不影响磋商小组做出的不合格或无效投标裁定。
5.4技术评审和商务评审、磋商报价
5.4.1按照磋商文件要求,审查供应商所投服务的要求等技术要求和参数,并记录实质性响应、技术偏离等事项,进行技术部分的符合性审查。
5.4.2按照磋商文件要求,审查供应商业绩等进行商务部分评审,并记录相关事项。
5.4.3磋商小组将视情况与通过资格审查的供应商进行磋商。在磋商中,磋商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与磋商有关的其他供应商的技术资料、价格和其他信息。磋商文件有实质性变动的(仅包括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磋商小组将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
5.4.4磋商文件能够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不得少于2家。
5.4.5财库〔2015〕124号《财政部关于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采用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采购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含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社会资本)只有2家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可以继续进行。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社会资本)只有1家的,采购人(项目实施机构)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终止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5.4.6磋商文件不能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需经磋商由供应商提供最终设计方案或解决方案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推荐2家以上供应商的设计方案或者解决方案,并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
5.4.7本项目磋商实行二轮报价法,第二轮报价为最终报价。参与磋商的供应商第一轮报价即为响应报价,在服务范围不变的情况下,因本项目投标报价是报银行协定存款利率,供应商后一轮报价不得低于其前一轮报价。否则磋商小组有权据此确定为无效报价,参与磋商的供应商少于两家的予以废标。
5.5打分
评审委员会按照评标办法进行综合打分;由磋商小组成员各自独立打分,按照本磋商文件规定的评标办法进行逐项打分,对客观评分项的评分应当一致,对需要借助专业知识评判的主观评分项应当严格按照评分标准公正评分,打分结束,磋商小组成员签字确认。
6.澄清有关问题
6.1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磋商小组应以书面形式要求供应商做出必要的澄清、承诺、说明或者纠正。供应商的澄清、承诺、说明或者纠正应采取书面形式,由法定代表人或者被授权代表签字,并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6.2磋商小组判断响应文件的响应性仅基于响应文件本身而不靠外部因素。未响应实质性条款的,磋商小组有权确定其投标无效,供应商不能通过修正、撤销或者澄清不符之处而使其投标成为实质性响应的投标。
6.3磋商小组可以允许供应商修改或者澄清其响应文件中不构成实质偏离的、微小的、非正规的不一致或者不规则的地方。
7.磋商与成交
7.1磋商程序
7.1.1磋商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并给予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平等的磋商机会。
7.1.2供应商应当按照磋商文件的变动情况和磋商小组的要求重新提交响应文件,并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由授权代表签字的,应当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并附身份证明。
7.2供应商提交最后报价
7.2.1磋商文件能够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不得少于2家。
7.2.2磋商文件不能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需经磋商由供应商提供最终设计方案或解决方案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推荐2家以上供应商的设计方案或者解决方案,并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
7.3综合评分
经磋商确定最终采购需求和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后,最后报价将作为供应商响应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由磋商小组采用综合评分法对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进行综合评分。
综合评分法,是指响应文件满足磋商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成交候选供应商的评审方法。
7.4成交
7.4.1采购人授权磋商小组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
7.4.2本次采购采用综合评分法。
7.4.3确定成交人或成交候选人时,按照磋商小组评审后综合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综合得分相同的,响应报价高的供应商成交;综合得分且响应报价相同的,技术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成交;仍相同的,由磋商小组投票,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确定成交人。
7.4.4对于可以投多个包,但只能成交1个包的项目,若某供应商2个及2个以上包的综合得分排名均第一的,由供应商自行选择其中1个包成交;该供应商不再参与其他包的综合得分排名,剩余包其他供应商的综合得分排名依次递进,按新的排名和前述规定确定成交人,以此类推。
根据前项规定,导致参与综合得分排名的供应商少于2家时,评委会认为不足以构成竞争的有权对该包予以废标。
7.4.5按照有关规定成交人因不可抗力或者自身原因不能履行政府采购合同的,报经同级财经部门同意后,可顺延排序第二的供应商成交;或者报同级财经部门同意后,做废标处理,由采购人依法重新组织招标。
7.4.6评审完成后,磋商小组参与并审定评审报告,采购代理机构向所有供应商宣布评审结果。
8.成交公告以及成交通知书
8.1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成交供应商确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发出成交通知书,并在中国政府采购网上公告中标结果(公告期限为1个工作日)。
8.2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不按照规定发布成交公告或者发布成交公告后不签发成交通知书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给成交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8.3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成交人都具有法律效力。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成交结果的,或者成交人放弃中标,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9.投标无效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无效:
9.1投标报价高于采购预算的;
9.2对“★”条款未做出实质性响应或者发生重大偏离的;
9.3对允许偏离的非实质性条款,偏离磋商文件规定的偏离范围和幅度的;
9.4不按照磋商文件规定报价、没有分项报价、拒绝报价、有多个报价(磋商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有选择性报价、附有条件的报价或者拒绝修正报价的;
9.5响应文件正副本未区分或者内容严重不一致的;
9.6投标有效期不满足磋商文件要求的;
9.7投标超出营业执照经营范围的;
9.8磋商小组2/3及以上成员认定投标方案技术含量低、不符合磋商文件要求的;
9.9磋商小组判定供应商涂改证明材料或者提供虚假材料和承诺的;
9.10未按磋商文件规定编制、签署、盖章、装订和密封响应文件的;
9.11磋商文件第三章第1条规定供应商必须提交的资格、资信等证明文件未提交、提交不齐全或者复印件未装订于响应文件中的;
9.12资格、资信等证明文件可以为复印件的,复印件未加盖单位公章的;
9.13不符合法律、法规和磋商文件中规定的其他要求的。
对投标无效的认定,必须经磋商小组集体做出决定并出具投标无效的事实依据,由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者被授权代表签字确认,拒绝签字的,不影响磋商小组做出的决定。
10.废标
10.1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
10.1.1在投标截止时间结束后参加投标的供应商不足3家;
10.1.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10.1.3供应商的报价均超过采购预算的;
10.1.4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10.1.5法律、法规以及磋商文件规定的其他废标情形。
10.2废标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将废标理由通知所有供应商。
11.特殊情况处置程序
11.1磋商小组成员的更换
11.1.1磋商小组应当执行连续评标的原则,按照磋商文件规定的程序、内容、方法、标准完成全部评标工作。出现评审专家临时缺席、回避等情形导致评审现场专家数量不符合法定标准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要按照有关程序及时补抽专家,继续组织评审。如无法及时补齐专家,则要立即停止评审工作,封存磋商文件和所有响应文件,择期重新组建磋商小组进行评审。
11.1.2退出磋商小组的成员,其已完成的评审行为无效。由采购人向监督人员提出更换磋商小组成员意见并获准后,根据本磋商文件规定的磋商小组成员产生方式另行确定替代者进行评标。
11.2记名投票
在评标过程中,磋商小组发生分歧或者评审结论有异议需表决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由磋商小组全体成员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11.3延期开标
因特殊情况需要推迟开标时间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必须提前报监督部门审批,经批准后按规定提前告知所有参加投标的供应商,否则必须按时开标。
12.违法违规情形
12.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供应商相互串通投标:
12.1.1供应商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12.1.2供应商之间约定中标人;
12.1.3供应商之间约定部分供应商放弃投标或者中标;
12.1.4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供应商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
12.1.5供应商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供应商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
12.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供应商相互串通投标,磋商小组应当出具违法违规认定意见并作投标无效处理:
12.2.1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12.2.2不同供应商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12.2.3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
12.2.4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12.2.5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相互混装;
12.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采购人与供应商串通投标:
12.3.1采购人在开标前开启响应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供应商;
12.3.2采购人直接或者间接向供应商泄露标底、磋商小组成员等信息;
12.3.3采购人明示或者暗示供应商压低或者抬高投标报价;
12.3.4采购人授意供应商撤换、修改响应文件;
12.3.5采购人明示或者暗示供应商为特定供应商中标提供方便;
12.3.6采购人与供应商为谋求特定供应商中标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为。
在开标、评标过程中发现以上违法违规情形的,首先由磋商小组作出认定,对认定确有以上违法违规情形的供应商,按无效投标处理,再进入正常评标程序。
13.违规处理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青岛市政府采购活动:
13.1提供虚假投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
13.2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
13.3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13.4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13.5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的;
13.6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13.7一年内累计三次以上投诉均查无实据,并带有明显故意行为的;
13.8捏造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投诉材料的;
13.9不按照规定程序以及正常途径质疑、投诉,采用匿名信、匿名电话、发短信息等手段,威胁、恫吓、辱骂、恶意中伤其他相关当事人的;
13.10法律、法规和磋商文件中规定的其他情形。
14.关于中标人瑕疵滞后发现的处理规则
14.1无论基于何种原因,本应作无效、废标处理的情形即便未被及时发现而使该供应商进入初审、详细评审或者其它后续程序,包括已经签约的情形,一旦在任何时间被发现存在上述情形,磋商小组均有权随时视情形决定是否取消该供应商的此前评议结果,或者随时视情形决定该投标无效,并有权决定采取相应的补救、纠正措施;若通过补救、纠正措施能够满足磋商文件或者采购人要求,磋商小组可以维持既定结果并要求中标人出具补救、纠正措施等承诺,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由中标人承担;若通过补救、纠正措施仍不能够满足磋商文件或者采购人要求,磋商小组应出具取消该供应商的此前评议结果的复审结论,并予以废标,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均由中标人承担。
磋商小组认定中标人投标无效、废标或者中标人的此前评议结果被取消的,磋商文件规定由磋商小组直接确定中标人的,应予以废标,由采购人依法重新组织招标;磋商文件规定由磋商小组推荐中标候选人的,由采购人从推荐中标候选人名单中按顺序重新确定中标人,但应符合本章第7.7款规定。出现上述情形的一切损失均由取消中标资格的供应商承担。
14.2若已经超过质疑期限而没有被发现,签署了相关的合同之后才发现存在上述情形,经磋商小组再行审查认为其在技术、必要资质等方面并不存在问题而仅属于商务方面存在瑕疵的问题,若取消该供应商的此前评议结果或者采取类似的处理措施将对本次招标采购更为不利的情形(包括:予以无效投标、废标或者采取类似的处理措施将使本次招标采购成本大幅上升、延误期限以至可能给采购人造成较大损失的),维持中标结果的,采购人必须出具维持中标结果以及是否要求提供特别担保金的书面意见,磋商小组可以维持既定结果并要求中标人出具提供特别担保金承诺,以承担可能产生的赔偿责任;若中标人拒绝提供特别担保金、实际提供的担保金额不足或者采购人不同意维持中标结果的,磋商小组应当决定取消中标人的此前评议结果或者采取类似的处理措施,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均由中标人承担。
第八章 纪律要求
1.对采购人的纪律要求
采购人不得泄漏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供应商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2.对供应商的纪律要求
供应商不得互相串通或者与采购人串通投标,不得向采购人或者磋商小组成员行贿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供应商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标工作。
3.对磋商小组成员的纪律要求
磋商小组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露对响应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磋商小组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超出本磋商文件有关规定的评审因素和评标标准进行评标。
4.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
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露对响应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
第九章 签订合同、合同主要条款
1.签订合同
1.1采购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磋商文件和中标人响应文件的约定,与中标人签订书面合同。所签订合同不得对磋商文件和中标人响应文件作实质性修改。
1.2签订的合同原则以本章第4条的规定为基础,并根据评标、答疑情况进行修改补充,但该款并不限制采购人以其他方式签订合同的权利。采购人不得向中标人提出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不得与中标人私下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
1.3磋商文件、响应文件、书面承诺和中标通知书均作为经济合同的一部分,且具有法律效力。中标人应严格履行经济合同所规定的各项义务和责任,否则将依法处理。
1.4有关法规或者磋商文件明确不允许分包方式履行合同的,中标人不得分包履行合同,否则将依法承担法律责任。磋商文件明确允许分包方式履行合同的,按照磋商文件相关规定执行。
当中标人放弃中标结果或者因被质疑、投诉,经查属实或者因不可抗力而不能履行合同的,采购人可从推荐中标候选人名单中按顺序重新确定中标人,但应符合相关规定;否则采购人应重新组织招标。
1.5采购人应当自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采购合同副本报同级财政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1.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后生效的合同,依照其规定。
2、合同主要条款
2.1服务范围及内容
2.2服务期限及地点、方式
2.3服务标准
2.4双方责任
2.5违约责任
2.6合同争议及解决方法
2.7保密约定
2.8其他约定
协议内容由账户开立主体和最终确定的账户开立银行协商签订。
第十章响应文件格式
【正(副)本】
响应文件
包:第包
商务部分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投标单位全称(盖公章):
二〇年月日
商务文件目录
1、投标函(见附件1);
2、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见附件2);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见附件3);
4、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见附件4);
5、报价一览表(见附件5);
6、相关指标证明材料(见附件6);
7、营业执照、资格资质证明材料复印件;
8、银行机构情况介绍;
9、企业经营信誉及风险控制承诺书(见附件7)
10、资信以及商务响应表(见附件8);
17、磋商文件商务评标办法中要求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
18、磋商文件其它规定或者银行机构认为应介绍或者提交的资料、文件和说明。
附件1:
投标函
(采购代理机构):
(银行机构名称)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合法企业,经营地址。
我(姓名)系(银行机构名称)的法定代表人,我方愿意参加贵方组织的(招标项目名称)(编号为)的投标,为此,我方就本次投标有关事项郑重声明如下:
1、我方已详细审查全部磋商文件,同意磋商文件的各项要求。
2、我方向贵方提交的所有响应文件、资料都是准确的和真实的。
3、若中标,我方将按照磋商文件规定履行合同责任和义务。
4、我方不是采购人的附属机构;在获知本项目采购信息后,与采购人聘请的为此项目提供咨询服务的公司以及其附属机构没有任何联系。
5、响应文件自开标日起有效期为90日历日。
6.以上事项如有虚假或者隐瞒,我方愿意承担一切后果。
银行机构全称(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日期:
附件2:
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我方在参加(项目名称)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我方被公开披露或查处的违法违规行为有:,但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重大违法记录指供应商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等行政处罚)。
银行机构:(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日 期:年月日
备注:银行机构没有被公开披露或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的,注明“无”即可。
附件3: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银行机构名称:
单位性质:
地址:
成立时间:年月日
经营期限:
姓名: 性别: 年龄:职务:
系(供应商名称)的法定代表人。
特此证明。
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银行机构:(公章)
年月 日
附件4: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采购代理机构):
我(姓名)系(银行机构名称)法定代表人,现授权委托我公司的(姓名、职务或者职称)为我公司本次项目的授权代表,代表我方办理本次投标、签约等相关事宜,签署全部有关的文件、协议、合同并具有法律效力。
在我方未发出撤销授权委托书的书面通知以前,本授权委托书一直有效。被授权人签署的所有文件(在授权书有效期内签署的)不因授权撤销而失效。
被授权代表无权转让委托权。特此授权。
本授权委托书于年月日签字生效,特此声明。
(附法人代表身份证以及被授权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被授权代表姓名:性别:年龄:
单位:部门:职务:
银行机构(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日期:年月日
附件5:
报价一览表
序号 | 服务内容 | 利率 (%) | 备注 (取费依据、收费标准等) |
1 | 银行协定存款 | ||
总计 | 大写: | ||
小写: |
注:
银行机构名称(盖公章):
银行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被授权代表:(签字)
时间:年月日
附件6:
相关指标证明材料
指 标 名 称 | 数 额 | 备 注 |
资本充足率(%) | 参与竞争的银行机构总行2020年末数据。 | |
不良贷款率(%) | 参与竞争的银行机构总行2020年末数据。 | |
拨备覆盖率(%) | 参与竞争的银行机构总行2020年末数据。 | |
流动性比率(%) | 参与竞争的银行机构总行2020年末数据。 | |
对本地税收贡献(万元) | 参与竞争的银行机构在青岛市范围内2020年度实际缴纳地方级税收情况。 |
备注:
1、各银行机构提供资本充足率、不良贷款率、拨备覆盖率,需提供总行2020年度
年报等证明材料,并加盖公章。
银行机构名称(盖公章):
银行机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被授权代表:(签字)
时间:20年月日
附件:7
企业经营信誉及风险控制承诺书
根据竞争性磋商文件的相关规定,(银行机构名称)特向你方郑重承诺:本机构依法开展经营活动,近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财务及其他部门负责人、从业人员在近3年内无重大违反金融财经法律法规的行为。本机构内部管理规范、内控制度健全、具有严格的操作规程和措施,具有良好的经营信誉、风险控制能力及履行协议的能力,近3年内未发生金融风险及重大违约事件。
特此承诺。
银行机构名称(公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代理人(签字):
20 年月日
附件8:
资信以及商务响应表
银行机构名称(公章):
项目 | 磋商文件要求 | 是否 响应 | 银行机构的承诺或说明 |
服务保障要求 | |||
…… | |||
质量管理、企业信用要求 | |||
…… |
法定代表人或者被授权代表:(签字)日期:20年月日
【正(副)本】
响应文件
包:第包
技术部分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投标单位全称(盖公章):
二〇年月日
技术文件目录
1、对本项目服务总体要求的理解;
2、服务方案;
3、应急服务措施;
4、服务响应表(见附件9);
5、项目实施人员(主要从业人员及其技术资格)一览表(见附件10);
6、磋商文件要求或者供应商认为其它应介绍或者提交的资料和文件。
7、证明服务的合格性和符合磋商文件规定的技术资料。
8、供应商需要说明的其他文件和说明(格式自拟)。
附件9:
服务响应表
银行机构名称(公章):
序号 | 磋商文件要求 | 响应文件响应 | 偏离情况 |
注:
1、银行机构应根据磋商文件的服务要求,如实逐条一一对应填写响应情况,如有未响应服务要求,磋商小组有权视其为负偏离;
2、请供应商在“偏离情况”一栏详细描述存在正偏离或负偏离服务要求,并标明偏离情况;
3、磋商文件服务内容未做要求的,不视为正偏离。
法定代表人或者被授权代表:(签字)日期:
附件10:
项目实施人员(主要从业人员及其技术资格)一览表
银行机构名称(公章):
姓名 | 职务 | 专业技 术资格 | 证书 编号 | 参加本单位工作时间 | 劳动合 同编号 |
注:在填写时,如本表格不适合投标单位的实际情况,可根据本表格式自行划表填写,后附相关人员证书复印件及社保证明材料复印件。
法定代表人或者被授权代表:(签字)日期:
附件11:
响应文件包装袋密封件正面和封口格式
响应文件包装袋密封件正面格式
收件人: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包:第包 响应文件部分 供应商名称: 供应商地址: 邮政编码: 20 年月日 加盖供应商公章(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者被授权代表签字) |
响应文件封口格式
请勿在20 年月日时之前启封 加盖供应商公章(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者被授权代表签字) |
诉讼费退费备用金账户开户银行项目
竞争性磋商文件
采 购 人: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机构:青岛市招标中心
项目编号:0656-2140C0000281
日期: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二日
目录
4.语言文字、计量单位、时间单位、投标有效期以及投标费用 15
第一章 竞争性磋商公告
青岛市招标中心受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委托,对其诉讼费退费备用金账户开户银行项目以竞争性磋商的方式组织政府采购,欢迎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参加竞争性磋商。
1.项目编号:0656-2140C0000281
2.项目名称:诉讼费退费备用金账户开户银行项目
3.项目内容:
本项目通过竞争性磋商方式确定1家商业银行作为诉讼费退费备用金账户开户银行。
4.供应商资格要求
4.1.投标人须为与山东省法院诉讼费管理系统完成对接银行且是青岛市市级非税收入代收银行。(同一银行只允许一家机构代表总行或分行参加投标)。
4.2.磋商公告发布之日前三年内无行贿犯罪等重大违法记录。
4.3内部管理机制健全,具有较强的风险控制能力,近3年内未发生金融风险及重大违约事件。
4.4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5.公告媒介
本次磋商公告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和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网站上发布。
6.磋商文件的获取
6.1时间:自2021年5月19日起至2021年5月25日,每天上午9:00至11:30,下午13:30至17:00(北京时间,节假日除外,下同);
6.2地点:青岛市山东路70号锦绣大厦C座17层招标三部;
6.3方式:在规定的获取磋商文件的时间内携带以下材料报名领取:
(1)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2)青岛市法人银行或市级分行授权委托书(格式附后);
6.4未按规定获取的采购文件不受法律保护,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供应商自负。
7.响应文件递交时间以及地点
7.1时间:2021年5月31日13时30分起至14时00分止。
7.2地点:青岛市山东路70号锦绣大厦C座17层青岛市招标中心开标室。
8.开标时间以及地点
8.1时间:2021年5月31日14时00分。
8.2地点:青岛市山东路70号锦绣大厦C座17层青岛市招标中心开标室。
9.联系方式
9.1招 标 人: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地 址:青岛市东海东路99号
联 系 人:窦大龙
电 话:0532-83099551
9.2代理机构:青岛市招标中心
地 址:青岛市山东路70号锦绣大厦C座17层
电子信箱:qdgulili@163.com
邮政编码:266071
联 系 人:顾丽丽
电 话:0532-85812126
开户名称:青岛市招标中心
开户银行:中国银行台柳路支行
银行账号:233841536940
2021年5月12日
第二章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投标供应商应仔细阅读磋商文件的所有内容(包括澄清、补充或修改等内容),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及格式编制响应文件,并保证其真实性,否则一切后果自负。
序号 | 条款名称 | 编列内容 |
1 | 采购人 |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
2 | 采购代理机构 | 青岛市招标中心 |
3 | 项目名称 | 诉讼费退费备用金账户开户银行 |
4 | 分包情况 | 不分包 |
5 | 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 √ 不接受 □ 接受,应满足下列要求: |
6 | 投标有效期 | 自投标截止之日起90个日历天。 |
7 | 踏勘现场 | √ 不组织,自行踏勘 □ 组织,踏勘时间: 踏勘地点: |
8 | 履约保证金 | √ 不需要 □ 需要,履约保证金的金额:中标合同金额的%(履约保证金须以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提交) |
9 | 采购代理服务费支付 | □ 由采购人支付 √由中标人支付 代理服务费:10000元 |
10 | 构成磋商文件的其他材料 | 详见磋商文件第三章 |
11 | 供应商要求澄清磋商文件的截止时间 | √磋商文件发售截止时间次日17点前 □踏勘现场时间次日17点前 |
12 | 供应商确认收到磋商文件澄清或修改的时间 | 从更正公告发布时间开始48小时内 |
13 | 投标截止时间 | 2021年5月31日14时00分 |
14 | 投标报价的范围 | 银行协定存款利率。 |
15 | 投标报价的次数 | 本次响应报价实行多轮报价,原则上第二轮报价为最终报价。 |
16 | 是否允许递交备选投标方案 | √ 不允许 □ 允许。要求:只有成交供应商所递交的备选投标方案方可予以考虑。磋商小组认为成交供应商的备选投标方案优于其按照磋商文件要求的投标方案,采购人可以接受该备选投标方案。 |
17 | 响应文件编制装订 | 1.响应文件的技术文件和商务文件分别装订成册,共两册。 2.封面设置。响应文件封面设置包括:响应文件、项目名称、项目编号、供应商全称和响应文件完成时间。供应商全称填写“×××公司”。 3.响应文件内容。供应商应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编写响应文件。 4.响应文件正文用白色A4复印纸双面打印,并编制目录,目录、内容标注连续页码,页码从目录编起,标注于页面底部居中位置;产品授权书、产品说明书、产品彩页、图纸、图片等非文本形式的内容,可以不标注页码,应将这些材料放置在技术文件中,折叠成A4纸面大小,左、下侧对齐,左侧胶装成册。 |
18 | 响应文件签署和盖章 | 1.磋商文件要求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者被授权代表签字处,均须本人用黑色签字笔签署(包括姓和名)并加盖单位公章,不得用签名章、签字章等代替,也不得由他人代签。 2.被授权代表人签字的,响应文件应附法人授权委托书。 3.“投标函”和“法人授权委托书”必须由法定代表人签署。 4.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以及相关书面文件中的单位盖章(包括印章、公章等)均指与供应商名称全称相一致的标准公章,不得使用其他形式(如带有“专用章”、“合同章”、“财务章”、“业务章”等)的印章。 |
19 | 响应文件份数及要求 | 响应文件应按包分别进行编制: 1. 响应文件正本壹份,副本肆份。正本和副本的封面上应当清楚地标记“正本”或者“副本”字样;正本和副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2.资格、资信等证明文件; 3.电子版响应文件壹套:内容与纸质响应文件正本一致,格式:PDF格式;介质:“U”盘或者光盘。 |
20 | 响应文件密封和标记 | 1.一个包(或者未分包项目)三个密封件,分别是:技术文件密封件、商务文件密封件、资格、资信等证明文件密封件(包括电子版响应文件); 注:一个密封件确实无法密封的,可分开密封; 对于投多个包的供应商,资格、资信等证明文件可密封为一个密封件。 2.密封件封套上标明招标项目编号、项目名称以及包、供应商名称等,在所有封签处标注“请勿在年月日时分之前启封”字样,并加盖供应商单位公章以及法定代表人或者被授权代表签字。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原件和本人身份证原件或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和本人身份证原件应当在递交响应文件时出示并提交,不允许放在密封件中。 |
21 | 递交响应文件时间、地点及要求 | 时间:2021年5月31日13时30分起至14时00分止。 地点:青岛市山东路70号锦绣大厦C座17层青岛市招标中心开标室。 供应商应当在磋商文件要求提交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响应文件密封送达投标地点。 递交响应文件时:法定代表人参加投标的,应出示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原件和本人身份证原件;被授权代表参加投标的,应出示授权委托书原件和本人身份证原件以证明其出席。否则,采购代理机构对递交的响应文件将不予接收。 |
22 | 开标时间及地点 | 时间:2021年5月31日14时00分。 地点:青岛市山东路70号锦绣大厦C座17层青岛市招标中心开标室。 |
23 | 评选委员会 | 评选委员会共5人,其中: 采购人代表1人,评审专家4人 |
24 | 评标办法 | √ 综合评分法□ 最低评标价法 |
25 | 是否授权评选委员会确定中标人 | √ 是,委托评选委员会直接确定一个成交供应商(推荐1个中标候选人),成交结果在中国政府采购网上公告,公告期限为1个工作日。 □ 否,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数: |
26 | 是否退还响应文件 | 除供应商需收回的资格、资信等证明文件中的证明材料原件(如营业执照、合同、相关资质证书等)外,其他文件概不退还。 |
27 | 其他需补充的内容 | |
27.1 | 定义 | 原件:最初产生的区别于复制件的原始文件或文件的原本或公证处出具的文件复制件公证书。 |
书面形式:包括文字的打印或复印件、传真、信函、电传、电报、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 ||
27.2 | 分包和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 | √ 不允许 □ 允许,供应商根据采购人文件载明的标的招标项目实际情况,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交由他人完成的,应当在响应文件中载明。 |
第三章供应商应当提交的资格、资信等证明文件
1.资格、资信等证明文件目录
序号 | 证明材料名称 | 提供形式 | 备注 |
1 | 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企业或组织合法经营权的凭证(如: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执业许可证等) | √原件□复印件 | |
2 | 金融许可证 | √原件或√复印件 | |
3 | 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 √原件□复印件 | |
4 | 企业经营信誉及风险控制承诺书 | √原件□复印件 | |
5 | 供应商行贿犯罪情况查询:登录中国裁判文书网 (http://wenshu.court.gov.cn)查询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无行贿犯罪记录网页截图,并加盖供应商公章。 | √原件□复印件 | |
6 | 获奖证书 | √原件□复印件 | |
7 | 相关体系认证证书 | √原件□复印件 | |
8 | 评标办法中评分所需的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 √原件□复印件 |
备注:
(1)开标时,供应商必须提交上述证明材料1,2,3,4,5项,未提交或提交不全的视为资格性、符合性审查不合格;
(2)要求提交的证明材料可以是复印件的,需加盖供应商公章;
2.其他规定
2.1供应商的资格证明材料应当真实、有效、完整,字迹、印章要清晰。
2.2磋商文件中所要求的相关证明资料原件,应当在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与响应文件一并递交,逾期拒绝接收。
2.3供应商需收回的证明材料(如合同书、营业执照、相关许可证等)待评审完毕后退还。不需收回的证明材料原件和响应文件一起不予退还,需收回的证明材料原件的复印件(页数过多时,可以提供证明材料的主要条款页复印件)、其他证明材料的复印件应当装订于响应文件中。
2.4营业执照等原件无法提供的,可提供由发证机关出具的证明材料原件或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原件。
第四章 采购需求
1.项目说明
1.1本章内容是根据采购项目的实际需求制定的。
1.2本项目共分为1个包进行磋商,确定1家商业银行作为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费退费备用金账户开户银行。
2.服务要求
2.1 项目概况:
为加强和规范青岛中院诉讼费退付管理,有效解决诉讼费退费难问题,实现诉讼费应退尽退,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山东省财政厅和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联合下发的《山东省人民法院诉讼费退付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现对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费退费备用金账户以竞争性磋商方式确定开户银行。
2.2 银行的工作内容:
包括且不限于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文件规定,做好诉讼费退费备用金账户的开户、资金结算、账户管理和资金对账等服务工作。具体如下:
1)提供专业高效的日常服务对接,银行根据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业务要求,配备专人对接日常相关账户业务的办理手续,并提供上门结算服务。
2)具备先进的业务系统,能够及时、全面、准确地反映诉讼费退费备用金账户的业务信息,同时保证资金划转系统和内部网络的安全性。
3)能够安全、连贯、稳定地与青岛市市级财政非税系统及山东法院诉讼费管理系统进行对接。
★4)能够在2021年6月30日前完成相关与当地财政非税系统及山东法院诉讼费管理系统的对接开发工作,具备上线运行条件(提供承诺函,格式自拟)。
2.3 本次参与竞争的银行机构需在竞争性响应文件中明确以下内容:
1)具体负责办理账户开立业务的分支机构名称(提供具体服务网点金融许可证原件或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2)具体负责办理账户开立业务的负责人。
2.4 在办理业务过程中,中标银行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采购单位将取消该行诉讼费退费备用金账户业务资格。
1)出现资金安全事故、重大违法违规情况或财务恶化;
2)进行严重不正当投标;
3)没有按照成交协议承诺履行相应的责任和义务;
4)其他妨害资金安全的情形。
3.商务条件
3.1服务成果验收: 采购人对经办银行的服务定期进行绩效评估,并有权根据评估结果要求成交人进行整改或终止合作。
3.2服务保障:
3.2.1具体经办业务的银行分支机构应在青岛市崂山区辖区内,距离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办公地址5km之内,在业务需求提出后做到及时响应。
3.2.2接到需要服务通知后1小时内做出相应,2小时内到达现场,12小时内完成服务。
注:上述要求以及标注中:
带“★”条款为实质性条款,供应商必须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做出实质性响应。
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磋商文件和磋商情况,对服务内容中除“★”外的其他条款均可能实质性调整、完善,实质性变动内容作为磋商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
第五章 评标办法
一、综合评分法
1.相关要求
1.1当供应商未提供符合磋商文件规定的技术支持资料时,其得0分。
1.2汇总得分的计算方法:磋商小组成员评分的算术平均值。
1.3当供应商所提供的服务与磋商文件要求相同,但其表述不同时不扣分。
2.评分标准
序号 | 评审内容 | 评选标准 | 指标信息 | |
一级指标 | 二级指标 | |||
1 | 经营状况(32) | 资本充足率(8分) | 资本充足率达到监管良好标准(大于或等于11.5%),即可获得基础分 5分,否则不得分;按比例每增加1个百分点加1分,不足1个百分点不加分,加满8分为止。 | 参与竞争的银行机构总行2020年末数据,需提供年报证实。 |
不良贷款率(8分) | 不良贷款率达到监管良好标准(小于或等于5%),即可获得基础分5分;按比例每减少1个百分点加1分,不足1个百分点不加分,加满8分为止。 | 参与竞争的银行机构总行2020年末数据,需提供年报证实。 | ||
拨备覆盖率(8分) | 拨备覆盖率达到监管良好标准(大于或等于200%),即可获得基础分5分;按比例每增加10个百分点加1分,不足10个百分点不加分,加满8分为止。 | 参与竞争的银行机构总行2020年末数据,需提供年报证实。 | ||
流动性比率(8分) | 流动性比率大于或等于45%即可获得基础分5分;按比例每增加1个百分点加1分,不足1个百分点不加分,加满8分为止。 | 参与竞争的银行机构总行2020年末数据,需提供年报证实。 | ||
2 | 支持青岛市经济社会发展贡献情况(10分) | 对本地税收贡献情况(10分) | 参与竞争的银行机构2020年在青岛市范围内实际缴纳地方级税收(大于或等于2个亿),即可获得基础分5分;每增加1千万加1分,不足1千万不加分,加满10分为止。 | 对参与竞争银行2020年在青岛市范围内实际缴纳地方级税收情况综合评议。 |
3 | 响应情况(4分) | 正偏离 | 全部满足磋商文件服务要求的得基础分2分。优于磋商文件要求的,每有1条加1分,最高加2分。 | 根据参与竞争银行机构提供的响应表 |
负偏离 | 每出现1条负偏离,扣除基础分1分,出现2条及以上负偏离的,响应情况项不得分。 | |||
4 | 综合服务能力(18分) | 服务费用(5分) | 参与竞争的银行机构提供银行服务费用减免承诺。对以下(账户开户费、短信服务费、账户管理年费、转账汇款费用、网银年费、电子回单年费、银行询征函、资信证明)8项服务中全部免除的得5分,免除4-7项的得3分,免除1-3项得1分。 | 参与竞争的银行机构提供费用减免承诺(格式自拟)。 |
服务承诺(5分) | 参与竞争的银行机构承诺具备先进的资金汇划系统、先进的计算机硬件和网络设备并保证系统运行稳定、网络快捷畅通,能够保障本项目账户资金安全,能够遵循安全、保密原则及时、准确处理业务,免费提供上门服务,专家依据参与竞争的银行机构提供的服务承诺综合评价,予以评分,满分5分;横向对比,以1分为单位进行扣减,扣完为止。 | 参与竞争的银行机构提供承诺书(格式自拟)。 | ||
服务便利性(5分) | 参与竞争的银行机构须在响应文件中提供本项目账户开立及日常业务办理的具体服务机构服务便利性的说明。该服务机构要求网点设施完备、保障安全、满足停车需要,专家依据参与竞争的银行机构提供的服务说明综合评价,予以评分,满分5分;横向对比,以1分为单位进行扣减,扣完为止。 | 参与竞争的银行机构提供服务便利性说明。 | ||
利率水平 (3分) | 参与竞争的银行机构在人民银行公布的协定存款基准利率的基础上报银行协定存款利率,根据银行协定存款利率的高低排名,最高利率为第一名得3分,其余银行机构得分=银行机构利率/最高利率×3分。利率不得违反价格自律机制有关规定,否则本项得0分。 | 参与竞争的银行机构协定存款利率 | ||
5 | 服务方案(36分) | 资金结算及对账方案(9分) | 参与竞争的银行机构提供关于本项目资金结算、对账、服务人员配置等方面的服务方案,内容全面详细,合理可行得7-9分,内容比较详细,合理性可行性较好得4-6分,内容简单,合理性可行性一般得1-3分。 | 根据银行机构提供的方案进行综合评审打分。 |
科技能力服务方案(9分) | 参与竞争的银行机构提供信息系统及资金结算、监管等方面的信息系统建设方案,内容全面详细,先进、合理、可行得7-9分,内容比较详细,先进性、合理性、可行性较好得4-6分,内容简单,先进性、合理性、可行性一般得1-3分。。 | 根据银行机构提供的方案进行综合评审打分。 | ||
风控方案(9分) | 参与竞争的银行机构提供信息系统及资金账户等方面的风险控制方案,内容全面详细,合理可行得7-9分,内容比较详细,合理性可行性较好得4-6分,内容简单,合理性可行性一般得1-3分。 | 根据银行机构提供的方案进行综合评审打分。 | ||
应急预案(9分) | 参与竞争的银行机构提供关于突发事件及紧急情况下的应急服务方案,内容全面详细,合理可行得7-9分,内容比较详细,合理性可行性较好得4-6分,内容简单,合理性可行性一般得1-3分。 | 根据银行机构提供的方案进行综合评审打分。 |
备注:
1、各银行机构提供资本充足率、不良贷款率、拨备覆盖率,需提供总行2020年度年报等证明材料,并加盖公章。
2.参与竞争的银行机构提供2020年在青岛市范围内实际缴纳地方级税收情况后招标人将进行核实,以核实数据为准。
2、存款利率浮动比例符合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要求,利率保留三位小数点。
4、各银行机构本着诚信原则填报数据和提供有关情况,凡是恶意填报或弄虚作假的,将取消成交资格。
第六章供应商须知
1.招标依据以及原则
1.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1.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1.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1.4《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1.5《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1.6《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
1.7《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
1.8 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省市规范性文件规定。
2.合格的供应商
2.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
2.2符合本磋商文件规定的资格资质要求,并按照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3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个人的两个以及两个以上法人,母公司、全资子公司以及其控股公司或者存在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都不得在同一包或者未划分包的同一招标项目同时投标;
2.4磋商文件中带“★”条款为实质性条款,供应商必须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做出实质性响应,否则响应无效。
2.5供应商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地与采购人为本次采购的服务进行设计、编制规范和其他文件所委托的咨询公司或者其附属机构有任何关联。
2.6供应商提供的证明材料内容必须真实可靠。
符合上述条件的供应商即为合格供应商,具有参与竞争性磋商的资格。
3.保密
参与竞争性磋商活动的当事人应对磋商文件和响应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违者应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4.语言文字、计量单位、时间单位、投标有效期以及投标费用
4.1语言文字
除专用术语外,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语言均使用简体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如供应商提交的支持文件和印刷的文献使用另一种语言,应附有相应内容的中文翻译本,在解释响应文件时以中文翻译本为准。
4.2计量单位
除磋商文件另有规定外,计量均应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所有报价一律使用人民币,货币单位为“元”。
4.3时间单位
除磋商文件中另有规定外,磋商文件所使用的时间单位“天”、“日”均指日历天,时、分均为北京时间。
4.4投标有效期
4.4.1在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响应文件以及其补充、承诺等部分均保持有效。
4.4.2在磋商文件规定的响应文件有效期满之前,如果出现特殊情况,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在投标有效期内要求供应商延长有效期,要求与答复均以书面通知为准并作为磋商文件和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拒绝延长响应文件有效期的,其投标失效;同意上述要求的,既不能要求也不允许其修改响应文件。
4.5投标费用
供应商应自行承担其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所有费用。
5.踏勘现场
5.1磋商文件规定组织踏勘现场的,采购人必须按照规定时间、地点组织供应商踏勘项目现场,以获取有关编制响应文件和签署合同所涉及现场的资料。供应商承担踏勘现场所发生的自身费用。
5.2采购人向供应商提供的有关现场的资料和数据,是采购人现有的能使供应商利用的资料,采购人对供应商由此而做出的推论、理解和结论概不负责。
5.3供应商经过采购人允许,可以进入项目现场踏勘,但不得因此使采购人承担有关责任和蒙受损失。供应商应对踏勘现场而造成的死亡、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损害以及其它任何损失、损害和引起的费用和开支承担责任。
6.询问
6.1供应商对磋商文件、踏勘现场有疑问或者询问,需采购人解答或者答疑时,应于磋商文件发售截止次日17时前,以加盖供应商单位公章的书面文件提出,采用信函、传真或者直接送达的形式通知采购代理机构,同时将电子版文件以电子邮件的形式发送至qdgulili@163.com。采购人将对供应商提出的所有疑问或者询问进行综合答复,解答或者答疑内容应在磋商文件规定范围内,不得对磋商文件实质性条款进行改动,并形成书面文件统一发给所有磋商文件收受人(答疑内容是竞争性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因其他紧急情况影响本项目正常招标活动的,招标采购单位将于截止日期5天前书面通知所有已报名的供应商)。
6.2供应商不在规定时间提出疑问或者询问,视为认同磋商文件以及答疑文件内的所有要求,供应商不按照磋商文件、解答或者答疑要求投标的,后果自负。
6.3供应商对招标投标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可以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询问;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及时作出答复,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6.4询问及答复既可以采取书面形式,也可以采取电话、面谈等口头方式。
7.偏离
采购人允许响应文件偏离磋商文件某些非实质性要求的,偏离应当符合磋商文件规定的偏离范围和幅度。
8.履约担保
8.1在签订合同前,成交供应商应按照有关规定或者事先经过采购人书面认可的履约担保要求向采购人提交履约担保。除另有规定外,履约担保金额不超过成交合同金额的10%。
8.2成交供应商未按照要求提交履约担保的,视为放弃成交,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采购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的,成交供应商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9.采购代理服务费(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0.磋商文件
10.1磋商文件的组成
10.1.1磋商文件是用以阐明所需服务、招标程序和合同格式的规范性文件。磋商文件主要由以下部分组成:
10.1.1.1磋商公告;
10.1.1.2供应商须知;
10.1.1.3磋商文件内容及要求;
10.1.1.4响应报价、响应文件编制;
10.1.1.5供应商应当提交的资格、资信证明文件;
10.1.1.6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以及地点;
10.1.1.7评标、磋商、成交以及废标;
10.1.1.8签订合同、合同主要条款;
10.1.1.9纪律和监督;
10.1.1.10项目需求以及技术要求;
10.1.1.11评标办法;
10.1.1.12磋商文件格式。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对磋商文件所作的答疑、澄清或者修改后作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
10.1.2根据本章第10.2款对磋商文件所作的澄清和修改,构成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
10.1.3除非有特殊要求,磋商文件不单独提供项目所在地的自然环境、气候条件、公用设施等情况,供应商被视为熟悉上述与履行合同有关的一切情况。
10.2磋商文件的澄清和修改
10.2.1采购人对已发出的磋商文件进行必要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5日前在中国政府采购网上发布更正公告,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磋商文件收受人,但不指明澄清问题的来源。如果澄清或者修改磋商文件的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5日,采购人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具体时间将在更正公告中予以明确。
10.2.2供应商应仔细检查磋商文件是否齐全。如有残缺、遗漏或者不清楚的,应在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以加盖供应商单位公章的书面文件提出,采用信函、传真或者直接送达的形式通知采购代理机构,同时将电子版文件以电子邮件的形式发送至采购代理机构的电子信箱,否则,由此引起的损失由供应商自负。同时,供应商有义务对磋商文件的准确性进行复核,如发现有任何错误(打印的错误、逻辑的错误)或者前后矛盾的,应在规定提交答疑的时间内提交给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否则,供应商应无条件接受磋商文件所有条款。
10.2.3供应商认为磋商文件存在歧视性条款或者不合理要求等需要澄清的,应在规定时间内一次性全部提出。在规定时间未一次性提出或者对已澄清的条款再提异议者,即视为同意和接受相关条款。
10.2.4从更正公告发布时间开始,供应商应在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下载或者从网上直接打印公告,加盖供应商单位公章以及确认日期,采用信函、传真或者直接送达的形式通知采购代理机构。否则,即视为同意和接受该公告内容。
10.3延长投标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
采购人可以视采购具体情况,延长投标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但至少应当在磋商文件要求提交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3日前,在中国政府采购网上发布更正公告,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磋商文件收受人。
11.响应文件的组成
11.1供应商应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以及格式编制响应文件,并保证其真实性、准确性以及完整性,并按照磋商文件要求提交全部资料并做出实质性响应。
11.2响应文件由商务文件、技术文件、资格、资信等证明文件以及电子版响应文件组成:
11.3商务文件
11.3.1投标函;
11.3.2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11.3.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11.3.4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11.3.5投标报价:
(1)报价一览表。
(2)报价需要说明的其他文件、材料。供应商认为需要对《报价一览表》中有关报价进一步说明或者证明其报价的文件和材料等。
11.3.6企业经营信誉及风险控制承诺书
11.3.7资信以及商务响应表;
11.3.8磋商文件商务评标办法中要求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
11.3.9供应商认为应介绍或者提交的资料和文件。
11.4技术文件
11.4.1对本项目服务总体要求的理解;
11.4.2服务方案;
11.4.3应急服务措施;
11.4.4服务响应表;
11.4.5项目实施人员(主要从业人员及其技术资格)一览表;
11.4.6磋商文件要求或者供应商认为其它应介绍或者提交的资料和文件。
11.4.7证明服务的合格性和符合磋商文件规定的技术资料。
11.4.8证明服务与磋商文件要求相一致的文件可以是文字资料、图纸和数据,主要包括内容:
(1)服务主要内容、指标要求;
(2)保证在服务期内正常、连续使用所必须的备品备件和专用工具清单;
(3)对照磋商文件服务要求,逐条说明所提供服务是否做出了实质性响应,并按照磋商文件中服务响应表和资信以及商务响应表如实填写具体响应的参数以及要求。采购人只接受相同或者优于技术、商务条款中所规定的要求以及标准。供应商若采用欺骗手段提报虚假资料和承诺的,一经发现,其投标无效,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4)供应商在详细阐述服务主要内容、指标要求时,应注意磋商文件第四章“采购需求”中的规定以及要求。
(5)供应商必须对所提供的服务等知识产权方面的一切产权关系负全部责任,由此而引起的法律纠纷以及费用供应商须全部承担。
11.5资格、资信等证明文件及电子版响应文件
11.5.1资格、资信等证明文件详见磋商文件第三章“供应商需提交的资格、资信等证明文件”的要求。
11.5.2电子版响应文件内容为技术文件、商务文件要求的内容。
11.5.3电子版响应文件作为响应文件的一部分,均不退回。
12.投标报价
12.1投标报价的范围:银行机构提供协定存款利率,利率水平应符合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有关规定。
12.3投标报价的次数: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2.4供应商不得以任何方式或者方法提供投标以外的任何附赠条款。
12.5供应商应按照磋商文件中要求的内容填写报价,并由法定代表人或者被授权代表签署。
12.6供应商须按照附件格式表中的各单项明细逐项填写,以方便磋商小组对各响应文件进行比较。
12.8唱标时,采购代理机构只对按照磋商文件要求编制的投标报价进行唱标。
13.响应文件格式以及编制要求
13.1响应文件应按所投包分别进行编制。
13.2响应文件编制装订: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3.3响应文件签署和盖章: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3.4供应商可对服务现场以及其范围环境进行考察,以获取有关编制响应文件和签署实施合同所需的各项资料,供应商应承担现场考察的费用、责任和风险。
13.5供应商编制响应文件时,应当如实在服务响应表和资信以及商务响应表中填写响应情况。
13.6响应文件份数及要求: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4.响应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5.响应文件的递交
15.1供应商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响应文件。
15.2供应商递交响应文件的时间、地点和要求: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5.3供应商有下列情况之一,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拒绝接收供应商的响应文件:
15.3.1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
15.3.2响应文件未按磋商文件要求密封的。
15.4除供应商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不论招标过程和结果如何,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均不退还。
16.响应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16.1供应商在磋商文件要求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替代或者撤回已提交的响应文件,并书面形式通知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补充、修改的内容为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
16.2供应商对响应文件的补充、修改,应按照本磋商文件有关规定进行编制、密封、标记、盖章和递交,并在响应文件密封袋上,清楚标明“修改响应文件”或者“撤回投标”字样。
16.3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到磋商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终止之前,供应商不得补充、修改、替代或者撤回其响应文件。
第七章 开标、评标、定标
1.开标程序
1.1宣布开标纪律;
1.2宣布主持人、唱标人、记录人等有关人员姓名;
1.3公布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名称及签到顺序;
1.4供应商相互检查响应文件密封情况,并签字确认;
1.5开启响应文件,按照签到顺序公布供应商名称、投标报价等内容,并记录在案;
1.6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者被授权代表)、采购人代表、记录人等有关人员在开标记录上签字确认;
1.7开标结束。
2.开标
2.1开标应当在磋商文件确定的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采购代理机构按照本磋商文件规定的时间和地点组织召开开标会议。届时请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者被授权代表参加,参加开标会议的代表应签名报到。
递交响应文件时:法定代表人参加投标的,应出示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原件和本人身份证原件;被授权代表参加投标的,应出示授权委托书原件和本人身份证原件以证明其出席。否则,代理机构对递交的响应文件将不予接收。
2.2检查响应文件密封情况,由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者被授权代表互相检查各供应商响应文件的密封情况,并请各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者被授权代表签字确认。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者被授权代表认为某个或者某些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密封不符合规定的,应当面提出,采购代理机构现场记录,相关各方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者被授权代表签字确认无异议后,由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开启符合密封规定的响应文件。
若相关各方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者被授权代表签字确认有异议的,报现场监督人员和磋商小组处理,在处理决定未作出之前有异议各方的响应文件均不得开启;处理决定认为响应文件符合或者不符合规定的,各方均应签字确认,拒绝签字的不影响处理决定的执行;处理决定认为响应文件不符合规定的,按照投标无效处理。处理决定公布后,由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开启符合密封规定的响应文件。
按照上述规定开启响应文件后,供应商再对响应文件的密封情况提出异议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不予受理。
2.3由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唱标。
唱标人当众宣读供应商名称、投标报价、磋商文件允许提供的备选投标方案和响应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并不得拒绝任何符合要求的投标报价。供应商若有报价和优惠未被唱出,应在开标时及时声明或者提出,否则采购代理机构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2.4开标和唱标由采购代理机构指定专人负责,开标记录由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者被授权代表、采购人代表、记录人等有关人员签字确认,采购代理机构负责存档备查。
2.5供应商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以书面形式提出,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场给予答复,并制作记录,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者被授权代表、采购人代表、采购代理机构(包括公证机构人员)签字确认。
3.磋商小组
3.1磋商小组的组成
采购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及有关规定组建磋商小组。评标由依法组建的磋商小组负责。磋商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评标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三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评审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3.2评审专家的抽取
3.2.1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4]214号)第十四条规定: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的政府采购项目,评审专家应当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内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随机抽取。符合本办法第三条第四项规定情形的项目,以及情况特殊、通过随机方式难以确定合适的评审专家的项目,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可以自行选定评审专家。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采购项目,评审专家中应当包含1名法律专家。
3.2.2参加评审专家抽取的有关人员对被抽取的专家的姓名、单位和联系方式等内容负有保密的义务。磋商小组成员的名单在评审结果确定前必须严格保密。
3.3磋商小组成员不得参加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评审活动,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已经进入的必须更换。
3.4磋商小组负责对各响应文件进行评审、评定,并按本磋商文件的规定确定成交供应商或者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
3.5磋商小组具有依据磋商文件进行独立评审的权力,且不受外界任何因素的干扰。磋商小组成员必须独立、负责地提出评审意见,并对自己的评审意见承担责任。对评审结果有不同意见的评审专家应当以书面形式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评审报告应当注明不同意见。评审专家拒绝评审或者拒绝在评审报告上签字并且又不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审结果。
3.6磋商小组的职责:
3.6.1审查响应文件是否符合磋商文件要求,进行资格性审查和符合性审查,并做出评价;
3.6.2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有关事项做出解释或者澄清;
3.6.3按采购文件的规定与供应商进行磋商;
3.6.4经磋商确定最终采购需求和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后,由磋商小组采用综合评分法对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进行综合评分。
3.6.5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名单,或者受采购人委托按照事先确定的办法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
3.6.6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有关部门报告非法干预评标工作的行为。
3.7磋商小组的义务:
3.7.1遵纪守法,客观、公正、廉洁地履行职责;
3.7.2提出真实、可靠的评审意见;
3.7.3严格遵守评标纪律,不得向外界泄露评标情况;
3.7.4发现供应商在招投标活动中有不正当竞争或者恶意串通等违规行为,应及时向监督部门报告并加以制止;
3.7.5按照磋商文件规定的评标方法和评标标准进行评标,对评标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3.7.6编写评标报告;
3.7.7配合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答复供应商提出的质疑;
3.7.8对评标过程和结果,以及采购人、供应商的商业秘密保密;
3.7.9配合监管部门处理投诉;
3.8磋商小组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3.8.1供应商或者供应商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3.8.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3.8.3与供应商有经济利益关系;
3.8.4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系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的;
3.8.5与供应商有其他利害关系。
4.评标程序
4.1宣布评审纪律以及回避提示;
4.2组织推荐磋商小组组长;
4.3资格性审查;
4.4符合性审查;
4.5技术评审;
4.6澄清有关问题;
4.7比较与评价、磋商;
4.8供应商提交最后报价;
4.9磋商小组进行综合评价;
4.10确定成交供应商;
4.11编写评审报告;
4.12宣布评审结果。
5.评审
5.1资格性审查
5.1.1磋商小组依据法律法规和磋商文件的规定,对响应文件中的资格证明等进行审查,以确定供应商是否具备投标资格。
5.2符合性审查
磋商小组依据磋商文件的规定,从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对磋商文件的响应程度进行审查,以确定是否对磋商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作出响应。
5.3在资格性和符合性审查同时,对属于不合格供应商或者投标无效的供应商,磋商小组必须提出不合格或者投标无效的事实依据,并出具不合格或者投标无效说明,供应商签字确认。供应商签字确认后磋商小组全体成员签字。供应商拒绝签字确认的不影响磋商小组做出的不合格或无效投标裁定。
5.4技术评审和商务评审、磋商报价
5.4.1按照磋商文件要求,审查供应商所投服务的要求等技术要求和参数,并记录实质性响应、技术偏离等事项,进行技术部分的符合性审查。
5.4.2按照磋商文件要求,审查供应商业绩等进行商务部分评审,并记录相关事项。
5.4.3磋商小组将视情况与通过资格审查的供应商进行磋商。在磋商中,磋商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与磋商有关的其他供应商的技术资料、价格和其他信息。磋商文件有实质性变动的(仅包括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磋商小组将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
5.4.4磋商文件能够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不得少于2家。
5.4.5财库〔2015〕124号《财政部关于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采用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采购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含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社会资本)只有2家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可以继续进行。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社会资本)只有1家的,采购人(项目实施机构)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终止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5.4.6磋商文件不能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需经磋商由供应商提供最终设计方案或解决方案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推荐2家以上供应商的设计方案或者解决方案,并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
5.4.7本项目磋商实行二轮报价法,第二轮报价为最终报价。参与磋商的供应商第一轮报价即为响应报价,在服务范围不变的情况下,因本项目投标报价是报银行协定存款利率,供应商后一轮报价不得低于其前一轮报价。否则磋商小组有权据此确定为无效报价,参与磋商的供应商少于两家的予以废标。
5.5打分
评审委员会按照评标办法进行综合打分;由磋商小组成员各自独立打分,按照本磋商文件规定的评标办法进行逐项打分,对客观评分项的评分应当一致,对需要借助专业知识评判的主观评分项应当严格按照评分标准公正评分,打分结束,磋商小组成员签字确认。
6.澄清有关问题
6.1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磋商小组应以书面形式要求供应商做出必要的澄清、承诺、说明或者纠正。供应商的澄清、承诺、说明或者纠正应采取书面形式,由法定代表人或者被授权代表签字,并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6.2磋商小组判断响应文件的响应性仅基于响应文件本身而不靠外部因素。未响应实质性条款的,磋商小组有权确定其投标无效,供应商不能通过修正、撤销或者澄清不符之处而使其投标成为实质性响应的投标。
6.3磋商小组可以允许供应商修改或者澄清其响应文件中不构成实质偏离的、微小的、非正规的不一致或者不规则的地方。
7.磋商与成交
7.1磋商程序
7.1.1磋商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并给予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平等的磋商机会。
7.1.2供应商应当按照磋商文件的变动情况和磋商小组的要求重新提交响应文件,并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由授权代表签字的,应当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并附身份证明。
7.2供应商提交最后报价
7.2.1磋商文件能够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不得少于2家。
7.2.2磋商文件不能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需经磋商由供应商提供最终设计方案或解决方案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推荐2家以上供应商的设计方案或者解决方案,并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
7.3综合评分
经磋商确定最终采购需求和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后,最后报价将作为供应商响应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由磋商小组采用综合评分法对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进行综合评分。
综合评分法,是指响应文件满足磋商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成交候选供应商的评审方法。
7.4成交
7.4.1采购人授权磋商小组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
7.4.2本次采购采用综合评分法。
7.4.3确定成交人或成交候选人时,按照磋商小组评审后综合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综合得分相同的,响应报价高的供应商成交;综合得分且响应报价相同的,技术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成交;仍相同的,由磋商小组投票,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确定成交人。
7.4.4对于可以投多个包,但只能成交1个包的项目,若某供应商2个及2个以上包的综合得分排名均第一的,由供应商自行选择其中1个包成交;该供应商不再参与其他包的综合得分排名,剩余包其他供应商的综合得分排名依次递进,按新的排名和前述规定确定成交人,以此类推。
根据前项规定,导致参与综合得分排名的供应商少于2家时,评委会认为不足以构成竞争的有权对该包予以废标。
7.4.5按照有关规定成交人因不可抗力或者自身原因不能履行政府采购合同的,报经同级财经部门同意后,可顺延排序第二的供应商成交;或者报同级财经部门同意后,做废标处理,由采购人依法重新组织招标。
7.4.6评审完成后,磋商小组参与并审定评审报告,采购代理机构向所有供应商宣布评审结果。
8.成交公告以及成交通知书
8.1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成交供应商确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发出成交通知书,并在中国政府采购网上公告中标结果(公告期限为1个工作日)。
8.2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不按照规定发布成交公告或者发布成交公告后不签发成交通知书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给成交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8.3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成交人都具有法律效力。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成交结果的,或者成交人放弃中标,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9.投标无效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无效:
9.1投标报价高于采购预算的;
9.2对“★”条款未做出实质性响应或者发生重大偏离的;
9.3对允许偏离的非实质性条款,偏离磋商文件规定的偏离范围和幅度的;
9.4不按照磋商文件规定报价、没有分项报价、拒绝报价、有多个报价(磋商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有选择性报价、附有条件的报价或者拒绝修正报价的;
9.5响应文件正副本未区分或者内容严重不一致的;
9.6投标有效期不满足磋商文件要求的;
9.7投标超出营业执照经营范围的;
9.8磋商小组2/3及以上成员认定投标方案技术含量低、不符合磋商文件要求的;
9.9磋商小组判定供应商涂改证明材料或者提供虚假材料和承诺的;
9.10未按磋商文件规定编制、签署、盖章、装订和密封响应文件的;
9.11磋商文件第三章第1条规定供应商必须提交的资格、资信等证明文件未提交、提交不齐全或者复印件未装订于响应文件中的;
9.12资格、资信等证明文件可以为复印件的,复印件未加盖单位公章的;
9.13不符合法律、法规和磋商文件中规定的其他要求的。
对投标无效的认定,必须经磋商小组集体做出决定并出具投标无效的事实依据,由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者被授权代表签字确认,拒绝签字的,不影响磋商小组做出的决定。
10.废标
10.1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
10.1.1在投标截止时间结束后参加投标的供应商不足3家;
10.1.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10.1.3供应商的报价均超过采购预算的;
10.1.4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10.1.5法律、法规以及磋商文件规定的其他废标情形。
10.2废标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将废标理由通知所有供应商。
11.特殊情况处置程序
11.1磋商小组成员的更换
11.1.1磋商小组应当执行连续评标的原则,按照磋商文件规定的程序、内容、方法、标准完成全部评标工作。出现评审专家临时缺席、回避等情形导致评审现场专家数量不符合法定标准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要按照有关程序及时补抽专家,继续组织评审。如无法及时补齐专家,则要立即停止评审工作,封存磋商文件和所有响应文件,择期重新组建磋商小组进行评审。
11.1.2退出磋商小组的成员,其已完成的评审行为无效。由采购人向监督人员提出更换磋商小组成员意见并获准后,根据本磋商文件规定的磋商小组成员产生方式另行确定替代者进行评标。
11.2记名投票
在评标过程中,磋商小组发生分歧或者评审结论有异议需表决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由磋商小组全体成员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11.3延期开标
因特殊情况需要推迟开标时间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必须提前报监督部门审批,经批准后按规定提前告知所有参加投标的供应商,否则必须按时开标。
12.违法违规情形
12.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供应商相互串通投标:
12.1.1供应商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12.1.2供应商之间约定中标人;
12.1.3供应商之间约定部分供应商放弃投标或者中标;
12.1.4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供应商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
12.1.5供应商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供应商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
12.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供应商相互串通投标,磋商小组应当出具违法违规认定意见并作投标无效处理:
12.2.1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12.2.2不同供应商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12.2.3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
12.2.4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12.2.5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相互混装;
12.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采购人与供应商串通投标:
12.3.1采购人在开标前开启响应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供应商;
12.3.2采购人直接或者间接向供应商泄露标底、磋商小组成员等信息;
12.3.3采购人明示或者暗示供应商压低或者抬高投标报价;
12.3.4采购人授意供应商撤换、修改响应文件;
12.3.5采购人明示或者暗示供应商为特定供应商中标提供方便;
12.3.6采购人与供应商为谋求特定供应商中标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为。
在开标、评标过程中发现以上违法违规情形的,首先由磋商小组作出认定,对认定确有以上违法违规情形的供应商,按无效投标处理,再进入正常评标程序。
13.违规处理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青岛市政府采购活动:
13.1提供虚假投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
13.2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
13.3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13.4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13.5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的;
13.6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13.7一年内累计三次以上投诉均查无实据,并带有明显故意行为的;
13.8捏造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投诉材料的;
13.9不按照规定程序以及正常途径质疑、投诉,采用匿名信、匿名电话、发短信息等手段,威胁、恫吓、辱骂、恶意中伤其他相关当事人的;
13.10法律、法规和磋商文件中规定的其他情形。
14.关于中标人瑕疵滞后发现的处理规则
14.1无论基于何种原因,本应作无效、废标处理的情形即便未被及时发现而使该供应商进入初审、详细评审或者其它后续程序,包括已经签约的情形,一旦在任何时间被发现存在上述情形,磋商小组均有权随时视情形决定是否取消该供应商的此前评议结果,或者随时视情形决定该投标无效,并有权决定采取相应的补救、纠正措施;若通过补救、纠正措施能够满足磋商文件或者采购人要求,磋商小组可以维持既定结果并要求中标人出具补救、纠正措施等承诺,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由中标人承担;若通过补救、纠正措施仍不能够满足磋商文件或者采购人要求,磋商小组应出具取消该供应商的此前评议结果的复审结论,并予以废标,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均由中标人承担。
磋商小组认定中标人投标无效、废标或者中标人的此前评议结果被取消的,磋商文件规定由磋商小组直接确定中标人的,应予以废标,由采购人依法重新组织招标;磋商文件规定由磋商小组推荐中标候选人的,由采购人从推荐中标候选人名单中按顺序重新确定中标人,但应符合本章第7.7款规定。出现上述情形的一切损失均由取消中标资格的供应商承担。
14.2若已经超过质疑期限而没有被发现,签署了相关的合同之后才发现存在上述情形,经磋商小组再行审查认为其在技术、必要资质等方面并不存在问题而仅属于商务方面存在瑕疵的问题,若取消该供应商的此前评议结果或者采取类似的处理措施将对本次招标采购更为不利的情形(包括:予以无效投标、废标或者采取类似的处理措施将使本次招标采购成本大幅上升、延误期限以至可能给采购人造成较大损失的),维持中标结果的,采购人必须出具维持中标结果以及是否要求提供特别担保金的书面意见,磋商小组可以维持既定结果并要求中标人出具提供特别担保金承诺,以承担可能产生的赔偿责任;若中标人拒绝提供特别担保金、实际提供的担保金额不足或者采购人不同意维持中标结果的,磋商小组应当决定取消中标人的此前评议结果或者采取类似的处理措施,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均由中标人承担。
第八章 纪律要求
1.对采购人的纪律要求
采购人不得泄漏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供应商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2.对供应商的纪律要求
供应商不得互相串通或者与采购人串通投标,不得向采购人或者磋商小组成员行贿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供应商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标工作。
3.对磋商小组成员的纪律要求
磋商小组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露对响应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磋商小组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超出本磋商文件有关规定的评审因素和评标标准进行评标。
4.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
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露对响应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
第九章 签订合同、合同主要条款
1.签订合同
1.1采购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磋商文件和中标人响应文件的约定,与中标人签订书面合同。所签订合同不得对磋商文件和中标人响应文件作实质性修改。
1.2签订的合同原则以本章第4条的规定为基础,并根据评标、答疑情况进行修改补充,但该款并不限制采购人以其他方式签订合同的权利。采购人不得向中标人提出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不得与中标人私下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
1.3磋商文件、响应文件、书面承诺和中标通知书均作为经济合同的一部分,且具有法律效力。中标人应严格履行经济合同所规定的各项义务和责任,否则将依法处理。
1.4有关法规或者磋商文件明确不允许分包方式履行合同的,中标人不得分包履行合同,否则将依法承担法律责任。磋商文件明确允许分包方式履行合同的,按照磋商文件相关规定执行。
当中标人放弃中标结果或者因被质疑、投诉,经查属实或者因不可抗力而不能履行合同的,采购人可从推荐中标候选人名单中按顺序重新确定中标人,但应符合相关规定;否则采购人应重新组织招标。
1.5采购人应当自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采购合同副本报同级财政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1.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后生效的合同,依照其规定。
2、合同主要条款
2.1服务范围及内容
2.2服务期限及地点、方式
2.3服务标准
2.4双方责任
2.5违约责任
2.6合同争议及解决方法
2.7保密约定
2.8其他约定
协议内容由账户开立主体和最终确定的账户开立银行协商签订。
第十章响应文件格式
【正(副)本】
响应文件
包:第包
商务部分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投标单位全称(盖公章):
二〇年月日
商务文件目录
1、投标函(见附件1);
2、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见附件2);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见附件3);
4、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见附件4);
5、报价一览表(见附件5);
6、相关指标证明材料(见附件6);
7、营业执照、资格资质证明材料复印件;
8、银行机构情况介绍;
9、企业经营信誉及风险控制承诺书(见附件7)
10、资信以及商务响应表(见附件8);
17、磋商文件商务评标办法中要求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
18、磋商文件其它规定或者银行机构认为应介绍或者提交的资料、文件和说明。
附件1:
投标函
(采购代理机构):
(银行机构名称)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合法企业,经营地址。
我(姓名)系(银行机构名称)的法定代表人,我方愿意参加贵方组织的(招标项目名称)(编号为)的投标,为此,我方就本次投标有关事项郑重声明如下:
1、我方已详细审查全部磋商文件,同意磋商文件的各项要求。
2、我方向贵方提交的所有响应文件、资料都是准确的和真实的。
3、若中标,我方将按照磋商文件规定履行合同责任和义务。
4、我方不是采购人的附属机构;在获知本项目采购信息后,与采购人聘请的为此项目提供咨询服务的公司以及其附属机构没有任何联系。
5、响应文件自开标日起有效期为90日历日。
6.以上事项如有虚假或者隐瞒,我方愿意承担一切后果。
银行机构全称(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日期:
附件2:
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我方在参加(项目名称)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我方被公开披露或查处的违法违规行为有:,但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重大违法记录指供应商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等行政处罚)。
银行机构:(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日 期:年月日
备注:银行机构没有被公开披露或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的,注明“无”即可。
附件3: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银行机构名称:
单位性质:
地址:
成立时间:年月日
经营期限:
姓名: 性别: 年龄:职务:
系(供应商名称)的法定代表人。
特此证明。
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银行机构:(公章)
年月 日
附件4: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采购代理机构):
我(姓名)系(银行机构名称)法定代表人,现授权委托我公司的(姓名、职务或者职称)为我公司本次项目的授权代表,代表我方办理本次投标、签约等相关事宜,签署全部有关的文件、协议、合同并具有法律效力。
在我方未发出撤销授权委托书的书面通知以前,本授权委托书一直有效。被授权人签署的所有文件(在授权书有效期内签署的)不因授权撤销而失效。
被授权代表无权转让委托权。特此授权。
本授权委托书于年月日签字生效,特此声明。
(附法人代表身份证以及被授权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被授权代表姓名:性别:年龄:
单位:部门:职务:
银行机构(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日期:年月日
附件5:
报价一览表
序号 | 服务内容 | 利率 (%) | 备注 (取费依据、收费标准等) |
1 | 银行协定存款 | ||
总计 | 大写: | ||
小写: |
注:
银行机构名称(盖公章):
银行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被授权代表:(签字)
时间:年月日
附件6:
相关指标证明材料
指 标 名 称 | 数 额 | 备 注 |
资本充足率(%) | 参与竞争的银行机构总行2020年末数据。 | |
不良贷款率(%) | 参与竞争的银行机构总行2020年末数据。 | |
拨备覆盖率(%) | 参与竞争的银行机构总行2020年末数据。 | |
流动性比率(%) | 参与竞争的银行机构总行2020年末数据。 | |
对本地税收贡献(万元) | 参与竞争的银行机构在青岛市范围内2020年度实际缴纳地方级税收情况。 |
备注:
1、各银行机构提供资本充足率、不良贷款率、拨备覆盖率,需提供总行2020年度
年报等证明材料,并加盖公章。
银行机构名称(盖公章):
银行机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被授权代表:(签字)
时间:20年月日
附件:7
企业经营信誉及风险控制承诺书
根据竞争性磋商文件的相关规定,(银行机构名称)特向你方郑重承诺:本机构依法开展经营活动,近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财务及其他部门负责人、从业人员在近3年内无重大违反金融财经法律法规的行为。本机构内部管理规范、内控制度健全、具有严格的操作规程和措施,具有良好的经营信誉、风险控制能力及履行协议的能力,近3年内未发生金融风险及重大违约事件。
特此承诺。
银行机构名称(公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代理人(签字):
20 年月日
附件8:
资信以及商务响应表
银行机构名称(公章):
项目 | 磋商文件要求 | 是否 响应 | 银行机构的承诺或说明 |
服务保障要求 | |||
…… | |||
质量管理、企业信用要求 | |||
…… |
法定代表人或者被授权代表:(签字)日期:20年月日
【正(副)本】
响应文件
包:第包
技术部分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投标单位全称(盖公章):
二〇年月日
技术文件目录
1、对本项目服务总体要求的理解;
2、服务方案;
3、应急服务措施;
4、服务响应表(见附件9);
5、项目实施人员(主要从业人员及其技术资格)一览表(见附件10);
6、磋商文件要求或者供应商认为其它应介绍或者提交的资料和文件。
7、证明服务的合格性和符合磋商文件规定的技术资料。
8、供应商需要说明的其他文件和说明(格式自拟)。
附件9:
服务响应表
银行机构名称(公章):
序号 | 磋商文件要求 | 响应文件响应 | 偏离情况 |
注:
1、银行机构应根据磋商文件的服务要求,如实逐条一一对应填写响应情况,如有未响应服务要求,磋商小组有权视其为负偏离;
2、请供应商在“偏离情况”一栏详细描述存在正偏离或负偏离服务要求,并标明偏离情况;
3、磋商文件服务内容未做要求的,不视为正偏离。
法定代表人或者被授权代表:(签字)日期:
附件10:
项目实施人员(主要从业人员及其技术资格)一览表
银行机构名称(公章):
姓名 | 职务 | 专业技 术资格 | 证书 编号 | 参加本单位工作时间 | 劳动合 同编号 |
注:在填写时,如本表格不适合投标单位的实际情况,可根据本表格式自行划表填写,后附相关人员证书复印件及社保证明材料复印件。
法定代表人或者被授权代表:(签字)日期:
附件11:
响应文件包装袋密封件正面和封口格式
响应文件包装袋密封件正面格式
收件人: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包:第包 响应文件部分 供应商名称: 供应商地址: 邮政编码: 20 年月日 加盖供应商公章(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者被授权代表签字) |
响应文件封口格式
请勿在20 年月日时之前启封 加盖供应商公章(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者被授权代表签字) |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QINGDAO INTERMEDIATE PEOPLE'S COURT
诉讼费退费备用金账户开户银行项目
竞争性磋商文件
采 购 人: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机构:青岛市招标中心
项目编号:0656-2140C0000281
日期: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二日
目录
4.语言文字、计量单位、时间单位、投标有效期以及投标费用 15
第一章 竞争性磋商公告
青岛市招标中心受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委托,对其诉讼费退费备用金账户开户银行项目以竞争性磋商的方式组织政府采购,欢迎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参加竞争性磋商。
1.项目编号:0656-2140C0000281
2.项目名称:诉讼费退费备用金账户开户银行项目
3.项目内容:
本项目通过竞争性磋商方式确定1家商业银行作为诉讼费退费备用金账户开户银行。
4.供应商资格要求
4.1.投标人须为与山东省法院诉讼费管理系统完成对接银行且是青岛市市级非税收入代收银行。(同一银行只允许一家机构代表总行或分行参加投标)。
4.2.磋商公告发布之日前三年内无行贿犯罪等重大违法记录。
4.3内部管理机制健全,具有较强的风险控制能力,近3年内未发生金融风险及重大违约事件。
4.4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5.公告媒介
本次磋商公告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和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网站上发布。
6.磋商文件的获取
6.1时间:自2021年5月19日起至2021年5月25日,每天上午9:00至11:30,下午13:30至17:00(北京时间,节假日除外,下同);
6.2地点:青岛市山东路70号锦绣大厦C座17层招标三部;
6.3方式:在规定的获取磋商文件的时间内携带以下材料报名领取:
(1)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2)青岛市法人银行或市级分行授权委托书(格式附后);
6.4未按规定获取的采购文件不受法律保护,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供应商自负。
7.响应文件递交时间以及地点
7.1时间:2021年5月31日13时30分起至14时00分止。
7.2地点:青岛市山东路70号锦绣大厦C座17层青岛市招标中心开标室。
8.开标时间以及地点
8.1时间:2021年5月31日14时00分。
8.2地点:青岛市山东路70号锦绣大厦C座17层青岛市招标中心开标室。
9.联系方式
9.1招 标 人: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地 址:青岛市东海东路99号
联 系 人:窦大龙
电 话:0532-83099551
9.2代理机构:青岛市招标中心
地 址:青岛市山东路70号锦绣大厦C座17层
电子信箱:qdgulili@163.com
邮政编码:266071
联 系 人:顾丽丽
电 话:0532-85812126
开户名称:青岛市招标中心
开户银行:中国银行台柳路支行
银行账号:233841536940
2021年5月12日
第二章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投标供应商应仔细阅读磋商文件的所有内容(包括澄清、补充或修改等内容),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及格式编制响应文件,并保证其真实性,否则一切后果自负。
序号 | 条款名称 | 编列内容 |
1 | 采购人 |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
2 | 采购代理机构 | 青岛市招标中心 |
3 | 项目名称 | 诉讼费退费备用金账户开户银行 |
4 | 分包情况 | 不分包 |
5 | 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 √ 不接受 □ 接受,应满足下列要求: |
6 | 投标有效期 | 自投标截止之日起90个日历天。 |
7 | 踏勘现场 | √ 不组织,自行踏勘 □ 组织,踏勘时间: 踏勘地点: |
8 | 履约保证金 | √ 不需要 □ 需要,履约保证金的金额:中标合同金额的%(履约保证金须以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提交) |
9 | 采购代理服务费支付 | □ 由采购人支付 √由中标人支付 代理服务费:10000元 |
10 | 构成磋商文件的其他材料 | 详见磋商文件第三章 |
11 | 供应商要求澄清磋商文件的截止时间 | √磋商文件发售截止时间次日17点前 □踏勘现场时间次日17点前 |
12 | 供应商确认收到磋商文件澄清或修改的时间 | 从更正公告发布时间开始48小时内 |
13 | 投标截止时间 | 2021年5月31日14时00分 |
14 | 投标报价的范围 | 银行协定存款利率。 |
15 | 投标报价的次数 | 本次响应报价实行多轮报价,原则上第二轮报价为最终报价。 |
16 | 是否允许递交备选投标方案 | √ 不允许 □ 允许。要求:只有成交供应商所递交的备选投标方案方可予以考虑。磋商小组认为成交供应商的备选投标方案优于其按照磋商文件要求的投标方案,采购人可以接受该备选投标方案。 |
17 | 响应文件编制装订 | 1.响应文件的技术文件和商务文件分别装订成册,共两册。 2.封面设置。响应文件封面设置包括:响应文件、项目名称、项目编号、供应商全称和响应文件完成时间。供应商全称填写“×××公司”。 3.响应文件内容。供应商应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编写响应文件。 4.响应文件正文用白色A4复印纸双面打印,并编制目录,目录、内容标注连续页码,页码从目录编起,标注于页面底部居中位置;产品授权书、产品说明书、产品彩页、图纸、图片等非文本形式的内容,可以不标注页码,应将这些材料放置在技术文件中,折叠成A4纸面大小,左、下侧对齐,左侧胶装成册。 |
18 | 响应文件签署和盖章 | 1.磋商文件要求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者被授权代表签字处,均须本人用黑色签字笔签署(包括姓和名)并加盖单位公章,不得用签名章、签字章等代替,也不得由他人代签。 2.被授权代表人签字的,响应文件应附法人授权委托书。 3.“投标函”和“法人授权委托书”必须由法定代表人签署。 4.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以及相关书面文件中的单位盖章(包括印章、公章等)均指与供应商名称全称相一致的标准公章,不得使用其他形式(如带有“专用章”、“合同章”、“财务章”、“业务章”等)的印章。 |
19 | 响应文件份数及要求 | 响应文件应按包分别进行编制: 1. 响应文件正本壹份,副本肆份。正本和副本的封面上应当清楚地标记“正本”或者“副本”字样;正本和副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2.资格、资信等证明文件; 3.电子版响应文件壹套:内容与纸质响应文件正本一致,格式:PDF格式;介质:“U”盘或者光盘。 |
20 | 响应文件密封和标记 | 1.一个包(或者未分包项目)三个密封件,分别是:技术文件密封件、商务文件密封件、资格、资信等证明文件密封件(包括电子版响应文件); 注:一个密封件确实无法密封的,可分开密封; 对于投多个包的供应商,资格、资信等证明文件可密封为一个密封件。 2.密封件封套上标明招标项目编号、项目名称以及包、供应商名称等,在所有封签处标注“请勿在年月日时分之前启封”字样,并加盖供应商单位公章以及法定代表人或者被授权代表签字。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原件和本人身份证原件或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和本人身份证原件应当在递交响应文件时出示并提交,不允许放在密封件中。 |
21 | 递交响应文件时间、地点及要求 | 时间:2021年5月31日13时30分起至14时00分止。 地点:青岛市山东路70号锦绣大厦C座17层青岛市招标中心开标室。 供应商应当在磋商文件要求提交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响应文件密封送达投标地点。 递交响应文件时:法定代表人参加投标的,应出示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原件和本人身份证原件;被授权代表参加投标的,应出示授权委托书原件和本人身份证原件以证明其出席。否则,采购代理机构对递交的响应文件将不予接收。 |
22 | 开标时间及地点 | 时间:2021年5月31日14时00分。 地点:青岛市山东路70号锦绣大厦C座17层青岛市招标中心开标室。 |
23 | 评选委员会 | 评选委员会共5人,其中: 采购人代表1人,评审专家4人 |
24 | 评标办法 | √ 综合评分法□ 最低评标价法 |
25 | 是否授权评选委员会确定中标人 | √ 是,委托评选委员会直接确定一个成交供应商(推荐1个中标候选人),成交结果在中国政府采购网上公告,公告期限为1个工作日。 □ 否,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数: |
26 | 是否退还响应文件 | 除供应商需收回的资格、资信等证明文件中的证明材料原件(如营业执照、合同、相关资质证书等)外,其他文件概不退还。 |
27 | 其他需补充的内容 | |
27.1 | 定义 | 原件:最初产生的区别于复制件的原始文件或文件的原本或公证处出具的文件复制件公证书。 |
书面形式:包括文字的打印或复印件、传真、信函、电传、电报、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 ||
27.2 | 分包和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 | √ 不允许 □ 允许,供应商根据采购人文件载明的标的招标项目实际情况,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交由他人完成的,应当在响应文件中载明。 |
第三章供应商应当提交的资格、资信等证明文件
1.资格、资信等证明文件目录
序号 | 证明材料名称 | 提供形式 | 备注 |
1 | 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企业或组织合法经营权的凭证(如: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执业许可证等) | √原件□复印件 | |
2 | 金融许可证 | √原件或√复印件 | |
3 | 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 √原件□复印件 | |
4 | 企业经营信誉及风险控制承诺书 | √原件□复印件 | |
5 | 供应商行贿犯罪情况查询:登录中国裁判文书网 (http://wenshu.court.gov.cn)查询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无行贿犯罪记录网页截图,并加盖供应商公章。 | √原件□复印件 | |
6 | 获奖证书 | √原件□复印件 | |
7 | 相关体系认证证书 | √原件□复印件 | |
8 | 评标办法中评分所需的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 √原件□复印件 |
备注:
(1)开标时,供应商必须提交上述证明材料1,2,3,4,5项,未提交或提交不全的视为资格性、符合性审查不合格;
(2)要求提交的证明材料可以是复印件的,需加盖供应商公章;
2.其他规定
2.1供应商的资格证明材料应当真实、有效、完整,字迹、印章要清晰。
2.2磋商文件中所要求的相关证明资料原件,应当在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与响应文件一并递交,逾期拒绝接收。
2.3供应商需收回的证明材料(如合同书、营业执照、相关许可证等)待评审完毕后退还。不需收回的证明材料原件和响应文件一起不予退还,需收回的证明材料原件的复印件(页数过多时,可以提供证明材料的主要条款页复印件)、其他证明材料的复印件应当装订于响应文件中。
2.4营业执照等原件无法提供的,可提供由发证机关出具的证明材料原件或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原件。
第四章 采购需求
1.项目说明
1.1本章内容是根据采购项目的实际需求制定的。
1.2本项目共分为1个包进行磋商,确定1家商业银行作为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费退费备用金账户开户银行。
2.服务要求
2.1 项目概况:
为加强和规范青岛中院诉讼费退付管理,有效解决诉讼费退费难问题,实现诉讼费应退尽退,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山东省财政厅和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联合下发的《山东省人民法院诉讼费退付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现对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费退费备用金账户以竞争性磋商方式确定开户银行。
2.2 银行的工作内容:
包括且不限于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文件规定,做好诉讼费退费备用金账户的开户、资金结算、账户管理和资金对账等服务工作。具体如下:
1)提供专业高效的日常服务对接,银行根据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业务要求,配备专人对接日常相关账户业务的办理手续,并提供上门结算服务。
2)具备先进的业务系统,能够及时、全面、准确地反映诉讼费退费备用金账户的业务信息,同时保证资金划转系统和内部网络的安全性。
3)能够安全、连贯、稳定地与青岛市市级财政非税系统及山东法院诉讼费管理系统进行对接。
★4)能够在2021年6月30日前完成相关与当地财政非税系统及山东法院诉讼费管理系统的对接开发工作,具备上线运行条件(提供承诺函,格式自拟)。
2.3 本次参与竞争的银行机构需在竞争性响应文件中明确以下内容:
1)具体负责办理账户开立业务的分支机构名称(提供具体服务网点金融许可证原件或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2)具体负责办理账户开立业务的负责人。
2.4 在办理业务过程中,中标银行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采购单位将取消该行诉讼费退费备用金账户业务资格。
1)出现资金安全事故、重大违法违规情况或财务恶化;
2)进行严重不正当投标;
3)没有按照成交协议承诺履行相应的责任和义务;
4)其他妨害资金安全的情形。
3.商务条件
3.1服务成果验收: 采购人对经办银行的服务定期进行绩效评估,并有权根据评估结果要求成交人进行整改或终止合作。
3.2服务保障:
3.2.1具体经办业务的银行分支机构应在青岛市崂山区辖区内,距离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办公地址5km之内,在业务需求提出后做到及时响应。
3.2.2接到需要服务通知后1小时内做出相应,2小时内到达现场,12小时内完成服务。
注:上述要求以及标注中:
带“★”条款为实质性条款,供应商必须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做出实质性响应。
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磋商文件和磋商情况,对服务内容中除“★”外的其他条款均可能实质性调整、完善,实质性变动内容作为磋商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
第五章 评标办法
一、综合评分法
1.相关要求
1.1当供应商未提供符合磋商文件规定的技术支持资料时,其得0分。
1.2汇总得分的计算方法:磋商小组成员评分的算术平均值。
1.3当供应商所提供的服务与磋商文件要求相同,但其表述不同时不扣分。
2.评分标准
序号 | 评审内容 | 评选标准 | 指标信息 | |
一级指标 | 二级指标 | |||
1 | 经营状况(32) | 资本充足率(8分) | 资本充足率达到监管良好标准(大于或等于11.5%),即可获得基础分 5分,否则不得分;按比例每增加1个百分点加1分,不足1个百分点不加分,加满8分为止。 | 参与竞争的银行机构总行2020年末数据,需提供年报证实。 |
不良贷款率(8分) | 不良贷款率达到监管良好标准(小于或等于5%),即可获得基础分5分;按比例每减少1个百分点加1分,不足1个百分点不加分,加满8分为止。 | 参与竞争的银行机构总行2020年末数据,需提供年报证实。 | ||
拨备覆盖率(8分) | 拨备覆盖率达到监管良好标准(大于或等于200%),即可获得基础分5分;按比例每增加10个百分点加1分,不足10个百分点不加分,加满8分为止。 | 参与竞争的银行机构总行2020年末数据,需提供年报证实。 | ||
流动性比率(8分) | 流动性比率大于或等于45%即可获得基础分5分;按比例每增加1个百分点加1分,不足1个百分点不加分,加满8分为止。 | 参与竞争的银行机构总行2020年末数据,需提供年报证实。 | ||
2 | 支持青岛市经济社会发展贡献情况(10分) | 对本地税收贡献情况(10分) | 参与竞争的银行机构2020年在青岛市范围内实际缴纳地方级税收(大于或等于2个亿),即可获得基础分5分;每增加1千万加1分,不足1千万不加分,加满10分为止。 | 对参与竞争银行2020年在青岛市范围内实际缴纳地方级税收情况综合评议。 |
3 | 响应情况(4分) | 正偏离 | 全部满足磋商文件服务要求的得基础分2分。优于磋商文件要求的,每有1条加1分,最高加2分。 | 根据参与竞争银行机构提供的响应表 |
负偏离 | 每出现1条负偏离,扣除基础分1分,出现2条及以上负偏离的,响应情况项不得分。 | |||
4 | 综合服务能力(18分) | 服务费用(5分) | 参与竞争的银行机构提供银行服务费用减免承诺。对以下(账户开户费、短信服务费、账户管理年费、转账汇款费用、网银年费、电子回单年费、银行询征函、资信证明)8项服务中全部免除的得5分,免除4-7项的得3分,免除1-3项得1分。 | 参与竞争的银行机构提供费用减免承诺(格式自拟)。 |
服务承诺(5分) | 参与竞争的银行机构承诺具备先进的资金汇划系统、先进的计算机硬件和网络设备并保证系统运行稳定、网络快捷畅通,能够保障本项目账户资金安全,能够遵循安全、保密原则及时、准确处理业务,免费提供上门服务,专家依据参与竞争的银行机构提供的服务承诺综合评价,予以评分,满分5分;横向对比,以1分为单位进行扣减,扣完为止。 | 参与竞争的银行机构提供承诺书(格式自拟)。 | ||
服务便利性(5分) | 参与竞争的银行机构须在响应文件中提供本项目账户开立及日常业务办理的具体服务机构服务便利性的说明。该服务机构要求网点设施完备、保障安全、满足停车需要,专家依据参与竞争的银行机构提供的服务说明综合评价,予以评分,满分5分;横向对比,以1分为单位进行扣减,扣完为止。 | 参与竞争的银行机构提供服务便利性说明。 | ||
利率水平 (3分) | 参与竞争的银行机构在人民银行公布的协定存款基准利率的基础上报银行协定存款利率,根据银行协定存款利率的高低排名,最高利率为第一名得3分,其余银行机构得分=银行机构利率/最高利率×3分。利率不得违反价格自律机制有关规定,否则本项得0分。 | 参与竞争的银行机构协定存款利率 | ||
5 | 服务方案(36分) | 资金结算及对账方案(9分) | 参与竞争的银行机构提供关于本项目资金结算、对账、服务人员配置等方面的服务方案,内容全面详细,合理可行得7-9分,内容比较详细,合理性可行性较好得4-6分,内容简单,合理性可行性一般得1-3分。 | 根据银行机构提供的方案进行综合评审打分。 |
科技能力服务方案(9分) | 参与竞争的银行机构提供信息系统及资金结算、监管等方面的信息系统建设方案,内容全面详细,先进、合理、可行得7-9分,内容比较详细,先进性、合理性、可行性较好得4-6分,内容简单,先进性、合理性、可行性一般得1-3分。。 | 根据银行机构提供的方案进行综合评审打分。 | ||
风控方案(9分) | 参与竞争的银行机构提供信息系统及资金账户等方面的风险控制方案,内容全面详细,合理可行得7-9分,内容比较详细,合理性可行性较好得4-6分,内容简单,合理性可行性一般得1-3分。 | 根据银行机构提供的方案进行综合评审打分。 | ||
应急预案(9分) | 参与竞争的银行机构提供关于突发事件及紧急情况下的应急服务方案,内容全面详细,合理可行得7-9分,内容比较详细,合理性可行性较好得4-6分,内容简单,合理性可行性一般得1-3分。 | 根据银行机构提供的方案进行综合评审打分。 |
备注:
1、各银行机构提供资本充足率、不良贷款率、拨备覆盖率,需提供总行2020年度年报等证明材料,并加盖公章。
2.参与竞争的银行机构提供2020年在青岛市范围内实际缴纳地方级税收情况后招标人将进行核实,以核实数据为准。
2、存款利率浮动比例符合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要求,利率保留三位小数点。
4、各银行机构本着诚信原则填报数据和提供有关情况,凡是恶意填报或弄虚作假的,将取消成交资格。
第六章供应商须知
1.招标依据以及原则
1.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1.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1.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1.4《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1.5《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1.6《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
1.7《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
1.8 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省市规范性文件规定。
2.合格的供应商
2.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
2.2符合本磋商文件规定的资格资质要求,并按照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3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个人的两个以及两个以上法人,母公司、全资子公司以及其控股公司或者存在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都不得在同一包或者未划分包的同一招标项目同时投标;
2.4磋商文件中带“★”条款为实质性条款,供应商必须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做出实质性响应,否则响应无效。
2.5供应商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地与采购人为本次采购的服务进行设计、编制规范和其他文件所委托的咨询公司或者其附属机构有任何关联。
2.6供应商提供的证明材料内容必须真实可靠。
符合上述条件的供应商即为合格供应商,具有参与竞争性磋商的资格。
3.保密
参与竞争性磋商活动的当事人应对磋商文件和响应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违者应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4.语言文字、计量单位、时间单位、投标有效期以及投标费用
4.1语言文字
除专用术语外,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语言均使用简体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如供应商提交的支持文件和印刷的文献使用另一种语言,应附有相应内容的中文翻译本,在解释响应文件时以中文翻译本为准。
4.2计量单位
除磋商文件另有规定外,计量均应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所有报价一律使用人民币,货币单位为“元”。
4.3时间单位
除磋商文件中另有规定外,磋商文件所使用的时间单位“天”、“日”均指日历天,时、分均为北京时间。
4.4投标有效期
4.4.1在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响应文件以及其补充、承诺等部分均保持有效。
4.4.2在磋商文件规定的响应文件有效期满之前,如果出现特殊情况,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在投标有效期内要求供应商延长有效期,要求与答复均以书面通知为准并作为磋商文件和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拒绝延长响应文件有效期的,其投标失效;同意上述要求的,既不能要求也不允许其修改响应文件。
4.5投标费用
供应商应自行承担其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所有费用。
5.踏勘现场
5.1磋商文件规定组织踏勘现场的,采购人必须按照规定时间、地点组织供应商踏勘项目现场,以获取有关编制响应文件和签署合同所涉及现场的资料。供应商承担踏勘现场所发生的自身费用。
5.2采购人向供应商提供的有关现场的资料和数据,是采购人现有的能使供应商利用的资料,采购人对供应商由此而做出的推论、理解和结论概不负责。
5.3供应商经过采购人允许,可以进入项目现场踏勘,但不得因此使采购人承担有关责任和蒙受损失。供应商应对踏勘现场而造成的死亡、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损害以及其它任何损失、损害和引起的费用和开支承担责任。
6.询问
6.1供应商对磋商文件、踏勘现场有疑问或者询问,需采购人解答或者答疑时,应于磋商文件发售截止次日17时前,以加盖供应商单位公章的书面文件提出,采用信函、传真或者直接送达的形式通知采购代理机构,同时将电子版文件以电子邮件的形式发送至qdgulili@163.com。采购人将对供应商提出的所有疑问或者询问进行综合答复,解答或者答疑内容应在磋商文件规定范围内,不得对磋商文件实质性条款进行改动,并形成书面文件统一发给所有磋商文件收受人(答疑内容是竞争性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因其他紧急情况影响本项目正常招标活动的,招标采购单位将于截止日期5天前书面通知所有已报名的供应商)。
6.2供应商不在规定时间提出疑问或者询问,视为认同磋商文件以及答疑文件内的所有要求,供应商不按照磋商文件、解答或者答疑要求投标的,后果自负。
6.3供应商对招标投标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可以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询问;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及时作出答复,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6.4询问及答复既可以采取书面形式,也可以采取电话、面谈等口头方式。
7.偏离
采购人允许响应文件偏离磋商文件某些非实质性要求的,偏离应当符合磋商文件规定的偏离范围和幅度。
8.履约担保
8.1在签订合同前,成交供应商应按照有关规定或者事先经过采购人书面认可的履约担保要求向采购人提交履约担保。除另有规定外,履约担保金额不超过成交合同金额的10%。
8.2成交供应商未按照要求提交履约担保的,视为放弃成交,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采购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的,成交供应商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9.采购代理服务费(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0.磋商文件
10.1磋商文件的组成
10.1.1磋商文件是用以阐明所需服务、招标程序和合同格式的规范性文件。磋商文件主要由以下部分组成:
10.1.1.1磋商公告;
10.1.1.2供应商须知;
10.1.1.3磋商文件内容及要求;
10.1.1.4响应报价、响应文件编制;
10.1.1.5供应商应当提交的资格、资信证明文件;
10.1.1.6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以及地点;
10.1.1.7评标、磋商、成交以及废标;
10.1.1.8签订合同、合同主要条款;
10.1.1.9纪律和监督;
10.1.1.10项目需求以及技术要求;
10.1.1.11评标办法;
10.1.1.12磋商文件格式。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对磋商文件所作的答疑、澄清或者修改后作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
10.1.2根据本章第10.2款对磋商文件所作的澄清和修改,构成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
10.1.3除非有特殊要求,磋商文件不单独提供项目所在地的自然环境、气候条件、公用设施等情况,供应商被视为熟悉上述与履行合同有关的一切情况。
10.2磋商文件的澄清和修改
10.2.1采购人对已发出的磋商文件进行必要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5日前在中国政府采购网上发布更正公告,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磋商文件收受人,但不指明澄清问题的来源。如果澄清或者修改磋商文件的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5日,采购人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具体时间将在更正公告中予以明确。
10.2.2供应商应仔细检查磋商文件是否齐全。如有残缺、遗漏或者不清楚的,应在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以加盖供应商单位公章的书面文件提出,采用信函、传真或者直接送达的形式通知采购代理机构,同时将电子版文件以电子邮件的形式发送至采购代理机构的电子信箱,否则,由此引起的损失由供应商自负。同时,供应商有义务对磋商文件的准确性进行复核,如发现有任何错误(打印的错误、逻辑的错误)或者前后矛盾的,应在规定提交答疑的时间内提交给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否则,供应商应无条件接受磋商文件所有条款。
10.2.3供应商认为磋商文件存在歧视性条款或者不合理要求等需要澄清的,应在规定时间内一次性全部提出。在规定时间未一次性提出或者对已澄清的条款再提异议者,即视为同意和接受相关条款。
10.2.4从更正公告发布时间开始,供应商应在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下载或者从网上直接打印公告,加盖供应商单位公章以及确认日期,采用信函、传真或者直接送达的形式通知采购代理机构。否则,即视为同意和接受该公告内容。
10.3延长投标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
采购人可以视采购具体情况,延长投标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但至少应当在磋商文件要求提交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3日前,在中国政府采购网上发布更正公告,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磋商文件收受人。
11.响应文件的组成
11.1供应商应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以及格式编制响应文件,并保证其真实性、准确性以及完整性,并按照磋商文件要求提交全部资料并做出实质性响应。
11.2响应文件由商务文件、技术文件、资格、资信等证明文件以及电子版响应文件组成:
11.3商务文件
11.3.1投标函;
11.3.2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11.3.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11.3.4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11.3.5投标报价:
(1)报价一览表。
(2)报价需要说明的其他文件、材料。供应商认为需要对《报价一览表》中有关报价进一步说明或者证明其报价的文件和材料等。
11.3.6企业经营信誉及风险控制承诺书
11.3.7资信以及商务响应表;
11.3.8磋商文件商务评标办法中要求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
11.3.9供应商认为应介绍或者提交的资料和文件。
11.4技术文件
11.4.1对本项目服务总体要求的理解;
11.4.2服务方案;
11.4.3应急服务措施;
11.4.4服务响应表;
11.4.5项目实施人员(主要从业人员及其技术资格)一览表;
11.4.6磋商文件要求或者供应商认为其它应介绍或者提交的资料和文件。
11.4.7证明服务的合格性和符合磋商文件规定的技术资料。
11.4.8证明服务与磋商文件要求相一致的文件可以是文字资料、图纸和数据,主要包括内容:
(1)服务主要内容、指标要求;
(2)保证在服务期内正常、连续使用所必须的备品备件和专用工具清单;
(3)对照磋商文件服务要求,逐条说明所提供服务是否做出了实质性响应,并按照磋商文件中服务响应表和资信以及商务响应表如实填写具体响应的参数以及要求。采购人只接受相同或者优于技术、商务条款中所规定的要求以及标准。供应商若采用欺骗手段提报虚假资料和承诺的,一经发现,其投标无效,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4)供应商在详细阐述服务主要内容、指标要求时,应注意磋商文件第四章“采购需求”中的规定以及要求。
(5)供应商必须对所提供的服务等知识产权方面的一切产权关系负全部责任,由此而引起的法律纠纷以及费用供应商须全部承担。
11.5资格、资信等证明文件及电子版响应文件
11.5.1资格、资信等证明文件详见磋商文件第三章“供应商需提交的资格、资信等证明文件”的要求。
11.5.2电子版响应文件内容为技术文件、商务文件要求的内容。
11.5.3电子版响应文件作为响应文件的一部分,均不退回。
12.投标报价
12.1投标报价的范围:银行机构提供协定存款利率,利率水平应符合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有关规定。
12.3投标报价的次数: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2.4供应商不得以任何方式或者方法提供投标以外的任何附赠条款。
12.5供应商应按照磋商文件中要求的内容填写报价,并由法定代表人或者被授权代表签署。
12.6供应商须按照附件格式表中的各单项明细逐项填写,以方便磋商小组对各响应文件进行比较。
12.8唱标时,采购代理机构只对按照磋商文件要求编制的投标报价进行唱标。
13.响应文件格式以及编制要求
13.1响应文件应按所投包分别进行编制。
13.2响应文件编制装订: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3.3响应文件签署和盖章: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3.4供应商可对服务现场以及其范围环境进行考察,以获取有关编制响应文件和签署实施合同所需的各项资料,供应商应承担现场考察的费用、责任和风险。
13.5供应商编制响应文件时,应当如实在服务响应表和资信以及商务响应表中填写响应情况。
13.6响应文件份数及要求: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4.响应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5.响应文件的递交
15.1供应商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响应文件。
15.2供应商递交响应文件的时间、地点和要求: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5.3供应商有下列情况之一,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拒绝接收供应商的响应文件:
15.3.1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
15.3.2响应文件未按磋商文件要求密封的。
15.4除供应商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不论招标过程和结果如何,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均不退还。
16.响应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16.1供应商在磋商文件要求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替代或者撤回已提交的响应文件,并书面形式通知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补充、修改的内容为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
16.2供应商对响应文件的补充、修改,应按照本磋商文件有关规定进行编制、密封、标记、盖章和递交,并在响应文件密封袋上,清楚标明“修改响应文件”或者“撤回投标”字样。
16.3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到磋商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终止之前,供应商不得补充、修改、替代或者撤回其响应文件。
第七章 开标、评标、定标
1.开标程序
1.1宣布开标纪律;
1.2宣布主持人、唱标人、记录人等有关人员姓名;
1.3公布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名称及签到顺序;
1.4供应商相互检查响应文件密封情况,并签字确认;
1.5开启响应文件,按照签到顺序公布供应商名称、投标报价等内容,并记录在案;
1.6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者被授权代表)、采购人代表、记录人等有关人员在开标记录上签字确认;
1.7开标结束。
2.开标
2.1开标应当在磋商文件确定的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采购代理机构按照本磋商文件规定的时间和地点组织召开开标会议。届时请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者被授权代表参加,参加开标会议的代表应签名报到。
递交响应文件时:法定代表人参加投标的,应出示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原件和本人身份证原件;被授权代表参加投标的,应出示授权委托书原件和本人身份证原件以证明其出席。否则,代理机构对递交的响应文件将不予接收。
2.2检查响应文件密封情况,由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者被授权代表互相检查各供应商响应文件的密封情况,并请各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者被授权代表签字确认。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者被授权代表认为某个或者某些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密封不符合规定的,应当面提出,采购代理机构现场记录,相关各方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者被授权代表签字确认无异议后,由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开启符合密封规定的响应文件。
若相关各方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者被授权代表签字确认有异议的,报现场监督人员和磋商小组处理,在处理决定未作出之前有异议各方的响应文件均不得开启;处理决定认为响应文件符合或者不符合规定的,各方均应签字确认,拒绝签字的不影响处理决定的执行;处理决定认为响应文件不符合规定的,按照投标无效处理。处理决定公布后,由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开启符合密封规定的响应文件。
按照上述规定开启响应文件后,供应商再对响应文件的密封情况提出异议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不予受理。
2.3由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唱标。
唱标人当众宣读供应商名称、投标报价、磋商文件允许提供的备选投标方案和响应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并不得拒绝任何符合要求的投标报价。供应商若有报价和优惠未被唱出,应在开标时及时声明或者提出,否则采购代理机构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2.4开标和唱标由采购代理机构指定专人负责,开标记录由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者被授权代表、采购人代表、记录人等有关人员签字确认,采购代理机构负责存档备查。
2.5供应商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以书面形式提出,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场给予答复,并制作记录,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者被授权代表、采购人代表、采购代理机构(包括公证机构人员)签字确认。
3.磋商小组
3.1磋商小组的组成
采购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及有关规定组建磋商小组。评标由依法组建的磋商小组负责。磋商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评标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三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评审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3.2评审专家的抽取
3.2.1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4]214号)第十四条规定: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的政府采购项目,评审专家应当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内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随机抽取。符合本办法第三条第四项规定情形的项目,以及情况特殊、通过随机方式难以确定合适的评审专家的项目,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可以自行选定评审专家。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采购项目,评审专家中应当包含1名法律专家。
3.2.2参加评审专家抽取的有关人员对被抽取的专家的姓名、单位和联系方式等内容负有保密的义务。磋商小组成员的名单在评审结果确定前必须严格保密。
3.3磋商小组成员不得参加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评审活动,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已经进入的必须更换。
3.4磋商小组负责对各响应文件进行评审、评定,并按本磋商文件的规定确定成交供应商或者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
3.5磋商小组具有依据磋商文件进行独立评审的权力,且不受外界任何因素的干扰。磋商小组成员必须独立、负责地提出评审意见,并对自己的评审意见承担责任。对评审结果有不同意见的评审专家应当以书面形式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评审报告应当注明不同意见。评审专家拒绝评审或者拒绝在评审报告上签字并且又不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审结果。
3.6磋商小组的职责:
3.6.1审查响应文件是否符合磋商文件要求,进行资格性审查和符合性审查,并做出评价;
3.6.2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有关事项做出解释或者澄清;
3.6.3按采购文件的规定与供应商进行磋商;
3.6.4经磋商确定最终采购需求和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后,由磋商小组采用综合评分法对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进行综合评分。
3.6.5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名单,或者受采购人委托按照事先确定的办法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
3.6.6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有关部门报告非法干预评标工作的行为。
3.7磋商小组的义务:
3.7.1遵纪守法,客观、公正、廉洁地履行职责;
3.7.2提出真实、可靠的评审意见;
3.7.3严格遵守评标纪律,不得向外界泄露评标情况;
3.7.4发现供应商在招投标活动中有不正当竞争或者恶意串通等违规行为,应及时向监督部门报告并加以制止;
3.7.5按照磋商文件规定的评标方法和评标标准进行评标,对评标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3.7.6编写评标报告;
3.7.7配合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答复供应商提出的质疑;
3.7.8对评标过程和结果,以及采购人、供应商的商业秘密保密;
3.7.9配合监管部门处理投诉;
3.8磋商小组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3.8.1供应商或者供应商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3.8.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3.8.3与供应商有经济利益关系;
3.8.4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系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的;
3.8.5与供应商有其他利害关系。
4.评标程序
4.1宣布评审纪律以及回避提示;
4.2组织推荐磋商小组组长;
4.3资格性审查;
4.4符合性审查;
4.5技术评审;
4.6澄清有关问题;
4.7比较与评价、磋商;
4.8供应商提交最后报价;
4.9磋商小组进行综合评价;
4.10确定成交供应商;
4.11编写评审报告;
4.12宣布评审结果。
5.评审
5.1资格性审查
5.1.1磋商小组依据法律法规和磋商文件的规定,对响应文件中的资格证明等进行审查,以确定供应商是否具备投标资格。
5.2符合性审查
磋商小组依据磋商文件的规定,从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对磋商文件的响应程度进行审查,以确定是否对磋商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作出响应。
5.3在资格性和符合性审查同时,对属于不合格供应商或者投标无效的供应商,磋商小组必须提出不合格或者投标无效的事实依据,并出具不合格或者投标无效说明,供应商签字确认。供应商签字确认后磋商小组全体成员签字。供应商拒绝签字确认的不影响磋商小组做出的不合格或无效投标裁定。
5.4技术评审和商务评审、磋商报价
5.4.1按照磋商文件要求,审查供应商所投服务的要求等技术要求和参数,并记录实质性响应、技术偏离等事项,进行技术部分的符合性审查。
5.4.2按照磋商文件要求,审查供应商业绩等进行商务部分评审,并记录相关事项。
5.4.3磋商小组将视情况与通过资格审查的供应商进行磋商。在磋商中,磋商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与磋商有关的其他供应商的技术资料、价格和其他信息。磋商文件有实质性变动的(仅包括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磋商小组将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
5.4.4磋商文件能够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不得少于2家。
5.4.5财库〔2015〕124号《财政部关于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采用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采购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含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社会资本)只有2家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可以继续进行。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社会资本)只有1家的,采购人(项目实施机构)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终止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5.4.6磋商文件不能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需经磋商由供应商提供最终设计方案或解决方案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推荐2家以上供应商的设计方案或者解决方案,并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
5.4.7本项目磋商实行二轮报价法,第二轮报价为最终报价。参与磋商的供应商第一轮报价即为响应报价,在服务范围不变的情况下,因本项目投标报价是报银行协定存款利率,供应商后一轮报价不得低于其前一轮报价。否则磋商小组有权据此确定为无效报价,参与磋商的供应商少于两家的予以废标。
5.5打分
评审委员会按照评标办法进行综合打分;由磋商小组成员各自独立打分,按照本磋商文件规定的评标办法进行逐项打分,对客观评分项的评分应当一致,对需要借助专业知识评判的主观评分项应当严格按照评分标准公正评分,打分结束,磋商小组成员签字确认。
6.澄清有关问题
6.1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磋商小组应以书面形式要求供应商做出必要的澄清、承诺、说明或者纠正。供应商的澄清、承诺、说明或者纠正应采取书面形式,由法定代表人或者被授权代表签字,并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6.2磋商小组判断响应文件的响应性仅基于响应文件本身而不靠外部因素。未响应实质性条款的,磋商小组有权确定其投标无效,供应商不能通过修正、撤销或者澄清不符之处而使其投标成为实质性响应的投标。
6.3磋商小组可以允许供应商修改或者澄清其响应文件中不构成实质偏离的、微小的、非正规的不一致或者不规则的地方。
7.磋商与成交
7.1磋商程序
7.1.1磋商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并给予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平等的磋商机会。
7.1.2供应商应当按照磋商文件的变动情况和磋商小组的要求重新提交响应文件,并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由授权代表签字的,应当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并附身份证明。
7.2供应商提交最后报价
7.2.1磋商文件能够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不得少于2家。
7.2.2磋商文件不能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需经磋商由供应商提供最终设计方案或解决方案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推荐2家以上供应商的设计方案或者解决方案,并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
7.3综合评分
经磋商确定最终采购需求和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后,最后报价将作为供应商响应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由磋商小组采用综合评分法对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进行综合评分。
综合评分法,是指响应文件满足磋商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成交候选供应商的评审方法。
7.4成交
7.4.1采购人授权磋商小组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
7.4.2本次采购采用综合评分法。
7.4.3确定成交人或成交候选人时,按照磋商小组评审后综合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综合得分相同的,响应报价高的供应商成交;综合得分且响应报价相同的,技术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成交;仍相同的,由磋商小组投票,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确定成交人。
7.4.4对于可以投多个包,但只能成交1个包的项目,若某供应商2个及2个以上包的综合得分排名均第一的,由供应商自行选择其中1个包成交;该供应商不再参与其他包的综合得分排名,剩余包其他供应商的综合得分排名依次递进,按新的排名和前述规定确定成交人,以此类推。
根据前项规定,导致参与综合得分排名的供应商少于2家时,评委会认为不足以构成竞争的有权对该包予以废标。
7.4.5按照有关规定成交人因不可抗力或者自身原因不能履行政府采购合同的,报经同级财经部门同意后,可顺延排序第二的供应商成交;或者报同级财经部门同意后,做废标处理,由采购人依法重新组织招标。
7.4.6评审完成后,磋商小组参与并审定评审报告,采购代理机构向所有供应商宣布评审结果。
8.成交公告以及成交通知书
8.1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成交供应商确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发出成交通知书,并在中国政府采购网上公告中标结果(公告期限为1个工作日)。
8.2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不按照规定发布成交公告或者发布成交公告后不签发成交通知书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给成交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8.3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成交人都具有法律效力。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成交结果的,或者成交人放弃中标,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9.投标无效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无效:
9.1投标报价高于采购预算的;
9.2对“★”条款未做出实质性响应或者发生重大偏离的;
9.3对允许偏离的非实质性条款,偏离磋商文件规定的偏离范围和幅度的;
9.4不按照磋商文件规定报价、没有分项报价、拒绝报价、有多个报价(磋商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有选择性报价、附有条件的报价或者拒绝修正报价的;
9.5响应文件正副本未区分或者内容严重不一致的;
9.6投标有效期不满足磋商文件要求的;
9.7投标超出营业执照经营范围的;
9.8磋商小组2/3及以上成员认定投标方案技术含量低、不符合磋商文件要求的;
9.9磋商小组判定供应商涂改证明材料或者提供虚假材料和承诺的;
9.10未按磋商文件规定编制、签署、盖章、装订和密封响应文件的;
9.11磋商文件第三章第1条规定供应商必须提交的资格、资信等证明文件未提交、提交不齐全或者复印件未装订于响应文件中的;
9.12资格、资信等证明文件可以为复印件的,复印件未加盖单位公章的;
9.13不符合法律、法规和磋商文件中规定的其他要求的。
对投标无效的认定,必须经磋商小组集体做出决定并出具投标无效的事实依据,由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者被授权代表签字确认,拒绝签字的,不影响磋商小组做出的决定。
10.废标
10.1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
10.1.1在投标截止时间结束后参加投标的供应商不足3家;
10.1.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10.1.3供应商的报价均超过采购预算的;
10.1.4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10.1.5法律、法规以及磋商文件规定的其他废标情形。
10.2废标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将废标理由通知所有供应商。
11.特殊情况处置程序
11.1磋商小组成员的更换
11.1.1磋商小组应当执行连续评标的原则,按照磋商文件规定的程序、内容、方法、标准完成全部评标工作。出现评审专家临时缺席、回避等情形导致评审现场专家数量不符合法定标准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要按照有关程序及时补抽专家,继续组织评审。如无法及时补齐专家,则要立即停止评审工作,封存磋商文件和所有响应文件,择期重新组建磋商小组进行评审。
11.1.2退出磋商小组的成员,其已完成的评审行为无效。由采购人向监督人员提出更换磋商小组成员意见并获准后,根据本磋商文件规定的磋商小组成员产生方式另行确定替代者进行评标。
11.2记名投票
在评标过程中,磋商小组发生分歧或者评审结论有异议需表决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由磋商小组全体成员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11.3延期开标
因特殊情况需要推迟开标时间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必须提前报监督部门审批,经批准后按规定提前告知所有参加投标的供应商,否则必须按时开标。
12.违法违规情形
12.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供应商相互串通投标:
12.1.1供应商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12.1.2供应商之间约定中标人;
12.1.3供应商之间约定部分供应商放弃投标或者中标;
12.1.4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供应商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
12.1.5供应商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供应商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
12.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供应商相互串通投标,磋商小组应当出具违法违规认定意见并作投标无效处理:
12.2.1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12.2.2不同供应商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12.2.3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
12.2.4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12.2.5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相互混装;
12.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采购人与供应商串通投标:
12.3.1采购人在开标前开启响应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供应商;
12.3.2采购人直接或者间接向供应商泄露标底、磋商小组成员等信息;
12.3.3采购人明示或者暗示供应商压低或者抬高投标报价;
12.3.4采购人授意供应商撤换、修改响应文件;
12.3.5采购人明示或者暗示供应商为特定供应商中标提供方便;
12.3.6采购人与供应商为谋求特定供应商中标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为。
在开标、评标过程中发现以上违法违规情形的,首先由磋商小组作出认定,对认定确有以上违法违规情形的供应商,按无效投标处理,再进入正常评标程序。
13.违规处理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青岛市政府采购活动:
13.1提供虚假投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
13.2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
13.3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13.4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13.5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的;
13.6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13.7一年内累计三次以上投诉均查无实据,并带有明显故意行为的;
13.8捏造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投诉材料的;
13.9不按照规定程序以及正常途径质疑、投诉,采用匿名信、匿名电话、发短信息等手段,威胁、恫吓、辱骂、恶意中伤其他相关当事人的;
13.10法律、法规和磋商文件中规定的其他情形。
14.关于中标人瑕疵滞后发现的处理规则
14.1无论基于何种原因,本应作无效、废标处理的情形即便未被及时发现而使该供应商进入初审、详细评审或者其它后续程序,包括已经签约的情形,一旦在任何时间被发现存在上述情形,磋商小组均有权随时视情形决定是否取消该供应商的此前评议结果,或者随时视情形决定该投标无效,并有权决定采取相应的补救、纠正措施;若通过补救、纠正措施能够满足磋商文件或者采购人要求,磋商小组可以维持既定结果并要求中标人出具补救、纠正措施等承诺,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由中标人承担;若通过补救、纠正措施仍不能够满足磋商文件或者采购人要求,磋商小组应出具取消该供应商的此前评议结果的复审结论,并予以废标,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均由中标人承担。
磋商小组认定中标人投标无效、废标或者中标人的此前评议结果被取消的,磋商文件规定由磋商小组直接确定中标人的,应予以废标,由采购人依法重新组织招标;磋商文件规定由磋商小组推荐中标候选人的,由采购人从推荐中标候选人名单中按顺序重新确定中标人,但应符合本章第7.7款规定。出现上述情形的一切损失均由取消中标资格的供应商承担。
14.2若已经超过质疑期限而没有被发现,签署了相关的合同之后才发现存在上述情形,经磋商小组再行审查认为其在技术、必要资质等方面并不存在问题而仅属于商务方面存在瑕疵的问题,若取消该供应商的此前评议结果或者采取类似的处理措施将对本次招标采购更为不利的情形(包括:予以无效投标、废标或者采取类似的处理措施将使本次招标采购成本大幅上升、延误期限以至可能给采购人造成较大损失的),维持中标结果的,采购人必须出具维持中标结果以及是否要求提供特别担保金的书面意见,磋商小组可以维持既定结果并要求中标人出具提供特别担保金承诺,以承担可能产生的赔偿责任;若中标人拒绝提供特别担保金、实际提供的担保金额不足或者采购人不同意维持中标结果的,磋商小组应当决定取消中标人的此前评议结果或者采取类似的处理措施,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均由中标人承担。
第八章 纪律要求
1.对采购人的纪律要求
采购人不得泄漏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供应商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2.对供应商的纪律要求
供应商不得互相串通或者与采购人串通投标,不得向采购人或者磋商小组成员行贿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供应商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标工作。
3.对磋商小组成员的纪律要求
磋商小组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露对响应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磋商小组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超出本磋商文件有关规定的评审因素和评标标准进行评标。
4.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
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露对响应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
第九章 签订合同、合同主要条款
1.签订合同
1.1采购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磋商文件和中标人响应文件的约定,与中标人签订书面合同。所签订合同不得对磋商文件和中标人响应文件作实质性修改。
1.2签订的合同原则以本章第4条的规定为基础,并根据评标、答疑情况进行修改补充,但该款并不限制采购人以其他方式签订合同的权利。采购人不得向中标人提出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不得与中标人私下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
1.3磋商文件、响应文件、书面承诺和中标通知书均作为经济合同的一部分,且具有法律效力。中标人应严格履行经济合同所规定的各项义务和责任,否则将依法处理。
1.4有关法规或者磋商文件明确不允许分包方式履行合同的,中标人不得分包履行合同,否则将依法承担法律责任。磋商文件明确允许分包方式履行合同的,按照磋商文件相关规定执行。
当中标人放弃中标结果或者因被质疑、投诉,经查属实或者因不可抗力而不能履行合同的,采购人可从推荐中标候选人名单中按顺序重新确定中标人,但应符合相关规定;否则采购人应重新组织招标。
1.5采购人应当自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采购合同副本报同级财政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1.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后生效的合同,依照其规定。
2、合同主要条款
2.1服务范围及内容
2.2服务期限及地点、方式
2.3服务标准
2.4双方责任
2.5违约责任
2.6合同争议及解决方法
2.7保密约定
2.8其他约定
协议内容由账户开立主体和最终确定的账户开立银行协商签订。
第十章响应文件格式
【正(副)本】
响应文件
包:第包
商务部分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投标单位全称(盖公章):
二〇年月日
商务文件目录
1、投标函(见附件1);
2、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见附件2);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见附件3);
4、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见附件4);
5、报价一览表(见附件5);
6、相关指标证明材料(见附件6);
7、营业执照、资格资质证明材料复印件;
8、银行机构情况介绍;
9、企业经营信誉及风险控制承诺书(见附件7)
10、资信以及商务响应表(见附件8);
17、磋商文件商务评标办法中要求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
18、磋商文件其它规定或者银行机构认为应介绍或者提交的资料、文件和说明。
附件1:
投标函
(采购代理机构):
(银行机构名称)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合法企业,经营地址。
我(姓名)系(银行机构名称)的法定代表人,我方愿意参加贵方组织的(招标项目名称)(编号为)的投标,为此,我方就本次投标有关事项郑重声明如下:
1、我方已详细审查全部磋商文件,同意磋商文件的各项要求。
2、我方向贵方提交的所有响应文件、资料都是准确的和真实的。
3、若中标,我方将按照磋商文件规定履行合同责任和义务。
4、我方不是采购人的附属机构;在获知本项目采购信息后,与采购人聘请的为此项目提供咨询服务的公司以及其附属机构没有任何联系。
5、响应文件自开标日起有效期为90日历日。
6.以上事项如有虚假或者隐瞒,我方愿意承担一切后果。
银行机构全称(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日期:
附件2:
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我方在参加(项目名称)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我方被公开披露或查处的违法违规行为有:,但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重大违法记录指供应商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等行政处罚)。
银行机构:(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日 期:年月日
备注:银行机构没有被公开披露或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的,注明“无”即可。
附件3: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银行机构名称:
单位性质:
地址:
成立时间:年月日
经营期限:
姓名: 性别: 年龄:职务:
系(供应商名称)的法定代表人。
特此证明。
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银行机构:(公章)
年月 日
附件4: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采购代理机构):
我(姓名)系(银行机构名称)法定代表人,现授权委托我公司的(姓名、职务或者职称)为我公司本次项目的授权代表,代表我方办理本次投标、签约等相关事宜,签署全部有关的文件、协议、合同并具有法律效力。
在我方未发出撤销授权委托书的书面通知以前,本授权委托书一直有效。被授权人签署的所有文件(在授权书有效期内签署的)不因授权撤销而失效。
被授权代表无权转让委托权。特此授权。
本授权委托书于年月日签字生效,特此声明。
(附法人代表身份证以及被授权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被授权代表姓名:性别:年龄:
单位:部门:职务:
银行机构(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日期:年月日
附件5:
报价一览表
序号 | 服务内容 | 利率 (%) | 备注 (取费依据、收费标准等) |
1 | 银行协定存款 | ||
总计 | 大写: | ||
小写: |
注:
银行机构名称(盖公章):
银行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被授权代表:(签字)
时间:年月日
附件6:
相关指标证明材料
指 标 名 称 | 数 额 | 备 注 |
资本充足率(%) | 参与竞争的银行机构总行2020年末数据。 | |
不良贷款率(%) | 参与竞争的银行机构总行2020年末数据。 | |
拨备覆盖率(%) | 参与竞争的银行机构总行2020年末数据。 | |
流动性比率(%) | 参与竞争的银行机构总行2020年末数据。 | |
对本地税收贡献(万元) | 参与竞争的银行机构在青岛市范围内2020年度实际缴纳地方级税收情况。 |
备注:
1、各银行机构提供资本充足率、不良贷款率、拨备覆盖率,需提供总行2020年度
年报等证明材料,并加盖公章。
银行机构名称(盖公章):
银行机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被授权代表:(签字)
时间:20年月日
附件:7
企业经营信誉及风险控制承诺书
根据竞争性磋商文件的相关规定,(银行机构名称)特向你方郑重承诺:本机构依法开展经营活动,近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财务及其他部门负责人、从业人员在近3年内无重大违反金融财经法律法规的行为。本机构内部管理规范、内控制度健全、具有严格的操作规程和措施,具有良好的经营信誉、风险控制能力及履行协议的能力,近3年内未发生金融风险及重大违约事件。
特此承诺。
银行机构名称(公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代理人(签字):
20 年月日
附件8:
资信以及商务响应表
银行机构名称(公章):
项目 | 磋商文件要求 | 是否 响应 | 银行机构的承诺或说明 |
服务保障要求 | |||
…… | |||
质量管理、企业信用要求 | |||
…… |
法定代表人或者被授权代表:(签字)日期:20年月日
【正(副)本】
响应文件
包:第包
技术部分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投标单位全称(盖公章):
二〇年月日
技术文件目录
1、对本项目服务总体要求的理解;
2、服务方案;
3、应急服务措施;
4、服务响应表(见附件9);
5、项目实施人员(主要从业人员及其技术资格)一览表(见附件10);
6、磋商文件要求或者供应商认为其它应介绍或者提交的资料和文件。
7、证明服务的合格性和符合磋商文件规定的技术资料。
8、供应商需要说明的其他文件和说明(格式自拟)。
附件9:
服务响应表
银行机构名称(公章):
序号 | 磋商文件要求 | 响应文件响应 | 偏离情况 |
注:
1、银行机构应根据磋商文件的服务要求,如实逐条一一对应填写响应情况,如有未响应服务要求,磋商小组有权视其为负偏离;
2、请供应商在“偏离情况”一栏详细描述存在正偏离或负偏离服务要求,并标明偏离情况;
3、磋商文件服务内容未做要求的,不视为正偏离。
法定代表人或者被授权代表:(签字)日期:
附件10:
项目实施人员(主要从业人员及其技术资格)一览表
银行机构名称(公章):
姓名 | 职务 | 专业技 术资格 | 证书 编号 | 参加本单位工作时间 | 劳动合 同编号 |
注:在填写时,如本表格不适合投标单位的实际情况,可根据本表格式自行划表填写,后附相关人员证书复印件及社保证明材料复印件。
法定代表人或者被授权代表:(签字)日期:
附件11:
响应文件包装袋密封件正面和封口格式
响应文件包装袋密封件正面格式
收件人: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包:第包 响应文件部分 供应商名称: 供应商地址: 邮政编码: 20 年月日 加盖供应商公章(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者被授权代表签字) |
响应文件封口格式
请勿在20 年月日时之前启封 加盖供应商公章(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者被授权代表签字) |
诉讼费退费备用金账户开户银行项目
竞争性磋商文件
采 购 人: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机构:青岛市招标中心
项目编号:0656-2140C0000281
日期: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二日
目录
4.语言文字、计量单位、时间单位、投标有效期以及投标费用 15
第一章 竞争性磋商公告
青岛市招标中心受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委托,对其诉讼费退费备用金账户开户银行项目以竞争性磋商的方式组织政府采购,欢迎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参加竞争性磋商。
1.项目编号:0656-2140C0000281
2.项目名称:诉讼费退费备用金账户开户银行项目
3.项目内容:
本项目通过竞争性磋商方式确定1家商业银行作为诉讼费退费备用金账户开户银行。
4.供应商资格要求
4.1.投标人须为与山东省法院诉讼费管理系统完成对接银行且是青岛市市级非税收入代收银行。(同一银行只允许一家机构代表总行或分行参加投标)。
4.2.磋商公告发布之日前三年内无行贿犯罪等重大违法记录。
4.3内部管理机制健全,具有较强的风险控制能力,近3年内未发生金融风险及重大违约事件。
4.4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5.公告媒介
本次磋商公告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和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网站上发布。
6.磋商文件的获取
6.1时间:自2021年5月19日起至2021年5月25日,每天上午9:00至11:30,下午13:30至17:00(北京时间,节假日除外,下同);
6.2地点:青岛市山东路70号锦绣大厦C座17层招标三部;
6.3方式:在规定的获取磋商文件的时间内携带以下材料报名领取:
(1)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2)青岛市法人银行或市级分行授权委托书(格式附后);
6.4未按规定获取的采购文件不受法律保护,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供应商自负。
7.响应文件递交时间以及地点
7.1时间:2021年5月31日13时30分起至14时00分止。
7.2地点:青岛市山东路70号锦绣大厦C座17层青岛市招标中心开标室。
8.开标时间以及地点
8.1时间:2021年5月31日14时00分。
8.2地点:青岛市山东路70号锦绣大厦C座17层青岛市招标中心开标室。
9.联系方式
9.1招 标 人: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地 址:青岛市东海东路99号
联 系 人:窦大龙
电 话:0532-83099551
9.2代理机构:青岛市招标中心
地 址:青岛市山东路70号锦绣大厦C座17层
电子信箱:qdgulili@163.com
邮政编码:266071
联 系 人:顾丽丽
电 话:0532-85812126
开户名称:青岛市招标中心
开户银行:中国银行台柳路支行
银行账号:233841536940
2021年5月12日
第二章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投标供应商应仔细阅读磋商文件的所有内容(包括澄清、补充或修改等内容),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及格式编制响应文件,并保证其真实性,否则一切后果自负。
序号 | 条款名称 | 编列内容 |
1 | 采购人 |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
2 | 采购代理机构 | 青岛市招标中心 |
3 | 项目名称 | 诉讼费退费备用金账户开户银行 |
4 | 分包情况 | 不分包 |
5 | 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 √ 不接受 □ 接受,应满足下列要求: |
6 | 投标有效期 | 自投标截止之日起90个日历天。 |
7 | 踏勘现场 | √ 不组织,自行踏勘 □ 组织,踏勘时间: 踏勘地点: |
8 | 履约保证金 | √ 不需要 □ 需要,履约保证金的金额:中标合同金额的%(履约保证金须以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提交) |
9 | 采购代理服务费支付 | □ 由采购人支付 √由中标人支付 代理服务费:10000元 |
10 | 构成磋商文件的其他材料 | 详见磋商文件第三章 |
11 | 供应商要求澄清磋商文件的截止时间 | √磋商文件发售截止时间次日17点前 □踏勘现场时间次日17点前 |
12 | 供应商确认收到磋商文件澄清或修改的时间 | 从更正公告发布时间开始48小时内 |
13 | 投标截止时间 | 2021年5月31日14时00分 |
14 | 投标报价的范围 | 银行协定存款利率。 |
15 | 投标报价的次数 | 本次响应报价实行多轮报价,原则上第二轮报价为最终报价。 |
16 | 是否允许递交备选投标方案 | √ 不允许 □ 允许。要求:只有成交供应商所递交的备选投标方案方可予以考虑。磋商小组认为成交供应商的备选投标方案优于其按照磋商文件要求的投标方案,采购人可以接受该备选投标方案。 |
17 | 响应文件编制装订 | 1.响应文件的技术文件和商务文件分别装订成册,共两册。 2.封面设置。响应文件封面设置包括:响应文件、项目名称、项目编号、供应商全称和响应文件完成时间。供应商全称填写“×××公司”。 3.响应文件内容。供应商应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编写响应文件。 4.响应文件正文用白色A4复印纸双面打印,并编制目录,目录、内容标注连续页码,页码从目录编起,标注于页面底部居中位置;产品授权书、产品说明书、产品彩页、图纸、图片等非文本形式的内容,可以不标注页码,应将这些材料放置在技术文件中,折叠成A4纸面大小,左、下侧对齐,左侧胶装成册。 |
18 | 响应文件签署和盖章 | 1.磋商文件要求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者被授权代表签字处,均须本人用黑色签字笔签署(包括姓和名)并加盖单位公章,不得用签名章、签字章等代替,也不得由他人代签。 2.被授权代表人签字的,响应文件应附法人授权委托书。 3.“投标函”和“法人授权委托书”必须由法定代表人签署。 4.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以及相关书面文件中的单位盖章(包括印章、公章等)均指与供应商名称全称相一致的标准公章,不得使用其他形式(如带有“专用章”、“合同章”、“财务章”、“业务章”等)的印章。 |
19 | 响应文件份数及要求 | 响应文件应按包分别进行编制: 1. 响应文件正本壹份,副本肆份。正本和副本的封面上应当清楚地标记“正本”或者“副本”字样;正本和副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2.资格、资信等证明文件; 3.电子版响应文件壹套:内容与纸质响应文件正本一致,格式:PDF格式;介质:“U”盘或者光盘。 |
20 | 响应文件密封和标记 | 1.一个包(或者未分包项目)三个密封件,分别是:技术文件密封件、商务文件密封件、资格、资信等证明文件密封件(包括电子版响应文件); 注:一个密封件确实无法密封的,可分开密封; 对于投多个包的供应商,资格、资信等证明文件可密封为一个密封件。 2.密封件封套上标明招标项目编号、项目名称以及包、供应商名称等,在所有封签处标注“请勿在年月日时分之前启封”字样,并加盖供应商单位公章以及法定代表人或者被授权代表签字。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原件和本人身份证原件或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和本人身份证原件应当在递交响应文件时出示并提交,不允许放在密封件中。 |
21 | 递交响应文件时间、地点及要求 | 时间:2021年5月31日13时30分起至14时00分止。 地点:青岛市山东路70号锦绣大厦C座17层青岛市招标中心开标室。 供应商应当在磋商文件要求提交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响应文件密封送达投标地点。 递交响应文件时:法定代表人参加投标的,应出示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原件和本人身份证原件;被授权代表参加投标的,应出示授权委托书原件和本人身份证原件以证明其出席。否则,采购代理机构对递交的响应文件将不予接收。 |
22 | 开标时间及地点 | 时间:2021年5月31日14时00分。 地点:青岛市山东路70号锦绣大厦C座17层青岛市招标中心开标室。 |
23 | 评选委员会 | 评选委员会共5人,其中: 采购人代表1人,评审专家4人 |
24 | 评标办法 | √ 综合评分法□ 最低评标价法 |
25 | 是否授权评选委员会确定中标人 | √ 是,委托评选委员会直接确定一个成交供应商(推荐1个中标候选人),成交结果在中国政府采购网上公告,公告期限为1个工作日。 □ 否,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数: |
26 | 是否退还响应文件 | 除供应商需收回的资格、资信等证明文件中的证明材料原件(如营业执照、合同、相关资质证书等)外,其他文件概不退还。 |
27 | 其他需补充的内容 | |
27.1 | 定义 | 原件:最初产生的区别于复制件的原始文件或文件的原本或公证处出具的文件复制件公证书。 |
书面形式:包括文字的打印或复印件、传真、信函、电传、电报、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 ||
27.2 | 分包和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 | √ 不允许 □ 允许,供应商根据采购人文件载明的标的招标项目实际情况,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交由他人完成的,应当在响应文件中载明。 |
第三章供应商应当提交的资格、资信等证明文件
1.资格、资信等证明文件目录
序号 | 证明材料名称 | 提供形式 | 备注 |
1 | 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企业或组织合法经营权的凭证(如: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执业许可证等) | √原件□复印件 | |
2 | 金融许可证 | √原件或√复印件 | |
3 | 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 √原件□复印件 | |
4 | 企业经营信誉及风险控制承诺书 | √原件□复印件 | |
5 | 供应商行贿犯罪情况查询:登录中国裁判文书网 (http://wenshu.court.gov.cn)查询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无行贿犯罪记录网页截图,并加盖供应商公章。 | √原件□复印件 | |
6 | 获奖证书 | √原件□复印件 | |
7 | 相关体系认证证书 | √原件□复印件 | |
8 | 评标办法中评分所需的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 √原件□复印件 |
备注:
(1)开标时,供应商必须提交上述证明材料1,2,3,4,5项,未提交或提交不全的视为资格性、符合性审查不合格;
(2)要求提交的证明材料可以是复印件的,需加盖供应商公章;
2.其他规定
2.1供应商的资格证明材料应当真实、有效、完整,字迹、印章要清晰。
2.2磋商文件中所要求的相关证明资料原件,应当在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与响应文件一并递交,逾期拒绝接收。
2.3供应商需收回的证明材料(如合同书、营业执照、相关许可证等)待评审完毕后退还。不需收回的证明材料原件和响应文件一起不予退还,需收回的证明材料原件的复印件(页数过多时,可以提供证明材料的主要条款页复印件)、其他证明材料的复印件应当装订于响应文件中。
2.4营业执照等原件无法提供的,可提供由发证机关出具的证明材料原件或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原件。
第四章 采购需求
1.项目说明
1.1本章内容是根据采购项目的实际需求制定的。
1.2本项目共分为1个包进行磋商,确定1家商业银行作为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费退费备用金账户开户银行。
2.服务要求
2.1 项目概况:
为加强和规范青岛中院诉讼费退付管理,有效解决诉讼费退费难问题,实现诉讼费应退尽退,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山东省财政厅和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联合下发的《山东省人民法院诉讼费退付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现对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费退费备用金账户以竞争性磋商方式确定开户银行。
2.2 银行的工作内容:
包括且不限于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文件规定,做好诉讼费退费备用金账户的开户、资金结算、账户管理和资金对账等服务工作。具体如下:
1)提供专业高效的日常服务对接,银行根据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业务要求,配备专人对接日常相关账户业务的办理手续,并提供上门结算服务。
2)具备先进的业务系统,能够及时、全面、准确地反映诉讼费退费备用金账户的业务信息,同时保证资金划转系统和内部网络的安全性。
3)能够安全、连贯、稳定地与青岛市市级财政非税系统及山东法院诉讼费管理系统进行对接。
★4)能够在2021年6月30日前完成相关与当地财政非税系统及山东法院诉讼费管理系统的对接开发工作,具备上线运行条件(提供承诺函,格式自拟)。
2.3 本次参与竞争的银行机构需在竞争性响应文件中明确以下内容:
1)具体负责办理账户开立业务的分支机构名称(提供具体服务网点金融许可证原件或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2)具体负责办理账户开立业务的负责人。
2.4 在办理业务过程中,中标银行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采购单位将取消该行诉讼费退费备用金账户业务资格。
1)出现资金安全事故、重大违法违规情况或财务恶化;
2)进行严重不正当投标;
3)没有按照成交协议承诺履行相应的责任和义务;
4)其他妨害资金安全的情形。
3.商务条件
3.1服务成果验收: 采购人对经办银行的服务定期进行绩效评估,并有权根据评估结果要求成交人进行整改或终止合作。
3.2服务保障:
3.2.1具体经办业务的银行分支机构应在青岛市崂山区辖区内,距离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办公地址5km之内,在业务需求提出后做到及时响应。
3.2.2接到需要服务通知后1小时内做出相应,2小时内到达现场,12小时内完成服务。
注:上述要求以及标注中:
带“★”条款为实质性条款,供应商必须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做出实质性响应。
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磋商文件和磋商情况,对服务内容中除“★”外的其他条款均可能实质性调整、完善,实质性变动内容作为磋商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
第五章 评标办法
一、综合评分法
1.相关要求
1.1当供应商未提供符合磋商文件规定的技术支持资料时,其得0分。
1.2汇总得分的计算方法:磋商小组成员评分的算术平均值。
1.3当供应商所提供的服务与磋商文件要求相同,但其表述不同时不扣分。
2.评分标准
序号 | 评审内容 | 评选标准 | 指标信息 | |
一级指标 | 二级指标 | |||
1 | 经营状况(32) | 资本充足率(8分) | 资本充足率达到监管良好标准(大于或等于11.5%),即可获得基础分 5分,否则不得分;按比例每增加1个百分点加1分,不足1个百分点不加分,加满8分为止。 | 参与竞争的银行机构总行2020年末数据,需提供年报证实。 |
不良贷款率(8分) | 不良贷款率达到监管良好标准(小于或等于5%),即可获得基础分5分;按比例每减少1个百分点加1分,不足1个百分点不加分,加满8分为止。 | 参与竞争的银行机构总行2020年末数据,需提供年报证实。 | ||
拨备覆盖率(8分) | 拨备覆盖率达到监管良好标准(大于或等于200%),即可获得基础分5分;按比例每增加10个百分点加1分,不足10个百分点不加分,加满8分为止。 | 参与竞争的银行机构总行2020年末数据,需提供年报证实。 | ||
流动性比率(8分) | 流动性比率大于或等于45%即可获得基础分5分;按比例每增加1个百分点加1分,不足1个百分点不加分,加满8分为止。 | 参与竞争的银行机构总行2020年末数据,需提供年报证实。 | ||
2 | 支持青岛市经济社会发展贡献情况(10分) | 对本地税收贡献情况(10分) | 参与竞争的银行机构2020年在青岛市范围内实际缴纳地方级税收(大于或等于2个亿),即可获得基础分5分;每增加1千万加1分,不足1千万不加分,加满10分为止。 | 对参与竞争银行2020年在青岛市范围内实际缴纳地方级税收情况综合评议。 |
3 | 响应情况(4分) | 正偏离 | 全部满足磋商文件服务要求的得基础分2分。优于磋商文件要求的,每有1条加1分,最高加2分。 | 根据参与竞争银行机构提供的响应表 |
负偏离 | 每出现1条负偏离,扣除基础分1分,出现2条及以上负偏离的,响应情况项不得分。 | |||
4 | 综合服务能力(18分) | 服务费用(5分) | 参与竞争的银行机构提供银行服务费用减免承诺。对以下(账户开户费、短信服务费、账户管理年费、转账汇款费用、网银年费、电子回单年费、银行询征函、资信证明)8项服务中全部免除的得5分,免除4-7项的得3分,免除1-3项得1分。 | 参与竞争的银行机构提供费用减免承诺(格式自拟)。 |
服务承诺(5分) | 参与竞争的银行机构承诺具备先进的资金汇划系统、先进的计算机硬件和网络设备并保证系统运行稳定、网络快捷畅通,能够保障本项目账户资金安全,能够遵循安全、保密原则及时、准确处理业务,免费提供上门服务,专家依据参与竞争的银行机构提供的服务承诺综合评价,予以评分,满分5分;横向对比,以1分为单位进行扣减,扣完为止。 | 参与竞争的银行机构提供承诺书(格式自拟)。 | ||
服务便利性(5分) | 参与竞争的银行机构须在响应文件中提供本项目账户开立及日常业务办理的具体服务机构服务便利性的说明。该服务机构要求网点设施完备、保障安全、满足停车需要,专家依据参与竞争的银行机构提供的服务说明综合评价,予以评分,满分5分;横向对比,以1分为单位进行扣减,扣完为止。 | 参与竞争的银行机构提供服务便利性说明。 | ||
利率水平 (3分) | 参与竞争的银行机构在人民银行公布的协定存款基准利率的基础上报银行协定存款利率,根据银行协定存款利率的高低排名,最高利率为第一名得3分,其余银行机构得分=银行机构利率/最高利率×3分。利率不得违反价格自律机制有关规定,否则本项得0分。 | 参与竞争的银行机构协定存款利率 | ||
5 | 服务方案(36分) | 资金结算及对账方案(9分) | 参与竞争的银行机构提供关于本项目资金结算、对账、服务人员配置等方面的服务方案,内容全面详细,合理可行得7-9分,内容比较详细,合理性可行性较好得4-6分,内容简单,合理性可行性一般得1-3分。 | 根据银行机构提供的方案进行综合评审打分。 |
科技能力服务方案(9分) | 参与竞争的银行机构提供信息系统及资金结算、监管等方面的信息系统建设方案,内容全面详细,先进、合理、可行得7-9分,内容比较详细,先进性、合理性、可行性较好得4-6分,内容简单,先进性、合理性、可行性一般得1-3分。。 | 根据银行机构提供的方案进行综合评审打分。 | ||
风控方案(9分) | 参与竞争的银行机构提供信息系统及资金账户等方面的风险控制方案,内容全面详细,合理可行得7-9分,内容比较详细,合理性可行性较好得4-6分,内容简单,合理性可行性一般得1-3分。 | 根据银行机构提供的方案进行综合评审打分。 | ||
应急预案(9分) | 参与竞争的银行机构提供关于突发事件及紧急情况下的应急服务方案,内容全面详细,合理可行得7-9分,内容比较详细,合理性可行性较好得4-6分,内容简单,合理性可行性一般得1-3分。 | 根据银行机构提供的方案进行综合评审打分。 |
备注:
1、各银行机构提供资本充足率、不良贷款率、拨备覆盖率,需提供总行2020年度年报等证明材料,并加盖公章。
2.参与竞争的银行机构提供2020年在青岛市范围内实际缴纳地方级税收情况后招标人将进行核实,以核实数据为准。
2、存款利率浮动比例符合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要求,利率保留三位小数点。
4、各银行机构本着诚信原则填报数据和提供有关情况,凡是恶意填报或弄虚作假的,将取消成交资格。
第六章供应商须知
1.招标依据以及原则
1.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1.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1.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1.4《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1.5《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1.6《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
1.7《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
1.8 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省市规范性文件规定。
2.合格的供应商
2.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
2.2符合本磋商文件规定的资格资质要求,并按照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3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个人的两个以及两个以上法人,母公司、全资子公司以及其控股公司或者存在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都不得在同一包或者未划分包的同一招标项目同时投标;
2.4磋商文件中带“★”条款为实质性条款,供应商必须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做出实质性响应,否则响应无效。
2.5供应商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地与采购人为本次采购的服务进行设计、编制规范和其他文件所委托的咨询公司或者其附属机构有任何关联。
2.6供应商提供的证明材料内容必须真实可靠。
符合上述条件的供应商即为合格供应商,具有参与竞争性磋商的资格。
3.保密
参与竞争性磋商活动的当事人应对磋商文件和响应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违者应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4.语言文字、计量单位、时间单位、投标有效期以及投标费用
4.1语言文字
除专用术语外,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语言均使用简体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如供应商提交的支持文件和印刷的文献使用另一种语言,应附有相应内容的中文翻译本,在解释响应文件时以中文翻译本为准。
4.2计量单位
除磋商文件另有规定外,计量均应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所有报价一律使用人民币,货币单位为“元”。
4.3时间单位
除磋商文件中另有规定外,磋商文件所使用的时间单位“天”、“日”均指日历天,时、分均为北京时间。
4.4投标有效期
4.4.1在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响应文件以及其补充、承诺等部分均保持有效。
4.4.2在磋商文件规定的响应文件有效期满之前,如果出现特殊情况,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在投标有效期内要求供应商延长有效期,要求与答复均以书面通知为准并作为磋商文件和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拒绝延长响应文件有效期的,其投标失效;同意上述要求的,既不能要求也不允许其修改响应文件。
4.5投标费用
供应商应自行承担其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所有费用。
5.踏勘现场
5.1磋商文件规定组织踏勘现场的,采购人必须按照规定时间、地点组织供应商踏勘项目现场,以获取有关编制响应文件和签署合同所涉及现场的资料。供应商承担踏勘现场所发生的自身费用。
5.2采购人向供应商提供的有关现场的资料和数据,是采购人现有的能使供应商利用的资料,采购人对供应商由此而做出的推论、理解和结论概不负责。
5.3供应商经过采购人允许,可以进入项目现场踏勘,但不得因此使采购人承担有关责任和蒙受损失。供应商应对踏勘现场而造成的死亡、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损害以及其它任何损失、损害和引起的费用和开支承担责任。
6.询问
6.1供应商对磋商文件、踏勘现场有疑问或者询问,需采购人解答或者答疑时,应于磋商文件发售截止次日17时前,以加盖供应商单位公章的书面文件提出,采用信函、传真或者直接送达的形式通知采购代理机构,同时将电子版文件以电子邮件的形式发送至qdgulili@163.com。采购人将对供应商提出的所有疑问或者询问进行综合答复,解答或者答疑内容应在磋商文件规定范围内,不得对磋商文件实质性条款进行改动,并形成书面文件统一发给所有磋商文件收受人(答疑内容是竞争性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因其他紧急情况影响本项目正常招标活动的,招标采购单位将于截止日期5天前书面通知所有已报名的供应商)。
6.2供应商不在规定时间提出疑问或者询问,视为认同磋商文件以及答疑文件内的所有要求,供应商不按照磋商文件、解答或者答疑要求投标的,后果自负。
6.3供应商对招标投标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可以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询问;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及时作出答复,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6.4询问及答复既可以采取书面形式,也可以采取电话、面谈等口头方式。
7.偏离
采购人允许响应文件偏离磋商文件某些非实质性要求的,偏离应当符合磋商文件规定的偏离范围和幅度。
8.履约担保
8.1在签订合同前,成交供应商应按照有关规定或者事先经过采购人书面认可的履约担保要求向采购人提交履约担保。除另有规定外,履约担保金额不超过成交合同金额的10%。
8.2成交供应商未按照要求提交履约担保的,视为放弃成交,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采购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的,成交供应商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9.采购代理服务费(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0.磋商文件
10.1磋商文件的组成
10.1.1磋商文件是用以阐明所需服务、招标程序和合同格式的规范性文件。磋商文件主要由以下部分组成:
10.1.1.1磋商公告;
10.1.1.2供应商须知;
10.1.1.3磋商文件内容及要求;
10.1.1.4响应报价、响应文件编制;
10.1.1.5供应商应当提交的资格、资信证明文件;
10.1.1.6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以及地点;
10.1.1.7评标、磋商、成交以及废标;
10.1.1.8签订合同、合同主要条款;
10.1.1.9纪律和监督;
10.1.1.10项目需求以及技术要求;
10.1.1.11评标办法;
10.1.1.12磋商文件格式。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对磋商文件所作的答疑、澄清或者修改后作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
10.1.2根据本章第10.2款对磋商文件所作的澄清和修改,构成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
10.1.3除非有特殊要求,磋商文件不单独提供项目所在地的自然环境、气候条件、公用设施等情况,供应商被视为熟悉上述与履行合同有关的一切情况。
10.2磋商文件的澄清和修改
10.2.1采购人对已发出的磋商文件进行必要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5日前在中国政府采购网上发布更正公告,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磋商文件收受人,但不指明澄清问题的来源。如果澄清或者修改磋商文件的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5日,采购人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具体时间将在更正公告中予以明确。
10.2.2供应商应仔细检查磋商文件是否齐全。如有残缺、遗漏或者不清楚的,应在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以加盖供应商单位公章的书面文件提出,采用信函、传真或者直接送达的形式通知采购代理机构,同时将电子版文件以电子邮件的形式发送至采购代理机构的电子信箱,否则,由此引起的损失由供应商自负。同时,供应商有义务对磋商文件的准确性进行复核,如发现有任何错误(打印的错误、逻辑的错误)或者前后矛盾的,应在规定提交答疑的时间内提交给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否则,供应商应无条件接受磋商文件所有条款。
10.2.3供应商认为磋商文件存在歧视性条款或者不合理要求等需要澄清的,应在规定时间内一次性全部提出。在规定时间未一次性提出或者对已澄清的条款再提异议者,即视为同意和接受相关条款。
10.2.4从更正公告发布时间开始,供应商应在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下载或者从网上直接打印公告,加盖供应商单位公章以及确认日期,采用信函、传真或者直接送达的形式通知采购代理机构。否则,即视为同意和接受该公告内容。
10.3延长投标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
采购人可以视采购具体情况,延长投标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但至少应当在磋商文件要求提交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3日前,在中国政府采购网上发布更正公告,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磋商文件收受人。
11.响应文件的组成
11.1供应商应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以及格式编制响应文件,并保证其真实性、准确性以及完整性,并按照磋商文件要求提交全部资料并做出实质性响应。
11.2响应文件由商务文件、技术文件、资格、资信等证明文件以及电子版响应文件组成:
11.3商务文件
11.3.1投标函;
11.3.2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11.3.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11.3.4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11.3.5投标报价:
(1)报价一览表。
(2)报价需要说明的其他文件、材料。供应商认为需要对《报价一览表》中有关报价进一步说明或者证明其报价的文件和材料等。
11.3.6企业经营信誉及风险控制承诺书
11.3.7资信以及商务响应表;
11.3.8磋商文件商务评标办法中要求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
11.3.9供应商认为应介绍或者提交的资料和文件。
11.4技术文件
11.4.1对本项目服务总体要求的理解;
11.4.2服务方案;
11.4.3应急服务措施;
11.4.4服务响应表;
11.4.5项目实施人员(主要从业人员及其技术资格)一览表;
11.4.6磋商文件要求或者供应商认为其它应介绍或者提交的资料和文件。
11.4.7证明服务的合格性和符合磋商文件规定的技术资料。
11.4.8证明服务与磋商文件要求相一致的文件可以是文字资料、图纸和数据,主要包括内容:
(1)服务主要内容、指标要求;
(2)保证在服务期内正常、连续使用所必须的备品备件和专用工具清单;
(3)对照磋商文件服务要求,逐条说明所提供服务是否做出了实质性响应,并按照磋商文件中服务响应表和资信以及商务响应表如实填写具体响应的参数以及要求。采购人只接受相同或者优于技术、商务条款中所规定的要求以及标准。供应商若采用欺骗手段提报虚假资料和承诺的,一经发现,其投标无效,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4)供应商在详细阐述服务主要内容、指标要求时,应注意磋商文件第四章“采购需求”中的规定以及要求。
(5)供应商必须对所提供的服务等知识产权方面的一切产权关系负全部责任,由此而引起的法律纠纷以及费用供应商须全部承担。
11.5资格、资信等证明文件及电子版响应文件
11.5.1资格、资信等证明文件详见磋商文件第三章“供应商需提交的资格、资信等证明文件”的要求。
11.5.2电子版响应文件内容为技术文件、商务文件要求的内容。
11.5.3电子版响应文件作为响应文件的一部分,均不退回。
12.投标报价
12.1投标报价的范围:银行机构提供协定存款利率,利率水平应符合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有关规定。
12.3投标报价的次数: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2.4供应商不得以任何方式或者方法提供投标以外的任何附赠条款。
12.5供应商应按照磋商文件中要求的内容填写报价,并由法定代表人或者被授权代表签署。
12.6供应商须按照附件格式表中的各单项明细逐项填写,以方便磋商小组对各响应文件进行比较。
12.8唱标时,采购代理机构只对按照磋商文件要求编制的投标报价进行唱标。
13.响应文件格式以及编制要求
13.1响应文件应按所投包分别进行编制。
13.2响应文件编制装订: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3.3响应文件签署和盖章: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3.4供应商可对服务现场以及其范围环境进行考察,以获取有关编制响应文件和签署实施合同所需的各项资料,供应商应承担现场考察的费用、责任和风险。
13.5供应商编制响应文件时,应当如实在服务响应表和资信以及商务响应表中填写响应情况。
13.6响应文件份数及要求: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4.响应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5.响应文件的递交
15.1供应商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响应文件。
15.2供应商递交响应文件的时间、地点和要求: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5.3供应商有下列情况之一,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拒绝接收供应商的响应文件:
15.3.1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
15.3.2响应文件未按磋商文件要求密封的。
15.4除供应商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不论招标过程和结果如何,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均不退还。
16.响应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16.1供应商在磋商文件要求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替代或者撤回已提交的响应文件,并书面形式通知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补充、修改的内容为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
16.2供应商对响应文件的补充、修改,应按照本磋商文件有关规定进行编制、密封、标记、盖章和递交,并在响应文件密封袋上,清楚标明“修改响应文件”或者“撤回投标”字样。
16.3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到磋商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终止之前,供应商不得补充、修改、替代或者撤回其响应文件。
第七章 开标、评标、定标
1.开标程序
1.1宣布开标纪律;
1.2宣布主持人、唱标人、记录人等有关人员姓名;
1.3公布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名称及签到顺序;
1.4供应商相互检查响应文件密封情况,并签字确认;
1.5开启响应文件,按照签到顺序公布供应商名称、投标报价等内容,并记录在案;
1.6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者被授权代表)、采购人代表、记录人等有关人员在开标记录上签字确认;
1.7开标结束。
2.开标
2.1开标应当在磋商文件确定的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采购代理机构按照本磋商文件规定的时间和地点组织召开开标会议。届时请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者被授权代表参加,参加开标会议的代表应签名报到。
递交响应文件时:法定代表人参加投标的,应出示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原件和本人身份证原件;被授权代表参加投标的,应出示授权委托书原件和本人身份证原件以证明其出席。否则,代理机构对递交的响应文件将不予接收。
2.2检查响应文件密封情况,由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者被授权代表互相检查各供应商响应文件的密封情况,并请各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者被授权代表签字确认。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者被授权代表认为某个或者某些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密封不符合规定的,应当面提出,采购代理机构现场记录,相关各方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者被授权代表签字确认无异议后,由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开启符合密封规定的响应文件。
若相关各方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者被授权代表签字确认有异议的,报现场监督人员和磋商小组处理,在处理决定未作出之前有异议各方的响应文件均不得开启;处理决定认为响应文件符合或者不符合规定的,各方均应签字确认,拒绝签字的不影响处理决定的执行;处理决定认为响应文件不符合规定的,按照投标无效处理。处理决定公布后,由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开启符合密封规定的响应文件。
按照上述规定开启响应文件后,供应商再对响应文件的密封情况提出异议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不予受理。
2.3由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唱标。
唱标人当众宣读供应商名称、投标报价、磋商文件允许提供的备选投标方案和响应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并不得拒绝任何符合要求的投标报价。供应商若有报价和优惠未被唱出,应在开标时及时声明或者提出,否则采购代理机构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2.4开标和唱标由采购代理机构指定专人负责,开标记录由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者被授权代表、采购人代表、记录人等有关人员签字确认,采购代理机构负责存档备查。
2.5供应商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以书面形式提出,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场给予答复,并制作记录,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者被授权代表、采购人代表、采购代理机构(包括公证机构人员)签字确认。
3.磋商小组
3.1磋商小组的组成
采购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及有关规定组建磋商小组。评标由依法组建的磋商小组负责。磋商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评标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三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评审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3.2评审专家的抽取
3.2.1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4]214号)第十四条规定: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的政府采购项目,评审专家应当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内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随机抽取。符合本办法第三条第四项规定情形的项目,以及情况特殊、通过随机方式难以确定合适的评审专家的项目,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可以自行选定评审专家。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采购项目,评审专家中应当包含1名法律专家。
3.2.2参加评审专家抽取的有关人员对被抽取的专家的姓名、单位和联系方式等内容负有保密的义务。磋商小组成员的名单在评审结果确定前必须严格保密。
3.3磋商小组成员不得参加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评审活动,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已经进入的必须更换。
3.4磋商小组负责对各响应文件进行评审、评定,并按本磋商文件的规定确定成交供应商或者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
3.5磋商小组具有依据磋商文件进行独立评审的权力,且不受外界任何因素的干扰。磋商小组成员必须独立、负责地提出评审意见,并对自己的评审意见承担责任。对评审结果有不同意见的评审专家应当以书面形式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评审报告应当注明不同意见。评审专家拒绝评审或者拒绝在评审报告上签字并且又不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审结果。
3.6磋商小组的职责:
3.6.1审查响应文件是否符合磋商文件要求,进行资格性审查和符合性审查,并做出评价;
3.6.2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有关事项做出解释或者澄清;
3.6.3按采购文件的规定与供应商进行磋商;
3.6.4经磋商确定最终采购需求和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后,由磋商小组采用综合评分法对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进行综合评分。
3.6.5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名单,或者受采购人委托按照事先确定的办法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
3.6.6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有关部门报告非法干预评标工作的行为。
3.7磋商小组的义务:
3.7.1遵纪守法,客观、公正、廉洁地履行职责;
3.7.2提出真实、可靠的评审意见;
3.7.3严格遵守评标纪律,不得向外界泄露评标情况;
3.7.4发现供应商在招投标活动中有不正当竞争或者恶意串通等违规行为,应及时向监督部门报告并加以制止;
3.7.5按照磋商文件规定的评标方法和评标标准进行评标,对评标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3.7.6编写评标报告;
3.7.7配合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答复供应商提出的质疑;
3.7.8对评标过程和结果,以及采购人、供应商的商业秘密保密;
3.7.9配合监管部门处理投诉;
3.8磋商小组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3.8.1供应商或者供应商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3.8.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3.8.3与供应商有经济利益关系;
3.8.4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系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的;
3.8.5与供应商有其他利害关系。
4.评标程序
4.1宣布评审纪律以及回避提示;
4.2组织推荐磋商小组组长;
4.3资格性审查;
4.4符合性审查;
4.5技术评审;
4.6澄清有关问题;
4.7比较与评价、磋商;
4.8供应商提交最后报价;
4.9磋商小组进行综合评价;
4.10确定成交供应商;
4.11编写评审报告;
4.12宣布评审结果。
5.评审
5.1资格性审查
5.1.1磋商小组依据法律法规和磋商文件的规定,对响应文件中的资格证明等进行审查,以确定供应商是否具备投标资格。
5.2符合性审查
磋商小组依据磋商文件的规定,从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对磋商文件的响应程度进行审查,以确定是否对磋商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作出响应。
5.3在资格性和符合性审查同时,对属于不合格供应商或者投标无效的供应商,磋商小组必须提出不合格或者投标无效的事实依据,并出具不合格或者投标无效说明,供应商签字确认。供应商签字确认后磋商小组全体成员签字。供应商拒绝签字确认的不影响磋商小组做出的不合格或无效投标裁定。
5.4技术评审和商务评审、磋商报价
5.4.1按照磋商文件要求,审查供应商所投服务的要求等技术要求和参数,并记录实质性响应、技术偏离等事项,进行技术部分的符合性审查。
5.4.2按照磋商文件要求,审查供应商业绩等进行商务部分评审,并记录相关事项。
5.4.3磋商小组将视情况与通过资格审查的供应商进行磋商。在磋商中,磋商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与磋商有关的其他供应商的技术资料、价格和其他信息。磋商文件有实质性变动的(仅包括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磋商小组将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
5.4.4磋商文件能够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不得少于2家。
5.4.5财库〔2015〕124号《财政部关于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采用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采购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含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社会资本)只有2家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可以继续进行。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社会资本)只有1家的,采购人(项目实施机构)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终止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5.4.6磋商文件不能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需经磋商由供应商提供最终设计方案或解决方案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推荐2家以上供应商的设计方案或者解决方案,并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
5.4.7本项目磋商实行二轮报价法,第二轮报价为最终报价。参与磋商的供应商第一轮报价即为响应报价,在服务范围不变的情况下,因本项目投标报价是报银行协定存款利率,供应商后一轮报价不得低于其前一轮报价。否则磋商小组有权据此确定为无效报价,参与磋商的供应商少于两家的予以废标。
5.5打分
评审委员会按照评标办法进行综合打分;由磋商小组成员各自独立打分,按照本磋商文件规定的评标办法进行逐项打分,对客观评分项的评分应当一致,对需要借助专业知识评判的主观评分项应当严格按照评分标准公正评分,打分结束,磋商小组成员签字确认。
6.澄清有关问题
6.1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磋商小组应以书面形式要求供应商做出必要的澄清、承诺、说明或者纠正。供应商的澄清、承诺、说明或者纠正应采取书面形式,由法定代表人或者被授权代表签字,并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6.2磋商小组判断响应文件的响应性仅基于响应文件本身而不靠外部因素。未响应实质性条款的,磋商小组有权确定其投标无效,供应商不能通过修正、撤销或者澄清不符之处而使其投标成为实质性响应的投标。
6.3磋商小组可以允许供应商修改或者澄清其响应文件中不构成实质偏离的、微小的、非正规的不一致或者不规则的地方。
7.磋商与成交
7.1磋商程序
7.1.1磋商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并给予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平等的磋商机会。
7.1.2供应商应当按照磋商文件的变动情况和磋商小组的要求重新提交响应文件,并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由授权代表签字的,应当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并附身份证明。
7.2供应商提交最后报价
7.2.1磋商文件能够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不得少于2家。
7.2.2磋商文件不能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需经磋商由供应商提供最终设计方案或解决方案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推荐2家以上供应商的设计方案或者解决方案,并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
7.3综合评分
经磋商确定最终采购需求和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后,最后报价将作为供应商响应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由磋商小组采用综合评分法对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进行综合评分。
综合评分法,是指响应文件满足磋商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成交候选供应商的评审方法。
7.4成交
7.4.1采购人授权磋商小组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
7.4.2本次采购采用综合评分法。
7.4.3确定成交人或成交候选人时,按照磋商小组评审后综合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综合得分相同的,响应报价高的供应商成交;综合得分且响应报价相同的,技术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成交;仍相同的,由磋商小组投票,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确定成交人。
7.4.4对于可以投多个包,但只能成交1个包的项目,若某供应商2个及2个以上包的综合得分排名均第一的,由供应商自行选择其中1个包成交;该供应商不再参与其他包的综合得分排名,剩余包其他供应商的综合得分排名依次递进,按新的排名和前述规定确定成交人,以此类推。
根据前项规定,导致参与综合得分排名的供应商少于2家时,评委会认为不足以构成竞争的有权对该包予以废标。
7.4.5按照有关规定成交人因不可抗力或者自身原因不能履行政府采购合同的,报经同级财经部门同意后,可顺延排序第二的供应商成交;或者报同级财经部门同意后,做废标处理,由采购人依法重新组织招标。
7.4.6评审完成后,磋商小组参与并审定评审报告,采购代理机构向所有供应商宣布评审结果。
8.成交公告以及成交通知书
8.1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成交供应商确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发出成交通知书,并在中国政府采购网上公告中标结果(公告期限为1个工作日)。
8.2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不按照规定发布成交公告或者发布成交公告后不签发成交通知书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给成交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8.3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成交人都具有法律效力。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成交结果的,或者成交人放弃中标,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9.投标无效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无效:
9.1投标报价高于采购预算的;
9.2对“★”条款未做出实质性响应或者发生重大偏离的;
9.3对允许偏离的非实质性条款,偏离磋商文件规定的偏离范围和幅度的;
9.4不按照磋商文件规定报价、没有分项报价、拒绝报价、有多个报价(磋商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有选择性报价、附有条件的报价或者拒绝修正报价的;
9.5响应文件正副本未区分或者内容严重不一致的;
9.6投标有效期不满足磋商文件要求的;
9.7投标超出营业执照经营范围的;
9.8磋商小组2/3及以上成员认定投标方案技术含量低、不符合磋商文件要求的;
9.9磋商小组判定供应商涂改证明材料或者提供虚假材料和承诺的;
9.10未按磋商文件规定编制、签署、盖章、装订和密封响应文件的;
9.11磋商文件第三章第1条规定供应商必须提交的资格、资信等证明文件未提交、提交不齐全或者复印件未装订于响应文件中的;
9.12资格、资信等证明文件可以为复印件的,复印件未加盖单位公章的;
9.13不符合法律、法规和磋商文件中规定的其他要求的。
对投标无效的认定,必须经磋商小组集体做出决定并出具投标无效的事实依据,由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者被授权代表签字确认,拒绝签字的,不影响磋商小组做出的决定。
10.废标
10.1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
10.1.1在投标截止时间结束后参加投标的供应商不足3家;
10.1.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10.1.3供应商的报价均超过采购预算的;
10.1.4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10.1.5法律、法规以及磋商文件规定的其他废标情形。
10.2废标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将废标理由通知所有供应商。
11.特殊情况处置程序
11.1磋商小组成员的更换
11.1.1磋商小组应当执行连续评标的原则,按照磋商文件规定的程序、内容、方法、标准完成全部评标工作。出现评审专家临时缺席、回避等情形导致评审现场专家数量不符合法定标准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要按照有关程序及时补抽专家,继续组织评审。如无法及时补齐专家,则要立即停止评审工作,封存磋商文件和所有响应文件,择期重新组建磋商小组进行评审。
11.1.2退出磋商小组的成员,其已完成的评审行为无效。由采购人向监督人员提出更换磋商小组成员意见并获准后,根据本磋商文件规定的磋商小组成员产生方式另行确定替代者进行评标。
11.2记名投票
在评标过程中,磋商小组发生分歧或者评审结论有异议需表决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由磋商小组全体成员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11.3延期开标
因特殊情况需要推迟开标时间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必须提前报监督部门审批,经批准后按规定提前告知所有参加投标的供应商,否则必须按时开标。
12.违法违规情形
12.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供应商相互串通投标:
12.1.1供应商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12.1.2供应商之间约定中标人;
12.1.3供应商之间约定部分供应商放弃投标或者中标;
12.1.4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供应商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
12.1.5供应商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供应商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
12.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供应商相互串通投标,磋商小组应当出具违法违规认定意见并作投标无效处理:
12.2.1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12.2.2不同供应商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12.2.3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
12.2.4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12.2.5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相互混装;
12.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采购人与供应商串通投标:
12.3.1采购人在开标前开启响应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供应商;
12.3.2采购人直接或者间接向供应商泄露标底、磋商小组成员等信息;
12.3.3采购人明示或者暗示供应商压低或者抬高投标报价;
12.3.4采购人授意供应商撤换、修改响应文件;
12.3.5采购人明示或者暗示供应商为特定供应商中标提供方便;
12.3.6采购人与供应商为谋求特定供应商中标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为。
在开标、评标过程中发现以上违法违规情形的,首先由磋商小组作出认定,对认定确有以上违法违规情形的供应商,按无效投标处理,再进入正常评标程序。
13.违规处理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青岛市政府采购活动:
13.1提供虚假投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
13.2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
13.3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13.4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13.5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的;
13.6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13.7一年内累计三次以上投诉均查无实据,并带有明显故意行为的;
13.8捏造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投诉材料的;
13.9不按照规定程序以及正常途径质疑、投诉,采用匿名信、匿名电话、发短信息等手段,威胁、恫吓、辱骂、恶意中伤其他相关当事人的;
13.10法律、法规和磋商文件中规定的其他情形。
14.关于中标人瑕疵滞后发现的处理规则
14.1无论基于何种原因,本应作无效、废标处理的情形即便未被及时发现而使该供应商进入初审、详细评审或者其它后续程序,包括已经签约的情形,一旦在任何时间被发现存在上述情形,磋商小组均有权随时视情形决定是否取消该供应商的此前评议结果,或者随时视情形决定该投标无效,并有权决定采取相应的补救、纠正措施;若通过补救、纠正措施能够满足磋商文件或者采购人要求,磋商小组可以维持既定结果并要求中标人出具补救、纠正措施等承诺,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由中标人承担;若通过补救、纠正措施仍不能够满足磋商文件或者采购人要求,磋商小组应出具取消该供应商的此前评议结果的复审结论,并予以废标,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均由中标人承担。
磋商小组认定中标人投标无效、废标或者中标人的此前评议结果被取消的,磋商文件规定由磋商小组直接确定中标人的,应予以废标,由采购人依法重新组织招标;磋商文件规定由磋商小组推荐中标候选人的,由采购人从推荐中标候选人名单中按顺序重新确定中标人,但应符合本章第7.7款规定。出现上述情形的一切损失均由取消中标资格的供应商承担。
14.2若已经超过质疑期限而没有被发现,签署了相关的合同之后才发现存在上述情形,经磋商小组再行审查认为其在技术、必要资质等方面并不存在问题而仅属于商务方面存在瑕疵的问题,若取消该供应商的此前评议结果或者采取类似的处理措施将对本次招标采购更为不利的情形(包括:予以无效投标、废标或者采取类似的处理措施将使本次招标采购成本大幅上升、延误期限以至可能给采购人造成较大损失的),维持中标结果的,采购人必须出具维持中标结果以及是否要求提供特别担保金的书面意见,磋商小组可以维持既定结果并要求中标人出具提供特别担保金承诺,以承担可能产生的赔偿责任;若中标人拒绝提供特别担保金、实际提供的担保金额不足或者采购人不同意维持中标结果的,磋商小组应当决定取消中标人的此前评议结果或者采取类似的处理措施,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均由中标人承担。
第八章 纪律要求
1.对采购人的纪律要求
采购人不得泄漏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供应商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2.对供应商的纪律要求
供应商不得互相串通或者与采购人串通投标,不得向采购人或者磋商小组成员行贿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供应商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标工作。
3.对磋商小组成员的纪律要求
磋商小组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露对响应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磋商小组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超出本磋商文件有关规定的评审因素和评标标准进行评标。
4.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
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露对响应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
第九章 签订合同、合同主要条款
1.签订合同
1.1采购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磋商文件和中标人响应文件的约定,与中标人签订书面合同。所签订合同不得对磋商文件和中标人响应文件作实质性修改。
1.2签订的合同原则以本章第4条的规定为基础,并根据评标、答疑情况进行修改补充,但该款并不限制采购人以其他方式签订合同的权利。采购人不得向中标人提出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不得与中标人私下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
1.3磋商文件、响应文件、书面承诺和中标通知书均作为经济合同的一部分,且具有法律效力。中标人应严格履行经济合同所规定的各项义务和责任,否则将依法处理。
1.4有关法规或者磋商文件明确不允许分包方式履行合同的,中标人不得分包履行合同,否则将依法承担法律责任。磋商文件明确允许分包方式履行合同的,按照磋商文件相关规定执行。
当中标人放弃中标结果或者因被质疑、投诉,经查属实或者因不可抗力而不能履行合同的,采购人可从推荐中标候选人名单中按顺序重新确定中标人,但应符合相关规定;否则采购人应重新组织招标。
1.5采购人应当自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采购合同副本报同级财政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1.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后生效的合同,依照其规定。
2、合同主要条款
2.1服务范围及内容
2.2服务期限及地点、方式
2.3服务标准
2.4双方责任
2.5违约责任
2.6合同争议及解决方法
2.7保密约定
2.8其他约定
协议内容由账户开立主体和最终确定的账户开立银行协商签订。
第十章响应文件格式
【正(副)本】
响应文件
包:第包
商务部分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投标单位全称(盖公章):
二〇年月日
商务文件目录
1、投标函(见附件1);
2、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见附件2);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见附件3);
4、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见附件4);
5、报价一览表(见附件5);
6、相关指标证明材料(见附件6);
7、营业执照、资格资质证明材料复印件;
8、银行机构情况介绍;
9、企业经营信誉及风险控制承诺书(见附件7)
10、资信以及商务响应表(见附件8);
17、磋商文件商务评标办法中要求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
18、磋商文件其它规定或者银行机构认为应介绍或者提交的资料、文件和说明。
附件1:
投标函
(采购代理机构):
(银行机构名称)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合法企业,经营地址。
我(姓名)系(银行机构名称)的法定代表人,我方愿意参加贵方组织的(招标项目名称)(编号为)的投标,为此,我方就本次投标有关事项郑重声明如下:
1、我方已详细审查全部磋商文件,同意磋商文件的各项要求。
2、我方向贵方提交的所有响应文件、资料都是准确的和真实的。
3、若中标,我方将按照磋商文件规定履行合同责任和义务。
4、我方不是采购人的附属机构;在获知本项目采购信息后,与采购人聘请的为此项目提供咨询服务的公司以及其附属机构没有任何联系。
5、响应文件自开标日起有效期为90日历日。
6.以上事项如有虚假或者隐瞒,我方愿意承担一切后果。
银行机构全称(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日期:
附件2:
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我方在参加(项目名称)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我方被公开披露或查处的违法违规行为有:,但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重大违法记录指供应商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等行政处罚)。
银行机构:(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日 期:年月日
备注:银行机构没有被公开披露或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的,注明“无”即可。
附件3: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银行机构名称:
单位性质:
地址:
成立时间:年月日
经营期限:
姓名: 性别: 年龄:职务:
系(供应商名称)的法定代表人。
特此证明。
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银行机构:(公章)
年月 日
附件4: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采购代理机构):
我(姓名)系(银行机构名称)法定代表人,现授权委托我公司的(姓名、职务或者职称)为我公司本次项目的授权代表,代表我方办理本次投标、签约等相关事宜,签署全部有关的文件、协议、合同并具有法律效力。
在我方未发出撤销授权委托书的书面通知以前,本授权委托书一直有效。被授权人签署的所有文件(在授权书有效期内签署的)不因授权撤销而失效。
被授权代表无权转让委托权。特此授权。
本授权委托书于年月日签字生效,特此声明。
(附法人代表身份证以及被授权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被授权代表姓名:性别:年龄:
单位:部门:职务:
银行机构(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日期:年月日
附件5:
报价一览表
序号 | 服务内容 | 利率 (%) | 备注 (取费依据、收费标准等) |
1 | 银行协定存款 | ||
总计 | 大写: | ||
小写: |
注:
银行机构名称(盖公章):
银行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被授权代表:(签字)
时间:年月日
附件6:
相关指标证明材料
指 标 名 称 | 数 额 | 备 注 |
资本充足率(%) | 参与竞争的银行机构总行2020年末数据。 | |
不良贷款率(%) | 参与竞争的银行机构总行2020年末数据。 | |
拨备覆盖率(%) | 参与竞争的银行机构总行2020年末数据。 | |
流动性比率(%) | 参与竞争的银行机构总行2020年末数据。 | |
对本地税收贡献(万元) | 参与竞争的银行机构在青岛市范围内2020年度实际缴纳地方级税收情况。 |
备注:
1、各银行机构提供资本充足率、不良贷款率、拨备覆盖率,需提供总行2020年度
年报等证明材料,并加盖公章。
银行机构名称(盖公章):
银行机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被授权代表:(签字)
时间:20年月日
附件:7
企业经营信誉及风险控制承诺书
根据竞争性磋商文件的相关规定,(银行机构名称)特向你方郑重承诺:本机构依法开展经营活动,近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财务及其他部门负责人、从业人员在近3年内无重大违反金融财经法律法规的行为。本机构内部管理规范、内控制度健全、具有严格的操作规程和措施,具有良好的经营信誉、风险控制能力及履行协议的能力,近3年内未发生金融风险及重大违约事件。
特此承诺。
银行机构名称(公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代理人(签字):
20 年月日
附件8:
资信以及商务响应表
银行机构名称(公章):
项目 | 磋商文件要求 | 是否 响应 | 银行机构的承诺或说明 |
服务保障要求 | |||
…… | |||
质量管理、企业信用要求 | |||
…… |
法定代表人或者被授权代表:(签字)日期:20年月日
【正(副)本】
响应文件
包:第包
技术部分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投标单位全称(盖公章):
二〇年月日
技术文件目录
1、对本项目服务总体要求的理解;
2、服务方案;
3、应急服务措施;
4、服务响应表(见附件9);
5、项目实施人员(主要从业人员及其技术资格)一览表(见附件10);
6、磋商文件要求或者供应商认为其它应介绍或者提交的资料和文件。
7、证明服务的合格性和符合磋商文件规定的技术资料。
8、供应商需要说明的其他文件和说明(格式自拟)。
附件9:
服务响应表
银行机构名称(公章):
序号 | 磋商文件要求 | 响应文件响应 | 偏离情况 |
注:
1、银行机构应根据磋商文件的服务要求,如实逐条一一对应填写响应情况,如有未响应服务要求,磋商小组有权视其为负偏离;
2、请供应商在“偏离情况”一栏详细描述存在正偏离或负偏离服务要求,并标明偏离情况;
3、磋商文件服务内容未做要求的,不视为正偏离。
法定代表人或者被授权代表:(签字)日期:
附件10:
项目实施人员(主要从业人员及其技术资格)一览表
银行机构名称(公章):
姓名 | 职务 | 专业技 术资格 | 证书 编号 | 参加本单位工作时间 | 劳动合 同编号 |
注:在填写时,如本表格不适合投标单位的实际情况,可根据本表格式自行划表填写,后附相关人员证书复印件及社保证明材料复印件。
法定代表人或者被授权代表:(签字)日期:
附件11:
响应文件包装袋密封件正面和封口格式
响应文件包装袋密封件正面格式
收件人: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包:第包 响应文件部分 供应商名称: 供应商地址: 邮政编码: 20 年月日 加盖供应商公章(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者被授权代表签字) |
响应文件封口格式
请勿在20 年月日时之前启封 加盖供应商公章(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者被授权代表签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