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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深化环境资源案件“三合一”集中审理工作的意见

2022年11月01日
作者: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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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关于深化环境资源案件“三合一”

  集中审理工作的意见

  

  各区、市人民法院: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工作部署和省法院《关于深化环境资源案件“三合一”集中审理工作的通知》文件精神,结合我市环境资源审判工作实际,现制定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山东重要讲话精神、重要指示要求,全面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按照第三次全国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工作会议工作部署和省法院《通知》要求,深入推进我市法院环境资源案件“三合一”集中审理机制改革,提升环境资源审判专业化水平,公正高效审理环境资源案件,切实发挥环境资源审判职能作用,为推动全市经济高质量发展、建设美丽青岛提供坚强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

  二、明确全市法院环境资源审判集中管辖范围

  根据省法院关于环境资源案件集中审理范围的要求,结合我市法院审判实际,确定以下案件由全市两级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或者负责环境资源审判的机构进行集中审理:

  (一)环境资源刑事案件(共4类28个罪名)

  1.环境污染类:污染环境罪;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走私废物罪。

  2.生态保护类: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陆生野生动物罪;非法狩猎罪;非法引进、释放、丢弃外来入侵物种罪;破坏自然保护地罪。

  3.资源开发类:非法占用农用地罪;非法采矿罪;破坏性采矿罪;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盗伐林木罪;滥伐林木罪;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罪;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非法批准征收、征用、占用土地罪;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

  4.其他类: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涉环境保护行政机关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罪;环境监管失职罪;涉及环境保护的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

  (二)环境资源民事案件(共4类50个三级案由)

  1.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类:环境污染责任纠纷(大气污染责任纠纷、水污染责任纠纷、土壤污染责任纠纷、电子废物污染责任纠纷、固体废物污染责任纠纷、噪声污染责任纠纷、光污染责任纠纷、放射性污染责任纠纷);相邻关系纠纷(相邻通风纠纷、相邻采光、日照纠纷、相邻污染侵害纠纷);生态破坏责任纠纷;  高度危险责任纠纷(民用核设施损害责任纠纷;占用、使用高度危险物损害责任纠纷;遗失、抛弃高度危险物损害责任纠纷;非法占有高度危险物损害责任纠纷);

  2.资源开发利用类:探矿权纠纷;采矿权纠纷;取水权纠纷;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纠纷、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纠纷)、土地经营权纠纷、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纠纷(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纠纷、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合同纠纷、土地经营权入股合同纠纷、土地经营权抵押合同纠纷、土地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建设用地使用权合同纠纷(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探矿权转让合同纠纷;采矿权转让合同纠纷;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纠纷;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临时用地合同纠纷;供用电合同纠纷;供用水合同纠纷;供用气合同纠纷;供用热力合同纠纷;涉资源物权确认纠纷;涉资源返还原物纠纷;涉资源排除妨害纠纷;涉资源消除危险纠纷;涉资源修理、重做、更换纠纷;涉资源恢复原状纠纷;涉资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海域使用权纠纷;养殖权纠纷;捕捞权纠纷;涉资源抵押权纠纷;涉资源抵押合同纠纷;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林业承包合同纠纷;渔业承包合同纠纷;牧业承包合同纠纷;涉资源企业租赁经营合同纠纷;涉资源联营合同纠纷;涉资源股权转让纠纷。

  3.气候变化应对类,主要包括:节能减排相关合同纠纷;碳汇交易纠纷。

  4.环境治理与服务类,主要包括:环境治理合同纠纷;环境服务合同纠纷;用能权交易纠纷;用水权交易纠纷;排污权交易纠纷;碳排放权交易纠纷;绿色信贷纠纷。

  (三)环境资源行政案件(共6个案由)

  主要包括以政府及其生态环境、自然资源、林业、渔业、水利部门为被告,涉及环境资源保护的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不作为、行政复议和行政赔偿等案件。

  (四)消费者权益保护民事案件(共3个案由)

  主要包括:涉及消费者权益保护的产品责任纠纷,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和买卖合同纠纷中涉及欺诈或食品安全责任惩罚性赔偿的案件。

  此外,按照省法院文件精神,全市两级法院不再受理涉及环境资源的民事公益诉讼、行政公益诉讼,以及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不含司法确认)。

  三、强化环境资源“三合一”集中审判队伍和保障措施

  (一)明确审判机构。各区、市法院调整完善环境资源审判机构,争取编制设立环境资源审判庭,未能设立环境资源审判庭的,要明确一个业务庭或人民法庭对以上案件进行集中审理。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源地等重点生态环境区域内的环境资源案件,确定至少1处人民法庭集中审理。同时,考虑部分区、市法院辖区范围大,当事人往来诉讼不便等因素,农村土地类案件可根据实际情况,由所在辖区人民法庭专人审理,并将其纳入各院环境资源审判案件统计、调研及业务指导范围。

  (二)充实办案力量各区、市法院要充实办案力量,做好环资案件集中审理工作保障。在集中审理环境资源案件的业务庭或人民法庭配备专门从事刑事、民事、行政审判的员额法官,或者固定刑事审判、行政审判各一名法官与环境资源审判部门法官共同组成合议庭开展环境资源案件集中审理,从事环资审判工作的法官和司法辅助人员应当实行集中管理。

  (三)强化保障配合。各区、市法院立案部门要在案件标识、分案、诉调对接方面,政治部门要在机构调整、职能整合、人员调配方面,刑事、民事、行政审判和执行部门要在审判业务指导方面,审判管理部门要在典型案例培树方面,行政装备、信息技术部门要在装备、技术保障等方面给予支持和帮助,确保改革顺利进行。

  环境资源案件“三合一”集中审理是环境资源审判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省法院自2019年起多次下文要求全省法院加快环境资源案件“三合一”集中审理改革进程,各区、市法院要充分认识到该项工作的重要性,做好环境资源案件“三合一”集中审理的推进工作,确保2022年第一季度实现机构到位、人员到位、案件到位。各法院于3月20日前将集中审理环境资源案件的机构及人员名单报送中院,中院将于第一季度末对各区、市法院环境资源审判“三合一”集中审理改革推进情况进行总结通报。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2月14日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深化环境资源案件“三合一”集中审理工作的意见

来源:
2022年11月01日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关于深化环境资源案件“三合一”

  集中审理工作的意见

  

  各区、市人民法院: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工作部署和省法院《关于深化环境资源案件“三合一”集中审理工作的通知》文件精神,结合我市环境资源审判工作实际,现制定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山东重要讲话精神、重要指示要求,全面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按照第三次全国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工作会议工作部署和省法院《通知》要求,深入推进我市法院环境资源案件“三合一”集中审理机制改革,提升环境资源审判专业化水平,公正高效审理环境资源案件,切实发挥环境资源审判职能作用,为推动全市经济高质量发展、建设美丽青岛提供坚强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

  二、明确全市法院环境资源审判集中管辖范围

  根据省法院关于环境资源案件集中审理范围的要求,结合我市法院审判实际,确定以下案件由全市两级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或者负责环境资源审判的机构进行集中审理:

  (一)环境资源刑事案件(共4类28个罪名)

  1.环境污染类:污染环境罪;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走私废物罪。

  2.生态保护类: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陆生野生动物罪;非法狩猎罪;非法引进、释放、丢弃外来入侵物种罪;破坏自然保护地罪。

  3.资源开发类:非法占用农用地罪;非法采矿罪;破坏性采矿罪;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盗伐林木罪;滥伐林木罪;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罪;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非法批准征收、征用、占用土地罪;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

  4.其他类: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涉环境保护行政机关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罪;环境监管失职罪;涉及环境保护的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

  (二)环境资源民事案件(共4类50个三级案由)

  1.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类:环境污染责任纠纷(大气污染责任纠纷、水污染责任纠纷、土壤污染责任纠纷、电子废物污染责任纠纷、固体废物污染责任纠纷、噪声污染责任纠纷、光污染责任纠纷、放射性污染责任纠纷);相邻关系纠纷(相邻通风纠纷、相邻采光、日照纠纷、相邻污染侵害纠纷);生态破坏责任纠纷;  高度危险责任纠纷(民用核设施损害责任纠纷;占用、使用高度危险物损害责任纠纷;遗失、抛弃高度危险物损害责任纠纷;非法占有高度危险物损害责任纠纷);

  2.资源开发利用类:探矿权纠纷;采矿权纠纷;取水权纠纷;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纠纷、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纠纷)、土地经营权纠纷、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纠纷(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纠纷、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合同纠纷、土地经营权入股合同纠纷、土地经营权抵押合同纠纷、土地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建设用地使用权合同纠纷(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探矿权转让合同纠纷;采矿权转让合同纠纷;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纠纷;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临时用地合同纠纷;供用电合同纠纷;供用水合同纠纷;供用气合同纠纷;供用热力合同纠纷;涉资源物权确认纠纷;涉资源返还原物纠纷;涉资源排除妨害纠纷;涉资源消除危险纠纷;涉资源修理、重做、更换纠纷;涉资源恢复原状纠纷;涉资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海域使用权纠纷;养殖权纠纷;捕捞权纠纷;涉资源抵押权纠纷;涉资源抵押合同纠纷;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林业承包合同纠纷;渔业承包合同纠纷;牧业承包合同纠纷;涉资源企业租赁经营合同纠纷;涉资源联营合同纠纷;涉资源股权转让纠纷。

  3.气候变化应对类,主要包括:节能减排相关合同纠纷;碳汇交易纠纷。

  4.环境治理与服务类,主要包括:环境治理合同纠纷;环境服务合同纠纷;用能权交易纠纷;用水权交易纠纷;排污权交易纠纷;碳排放权交易纠纷;绿色信贷纠纷。

  (三)环境资源行政案件(共6个案由)

  主要包括以政府及其生态环境、自然资源、林业、渔业、水利部门为被告,涉及环境资源保护的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不作为、行政复议和行政赔偿等案件。

  (四)消费者权益保护民事案件(共3个案由)

  主要包括:涉及消费者权益保护的产品责任纠纷,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和买卖合同纠纷中涉及欺诈或食品安全责任惩罚性赔偿的案件。

  此外,按照省法院文件精神,全市两级法院不再受理涉及环境资源的民事公益诉讼、行政公益诉讼,以及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不含司法确认)。

  三、强化环境资源“三合一”集中审判队伍和保障措施

  (一)明确审判机构。各区、市法院调整完善环境资源审判机构,争取编制设立环境资源审判庭,未能设立环境资源审判庭的,要明确一个业务庭或人民法庭对以上案件进行集中审理。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源地等重点生态环境区域内的环境资源案件,确定至少1处人民法庭集中审理。同时,考虑部分区、市法院辖区范围大,当事人往来诉讼不便等因素,农村土地类案件可根据实际情况,由所在辖区人民法庭专人审理,并将其纳入各院环境资源审判案件统计、调研及业务指导范围。

  (二)充实办案力量各区、市法院要充实办案力量,做好环资案件集中审理工作保障。在集中审理环境资源案件的业务庭或人民法庭配备专门从事刑事、民事、行政审判的员额法官,或者固定刑事审判、行政审判各一名法官与环境资源审判部门法官共同组成合议庭开展环境资源案件集中审理,从事环资审判工作的法官和司法辅助人员应当实行集中管理。

  (三)强化保障配合。各区、市法院立案部门要在案件标识、分案、诉调对接方面,政治部门要在机构调整、职能整合、人员调配方面,刑事、民事、行政审判和执行部门要在审判业务指导方面,审判管理部门要在典型案例培树方面,行政装备、信息技术部门要在装备、技术保障等方面给予支持和帮助,确保改革顺利进行。

  环境资源案件“三合一”集中审理是环境资源审判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省法院自2019年起多次下文要求全省法院加快环境资源案件“三合一”集中审理改革进程,各区、市法院要充分认识到该项工作的重要性,做好环境资源案件“三合一”集中审理的推进工作,确保2022年第一季度实现机构到位、人员到位、案件到位。各法院于3月20日前将集中审理环境资源案件的机构及人员名单报送中院,中院将于第一季度末对各区、市法院环境资源审判“三合一”集中审理改革推进情况进行总结通报。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2月14日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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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深化环境资源案件“三合一”集中审理工作的意见

2022年11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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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深化环境资源案件“三合一”

  集中审理工作的意见

  

  各区、市人民法院: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工作部署和省法院《关于深化环境资源案件“三合一”集中审理工作的通知》文件精神,结合我市环境资源审判工作实际,现制定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山东重要讲话精神、重要指示要求,全面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按照第三次全国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工作会议工作部署和省法院《通知》要求,深入推进我市法院环境资源案件“三合一”集中审理机制改革,提升环境资源审判专业化水平,公正高效审理环境资源案件,切实发挥环境资源审判职能作用,为推动全市经济高质量发展、建设美丽青岛提供坚强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

  二、明确全市法院环境资源审判集中管辖范围

  根据省法院关于环境资源案件集中审理范围的要求,结合我市法院审判实际,确定以下案件由全市两级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或者负责环境资源审判的机构进行集中审理:

  (一)环境资源刑事案件(共4类28个罪名)

  1.环境污染类:污染环境罪;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走私废物罪。

  2.生态保护类: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陆生野生动物罪;非法狩猎罪;非法引进、释放、丢弃外来入侵物种罪;破坏自然保护地罪。

  3.资源开发类:非法占用农用地罪;非法采矿罪;破坏性采矿罪;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盗伐林木罪;滥伐林木罪;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罪;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非法批准征收、征用、占用土地罪;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

  4.其他类: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涉环境保护行政机关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罪;环境监管失职罪;涉及环境保护的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

  (二)环境资源民事案件(共4类50个三级案由)

  1.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类:环境污染责任纠纷(大气污染责任纠纷、水污染责任纠纷、土壤污染责任纠纷、电子废物污染责任纠纷、固体废物污染责任纠纷、噪声污染责任纠纷、光污染责任纠纷、放射性污染责任纠纷);相邻关系纠纷(相邻通风纠纷、相邻采光、日照纠纷、相邻污染侵害纠纷);生态破坏责任纠纷;  高度危险责任纠纷(民用核设施损害责任纠纷;占用、使用高度危险物损害责任纠纷;遗失、抛弃高度危险物损害责任纠纷;非法占有高度危险物损害责任纠纷);

  2.资源开发利用类:探矿权纠纷;采矿权纠纷;取水权纠纷;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纠纷、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纠纷)、土地经营权纠纷、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纠纷(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纠纷、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合同纠纷、土地经营权入股合同纠纷、土地经营权抵押合同纠纷、土地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建设用地使用权合同纠纷(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探矿权转让合同纠纷;采矿权转让合同纠纷;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纠纷;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临时用地合同纠纷;供用电合同纠纷;供用水合同纠纷;供用气合同纠纷;供用热力合同纠纷;涉资源物权确认纠纷;涉资源返还原物纠纷;涉资源排除妨害纠纷;涉资源消除危险纠纷;涉资源修理、重做、更换纠纷;涉资源恢复原状纠纷;涉资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海域使用权纠纷;养殖权纠纷;捕捞权纠纷;涉资源抵押权纠纷;涉资源抵押合同纠纷;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林业承包合同纠纷;渔业承包合同纠纷;牧业承包合同纠纷;涉资源企业租赁经营合同纠纷;涉资源联营合同纠纷;涉资源股权转让纠纷。

  3.气候变化应对类,主要包括:节能减排相关合同纠纷;碳汇交易纠纷。

  4.环境治理与服务类,主要包括:环境治理合同纠纷;环境服务合同纠纷;用能权交易纠纷;用水权交易纠纷;排污权交易纠纷;碳排放权交易纠纷;绿色信贷纠纷。

  (三)环境资源行政案件(共6个案由)

  主要包括以政府及其生态环境、自然资源、林业、渔业、水利部门为被告,涉及环境资源保护的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不作为、行政复议和行政赔偿等案件。

  (四)消费者权益保护民事案件(共3个案由)

  主要包括:涉及消费者权益保护的产品责任纠纷,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和买卖合同纠纷中涉及欺诈或食品安全责任惩罚性赔偿的案件。

  此外,按照省法院文件精神,全市两级法院不再受理涉及环境资源的民事公益诉讼、行政公益诉讼,以及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不含司法确认)。

  三、强化环境资源“三合一”集中审判队伍和保障措施

  (一)明确审判机构。各区、市法院调整完善环境资源审判机构,争取编制设立环境资源审判庭,未能设立环境资源审判庭的,要明确一个业务庭或人民法庭对以上案件进行集中审理。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源地等重点生态环境区域内的环境资源案件,确定至少1处人民法庭集中审理。同时,考虑部分区、市法院辖区范围大,当事人往来诉讼不便等因素,农村土地类案件可根据实际情况,由所在辖区人民法庭专人审理,并将其纳入各院环境资源审判案件统计、调研及业务指导范围。

  (二)充实办案力量各区、市法院要充实办案力量,做好环资案件集中审理工作保障。在集中审理环境资源案件的业务庭或人民法庭配备专门从事刑事、民事、行政审判的员额法官,或者固定刑事审判、行政审判各一名法官与环境资源审判部门法官共同组成合议庭开展环境资源案件集中审理,从事环资审判工作的法官和司法辅助人员应当实行集中管理。

  (三)强化保障配合。各区、市法院立案部门要在案件标识、分案、诉调对接方面,政治部门要在机构调整、职能整合、人员调配方面,刑事、民事、行政审判和执行部门要在审判业务指导方面,审判管理部门要在典型案例培树方面,行政装备、信息技术部门要在装备、技术保障等方面给予支持和帮助,确保改革顺利进行。

  环境资源案件“三合一”集中审理是环境资源审判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省法院自2019年起多次下文要求全省法院加快环境资源案件“三合一”集中审理改革进程,各区、市法院要充分认识到该项工作的重要性,做好环境资源案件“三合一”集中审理的推进工作,确保2022年第一季度实现机构到位、人员到位、案件到位。各法院于3月20日前将集中审理环境资源案件的机构及人员名单报送中院,中院将于第一季度末对各区、市法院环境资源审判“三合一”集中审理改革推进情况进行总结通报。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2月14日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深化环境资源案件“三合一”集中审理工作的意见

来源:
2022年11月01日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关于深化环境资源案件“三合一”

  集中审理工作的意见

  

  各区、市人民法院: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工作部署和省法院《关于深化环境资源案件“三合一”集中审理工作的通知》文件精神,结合我市环境资源审判工作实际,现制定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山东重要讲话精神、重要指示要求,全面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按照第三次全国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工作会议工作部署和省法院《通知》要求,深入推进我市法院环境资源案件“三合一”集中审理机制改革,提升环境资源审判专业化水平,公正高效审理环境资源案件,切实发挥环境资源审判职能作用,为推动全市经济高质量发展、建设美丽青岛提供坚强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

  二、明确全市法院环境资源审判集中管辖范围

  根据省法院关于环境资源案件集中审理范围的要求,结合我市法院审判实际,确定以下案件由全市两级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或者负责环境资源审判的机构进行集中审理:

  (一)环境资源刑事案件(共4类28个罪名)

  1.环境污染类:污染环境罪;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走私废物罪。

  2.生态保护类: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陆生野生动物罪;非法狩猎罪;非法引进、释放、丢弃外来入侵物种罪;破坏自然保护地罪。

  3.资源开发类:非法占用农用地罪;非法采矿罪;破坏性采矿罪;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盗伐林木罪;滥伐林木罪;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罪;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非法批准征收、征用、占用土地罪;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

  4.其他类: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涉环境保护行政机关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罪;环境监管失职罪;涉及环境保护的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

  (二)环境资源民事案件(共4类50个三级案由)

  1.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类:环境污染责任纠纷(大气污染责任纠纷、水污染责任纠纷、土壤污染责任纠纷、电子废物污染责任纠纷、固体废物污染责任纠纷、噪声污染责任纠纷、光污染责任纠纷、放射性污染责任纠纷);相邻关系纠纷(相邻通风纠纷、相邻采光、日照纠纷、相邻污染侵害纠纷);生态破坏责任纠纷;  高度危险责任纠纷(民用核设施损害责任纠纷;占用、使用高度危险物损害责任纠纷;遗失、抛弃高度危险物损害责任纠纷;非法占有高度危险物损害责任纠纷);

  2.资源开发利用类:探矿权纠纷;采矿权纠纷;取水权纠纷;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纠纷、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纠纷)、土地经营权纠纷、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纠纷(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纠纷、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合同纠纷、土地经营权入股合同纠纷、土地经营权抵押合同纠纷、土地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建设用地使用权合同纠纷(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探矿权转让合同纠纷;采矿权转让合同纠纷;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纠纷;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临时用地合同纠纷;供用电合同纠纷;供用水合同纠纷;供用气合同纠纷;供用热力合同纠纷;涉资源物权确认纠纷;涉资源返还原物纠纷;涉资源排除妨害纠纷;涉资源消除危险纠纷;涉资源修理、重做、更换纠纷;涉资源恢复原状纠纷;涉资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海域使用权纠纷;养殖权纠纷;捕捞权纠纷;涉资源抵押权纠纷;涉资源抵押合同纠纷;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林业承包合同纠纷;渔业承包合同纠纷;牧业承包合同纠纷;涉资源企业租赁经营合同纠纷;涉资源联营合同纠纷;涉资源股权转让纠纷。

  3.气候变化应对类,主要包括:节能减排相关合同纠纷;碳汇交易纠纷。

  4.环境治理与服务类,主要包括:环境治理合同纠纷;环境服务合同纠纷;用能权交易纠纷;用水权交易纠纷;排污权交易纠纷;碳排放权交易纠纷;绿色信贷纠纷。

  (三)环境资源行政案件(共6个案由)

  主要包括以政府及其生态环境、自然资源、林业、渔业、水利部门为被告,涉及环境资源保护的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不作为、行政复议和行政赔偿等案件。

  (四)消费者权益保护民事案件(共3个案由)

  主要包括:涉及消费者权益保护的产品责任纠纷,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和买卖合同纠纷中涉及欺诈或食品安全责任惩罚性赔偿的案件。

  此外,按照省法院文件精神,全市两级法院不再受理涉及环境资源的民事公益诉讼、行政公益诉讼,以及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不含司法确认)。

  三、强化环境资源“三合一”集中审判队伍和保障措施

  (一)明确审判机构。各区、市法院调整完善环境资源审判机构,争取编制设立环境资源审判庭,未能设立环境资源审判庭的,要明确一个业务庭或人民法庭对以上案件进行集中审理。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源地等重点生态环境区域内的环境资源案件,确定至少1处人民法庭集中审理。同时,考虑部分区、市法院辖区范围大,当事人往来诉讼不便等因素,农村土地类案件可根据实际情况,由所在辖区人民法庭专人审理,并将其纳入各院环境资源审判案件统计、调研及业务指导范围。

  (二)充实办案力量各区、市法院要充实办案力量,做好环资案件集中审理工作保障。在集中审理环境资源案件的业务庭或人民法庭配备专门从事刑事、民事、行政审判的员额法官,或者固定刑事审判、行政审判各一名法官与环境资源审判部门法官共同组成合议庭开展环境资源案件集中审理,从事环资审判工作的法官和司法辅助人员应当实行集中管理。

  (三)强化保障配合。各区、市法院立案部门要在案件标识、分案、诉调对接方面,政治部门要在机构调整、职能整合、人员调配方面,刑事、民事、行政审判和执行部门要在审判业务指导方面,审判管理部门要在典型案例培树方面,行政装备、信息技术部门要在装备、技术保障等方面给予支持和帮助,确保改革顺利进行。

  环境资源案件“三合一”集中审理是环境资源审判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省法院自2019年起多次下文要求全省法院加快环境资源案件“三合一”集中审理改革进程,各区、市法院要充分认识到该项工作的重要性,做好环境资源案件“三合一”集中审理的推进工作,确保2022年第一季度实现机构到位、人员到位、案件到位。各法院于3月20日前将集中审理环境资源案件的机构及人员名单报送中院,中院将于第一季度末对各区、市法院环境资源审判“三合一”集中审理改革推进情况进行总结通报。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