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改革开放40多年来,青岛市民营经济呈现良好发展态势,近年来,商事制度改革落地和营商环境持续优化激活了“双创”引擎,经济活力不断增强。青岛法院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支持民营经济发展和“办好一次会,搞活一座城”重要指示精神,深入贯彻中央和省、市委及上级法院服务保障民营经济发展部署,增强预见性、主动性,提高针对性、实效性,找准服务和保障的结合点、切入点,采取有效举措努力为民营经济发展营造良好法治环境。为助力企业防控经营风险,促进民营企业健康发展,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专门成立课题组,以100件民营企业涉诉案件为样本,开展了深入的调查研究。
一、基本情况
此次调研,课题组选取在民营企业涉诉案件中占比较大的民商事案件作为研究对象,样本包括建设工程合同纠纷10件,房屋买卖合同纠纷10件,劳动争议10件,买卖合同纠纷10件,承揽合同纠纷10件,运输合同纠纷5件,租赁合同纠纷5件,公司诉讼纠纷10件,金融借款合同纠纷10件,民间借贷纠纷12件,保险合同纠纷及其他8件。
100件案件中,民营企业胜诉29件,败诉64件,部分胜诉部分败诉5件,调解结案2件(见图一)。胜诉的案件中,涉案民营企业均具有较强的法律意识,内部管理和风险防范水平较高,而败诉及部分败诉案件中,败诉的主要原因是证据意识不强、风险防范意识差、法律意识淡薄、契约精神欠缺、法律知识不足及违背诚信原则等(见图二)。
二、问题分析
1.依法治企理念淡薄,法律意识有待加强。部分民营企业经营理念“重效益轻法治”。在建设工程领域,有的开发单位违规开发、违法发包、手续不全即开工,强令施工单位降低质量标准建设,有的施工单位出借资质、借用资质施工,串通招标投标,非法转包、违法分包,施工质量不合格。在合同交易领域,有的企业在融通资金环节不规范、不合法,突破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造成合同无效。在公司治理领域,有的企业在创设、运营公司过程中,对公司法律法规一知半解,仅凭常识经验治理公司,如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公司财产与股东财产混同现象突出,法定代表人账户与公司账户交叉使用、界限不清,造成公司与股东权责不清,容易产生纠纷。
2.合同行为不规范,证据意识和契约精神有待强化。部分民营企业订立合同、履行合同不严格,纠纷产生时举证困难。一是合同订立不规范。有的企业碍于情面,只是口头约定没有书面合同,出现纠纷时陷于被动;有的合同条款用语存在歧义,对结算人员、付款方式、交货流程、产品质量规格等约定不清;有的合同终止、变更、解除不以书面形式进行,造成履约风险。二是证据意识不强。有的企业虽然重视签订书面合同,但忽略收集和保存履行合同的证据,对合同、债权凭证保管不善,存在丢失或污损情况,送货时不要求对方出具收货单,收到货物不及时验收,发现质量问题不依法提出质量异议,涉诉时举证维权困难。三是依法履约意识淡漠。如建设工程合同建设方逾期交房、逾期办证,买卖合同不按约定时间支付货款等,不仅给对方造成损失,自身也因违约付出代价。
3.常态化规范管理欠缺,风险防范举措有待完善。一是忽视规章制度建设。中小民营企业因规模较小,员工较少,不重视公章管理使用等规章制度建设和对员工制度化管理,易发经营风险。二是人员管理不善。人员权责不清,责任心不强,有的仓库保管员出具欠款对账单,公司会计出具设备验收报告,出具证据内容与人员岗位职责不对应,影响证据证明力。三是缺乏风险预警体系。公司付款、供货、负责人、合同履行等可能存在的风险因素未纳入管理体系预警评估,存在管理漏洞。
4.经营结构存在缺陷,与公司治理现代化差距较大。一是“家族化”管理模式仍然存在。有的企业高管由家族成员担任,不按规章行事甚至根本没有建立规章制度。二是股权结构不合理。“五五平分型”股权比例大量存在。一旦股东意见分歧,无法形成有效决议,不但不能制衡还会导致公司僵局甚至解散。三是权限设置不明。有的企业人财物管理权未合理分配,缺乏有效制约,实际经理人和管理人授权不清,监事会体系不健全,形同虚设。
5.融资纠纷高发,风险管理能力亟待提高。一是为获取金融机构融资疏于风险防范。有的企业急于获取银行贷款,将公司公章、财务专用章等交付银行工作人员,有的在借款人、主债权金额均空白的担保合同上盖章,增加了风险。二是对民间借贷后果缺乏预判。有的企业持续高利借贷,导致承担巨额债务。有的为拖延还款,配合债权人出具借条,导致诉讼被动。三是新兴民营金融机构风控能力欠缺。有的新兴金融机构急于拓展市场,风险管控薄弱;有的融资租赁公司和保理公司开展业务时对基础合同的真实性疏于审查,“名为融资租赁、实为借贷”“名为保理、实为借贷”现象时有发生。四是民营企业投保专业性不高。有的企业投保时未充分了解保险条款,未选择最适合险种,造成不具有保险利益、保险合同不成立的法律后果;有的投保时未列明保险标的物的种类、明细、价值等,发生保险事故后对损失是否属于保险标的物范围或损失数额产生争议;有的发生事故后不及时通知保险公司或保留相关证据,给保险理赔造成障碍。
三、对策建议
1.增强法律意识,强化守法重约底线思维。依法治企、合规经营是民营企业健康发展的“护身符”。企业要牢固树立风险防控意识,全面梳理管理、经营中存在的风险点,建立完备的风险防控体系。要以合法经营为基,依法治企,完善制度规范,增强员工法律意识。以诚信经营为本,恪守“以诚取信、以信取誉、以誉取益”经营理念,树立良好企业形象。
2.规范缔约程序,严格履行合同。要规范订立合同,订立合同前审查对方资信、工商登记、从业资格及签订人授权,明确双方义务履行顺序,对履行时间、地点、违约责任等合同主要条款明示约定。要重视合同履行,合同一旦签订,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如出现不能按时履约状况要及时与对方协商,争取达成新的协议。如对方违约要稳妥收集证据,及时合理准确提出索赔。
3.提高证据意识,确保有效维权。要重视书面证据,订立书面合同,合同变更或解除采用书面形式。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交付货物要取得书面单据,采取物流托运方式送货的,要求托运单位取得并交回收货凭证;没有取得收货凭证的,及时通过发函、电子邮件等方式采取补救措施。收到货物后对质量有异议,要在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的时间内及时以书面方式提出。要妥善保管固定证据,除上述交易中的书面证据,对往来信函、传真、邮件、微信、短信,录音、录像资料,及通知提货、催要货款等“送达证据”要汇总保管。对电子邮件、电子合同等易伪造变造的证据,通过公证方式提取保存。
4.健全规章制度,规范企业管理。对内规范用工制度,规章制度是对企业各项管理工作和生产作业要求所作的规定,是全体员工行动的规范和准则,应按照民主制定、内容合法、向劳动者公示的要求建立,并依照其规范用工。对外规范企业经营制度,建立动态监管机制,对交易对象作尽职调查,积极协商明确合同条款,建立证据固定和保存制度,健全异议提出机制,确保在合同磋商、订立、履行等环节有效防范风险。
5.完善公司管理,推进公司治理现代化。严格股东出资与公司资产界限,股东要按期足额缴纳出资,不得抽逃出资,出资一旦缴付至公司,即为公司财产,公司具有独立法人人格,股东不能侵占、动用。依法履行公司变更手续,减少公司注册资本要依法通知债权人及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对外转让股权,要按公司法规定征求其他股东是否在同等条件优先购买;股权转让后及时办理股权变更登记。科学安排股权结构,尽量避免“五五型”和“一股独大”股权结构,避免僵局或过度控制风险,设立公司时做好风险预判及其他制度安排。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完善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运行机制,强化管理和执行,严格规范监督。重视公司退出机制,公司出现解散事由后,股东或董事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清算,使公司合法退出市场。如因资不抵债进入破产程序,董事、监事、高管应忠实履行勤勉职责,有关人员依法协助破产,及时全面移交财产、印章、账簿、文书等。
6.倡导诚信理性,构筑专业融资风控体系。树立以信用享低息的融资理念,以诚信为本,重视信用评级,完善财务制度,依法积极纳税,争取金融机构融资,坚守融资风险底线,避免因轻信失去对公章、财务章的控制。充分预判民间借贷对企业经营、股东权益的影响,评估自身资金缺口、利润水平、还款来源、发展前景等,避免通过持续高息借贷维持经营,对出借人的违法行为及时采取权利救济措施。融资租赁公司应履行对租赁物的审核义务,消费金融公司可通过用户消费大数据分析识别用户信用、还款能力,减少违约和不良债权。增强保险意识,在咨询、投保、理赔各环节专业细致,选择合适险种,明确保险标的物,了解保险条款尤其是免责条款,发生事故后及时通知保险人,固定保留相关证据,通过保险分散风险、减少损失。
——本文载于2020年12月31日《人民法院报》8版
核心提示:改革开放40多年来,青岛市民营经济呈现良好发展态势,近年来,商事制度改革落地和营商环境持续优化激活了“双创”引擎,经济活力不断增强。青岛法院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支持民营经济发展和“办好一次会,搞活一座城”重要指示精神,深入贯彻中央和省、市委及上级法院服务保障民营经济发展部署,增强预见性、主动性,提高针对性、实效性,找准服务和保障的结合点、切入点,采取有效举措努力为民营经济发展营造良好法治环境。为助力企业防控经营风险,促进民营企业健康发展,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专门成立课题组,以100件民营企业涉诉案件为样本,开展了深入的调查研究。
一、基本情况
此次调研,课题组选取在民营企业涉诉案件中占比较大的民商事案件作为研究对象,样本包括建设工程合同纠纷10件,房屋买卖合同纠纷10件,劳动争议10件,买卖合同纠纷10件,承揽合同纠纷10件,运输合同纠纷5件,租赁合同纠纷5件,公司诉讼纠纷10件,金融借款合同纠纷10件,民间借贷纠纷12件,保险合同纠纷及其他8件。
100件案件中,民营企业胜诉29件,败诉64件,部分胜诉部分败诉5件,调解结案2件(见图一)。胜诉的案件中,涉案民营企业均具有较强的法律意识,内部管理和风险防范水平较高,而败诉及部分败诉案件中,败诉的主要原因是证据意识不强、风险防范意识差、法律意识淡薄、契约精神欠缺、法律知识不足及违背诚信原则等(见图二)。
二、问题分析
1.依法治企理念淡薄,法律意识有待加强。部分民营企业经营理念“重效益轻法治”。在建设工程领域,有的开发单位违规开发、违法发包、手续不全即开工,强令施工单位降低质量标准建设,有的施工单位出借资质、借用资质施工,串通招标投标,非法转包、违法分包,施工质量不合格。在合同交易领域,有的企业在融通资金环节不规范、不合法,突破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造成合同无效。在公司治理领域,有的企业在创设、运营公司过程中,对公司法律法规一知半解,仅凭常识经验治理公司,如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公司财产与股东财产混同现象突出,法定代表人账户与公司账户交叉使用、界限不清,造成公司与股东权责不清,容易产生纠纷。
2.合同行为不规范,证据意识和契约精神有待强化。部分民营企业订立合同、履行合同不严格,纠纷产生时举证困难。一是合同订立不规范。有的企业碍于情面,只是口头约定没有书面合同,出现纠纷时陷于被动;有的合同条款用语存在歧义,对结算人员、付款方式、交货流程、产品质量规格等约定不清;有的合同终止、变更、解除不以书面形式进行,造成履约风险。二是证据意识不强。有的企业虽然重视签订书面合同,但忽略收集和保存履行合同的证据,对合同、债权凭证保管不善,存在丢失或污损情况,送货时不要求对方出具收货单,收到货物不及时验收,发现质量问题不依法提出质量异议,涉诉时举证维权困难。三是依法履约意识淡漠。如建设工程合同建设方逾期交房、逾期办证,买卖合同不按约定时间支付货款等,不仅给对方造成损失,自身也因违约付出代价。
3.常态化规范管理欠缺,风险防范举措有待完善。一是忽视规章制度建设。中小民营企业因规模较小,员工较少,不重视公章管理使用等规章制度建设和对员工制度化管理,易发经营风险。二是人员管理不善。人员权责不清,责任心不强,有的仓库保管员出具欠款对账单,公司会计出具设备验收报告,出具证据内容与人员岗位职责不对应,影响证据证明力。三是缺乏风险预警体系。公司付款、供货、负责人、合同履行等可能存在的风险因素未纳入管理体系预警评估,存在管理漏洞。
4.经营结构存在缺陷,与公司治理现代化差距较大。一是“家族化”管理模式仍然存在。有的企业高管由家族成员担任,不按规章行事甚至根本没有建立规章制度。二是股权结构不合理。“五五平分型”股权比例大量存在。一旦股东意见分歧,无法形成有效决议,不但不能制衡还会导致公司僵局甚至解散。三是权限设置不明。有的企业人财物管理权未合理分配,缺乏有效制约,实际经理人和管理人授权不清,监事会体系不健全,形同虚设。
5.融资纠纷高发,风险管理能力亟待提高。一是为获取金融机构融资疏于风险防范。有的企业急于获取银行贷款,将公司公章、财务专用章等交付银行工作人员,有的在借款人、主债权金额均空白的担保合同上盖章,增加了风险。二是对民间借贷后果缺乏预判。有的企业持续高利借贷,导致承担巨额债务。有的为拖延还款,配合债权人出具借条,导致诉讼被动。三是新兴民营金融机构风控能力欠缺。有的新兴金融机构急于拓展市场,风险管控薄弱;有的融资租赁公司和保理公司开展业务时对基础合同的真实性疏于审查,“名为融资租赁、实为借贷”“名为保理、实为借贷”现象时有发生。四是民营企业投保专业性不高。有的企业投保时未充分了解保险条款,未选择最适合险种,造成不具有保险利益、保险合同不成立的法律后果;有的投保时未列明保险标的物的种类、明细、价值等,发生保险事故后对损失是否属于保险标的物范围或损失数额产生争议;有的发生事故后不及时通知保险公司或保留相关证据,给保险理赔造成障碍。
三、对策建议
1.增强法律意识,强化守法重约底线思维。依法治企、合规经营是民营企业健康发展的“护身符”。企业要牢固树立风险防控意识,全面梳理管理、经营中存在的风险点,建立完备的风险防控体系。要以合法经营为基,依法治企,完善制度规范,增强员工法律意识。以诚信经营为本,恪守“以诚取信、以信取誉、以誉取益”经营理念,树立良好企业形象。
2.规范缔约程序,严格履行合同。要规范订立合同,订立合同前审查对方资信、工商登记、从业资格及签订人授权,明确双方义务履行顺序,对履行时间、地点、违约责任等合同主要条款明示约定。要重视合同履行,合同一旦签订,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如出现不能按时履约状况要及时与对方协商,争取达成新的协议。如对方违约要稳妥收集证据,及时合理准确提出索赔。
3.提高证据意识,确保有效维权。要重视书面证据,订立书面合同,合同变更或解除采用书面形式。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交付货物要取得书面单据,采取物流托运方式送货的,要求托运单位取得并交回收货凭证;没有取得收货凭证的,及时通过发函、电子邮件等方式采取补救措施。收到货物后对质量有异议,要在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的时间内及时以书面方式提出。要妥善保管固定证据,除上述交易中的书面证据,对往来信函、传真、邮件、微信、短信,录音、录像资料,及通知提货、催要货款等“送达证据”要汇总保管。对电子邮件、电子合同等易伪造变造的证据,通过公证方式提取保存。
4.健全规章制度,规范企业管理。对内规范用工制度,规章制度是对企业各项管理工作和生产作业要求所作的规定,是全体员工行动的规范和准则,应按照民主制定、内容合法、向劳动者公示的要求建立,并依照其规范用工。对外规范企业经营制度,建立动态监管机制,对交易对象作尽职调查,积极协商明确合同条款,建立证据固定和保存制度,健全异议提出机制,确保在合同磋商、订立、履行等环节有效防范风险。
5.完善公司管理,推进公司治理现代化。严格股东出资与公司资产界限,股东要按期足额缴纳出资,不得抽逃出资,出资一旦缴付至公司,即为公司财产,公司具有独立法人人格,股东不能侵占、动用。依法履行公司变更手续,减少公司注册资本要依法通知债权人及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对外转让股权,要按公司法规定征求其他股东是否在同等条件优先购买;股权转让后及时办理股权变更登记。科学安排股权结构,尽量避免“五五型”和“一股独大”股权结构,避免僵局或过度控制风险,设立公司时做好风险预判及其他制度安排。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完善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运行机制,强化管理和执行,严格规范监督。重视公司退出机制,公司出现解散事由后,股东或董事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清算,使公司合法退出市场。如因资不抵债进入破产程序,董事、监事、高管应忠实履行勤勉职责,有关人员依法协助破产,及时全面移交财产、印章、账簿、文书等。
6.倡导诚信理性,构筑专业融资风控体系。树立以信用享低息的融资理念,以诚信为本,重视信用评级,完善财务制度,依法积极纳税,争取金融机构融资,坚守融资风险底线,避免因轻信失去对公章、财务章的控制。充分预判民间借贷对企业经营、股东权益的影响,评估自身资金缺口、利润水平、还款来源、发展前景等,避免通过持续高息借贷维持经营,对出借人的违法行为及时采取权利救济措施。融资租赁公司应履行对租赁物的审核义务,消费金融公司可通过用户消费大数据分析识别用户信用、还款能力,减少违约和不良债权。增强保险意识,在咨询、投保、理赔各环节专业细致,选择合适险种,明确保险标的物,了解保险条款尤其是免责条款,发生事故后及时通知保险人,固定保留相关证据,通过保险分散风险、减少损失。
——本文载于2020年12月31日《人民法院报》8版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QINGDAO INTERMEDIATE PEOPLE'S COURT
核心提示:改革开放40多年来,青岛市民营经济呈现良好发展态势,近年来,商事制度改革落地和营商环境持续优化激活了“双创”引擎,经济活力不断增强。青岛法院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支持民营经济发展和“办好一次会,搞活一座城”重要指示精神,深入贯彻中央和省、市委及上级法院服务保障民营经济发展部署,增强预见性、主动性,提高针对性、实效性,找准服务和保障的结合点、切入点,采取有效举措努力为民营经济发展营造良好法治环境。为助力企业防控经营风险,促进民营企业健康发展,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专门成立课题组,以100件民营企业涉诉案件为样本,开展了深入的调查研究。
一、基本情况
此次调研,课题组选取在民营企业涉诉案件中占比较大的民商事案件作为研究对象,样本包括建设工程合同纠纷10件,房屋买卖合同纠纷10件,劳动争议10件,买卖合同纠纷10件,承揽合同纠纷10件,运输合同纠纷5件,租赁合同纠纷5件,公司诉讼纠纷10件,金融借款合同纠纷10件,民间借贷纠纷12件,保险合同纠纷及其他8件。
100件案件中,民营企业胜诉29件,败诉64件,部分胜诉部分败诉5件,调解结案2件(见图一)。胜诉的案件中,涉案民营企业均具有较强的法律意识,内部管理和风险防范水平较高,而败诉及部分败诉案件中,败诉的主要原因是证据意识不强、风险防范意识差、法律意识淡薄、契约精神欠缺、法律知识不足及违背诚信原则等(见图二)。
二、问题分析
1.依法治企理念淡薄,法律意识有待加强。部分民营企业经营理念“重效益轻法治”。在建设工程领域,有的开发单位违规开发、违法发包、手续不全即开工,强令施工单位降低质量标准建设,有的施工单位出借资质、借用资质施工,串通招标投标,非法转包、违法分包,施工质量不合格。在合同交易领域,有的企业在融通资金环节不规范、不合法,突破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造成合同无效。在公司治理领域,有的企业在创设、运营公司过程中,对公司法律法规一知半解,仅凭常识经验治理公司,如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公司财产与股东财产混同现象突出,法定代表人账户与公司账户交叉使用、界限不清,造成公司与股东权责不清,容易产生纠纷。
2.合同行为不规范,证据意识和契约精神有待强化。部分民营企业订立合同、履行合同不严格,纠纷产生时举证困难。一是合同订立不规范。有的企业碍于情面,只是口头约定没有书面合同,出现纠纷时陷于被动;有的合同条款用语存在歧义,对结算人员、付款方式、交货流程、产品质量规格等约定不清;有的合同终止、变更、解除不以书面形式进行,造成履约风险。二是证据意识不强。有的企业虽然重视签订书面合同,但忽略收集和保存履行合同的证据,对合同、债权凭证保管不善,存在丢失或污损情况,送货时不要求对方出具收货单,收到货物不及时验收,发现质量问题不依法提出质量异议,涉诉时举证维权困难。三是依法履约意识淡漠。如建设工程合同建设方逾期交房、逾期办证,买卖合同不按约定时间支付货款等,不仅给对方造成损失,自身也因违约付出代价。
3.常态化规范管理欠缺,风险防范举措有待完善。一是忽视规章制度建设。中小民营企业因规模较小,员工较少,不重视公章管理使用等规章制度建设和对员工制度化管理,易发经营风险。二是人员管理不善。人员权责不清,责任心不强,有的仓库保管员出具欠款对账单,公司会计出具设备验收报告,出具证据内容与人员岗位职责不对应,影响证据证明力。三是缺乏风险预警体系。公司付款、供货、负责人、合同履行等可能存在的风险因素未纳入管理体系预警评估,存在管理漏洞。
4.经营结构存在缺陷,与公司治理现代化差距较大。一是“家族化”管理模式仍然存在。有的企业高管由家族成员担任,不按规章行事甚至根本没有建立规章制度。二是股权结构不合理。“五五平分型”股权比例大量存在。一旦股东意见分歧,无法形成有效决议,不但不能制衡还会导致公司僵局甚至解散。三是权限设置不明。有的企业人财物管理权未合理分配,缺乏有效制约,实际经理人和管理人授权不清,监事会体系不健全,形同虚设。
5.融资纠纷高发,风险管理能力亟待提高。一是为获取金融机构融资疏于风险防范。有的企业急于获取银行贷款,将公司公章、财务专用章等交付银行工作人员,有的在借款人、主债权金额均空白的担保合同上盖章,增加了风险。二是对民间借贷后果缺乏预判。有的企业持续高利借贷,导致承担巨额债务。有的为拖延还款,配合债权人出具借条,导致诉讼被动。三是新兴民营金融机构风控能力欠缺。有的新兴金融机构急于拓展市场,风险管控薄弱;有的融资租赁公司和保理公司开展业务时对基础合同的真实性疏于审查,“名为融资租赁、实为借贷”“名为保理、实为借贷”现象时有发生。四是民营企业投保专业性不高。有的企业投保时未充分了解保险条款,未选择最适合险种,造成不具有保险利益、保险合同不成立的法律后果;有的投保时未列明保险标的物的种类、明细、价值等,发生保险事故后对损失是否属于保险标的物范围或损失数额产生争议;有的发生事故后不及时通知保险公司或保留相关证据,给保险理赔造成障碍。
三、对策建议
1.增强法律意识,强化守法重约底线思维。依法治企、合规经营是民营企业健康发展的“护身符”。企业要牢固树立风险防控意识,全面梳理管理、经营中存在的风险点,建立完备的风险防控体系。要以合法经营为基,依法治企,完善制度规范,增强员工法律意识。以诚信经营为本,恪守“以诚取信、以信取誉、以誉取益”经营理念,树立良好企业形象。
2.规范缔约程序,严格履行合同。要规范订立合同,订立合同前审查对方资信、工商登记、从业资格及签订人授权,明确双方义务履行顺序,对履行时间、地点、违约责任等合同主要条款明示约定。要重视合同履行,合同一旦签订,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如出现不能按时履约状况要及时与对方协商,争取达成新的协议。如对方违约要稳妥收集证据,及时合理准确提出索赔。
3.提高证据意识,确保有效维权。要重视书面证据,订立书面合同,合同变更或解除采用书面形式。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交付货物要取得书面单据,采取物流托运方式送货的,要求托运单位取得并交回收货凭证;没有取得收货凭证的,及时通过发函、电子邮件等方式采取补救措施。收到货物后对质量有异议,要在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的时间内及时以书面方式提出。要妥善保管固定证据,除上述交易中的书面证据,对往来信函、传真、邮件、微信、短信,录音、录像资料,及通知提货、催要货款等“送达证据”要汇总保管。对电子邮件、电子合同等易伪造变造的证据,通过公证方式提取保存。
4.健全规章制度,规范企业管理。对内规范用工制度,规章制度是对企业各项管理工作和生产作业要求所作的规定,是全体员工行动的规范和准则,应按照民主制定、内容合法、向劳动者公示的要求建立,并依照其规范用工。对外规范企业经营制度,建立动态监管机制,对交易对象作尽职调查,积极协商明确合同条款,建立证据固定和保存制度,健全异议提出机制,确保在合同磋商、订立、履行等环节有效防范风险。
5.完善公司管理,推进公司治理现代化。严格股东出资与公司资产界限,股东要按期足额缴纳出资,不得抽逃出资,出资一旦缴付至公司,即为公司财产,公司具有独立法人人格,股东不能侵占、动用。依法履行公司变更手续,减少公司注册资本要依法通知债权人及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对外转让股权,要按公司法规定征求其他股东是否在同等条件优先购买;股权转让后及时办理股权变更登记。科学安排股权结构,尽量避免“五五型”和“一股独大”股权结构,避免僵局或过度控制风险,设立公司时做好风险预判及其他制度安排。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完善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运行机制,强化管理和执行,严格规范监督。重视公司退出机制,公司出现解散事由后,股东或董事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清算,使公司合法退出市场。如因资不抵债进入破产程序,董事、监事、高管应忠实履行勤勉职责,有关人员依法协助破产,及时全面移交财产、印章、账簿、文书等。
6.倡导诚信理性,构筑专业融资风控体系。树立以信用享低息的融资理念,以诚信为本,重视信用评级,完善财务制度,依法积极纳税,争取金融机构融资,坚守融资风险底线,避免因轻信失去对公章、财务章的控制。充分预判民间借贷对企业经营、股东权益的影响,评估自身资金缺口、利润水平、还款来源、发展前景等,避免通过持续高息借贷维持经营,对出借人的违法行为及时采取权利救济措施。融资租赁公司应履行对租赁物的审核义务,消费金融公司可通过用户消费大数据分析识别用户信用、还款能力,减少违约和不良债权。增强保险意识,在咨询、投保、理赔各环节专业细致,选择合适险种,明确保险标的物,了解保险条款尤其是免责条款,发生事故后及时通知保险人,固定保留相关证据,通过保险分散风险、减少损失。
——本文载于2020年12月31日《人民法院报》8版
核心提示:改革开放40多年来,青岛市民营经济呈现良好发展态势,近年来,商事制度改革落地和营商环境持续优化激活了“双创”引擎,经济活力不断增强。青岛法院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支持民营经济发展和“办好一次会,搞活一座城”重要指示精神,深入贯彻中央和省、市委及上级法院服务保障民营经济发展部署,增强预见性、主动性,提高针对性、实效性,找准服务和保障的结合点、切入点,采取有效举措努力为民营经济发展营造良好法治环境。为助力企业防控经营风险,促进民营企业健康发展,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专门成立课题组,以100件民营企业涉诉案件为样本,开展了深入的调查研究。
一、基本情况
此次调研,课题组选取在民营企业涉诉案件中占比较大的民商事案件作为研究对象,样本包括建设工程合同纠纷10件,房屋买卖合同纠纷10件,劳动争议10件,买卖合同纠纷10件,承揽合同纠纷10件,运输合同纠纷5件,租赁合同纠纷5件,公司诉讼纠纷10件,金融借款合同纠纷10件,民间借贷纠纷12件,保险合同纠纷及其他8件。
100件案件中,民营企业胜诉29件,败诉64件,部分胜诉部分败诉5件,调解结案2件(见图一)。胜诉的案件中,涉案民营企业均具有较强的法律意识,内部管理和风险防范水平较高,而败诉及部分败诉案件中,败诉的主要原因是证据意识不强、风险防范意识差、法律意识淡薄、契约精神欠缺、法律知识不足及违背诚信原则等(见图二)。
二、问题分析
1.依法治企理念淡薄,法律意识有待加强。部分民营企业经营理念“重效益轻法治”。在建设工程领域,有的开发单位违规开发、违法发包、手续不全即开工,强令施工单位降低质量标准建设,有的施工单位出借资质、借用资质施工,串通招标投标,非法转包、违法分包,施工质量不合格。在合同交易领域,有的企业在融通资金环节不规范、不合法,突破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造成合同无效。在公司治理领域,有的企业在创设、运营公司过程中,对公司法律法规一知半解,仅凭常识经验治理公司,如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公司财产与股东财产混同现象突出,法定代表人账户与公司账户交叉使用、界限不清,造成公司与股东权责不清,容易产生纠纷。
2.合同行为不规范,证据意识和契约精神有待强化。部分民营企业订立合同、履行合同不严格,纠纷产生时举证困难。一是合同订立不规范。有的企业碍于情面,只是口头约定没有书面合同,出现纠纷时陷于被动;有的合同条款用语存在歧义,对结算人员、付款方式、交货流程、产品质量规格等约定不清;有的合同终止、变更、解除不以书面形式进行,造成履约风险。二是证据意识不强。有的企业虽然重视签订书面合同,但忽略收集和保存履行合同的证据,对合同、债权凭证保管不善,存在丢失或污损情况,送货时不要求对方出具收货单,收到货物不及时验收,发现质量问题不依法提出质量异议,涉诉时举证维权困难。三是依法履约意识淡漠。如建设工程合同建设方逾期交房、逾期办证,买卖合同不按约定时间支付货款等,不仅给对方造成损失,自身也因违约付出代价。
3.常态化规范管理欠缺,风险防范举措有待完善。一是忽视规章制度建设。中小民营企业因规模较小,员工较少,不重视公章管理使用等规章制度建设和对员工制度化管理,易发经营风险。二是人员管理不善。人员权责不清,责任心不强,有的仓库保管员出具欠款对账单,公司会计出具设备验收报告,出具证据内容与人员岗位职责不对应,影响证据证明力。三是缺乏风险预警体系。公司付款、供货、负责人、合同履行等可能存在的风险因素未纳入管理体系预警评估,存在管理漏洞。
4.经营结构存在缺陷,与公司治理现代化差距较大。一是“家族化”管理模式仍然存在。有的企业高管由家族成员担任,不按规章行事甚至根本没有建立规章制度。二是股权结构不合理。“五五平分型”股权比例大量存在。一旦股东意见分歧,无法形成有效决议,不但不能制衡还会导致公司僵局甚至解散。三是权限设置不明。有的企业人财物管理权未合理分配,缺乏有效制约,实际经理人和管理人授权不清,监事会体系不健全,形同虚设。
5.融资纠纷高发,风险管理能力亟待提高。一是为获取金融机构融资疏于风险防范。有的企业急于获取银行贷款,将公司公章、财务专用章等交付银行工作人员,有的在借款人、主债权金额均空白的担保合同上盖章,增加了风险。二是对民间借贷后果缺乏预判。有的企业持续高利借贷,导致承担巨额债务。有的为拖延还款,配合债权人出具借条,导致诉讼被动。三是新兴民营金融机构风控能力欠缺。有的新兴金融机构急于拓展市场,风险管控薄弱;有的融资租赁公司和保理公司开展业务时对基础合同的真实性疏于审查,“名为融资租赁、实为借贷”“名为保理、实为借贷”现象时有发生。四是民营企业投保专业性不高。有的企业投保时未充分了解保险条款,未选择最适合险种,造成不具有保险利益、保险合同不成立的法律后果;有的投保时未列明保险标的物的种类、明细、价值等,发生保险事故后对损失是否属于保险标的物范围或损失数额产生争议;有的发生事故后不及时通知保险公司或保留相关证据,给保险理赔造成障碍。
三、对策建议
1.增强法律意识,强化守法重约底线思维。依法治企、合规经营是民营企业健康发展的“护身符”。企业要牢固树立风险防控意识,全面梳理管理、经营中存在的风险点,建立完备的风险防控体系。要以合法经营为基,依法治企,完善制度规范,增强员工法律意识。以诚信经营为本,恪守“以诚取信、以信取誉、以誉取益”经营理念,树立良好企业形象。
2.规范缔约程序,严格履行合同。要规范订立合同,订立合同前审查对方资信、工商登记、从业资格及签订人授权,明确双方义务履行顺序,对履行时间、地点、违约责任等合同主要条款明示约定。要重视合同履行,合同一旦签订,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如出现不能按时履约状况要及时与对方协商,争取达成新的协议。如对方违约要稳妥收集证据,及时合理准确提出索赔。
3.提高证据意识,确保有效维权。要重视书面证据,订立书面合同,合同变更或解除采用书面形式。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交付货物要取得书面单据,采取物流托运方式送货的,要求托运单位取得并交回收货凭证;没有取得收货凭证的,及时通过发函、电子邮件等方式采取补救措施。收到货物后对质量有异议,要在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的时间内及时以书面方式提出。要妥善保管固定证据,除上述交易中的书面证据,对往来信函、传真、邮件、微信、短信,录音、录像资料,及通知提货、催要货款等“送达证据”要汇总保管。对电子邮件、电子合同等易伪造变造的证据,通过公证方式提取保存。
4.健全规章制度,规范企业管理。对内规范用工制度,规章制度是对企业各项管理工作和生产作业要求所作的规定,是全体员工行动的规范和准则,应按照民主制定、内容合法、向劳动者公示的要求建立,并依照其规范用工。对外规范企业经营制度,建立动态监管机制,对交易对象作尽职调查,积极协商明确合同条款,建立证据固定和保存制度,健全异议提出机制,确保在合同磋商、订立、履行等环节有效防范风险。
5.完善公司管理,推进公司治理现代化。严格股东出资与公司资产界限,股东要按期足额缴纳出资,不得抽逃出资,出资一旦缴付至公司,即为公司财产,公司具有独立法人人格,股东不能侵占、动用。依法履行公司变更手续,减少公司注册资本要依法通知债权人及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对外转让股权,要按公司法规定征求其他股东是否在同等条件优先购买;股权转让后及时办理股权变更登记。科学安排股权结构,尽量避免“五五型”和“一股独大”股权结构,避免僵局或过度控制风险,设立公司时做好风险预判及其他制度安排。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完善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运行机制,强化管理和执行,严格规范监督。重视公司退出机制,公司出现解散事由后,股东或董事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清算,使公司合法退出市场。如因资不抵债进入破产程序,董事、监事、高管应忠实履行勤勉职责,有关人员依法协助破产,及时全面移交财产、印章、账簿、文书等。
6.倡导诚信理性,构筑专业融资风控体系。树立以信用享低息的融资理念,以诚信为本,重视信用评级,完善财务制度,依法积极纳税,争取金融机构融资,坚守融资风险底线,避免因轻信失去对公章、财务章的控制。充分预判民间借贷对企业经营、股东权益的影响,评估自身资金缺口、利润水平、还款来源、发展前景等,避免通过持续高息借贷维持经营,对出借人的违法行为及时采取权利救济措施。融资租赁公司应履行对租赁物的审核义务,消费金融公司可通过用户消费大数据分析识别用户信用、还款能力,减少违约和不良债权。增强保险意识,在咨询、投保、理赔各环节专业细致,选择合适险种,明确保险标的物,了解保险条款尤其是免责条款,发生事故后及时通知保险人,固定保留相关证据,通过保险分散风险、减少损失。
——本文载于2020年12月31日《人民法院报》8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