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一村民在网上发视频侮辱诽谤同村村民;因房屋租赁纠纷在网上发布他人肖像、姓名、职务;为了直播带货,通过散播他人隐私、辱骂他人的方式引流……近年来,人们通过自媒体、视频直播、短视频平台等互联网载体发布信息言论更加方便,随之而来的网络侵权现象也屡见不鲜,“软刀子”给他人造成“硬伤害”的情况也越来越多。这些看似过嘴瘾的行为实则已经触犯法律,需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甚至刑事责任!
记者从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近年来按键伤人类的网络侵权案件呈现增多趋势,仅今年来进入青岛中院二审的相关网络侵权类案件60余件。 据青岛中院民五庭毕法官介绍,该庭集中审理青岛市范围内相关网络侵权的上诉案件。“在所审理的案件中,网络言论类侵权占比最高,侵权行为多以在微博、微信、短视频、贴吧等平台上发表言论的方式呈现。因网络言论自由度高、传播范围广,极易引发纠纷。因其传播方式的便利性,易导致事态扩大,激化各方对立情绪,矛盾化解难度较大。尤其是言论侵权、个人信息类侵权,受害人虽然通过诉讼得到了合理补偿,但由侵权行为引发的连锁反应,往往会给受害人甚至侵权人的身心健康造成较大影响,严重干扰正常的生活,类似现象应引起重视。 ”
赢了判决,还在网上侮辱诽谤他人?
2022年2月,林强(化名)种植的小麦遭到李力(化名)的破坏,本是同村村民的两人关系恶化。随后林强将李力诉至法院,要求赔偿。一审法院依法作出民事判决书判令李力赔偿林强损失500元;案件进入二审后,二审法院予以维持。
原本纠纷到此为止,可是,气不过的林强却做出了更加冲动的选择。2023年6月林强多次在抖音平台发布视频作品,在视频中称李力‘人送外号西门庆’等,给李力造成了很坏的影响。于是,李力在得知此事后,于2023年8月到派出所报警,称林强在抖音平台多次发视频侮辱自己,并提交了19段视频作为证据,作品累计点赞7万。
2023年10月公安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林强侮辱的违法行为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决定给予林强行政拘留五日的行政处罚。
但因林强的侮辱、诽谤行为致使李力难眠,精神压力巨大到几乎抑郁成疾,且关于林强诋毁李力的视频仍有一些在抖音播放,致使李力在精神、心理层面受到巨大创伤,林强的种种行为给李力的生活及工作带来了很大的负面影响,不但使其被迫离开原有的工作岗位,也让家人与他之间产生了嫌隙。于是,李力一纸诉状,将林强告上了法庭。
“李力向法庭申请,判令林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删除之前侵权的视频;同时请求林强在抖音APP个人账号上公开向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还提出了精神赔偿金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审理后判决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其抖音账号内向原告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青岛中院民五庭毕法官告诉记者,一审宣判后,双方提出了上诉,“林强认为自己已经删掉了视频,无需道歉,李力认为道歉时间太短,同时精神损害赔偿金过低。”
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系名誉权纠纷,一审法院认定被告侵犯原告的名誉权正确。根据被告视频的发布方式、发布时间和删除时间,一审法院判决其承担在抖音账号内向原告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的民事责任与其影响范围相当,原告主张道歉时间不少于100天没有法律依据,难以支持。一审法院酌定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并无不妥,原告主张50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并未提交证据,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最终,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房屋租赁结梁子,网上“曝光”他人信息
李娜(化名)与张杰(化名)因为房屋租赁发生纠纷,自觉吃亏的张杰思索再三决定过过嘴瘾。2022年8月张杰在抖音平台以视频的方式发布针对李娜的信息,并在视频中截取了双方的部分微信聊天记录,披露了李娜的肖像、姓名、职务等,且视频内容使用了“不择手段”“寻衅滋事”“酝酿着更龌龊的动机”等词汇表述。
发现在即被人在网上辱骂并公布个人信息后,李娜选择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
“原告认为被告发布的视频内容构成辱骂,且未经原告同意公布了原告的个人信息,使原告名誉受到损害,精神遭受痛苦,鉴于该视频已删除,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在抖音平台通过其账号向原告赔礼道歉,并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和因本案维权导致的公证费、律师费等经济损失共计10万元。”被告对发布内容的事实不持异议,但认为视频内容真实,不存在捏造和丑化,也未造成影响,不构成侵权;若法院认为构成侵权,原告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和经济损失过高,要求予以调整。
毕法官表示,本案属于网络用户利用信息网络侵害自然人名誉权的纠纷,此类侵权相较于传统名誉侵权的区别在于其发生场域在互联网,而网络空间绝非法外之地,若符合侵权构成要件的,行为人仍应承担侵权责任。对其侵权责任的认定需满足法律规定的一般侵权构成要件,即行为人有侵害他人名誉权的行为,受害人有名誉损害的事实,加害行为和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具有过错。
“本案中,被告在抖音平台通过视频公开发布了原告相关信息,指向性明显,视频播放量达到5.4万人次,点赞量350人次,评论和转发量均达到100多人次,必然会使原告的生活、工作状态、个人情绪受到影响。其次,双方之间的经济纠纷应当通过合法合理的方式解决,即使被告认为上述视频因经济纠纷而产生,内容不存在捏造,亦应在公开场合避免作出侮辱人格的言辞和评价。”被告视频中“不择手段”、 “寻衅滋事”、“酝酿着更龌龊的动机”等词汇表述,带有明显的侮辱性,足以造成贬低名誉的后果,且从被告发布视频的内容看,具有积极追求侵犯原告名誉使其社会评价降低的目的,存在主观故意,故被告的行为满足名誉侵权的构成要件,理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和经济损失,原告主张的数额过高,法院根据被告的过程程度、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等予以酌定。”最终,青岛中院判决被告张杰在抖音平台内通过其账号向原告赔礼道歉并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和经济损失。
恶意侮辱他人只为引流带货 构成侮辱罪!
薛某某于2023年4月至10月间,为博关注,在抖音直播带货期间先后数十次公开散布贾某某与前夫王某的家务纠纷,发布贾某某照片,并使用“下水道”等贬损人格的侮辱性词语形容贾某某,部分直播场次的观看人数过千,引起大批网友跟风辱骂贾某某。
贾某某因受网暴,先后于2023年6月、8月、10月到青岛市精神卫生中心就诊,被诊断为创伤后应激障碍,混合性焦虑和抑郁障碍。2023年10月,贾某某留下遗书割腕自杀,因及时送医救治未危及生命。
此外,薛某某还在抖音平台公布贾某某女儿就读的学校,贾某某女儿不堪同学议论,产生厌世情绪,跟贾某某发微信称“如果死了,骂声不就没了”。2023年10月,经青岛市精神卫生中心测试,贾某某女儿为重度焦虑、重度抑郁,有中度自杀风险。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薛某某在信息网络平台公然侮辱他人,贬损他人人格,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其行为构成侮辱罪,应予惩处。考虑到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以侮辱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并禁止被告人薛某某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三年内从事与网络直播有关的经营活动。
法官说法:网络不是法外之地,网络发言不能逾越法律底线
毕法官提醒,随着现代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网络平台日益成为人际交往乃至工作交流的重要工具,其给人们带来信息获取、交流便捷的同时,也是网络侵权行为的多发地。网络用户在享受现代信息技术便利的同时,也容易因自己的不当言论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从而造成侵权。网络空间虽然是虚拟空间,但绝非法外之地,其折射的是现实生活中的权利义务关系。利用网络空间侵权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通过分析近年来青岛地区发生的网络侵权案件,我们发现此类纠纷日益多发,其侵权形态主要为侮辱和诽谤。一旦构成侵权,法院多判决侵权当事人承担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及相关损失的法律责任。
因此,提醒广大网民,在享受网络便利的同时,不得滥用权利,更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在网络发声时,无论是陈述事实或表达意见,均应当对自身所表达内容的真实性、客观性负责,恪守言论自由的边界,切不可为了一时情绪的宣泄或者博取他人眼球,而无所顾忌地表达自己的观点,甚至逾越法律的底线,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文载于2024年11月9日《半岛都市报》5版整版
发生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一村民在网上发视频侮辱诽谤同村村民;因房屋租赁纠纷在网上发布他人肖像、姓名、职务;为了直播带货,通过散播他人隐私、辱骂他人的方式引流……近年来,人们通过自媒体、视频直播、短视频平台等互联网载体发布信息言论更加方便,随之而来的网络侵权现象也屡见不鲜,“软刀子”给他人造成“硬伤害”的情况也越来越多。这些看似过嘴瘾的行为实则已经触犯法律,需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甚至刑事责任!
记者从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近年来按键伤人类的网络侵权案件呈现增多趋势,仅今年来进入青岛中院二审的相关网络侵权类案件60余件。 据青岛中院民五庭毕法官介绍,该庭集中审理青岛市范围内相关网络侵权的上诉案件。“在所审理的案件中,网络言论类侵权占比最高,侵权行为多以在微博、微信、短视频、贴吧等平台上发表言论的方式呈现。因网络言论自由度高、传播范围广,极易引发纠纷。因其传播方式的便利性,易导致事态扩大,激化各方对立情绪,矛盾化解难度较大。尤其是言论侵权、个人信息类侵权,受害人虽然通过诉讼得到了合理补偿,但由侵权行为引发的连锁反应,往往会给受害人甚至侵权人的身心健康造成较大影响,严重干扰正常的生活,类似现象应引起重视。 ”
赢了判决,还在网上侮辱诽谤他人?
2022年2月,林强(化名)种植的小麦遭到李力(化名)的破坏,本是同村村民的两人关系恶化。随后林强将李力诉至法院,要求赔偿。一审法院依法作出民事判决书判令李力赔偿林强损失500元;案件进入二审后,二审法院予以维持。
原本纠纷到此为止,可是,气不过的林强却做出了更加冲动的选择。2023年6月林强多次在抖音平台发布视频作品,在视频中称李力‘人送外号西门庆’等,给李力造成了很坏的影响。于是,李力在得知此事后,于2023年8月到派出所报警,称林强在抖音平台多次发视频侮辱自己,并提交了19段视频作为证据,作品累计点赞7万。
2023年10月公安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林强侮辱的违法行为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决定给予林强行政拘留五日的行政处罚。
但因林强的侮辱、诽谤行为致使李力难眠,精神压力巨大到几乎抑郁成疾,且关于林强诋毁李力的视频仍有一些在抖音播放,致使李力在精神、心理层面受到巨大创伤,林强的种种行为给李力的生活及工作带来了很大的负面影响,不但使其被迫离开原有的工作岗位,也让家人与他之间产生了嫌隙。于是,李力一纸诉状,将林强告上了法庭。
“李力向法庭申请,判令林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删除之前侵权的视频;同时请求林强在抖音APP个人账号上公开向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还提出了精神赔偿金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审理后判决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其抖音账号内向原告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青岛中院民五庭毕法官告诉记者,一审宣判后,双方提出了上诉,“林强认为自己已经删掉了视频,无需道歉,李力认为道歉时间太短,同时精神损害赔偿金过低。”
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系名誉权纠纷,一审法院认定被告侵犯原告的名誉权正确。根据被告视频的发布方式、发布时间和删除时间,一审法院判决其承担在抖音账号内向原告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的民事责任与其影响范围相当,原告主张道歉时间不少于100天没有法律依据,难以支持。一审法院酌定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并无不妥,原告主张50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并未提交证据,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最终,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房屋租赁结梁子,网上“曝光”他人信息
李娜(化名)与张杰(化名)因为房屋租赁发生纠纷,自觉吃亏的张杰思索再三决定过过嘴瘾。2022年8月张杰在抖音平台以视频的方式发布针对李娜的信息,并在视频中截取了双方的部分微信聊天记录,披露了李娜的肖像、姓名、职务等,且视频内容使用了“不择手段”“寻衅滋事”“酝酿着更龌龊的动机”等词汇表述。
发现在即被人在网上辱骂并公布个人信息后,李娜选择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
“原告认为被告发布的视频内容构成辱骂,且未经原告同意公布了原告的个人信息,使原告名誉受到损害,精神遭受痛苦,鉴于该视频已删除,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在抖音平台通过其账号向原告赔礼道歉,并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和因本案维权导致的公证费、律师费等经济损失共计10万元。”被告对发布内容的事实不持异议,但认为视频内容真实,不存在捏造和丑化,也未造成影响,不构成侵权;若法院认为构成侵权,原告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和经济损失过高,要求予以调整。
毕法官表示,本案属于网络用户利用信息网络侵害自然人名誉权的纠纷,此类侵权相较于传统名誉侵权的区别在于其发生场域在互联网,而网络空间绝非法外之地,若符合侵权构成要件的,行为人仍应承担侵权责任。对其侵权责任的认定需满足法律规定的一般侵权构成要件,即行为人有侵害他人名誉权的行为,受害人有名誉损害的事实,加害行为和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具有过错。
“本案中,被告在抖音平台通过视频公开发布了原告相关信息,指向性明显,视频播放量达到5.4万人次,点赞量350人次,评论和转发量均达到100多人次,必然会使原告的生活、工作状态、个人情绪受到影响。其次,双方之间的经济纠纷应当通过合法合理的方式解决,即使被告认为上述视频因经济纠纷而产生,内容不存在捏造,亦应在公开场合避免作出侮辱人格的言辞和评价。”被告视频中“不择手段”、 “寻衅滋事”、“酝酿着更龌龊的动机”等词汇表述,带有明显的侮辱性,足以造成贬低名誉的后果,且从被告发布视频的内容看,具有积极追求侵犯原告名誉使其社会评价降低的目的,存在主观故意,故被告的行为满足名誉侵权的构成要件,理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和经济损失,原告主张的数额过高,法院根据被告的过程程度、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等予以酌定。”最终,青岛中院判决被告张杰在抖音平台内通过其账号向原告赔礼道歉并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和经济损失。
恶意侮辱他人只为引流带货 构成侮辱罪!
薛某某于2023年4月至10月间,为博关注,在抖音直播带货期间先后数十次公开散布贾某某与前夫王某的家务纠纷,发布贾某某照片,并使用“下水道”等贬损人格的侮辱性词语形容贾某某,部分直播场次的观看人数过千,引起大批网友跟风辱骂贾某某。
贾某某因受网暴,先后于2023年6月、8月、10月到青岛市精神卫生中心就诊,被诊断为创伤后应激障碍,混合性焦虑和抑郁障碍。2023年10月,贾某某留下遗书割腕自杀,因及时送医救治未危及生命。
此外,薛某某还在抖音平台公布贾某某女儿就读的学校,贾某某女儿不堪同学议论,产生厌世情绪,跟贾某某发微信称“如果死了,骂声不就没了”。2023年10月,经青岛市精神卫生中心测试,贾某某女儿为重度焦虑、重度抑郁,有中度自杀风险。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薛某某在信息网络平台公然侮辱他人,贬损他人人格,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其行为构成侮辱罪,应予惩处。考虑到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以侮辱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并禁止被告人薛某某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三年内从事与网络直播有关的经营活动。
法官说法:网络不是法外之地,网络发言不能逾越法律底线
毕法官提醒,随着现代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网络平台日益成为人际交往乃至工作交流的重要工具,其给人们带来信息获取、交流便捷的同时,也是网络侵权行为的多发地。网络用户在享受现代信息技术便利的同时,也容易因自己的不当言论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从而造成侵权。网络空间虽然是虚拟空间,但绝非法外之地,其折射的是现实生活中的权利义务关系。利用网络空间侵权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通过分析近年来青岛地区发生的网络侵权案件,我们发现此类纠纷日益多发,其侵权形态主要为侮辱和诽谤。一旦构成侵权,法院多判决侵权当事人承担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及相关损失的法律责任。
因此,提醒广大网民,在享受网络便利的同时,不得滥用权利,更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在网络发声时,无论是陈述事实或表达意见,均应当对自身所表达内容的真实性、客观性负责,恪守言论自由的边界,切不可为了一时情绪的宣泄或者博取他人眼球,而无所顾忌地表达自己的观点,甚至逾越法律的底线,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文载于2024年11月9日《半岛都市报》5版整版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QINGDAO INTERMEDIATE PEOPLE'S COURT
发生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一村民在网上发视频侮辱诽谤同村村民;因房屋租赁纠纷在网上发布他人肖像、姓名、职务;为了直播带货,通过散播他人隐私、辱骂他人的方式引流……近年来,人们通过自媒体、视频直播、短视频平台等互联网载体发布信息言论更加方便,随之而来的网络侵权现象也屡见不鲜,“软刀子”给他人造成“硬伤害”的情况也越来越多。这些看似过嘴瘾的行为实则已经触犯法律,需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甚至刑事责任!
记者从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近年来按键伤人类的网络侵权案件呈现增多趋势,仅今年来进入青岛中院二审的相关网络侵权类案件60余件。 据青岛中院民五庭毕法官介绍,该庭集中审理青岛市范围内相关网络侵权的上诉案件。“在所审理的案件中,网络言论类侵权占比最高,侵权行为多以在微博、微信、短视频、贴吧等平台上发表言论的方式呈现。因网络言论自由度高、传播范围广,极易引发纠纷。因其传播方式的便利性,易导致事态扩大,激化各方对立情绪,矛盾化解难度较大。尤其是言论侵权、个人信息类侵权,受害人虽然通过诉讼得到了合理补偿,但由侵权行为引发的连锁反应,往往会给受害人甚至侵权人的身心健康造成较大影响,严重干扰正常的生活,类似现象应引起重视。 ”
赢了判决,还在网上侮辱诽谤他人?
2022年2月,林强(化名)种植的小麦遭到李力(化名)的破坏,本是同村村民的两人关系恶化。随后林强将李力诉至法院,要求赔偿。一审法院依法作出民事判决书判令李力赔偿林强损失500元;案件进入二审后,二审法院予以维持。
原本纠纷到此为止,可是,气不过的林强却做出了更加冲动的选择。2023年6月林强多次在抖音平台发布视频作品,在视频中称李力‘人送外号西门庆’等,给李力造成了很坏的影响。于是,李力在得知此事后,于2023年8月到派出所报警,称林强在抖音平台多次发视频侮辱自己,并提交了19段视频作为证据,作品累计点赞7万。
2023年10月公安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林强侮辱的违法行为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决定给予林强行政拘留五日的行政处罚。
但因林强的侮辱、诽谤行为致使李力难眠,精神压力巨大到几乎抑郁成疾,且关于林强诋毁李力的视频仍有一些在抖音播放,致使李力在精神、心理层面受到巨大创伤,林强的种种行为给李力的生活及工作带来了很大的负面影响,不但使其被迫离开原有的工作岗位,也让家人与他之间产生了嫌隙。于是,李力一纸诉状,将林强告上了法庭。
“李力向法庭申请,判令林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删除之前侵权的视频;同时请求林强在抖音APP个人账号上公开向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还提出了精神赔偿金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审理后判决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其抖音账号内向原告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青岛中院民五庭毕法官告诉记者,一审宣判后,双方提出了上诉,“林强认为自己已经删掉了视频,无需道歉,李力认为道歉时间太短,同时精神损害赔偿金过低。”
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系名誉权纠纷,一审法院认定被告侵犯原告的名誉权正确。根据被告视频的发布方式、发布时间和删除时间,一审法院判决其承担在抖音账号内向原告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的民事责任与其影响范围相当,原告主张道歉时间不少于100天没有法律依据,难以支持。一审法院酌定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并无不妥,原告主张50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并未提交证据,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最终,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房屋租赁结梁子,网上“曝光”他人信息
李娜(化名)与张杰(化名)因为房屋租赁发生纠纷,自觉吃亏的张杰思索再三决定过过嘴瘾。2022年8月张杰在抖音平台以视频的方式发布针对李娜的信息,并在视频中截取了双方的部分微信聊天记录,披露了李娜的肖像、姓名、职务等,且视频内容使用了“不择手段”“寻衅滋事”“酝酿着更龌龊的动机”等词汇表述。
发现在即被人在网上辱骂并公布个人信息后,李娜选择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
“原告认为被告发布的视频内容构成辱骂,且未经原告同意公布了原告的个人信息,使原告名誉受到损害,精神遭受痛苦,鉴于该视频已删除,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在抖音平台通过其账号向原告赔礼道歉,并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和因本案维权导致的公证费、律师费等经济损失共计10万元。”被告对发布内容的事实不持异议,但认为视频内容真实,不存在捏造和丑化,也未造成影响,不构成侵权;若法院认为构成侵权,原告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和经济损失过高,要求予以调整。
毕法官表示,本案属于网络用户利用信息网络侵害自然人名誉权的纠纷,此类侵权相较于传统名誉侵权的区别在于其发生场域在互联网,而网络空间绝非法外之地,若符合侵权构成要件的,行为人仍应承担侵权责任。对其侵权责任的认定需满足法律规定的一般侵权构成要件,即行为人有侵害他人名誉权的行为,受害人有名誉损害的事实,加害行为和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具有过错。
“本案中,被告在抖音平台通过视频公开发布了原告相关信息,指向性明显,视频播放量达到5.4万人次,点赞量350人次,评论和转发量均达到100多人次,必然会使原告的生活、工作状态、个人情绪受到影响。其次,双方之间的经济纠纷应当通过合法合理的方式解决,即使被告认为上述视频因经济纠纷而产生,内容不存在捏造,亦应在公开场合避免作出侮辱人格的言辞和评价。”被告视频中“不择手段”、 “寻衅滋事”、“酝酿着更龌龊的动机”等词汇表述,带有明显的侮辱性,足以造成贬低名誉的后果,且从被告发布视频的内容看,具有积极追求侵犯原告名誉使其社会评价降低的目的,存在主观故意,故被告的行为满足名誉侵权的构成要件,理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和经济损失,原告主张的数额过高,法院根据被告的过程程度、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等予以酌定。”最终,青岛中院判决被告张杰在抖音平台内通过其账号向原告赔礼道歉并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和经济损失。
恶意侮辱他人只为引流带货 构成侮辱罪!
薛某某于2023年4月至10月间,为博关注,在抖音直播带货期间先后数十次公开散布贾某某与前夫王某的家务纠纷,发布贾某某照片,并使用“下水道”等贬损人格的侮辱性词语形容贾某某,部分直播场次的观看人数过千,引起大批网友跟风辱骂贾某某。
贾某某因受网暴,先后于2023年6月、8月、10月到青岛市精神卫生中心就诊,被诊断为创伤后应激障碍,混合性焦虑和抑郁障碍。2023年10月,贾某某留下遗书割腕自杀,因及时送医救治未危及生命。
此外,薛某某还在抖音平台公布贾某某女儿就读的学校,贾某某女儿不堪同学议论,产生厌世情绪,跟贾某某发微信称“如果死了,骂声不就没了”。2023年10月,经青岛市精神卫生中心测试,贾某某女儿为重度焦虑、重度抑郁,有中度自杀风险。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薛某某在信息网络平台公然侮辱他人,贬损他人人格,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其行为构成侮辱罪,应予惩处。考虑到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以侮辱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并禁止被告人薛某某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三年内从事与网络直播有关的经营活动。
法官说法:网络不是法外之地,网络发言不能逾越法律底线
毕法官提醒,随着现代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网络平台日益成为人际交往乃至工作交流的重要工具,其给人们带来信息获取、交流便捷的同时,也是网络侵权行为的多发地。网络用户在享受现代信息技术便利的同时,也容易因自己的不当言论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从而造成侵权。网络空间虽然是虚拟空间,但绝非法外之地,其折射的是现实生活中的权利义务关系。利用网络空间侵权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通过分析近年来青岛地区发生的网络侵权案件,我们发现此类纠纷日益多发,其侵权形态主要为侮辱和诽谤。一旦构成侵权,法院多判决侵权当事人承担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及相关损失的法律责任。
因此,提醒广大网民,在享受网络便利的同时,不得滥用权利,更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在网络发声时,无论是陈述事实或表达意见,均应当对自身所表达内容的真实性、客观性负责,恪守言论自由的边界,切不可为了一时情绪的宣泄或者博取他人眼球,而无所顾忌地表达自己的观点,甚至逾越法律的底线,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文载于2024年11月9日《半岛都市报》5版整版
发生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一村民在网上发视频侮辱诽谤同村村民;因房屋租赁纠纷在网上发布他人肖像、姓名、职务;为了直播带货,通过散播他人隐私、辱骂他人的方式引流……近年来,人们通过自媒体、视频直播、短视频平台等互联网载体发布信息言论更加方便,随之而来的网络侵权现象也屡见不鲜,“软刀子”给他人造成“硬伤害”的情况也越来越多。这些看似过嘴瘾的行为实则已经触犯法律,需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甚至刑事责任!
记者从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近年来按键伤人类的网络侵权案件呈现增多趋势,仅今年来进入青岛中院二审的相关网络侵权类案件60余件。 据青岛中院民五庭毕法官介绍,该庭集中审理青岛市范围内相关网络侵权的上诉案件。“在所审理的案件中,网络言论类侵权占比最高,侵权行为多以在微博、微信、短视频、贴吧等平台上发表言论的方式呈现。因网络言论自由度高、传播范围广,极易引发纠纷。因其传播方式的便利性,易导致事态扩大,激化各方对立情绪,矛盾化解难度较大。尤其是言论侵权、个人信息类侵权,受害人虽然通过诉讼得到了合理补偿,但由侵权行为引发的连锁反应,往往会给受害人甚至侵权人的身心健康造成较大影响,严重干扰正常的生活,类似现象应引起重视。 ”
赢了判决,还在网上侮辱诽谤他人?
2022年2月,林强(化名)种植的小麦遭到李力(化名)的破坏,本是同村村民的两人关系恶化。随后林强将李力诉至法院,要求赔偿。一审法院依法作出民事判决书判令李力赔偿林强损失500元;案件进入二审后,二审法院予以维持。
原本纠纷到此为止,可是,气不过的林强却做出了更加冲动的选择。2023年6月林强多次在抖音平台发布视频作品,在视频中称李力‘人送外号西门庆’等,给李力造成了很坏的影响。于是,李力在得知此事后,于2023年8月到派出所报警,称林强在抖音平台多次发视频侮辱自己,并提交了19段视频作为证据,作品累计点赞7万。
2023年10月公安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林强侮辱的违法行为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决定给予林强行政拘留五日的行政处罚。
但因林强的侮辱、诽谤行为致使李力难眠,精神压力巨大到几乎抑郁成疾,且关于林强诋毁李力的视频仍有一些在抖音播放,致使李力在精神、心理层面受到巨大创伤,林强的种种行为给李力的生活及工作带来了很大的负面影响,不但使其被迫离开原有的工作岗位,也让家人与他之间产生了嫌隙。于是,李力一纸诉状,将林强告上了法庭。
“李力向法庭申请,判令林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删除之前侵权的视频;同时请求林强在抖音APP个人账号上公开向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还提出了精神赔偿金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审理后判决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其抖音账号内向原告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青岛中院民五庭毕法官告诉记者,一审宣判后,双方提出了上诉,“林强认为自己已经删掉了视频,无需道歉,李力认为道歉时间太短,同时精神损害赔偿金过低。”
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系名誉权纠纷,一审法院认定被告侵犯原告的名誉权正确。根据被告视频的发布方式、发布时间和删除时间,一审法院判决其承担在抖音账号内向原告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的民事责任与其影响范围相当,原告主张道歉时间不少于100天没有法律依据,难以支持。一审法院酌定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并无不妥,原告主张50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并未提交证据,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最终,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房屋租赁结梁子,网上“曝光”他人信息
李娜(化名)与张杰(化名)因为房屋租赁发生纠纷,自觉吃亏的张杰思索再三决定过过嘴瘾。2022年8月张杰在抖音平台以视频的方式发布针对李娜的信息,并在视频中截取了双方的部分微信聊天记录,披露了李娜的肖像、姓名、职务等,且视频内容使用了“不择手段”“寻衅滋事”“酝酿着更龌龊的动机”等词汇表述。
发现在即被人在网上辱骂并公布个人信息后,李娜选择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
“原告认为被告发布的视频内容构成辱骂,且未经原告同意公布了原告的个人信息,使原告名誉受到损害,精神遭受痛苦,鉴于该视频已删除,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在抖音平台通过其账号向原告赔礼道歉,并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和因本案维权导致的公证费、律师费等经济损失共计10万元。”被告对发布内容的事实不持异议,但认为视频内容真实,不存在捏造和丑化,也未造成影响,不构成侵权;若法院认为构成侵权,原告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和经济损失过高,要求予以调整。
毕法官表示,本案属于网络用户利用信息网络侵害自然人名誉权的纠纷,此类侵权相较于传统名誉侵权的区别在于其发生场域在互联网,而网络空间绝非法外之地,若符合侵权构成要件的,行为人仍应承担侵权责任。对其侵权责任的认定需满足法律规定的一般侵权构成要件,即行为人有侵害他人名誉权的行为,受害人有名誉损害的事实,加害行为和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具有过错。
“本案中,被告在抖音平台通过视频公开发布了原告相关信息,指向性明显,视频播放量达到5.4万人次,点赞量350人次,评论和转发量均达到100多人次,必然会使原告的生活、工作状态、个人情绪受到影响。其次,双方之间的经济纠纷应当通过合法合理的方式解决,即使被告认为上述视频因经济纠纷而产生,内容不存在捏造,亦应在公开场合避免作出侮辱人格的言辞和评价。”被告视频中“不择手段”、 “寻衅滋事”、“酝酿着更龌龊的动机”等词汇表述,带有明显的侮辱性,足以造成贬低名誉的后果,且从被告发布视频的内容看,具有积极追求侵犯原告名誉使其社会评价降低的目的,存在主观故意,故被告的行为满足名誉侵权的构成要件,理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和经济损失,原告主张的数额过高,法院根据被告的过程程度、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等予以酌定。”最终,青岛中院判决被告张杰在抖音平台内通过其账号向原告赔礼道歉并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和经济损失。
恶意侮辱他人只为引流带货 构成侮辱罪!
薛某某于2023年4月至10月间,为博关注,在抖音直播带货期间先后数十次公开散布贾某某与前夫王某的家务纠纷,发布贾某某照片,并使用“下水道”等贬损人格的侮辱性词语形容贾某某,部分直播场次的观看人数过千,引起大批网友跟风辱骂贾某某。
贾某某因受网暴,先后于2023年6月、8月、10月到青岛市精神卫生中心就诊,被诊断为创伤后应激障碍,混合性焦虑和抑郁障碍。2023年10月,贾某某留下遗书割腕自杀,因及时送医救治未危及生命。
此外,薛某某还在抖音平台公布贾某某女儿就读的学校,贾某某女儿不堪同学议论,产生厌世情绪,跟贾某某发微信称“如果死了,骂声不就没了”。2023年10月,经青岛市精神卫生中心测试,贾某某女儿为重度焦虑、重度抑郁,有中度自杀风险。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薛某某在信息网络平台公然侮辱他人,贬损他人人格,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其行为构成侮辱罪,应予惩处。考虑到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以侮辱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并禁止被告人薛某某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三年内从事与网络直播有关的经营活动。
法官说法:网络不是法外之地,网络发言不能逾越法律底线
毕法官提醒,随着现代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网络平台日益成为人际交往乃至工作交流的重要工具,其给人们带来信息获取、交流便捷的同时,也是网络侵权行为的多发地。网络用户在享受现代信息技术便利的同时,也容易因自己的不当言论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从而造成侵权。网络空间虽然是虚拟空间,但绝非法外之地,其折射的是现实生活中的权利义务关系。利用网络空间侵权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通过分析近年来青岛地区发生的网络侵权案件,我们发现此类纠纷日益多发,其侵权形态主要为侮辱和诽谤。一旦构成侵权,法院多判决侵权当事人承担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及相关损失的法律责任。
因此,提醒广大网民,在享受网络便利的同时,不得滥用权利,更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在网络发声时,无论是陈述事实或表达意见,均应当对自身所表达内容的真实性、客观性负责,恪守言论自由的边界,切不可为了一时情绪的宣泄或者博取他人眼球,而无所顾忌地表达自己的观点,甚至逾越法律的底线,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文载于2024年11月9日《半岛都市报》5版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