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您进入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网站
 |  无障碍浏览
官方微博
官方微信
官方抖音

《青岛日报》:青岛发布20个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典型案例

2024年09月24日
作者:吕佼
打印 分享到:

  推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是培育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举措。9月20日,青岛市委宣传部会同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青岛市人民检察院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20个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典型案例。

  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的10个典型案例,主要涉及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网络空间乱象治理,妇女、儿童等特殊群体合法权益保障,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等方面,弘扬了“文明”“和谐”“公正”“法治”“诚信”“友善”等核心价值理念。

  1.非物质文化遗产“兔儿爷”艺术形象被侵权案

  【基本案情】

  美术作品“如意兔插画·蓝”“如意兔·蓝”是我国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兔儿爷”的文创艺术形象,北京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是著作权人,也是“兔儿爷”的传承人。该公司曾与某工艺品有限公司签订制作合同、委托加工合同,委托其加工生产如意兔系列玩偶,并约定著作权为北京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所有。2023年,该公司在网络上发现大量极为相似的如意兔系列玩偶热销,但并非其授权制造,认为侵犯其著作权,遂将生产商某工艺品有限公司、玩偶注册商标专用权人和产品版权授权人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网购平台商家某贸易有限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

  【裁判结果】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诉侵权产品与北京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的美术作品构成实质性相似。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虽然将被诉侵权产品形象在版权局作了登记,但其著作权登记时间在后并且登记之前曾接触过北京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的涉案作品,不得侵犯北京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合法在先权利。最终,适用“接触+实质性相似”规则,认定被诉某工艺品有限公司和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共同侵犯了北京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的发行权、复制权,某贸易有限公司侵犯了北京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的发行权。据此,判决三公司停止侵权,某工艺品有限公司、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共同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20万元,酌情确定某贸易有限公司赔偿合理开支2000元。

  【典型意义】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中华民族共同的历史记忆和精神财富。本案是一起保护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兔儿爷”艺术形象的典型案件。通过本案的判决,不仅明确了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再创作的著作权归属,更确立了以“接触+实质性相似”判定侵权与否的裁判规则,有效遏制了对我国传统文化创新形象的侵权行为,引导社会公众注重保护传统文化中艺术形象的再创作成果,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这一中华文明绵延发展的生动见证得到更好地保护和传承。

  2.薛某某网络直播侮辱他人获罪案

  【基本案情】

  2023年4月至10月,薛某某在某直播平台带货期间,为博取关注和流量,先后数十次公开散布贾某某与前夫的家事纠纷,发布贾某某照片,并使用贬损人格的侮辱性词语形容贾某某,部分直播场次的观看人数过千,引发网友跟风辱骂,造成贾某某创伤后应激障碍、混合性焦虑和抑郁障碍,并于2023年10月留下遗书割腕自杀,因及时送医救治未危及生命。此外,薛某某还在该平台公布贾某某女儿就读学校,导致贾某某女儿不堪同学议论产生厌世情绪,后被诊断为重度焦虑、重度抑郁,有中度自杀风险。即墨区人民检察院以侮辱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裁判结果】

  即墨区人民法院认为,薛某某在信息网络平台公然侮辱他人,贬损他人人格,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其行为构成侮辱罪,应予惩处。考虑到薛某某自愿认罪认罚,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依法予以从轻处罚,遂以侮辱罪判处薛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禁止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三年内从事与网络直播有关的经营活动。

  【典型意义】

  网络空间是现实社会的延伸,是亿万民众共同的精神家园,也是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可忽视的思想阵地。近年来,网络短视频平台迅速发展,但“开麦喷人”“按键伤人”等网络暴力行为也频频发生。此类行为不仅影响了网络空间秩序,而且严重伤害了公民的人身权利,特别是人格权。本案中,人民法院坚持依法惩治网络暴力行为,让网暴者付出应有代价,以刑事司法手段净化网络空间,提升人民群众在网络上的安全感,同时也引导广大网民文明上网、依法用网,自觉维护安全清朗网络空间。

  3.遛狗不牵绳致人损害赔偿案

  【基本案情】

  2023年2月6日,王某在其居住的小区广场锻炼身体时,被孙某所豢养的一只未系牵引绳的大型犬扑倒,王某腰臀部跌伤,站立困难。事发后,孙某找借口离开。王某报警后,孙某仍避而不见、不配合调查处理,王某不得已自行就医检查。其后王某将孙某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各项损失。

  【裁判结果】

  即墨区人民法院认为,孙某在公共场所未有效管理、约束犬只,导致犬只扑倒王某致其受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之规定,孙某作为犬只的饲养人和管理人,在外出遛狗的过程中未对犬只采取安全措施,怠于履行依法应尽的管理义务,造成原告王某的损伤,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孙某当场赔偿王某医疗费等各项经济损失1200元。

  【典型意义】

  尊重和遵守社会公德是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内在要求。饲养犬只等宠物不仅是个人喜好,而且事关社会秩序,应当恪守法律规定,遵守社会公德。相关法律明确规定,携带犬只出户的,应当按照规定佩戴犬牌并采取系犬绳等措施;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近年来,恶犬伤人事件频频发生,原因多是由于养犬人缺乏法律意识和责任意识,违反管理规定,在公共场所不采取安全措施、不尽看管义务,以至于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有的甚至受到刑事追责。本案是以司法方式治理养犬乱象的典型案例,提醒社会公众要依法规范养犬,避免给他人造成损害或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共同营造文明养犬的良好社会氛围。

  4.零对价转让施工资质及股权逃避债务案

  【基本案情】

  某工程公司经多份生效判决确认,对外负有1亿余元债务应予偿还。在该背景下,该公司通过全资子公司间重组、分立,将自身享有的六项施工资质转由其全资子公司某交通工程公司承继。后某工程公司于同一日将持有的某交通工程公司的51%股权以零元转让给其控股公司A公司、49%的股权以零元转让给其控股公司B公司,并于同一日将持有的A公司51%的股权以零元转让给王某某,将持有的B公司51%的股权以零元转让给夏某某。该行为被债权人某资产公司认为严重损害了其债权,遂对某工程公司及关联公司提起了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诉讼、实际控制人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诉讼、债权人撤销权诉讼等系列诉讼。

  【裁判结果】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某工程公司在零元转让股权时,某交通工程公司、A公司、B公司股权均处于正常价值,故这一行为明显减弱了公司对外清偿的能力。公司施工资质作为一种从业资质,其本身虽然不直接体现财产价值,但可以对公司经营、股权价值以及股东利益产生实质影响,某工程公司零对价转让同样影响公司的债务清偿能力。某工程公司在明知自身负有巨额债务的情形下,以零对价向子公司转让施工资质、向其控股公司转让股权,存在逃避债务的主观恶意,并且给债权人造成了损害。遂在该系列案件中,判令某工程公司的相关关联公司对相应债务承担法律责任。

  【典型意义】

  诚信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内容,也是民法的基本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诚实守信、恪守承诺,善意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商事实践中,经营主体在负有债务的情况下,通过股权转让、注销公司、不合理低价转让公司财产以及制造巨额债务等形式进行逃废债,严重违反诚信原则。本系列案件中,法院对此类行为明确给予否定性评价,为债权人实现债权、获得清偿创造了条件,对于营造诚信经营的市场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5.确诊恶性肿瘤后申请重疾险赔付被拒案

  【基本案情】

  王某某作为投保人自2019年7月至2021年7月期间连续三年在某保险公司为自己投保“微医保·重疾险”,保险金额为重大疾病保险金50万元,轻症疾病保险金10万元,保险条款《个人重大疾病保险条款》中载明了包括恶性肿瘤等重大疾病范围。2022年2月16日,王某某到某医院就诊,被诊断为神经内分泌肿瘤。次日,王某某向某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该保险公司认为2021年《个人重大疾病保险条款》中对不属于重大疾病保障范围的恶性肿瘤增加了“神经内分泌肿瘤”约定,故王某某所患疾病不属于应纳入重大疾病理赔范围的恶性肿瘤,仅赔付了轻症保险金10万元。王某某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某保险公司向其支付剩余保险金40万元。

  【裁判结果】

  崂山区人民法院认为,王某某最初投保时重大疾病包括恶性肿瘤且不分轻重度,其在2021年续保时,保险公司将一些恶性肿瘤较为轻度的疾病排除在重大疾病之外,该变更实则为保险合同中的责任免除条款发生了变更,保险人应当履行提示说明义务,因其未履行提示说明义务,故变更后的新免责条款对王某某不发生法律效力,遂判令某保险公司支付王某某剩余重大疾病保险金40万元。

  【典型意义】

  最大诚信原则是保险活动所应遵循的一项最重要的基本原则。根据该原则,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说明。本案中,法院将针对保险范围作出的限缩性变更条款认定为免责条款,适用最大诚信原则,赋予保险人明确提示说明义务,有效维护了投保人合法权益,提示保险公司“诚信是原则,告知是义务”,以司法裁判倡树诚信的保险经营环境。

  6.邻里矛盾造成小伤自行住院治疗案

  【基本案情】

  管某某与生某某系同村地邻。2023年3月6日上午,生某某开车压到了管某某种在地边机耕道上的麦苗。当天下午管某某发现后,到生某某地里拔其刚栽种的白菜苗泄愤,二人为此发生争执,管某某在争执中受伤,但生某某否认殴打管某某。管某某受伤后到医院就诊,诊断为多发软组织损伤,自行要求住院,共住院治疗12天。经平度市公安局法医检验,管某某因损伤程度极小而不构成轻微伤。管某某向法院诉请判令生某某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各项损失3万余元。

  【裁判结果】

  平度市人民法院认为,生某某因琐事与管某某发生争执,致管某某受伤,生某某存在较大过错,应承担主要责任,但管某某对纠纷的发生、矛盾激化也存在一定过错,可以适当减轻生某某责任,故以赔偿损失的60%为宜。管某某受伤后予以治疗属于必要,但其在伤势轻微的情况下自行要求住院治疗,且仅实际住院2天,存在挂床住院情况,属“小伤大治”行为,有违诚信原则,故因私自挂床住院扩大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护理费、误工费的部分,不属于侵权责任人赔偿范围。遂判决生某某在其责任范围赔偿管某某合理损失5537.01元的60%,即3322.21元。

  【典型意义】

  诚信、友善是公民应当恪守的基本道德准则。这一准则要求民事主体不得滥用民事权利损害他人合法权益。本案纠纷双方系同村地邻,本应互相尊重、和睦友好,但管某某在伤势轻微的情况下私自挂床住院,导致增加不必要的费用、扩大不必要的损失,其要求生某某赔偿损失扩大的部分系滥用民事权利,既不诚信又显失公平,法律不应予以保护。本案判决旗帜鲜明地表明,法律对于“小伤大治”行为不予鼓励、不予支持,并引导邻里之间和睦相处、友善共处。

  7.被相亲对象纠缠申请签发人身安全保护令案

  【基本案情】

  2023年10月,王某(女)和李某(男)经人介绍相识。经短暂相处后,王某认为其与李某性格不合,遂明确拒绝了李某与之交往的请求,二人并未正式确立恋爱关系。遭拒后,李某仍多次向王某发信息纠缠,并上门骚扰,打扰王某的正常生活。王某不堪其扰,遂报警,但李某仍拒不改正。为保障自身的人身安全及正常工作生活,王某向法院申请签发人身安全保护令。

  【裁判结果】

  黄岛区人民法院认为,结合双方陈述及提交的报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视频光盘等证据,王某面临遭受李某纠缠、骚扰侵害的现实危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九条,其符合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法定条件,遂当庭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民事裁定书,裁定禁止李某骚扰、辱骂、跟踪、恐吓、威胁王某;禁止李某进入王某的住所及工作单位。同时,法院还向李某释明违反禁令将承担的法律责任。随后,法院依法将该裁定书送达当地公安派出所、居委会等各相关部门。

  【典型意义】

  恋爱和婚姻是人生中十分重要的部分,健康的婚恋观不仅关系个人幸福,也关系社会和谐稳定。在一方明确拒绝交往后仍纠缠、骚扰对方,且报警后仍不收敛,不但侵害恋爱自由,也对一方的工作生活甚至人身安全造成了威胁,破坏了和谐的社会关系。本案中,法院查明女性面临纠缠、骚扰侵害的现实危险后,当庭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既保护了女性的人身安全和正常工作生活,也向整个社会传达了恋爱自由受到法律保护的理念,助力塑造健康、平等的婚恋观。

  8.离异父母再婚另育后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案

  【基本案情】

  孙某(男)和王某(女)于2012年经法院调解离婚,双方约定婚生女孙小某(2010年生)随孙某生活,抚养费由孙某自理。离婚后,王某再婚再育居住于外省,孙某未履行抚养义务也不支付抚养费,孙小某实际上长期跟随外祖母共同生活。孙某因再婚另育有子女,故向法院起诉请求变更孙小某的抚养关系为王某直接抚养。

  【裁判结果】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中了解到,王某愿意抚养孙小某,但对孙某多年不管孩子亦不支付抚养费心存不满,孙某则希望法院从中协调变更抚养关系,并解决抚养费和探望事宜。法院认为,此案看似一起简单的变更抚养关系案件,但实际上当事人之间存在十余年的抚养费追索、变更后的抚养费支付及探视权行使等诸多纠纷,抚养关系不能“一变了之”,而要从根本上解决问题,维护孙小某的合法权益。后在法院多轮调解下,双方就变更抚养关系、探望权行使和抚养费支付一并达成调解协议。结案后,针对双方再婚另育后对孙小某疏于关心照顾的情况,依据《家庭教育促进法》向二人发出家庭教育指导令,教育二人密切关注孙小某的身心健康和情感需求,正确履行家庭教育职责。

  【典型意义】

  未成年人是祖国的未来,爱幼护幼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最有利于未成年人是少年审判工作始终坚持的原则。本案中,法院一方面以柔性司法方式“一揽子”化解离异父母之间的矛盾,另一方面发出家庭教育指导令,责令离异父母认识到家庭是未成年人成长的“第一课堂”,父母是子女的“第一任老师”,给孩子讲好“人生第一课”是其应尽的义务。生而不养,法不能容。人民法院以司法强制力促使父母的教育与责任不再缺位,全力守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9.因性骚扰女同事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案

  【基本案情】

  潘某某在某医院从事行政管理工作,在工作期间对多名女护士有过言语骚扰的行为。2022年9月某日午休时间,潘某某在艾灸室向女护士询问个人隐私问题并意图搂抱,双方产生肢体接触,女护士受惊吓跑开并向护士长汇报。医院经查实后与潘某某解除劳动合同,潘某某提出劳动仲裁申请,劳动仲裁院支持了潘某某的请求。医院对此不服,起诉至法院,请求确认其解除劳动合同且不支付赔偿金合法。

  【裁判结果】

  市北区人民法院认为,实施性骚扰者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企业应当采取合理措施预防和调查处理性骚扰等规定,都已被写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某医院依据民法典的规定制定了禁止性骚扰的规章制度,潘某某对此是明知的,但其在午休期间对女同事作出了不当行为,对此应依法从严处理。据此,认定医院对潘某某作出的《解除劳动关系通知》符合单位的规章制度和法律法规,并非违法解除合同,无需支付潘某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一审宣判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

  【典型意义】

  职场性骚扰严重侵犯他人人格尊严,影响职场关系,违背社会公序良俗,是法律所明令禁止的行为。通过本案判决,法院不仅从法律规定、劳动规章制度、公序良俗等多维度,诠释了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合法性与合理性,为用人单位治理性骚扰行为“撑腰”,体现了对性骚扰行为“零容忍”的态度,而且弘扬了文明、法治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导用人单位合理构建性骚扰防范处置机制。

  10.饮酒后坠亡家属向宴席组织者和同席共饮者索赔案

  【基本案情】

  2023年12月,刘某参加朋友闫某夫妻的婚宴,与宋某等人同席进餐并饮酒,席间无劝酒行为。宴席结束后,宋某打车与刘某同乘回家,途中先至宋某住处,宋某下车离开,且因到家后拨打刘某电话未接通,便告知刘某的好友魏某,希望确认刘某的情况。魏某拨通刘某电话后与其通话半小时,刘某表示要上楼睡觉,挂断电话。后民警在刘某租住房屋的单元楼北侧平台处,发现了已无生命体征的刘某。公安机关认定其死亡原因为意外坠楼,排除他杀可能性。刘某的父母遂将婚宴组织者闫某夫妻和部分同席进餐人员共8人告上法庭,要求8人对刘某的身故承担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等各类费用共计200万余元。

  【裁判结果】

  胶州市人民法院认为,闫某夫妻作为婚宴组织者,应对其组织的宴席活动尽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的安全保障义务,但该项义务的设置应当合理适度。此次宴席活动覆盖的时间过程、空间范围内并未发生可预见的危险,因此闫某夫妻作为宴席组织者不存在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行为,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宋某于宴席结束后主动打车与刘某同乘回家,下车后及时将刘某的情况告知魏某,请求魏某确认其安全,已尽到必要的注意义务,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对于和刘某同席进餐的其他被告,因刘某父母未举证证明他们存在过错行为,亦未举证证明刘某的死亡结果与各被告的过错行为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因此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但本案各被告均表示愿意基于情谊进行一定补偿。故判决8名被告无需担责,可支付一定数额的补偿款,其中闫某夫妻作为婚宴组织者支付2万元,宋某支付6000元,其余被告各支付1000元,驳回原告刘某父母的诉讼请求,各方均服判息诉。

  【典型意义】

  参加宴席、共饮美酒是正常的社会交往活动,也是增进感情、增强交流的重要途径。但近年来,因过量饮酒而导致悲剧的各类事件频发,引发了对责任承担问题的广泛讨论。本案中,法院经过细致查证事实,查明了各方履行义务的程度,并根据合理适度的原则,确认已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组织者和尽到必要注意义务的同饮者无需承担赔偿责任,是一种“不和稀泥”的做法,打破了“有损必有赔”的思维定式,让组织聚会者、参加者都明确了行为边界。同时,对于组织者和同饮者基于情谊给予一定补偿的做法给予认可,体现了司法的温度,有利于倡导公正、和谐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本文载于2024年9月24日《青岛日报》6版整版

《青岛日报》:青岛发布20个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典型案例

来源:
2024年09月24日

  推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是培育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举措。9月20日,青岛市委宣传部会同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青岛市人民检察院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20个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典型案例。

  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的10个典型案例,主要涉及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网络空间乱象治理,妇女、儿童等特殊群体合法权益保障,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等方面,弘扬了“文明”“和谐”“公正”“法治”“诚信”“友善”等核心价值理念。

  1.非物质文化遗产“兔儿爷”艺术形象被侵权案

  【基本案情】

  美术作品“如意兔插画·蓝”“如意兔·蓝”是我国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兔儿爷”的文创艺术形象,北京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是著作权人,也是“兔儿爷”的传承人。该公司曾与某工艺品有限公司签订制作合同、委托加工合同,委托其加工生产如意兔系列玩偶,并约定著作权为北京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所有。2023年,该公司在网络上发现大量极为相似的如意兔系列玩偶热销,但并非其授权制造,认为侵犯其著作权,遂将生产商某工艺品有限公司、玩偶注册商标专用权人和产品版权授权人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网购平台商家某贸易有限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

  【裁判结果】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诉侵权产品与北京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的美术作品构成实质性相似。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虽然将被诉侵权产品形象在版权局作了登记,但其著作权登记时间在后并且登记之前曾接触过北京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的涉案作品,不得侵犯北京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合法在先权利。最终,适用“接触+实质性相似”规则,认定被诉某工艺品有限公司和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共同侵犯了北京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的发行权、复制权,某贸易有限公司侵犯了北京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的发行权。据此,判决三公司停止侵权,某工艺品有限公司、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共同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20万元,酌情确定某贸易有限公司赔偿合理开支2000元。

  【典型意义】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中华民族共同的历史记忆和精神财富。本案是一起保护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兔儿爷”艺术形象的典型案件。通过本案的判决,不仅明确了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再创作的著作权归属,更确立了以“接触+实质性相似”判定侵权与否的裁判规则,有效遏制了对我国传统文化创新形象的侵权行为,引导社会公众注重保护传统文化中艺术形象的再创作成果,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这一中华文明绵延发展的生动见证得到更好地保护和传承。

  2.薛某某网络直播侮辱他人获罪案

  【基本案情】

  2023年4月至10月,薛某某在某直播平台带货期间,为博取关注和流量,先后数十次公开散布贾某某与前夫的家事纠纷,发布贾某某照片,并使用贬损人格的侮辱性词语形容贾某某,部分直播场次的观看人数过千,引发网友跟风辱骂,造成贾某某创伤后应激障碍、混合性焦虑和抑郁障碍,并于2023年10月留下遗书割腕自杀,因及时送医救治未危及生命。此外,薛某某还在该平台公布贾某某女儿就读学校,导致贾某某女儿不堪同学议论产生厌世情绪,后被诊断为重度焦虑、重度抑郁,有中度自杀风险。即墨区人民检察院以侮辱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裁判结果】

  即墨区人民法院认为,薛某某在信息网络平台公然侮辱他人,贬损他人人格,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其行为构成侮辱罪,应予惩处。考虑到薛某某自愿认罪认罚,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依法予以从轻处罚,遂以侮辱罪判处薛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禁止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三年内从事与网络直播有关的经营活动。

  【典型意义】

  网络空间是现实社会的延伸,是亿万民众共同的精神家园,也是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可忽视的思想阵地。近年来,网络短视频平台迅速发展,但“开麦喷人”“按键伤人”等网络暴力行为也频频发生。此类行为不仅影响了网络空间秩序,而且严重伤害了公民的人身权利,特别是人格权。本案中,人民法院坚持依法惩治网络暴力行为,让网暴者付出应有代价,以刑事司法手段净化网络空间,提升人民群众在网络上的安全感,同时也引导广大网民文明上网、依法用网,自觉维护安全清朗网络空间。

  3.遛狗不牵绳致人损害赔偿案

  【基本案情】

  2023年2月6日,王某在其居住的小区广场锻炼身体时,被孙某所豢养的一只未系牵引绳的大型犬扑倒,王某腰臀部跌伤,站立困难。事发后,孙某找借口离开。王某报警后,孙某仍避而不见、不配合调查处理,王某不得已自行就医检查。其后王某将孙某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各项损失。

  【裁判结果】

  即墨区人民法院认为,孙某在公共场所未有效管理、约束犬只,导致犬只扑倒王某致其受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之规定,孙某作为犬只的饲养人和管理人,在外出遛狗的过程中未对犬只采取安全措施,怠于履行依法应尽的管理义务,造成原告王某的损伤,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孙某当场赔偿王某医疗费等各项经济损失1200元。

  【典型意义】

  尊重和遵守社会公德是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内在要求。饲养犬只等宠物不仅是个人喜好,而且事关社会秩序,应当恪守法律规定,遵守社会公德。相关法律明确规定,携带犬只出户的,应当按照规定佩戴犬牌并采取系犬绳等措施;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近年来,恶犬伤人事件频频发生,原因多是由于养犬人缺乏法律意识和责任意识,违反管理规定,在公共场所不采取安全措施、不尽看管义务,以至于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有的甚至受到刑事追责。本案是以司法方式治理养犬乱象的典型案例,提醒社会公众要依法规范养犬,避免给他人造成损害或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共同营造文明养犬的良好社会氛围。

  4.零对价转让施工资质及股权逃避债务案

  【基本案情】

  某工程公司经多份生效判决确认,对外负有1亿余元债务应予偿还。在该背景下,该公司通过全资子公司间重组、分立,将自身享有的六项施工资质转由其全资子公司某交通工程公司承继。后某工程公司于同一日将持有的某交通工程公司的51%股权以零元转让给其控股公司A公司、49%的股权以零元转让给其控股公司B公司,并于同一日将持有的A公司51%的股权以零元转让给王某某,将持有的B公司51%的股权以零元转让给夏某某。该行为被债权人某资产公司认为严重损害了其债权,遂对某工程公司及关联公司提起了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诉讼、实际控制人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诉讼、债权人撤销权诉讼等系列诉讼。

  【裁判结果】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某工程公司在零元转让股权时,某交通工程公司、A公司、B公司股权均处于正常价值,故这一行为明显减弱了公司对外清偿的能力。公司施工资质作为一种从业资质,其本身虽然不直接体现财产价值,但可以对公司经营、股权价值以及股东利益产生实质影响,某工程公司零对价转让同样影响公司的债务清偿能力。某工程公司在明知自身负有巨额债务的情形下,以零对价向子公司转让施工资质、向其控股公司转让股权,存在逃避债务的主观恶意,并且给债权人造成了损害。遂在该系列案件中,判令某工程公司的相关关联公司对相应债务承担法律责任。

  【典型意义】

  诚信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内容,也是民法的基本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诚实守信、恪守承诺,善意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商事实践中,经营主体在负有债务的情况下,通过股权转让、注销公司、不合理低价转让公司财产以及制造巨额债务等形式进行逃废债,严重违反诚信原则。本系列案件中,法院对此类行为明确给予否定性评价,为债权人实现债权、获得清偿创造了条件,对于营造诚信经营的市场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5.确诊恶性肿瘤后申请重疾险赔付被拒案

  【基本案情】

  王某某作为投保人自2019年7月至2021年7月期间连续三年在某保险公司为自己投保“微医保·重疾险”,保险金额为重大疾病保险金50万元,轻症疾病保险金10万元,保险条款《个人重大疾病保险条款》中载明了包括恶性肿瘤等重大疾病范围。2022年2月16日,王某某到某医院就诊,被诊断为神经内分泌肿瘤。次日,王某某向某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该保险公司认为2021年《个人重大疾病保险条款》中对不属于重大疾病保障范围的恶性肿瘤增加了“神经内分泌肿瘤”约定,故王某某所患疾病不属于应纳入重大疾病理赔范围的恶性肿瘤,仅赔付了轻症保险金10万元。王某某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某保险公司向其支付剩余保险金40万元。

  【裁判结果】

  崂山区人民法院认为,王某某最初投保时重大疾病包括恶性肿瘤且不分轻重度,其在2021年续保时,保险公司将一些恶性肿瘤较为轻度的疾病排除在重大疾病之外,该变更实则为保险合同中的责任免除条款发生了变更,保险人应当履行提示说明义务,因其未履行提示说明义务,故变更后的新免责条款对王某某不发生法律效力,遂判令某保险公司支付王某某剩余重大疾病保险金40万元。

  【典型意义】

  最大诚信原则是保险活动所应遵循的一项最重要的基本原则。根据该原则,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说明。本案中,法院将针对保险范围作出的限缩性变更条款认定为免责条款,适用最大诚信原则,赋予保险人明确提示说明义务,有效维护了投保人合法权益,提示保险公司“诚信是原则,告知是义务”,以司法裁判倡树诚信的保险经营环境。

  6.邻里矛盾造成小伤自行住院治疗案

  【基本案情】

  管某某与生某某系同村地邻。2023年3月6日上午,生某某开车压到了管某某种在地边机耕道上的麦苗。当天下午管某某发现后,到生某某地里拔其刚栽种的白菜苗泄愤,二人为此发生争执,管某某在争执中受伤,但生某某否认殴打管某某。管某某受伤后到医院就诊,诊断为多发软组织损伤,自行要求住院,共住院治疗12天。经平度市公安局法医检验,管某某因损伤程度极小而不构成轻微伤。管某某向法院诉请判令生某某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各项损失3万余元。

  【裁判结果】

  平度市人民法院认为,生某某因琐事与管某某发生争执,致管某某受伤,生某某存在较大过错,应承担主要责任,但管某某对纠纷的发生、矛盾激化也存在一定过错,可以适当减轻生某某责任,故以赔偿损失的60%为宜。管某某受伤后予以治疗属于必要,但其在伤势轻微的情况下自行要求住院治疗,且仅实际住院2天,存在挂床住院情况,属“小伤大治”行为,有违诚信原则,故因私自挂床住院扩大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护理费、误工费的部分,不属于侵权责任人赔偿范围。遂判决生某某在其责任范围赔偿管某某合理损失5537.01元的60%,即3322.21元。

  【典型意义】

  诚信、友善是公民应当恪守的基本道德准则。这一准则要求民事主体不得滥用民事权利损害他人合法权益。本案纠纷双方系同村地邻,本应互相尊重、和睦友好,但管某某在伤势轻微的情况下私自挂床住院,导致增加不必要的费用、扩大不必要的损失,其要求生某某赔偿损失扩大的部分系滥用民事权利,既不诚信又显失公平,法律不应予以保护。本案判决旗帜鲜明地表明,法律对于“小伤大治”行为不予鼓励、不予支持,并引导邻里之间和睦相处、友善共处。

  7.被相亲对象纠缠申请签发人身安全保护令案

  【基本案情】

  2023年10月,王某(女)和李某(男)经人介绍相识。经短暂相处后,王某认为其与李某性格不合,遂明确拒绝了李某与之交往的请求,二人并未正式确立恋爱关系。遭拒后,李某仍多次向王某发信息纠缠,并上门骚扰,打扰王某的正常生活。王某不堪其扰,遂报警,但李某仍拒不改正。为保障自身的人身安全及正常工作生活,王某向法院申请签发人身安全保护令。

  【裁判结果】

  黄岛区人民法院认为,结合双方陈述及提交的报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视频光盘等证据,王某面临遭受李某纠缠、骚扰侵害的现实危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九条,其符合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法定条件,遂当庭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民事裁定书,裁定禁止李某骚扰、辱骂、跟踪、恐吓、威胁王某;禁止李某进入王某的住所及工作单位。同时,法院还向李某释明违反禁令将承担的法律责任。随后,法院依法将该裁定书送达当地公安派出所、居委会等各相关部门。

  【典型意义】

  恋爱和婚姻是人生中十分重要的部分,健康的婚恋观不仅关系个人幸福,也关系社会和谐稳定。在一方明确拒绝交往后仍纠缠、骚扰对方,且报警后仍不收敛,不但侵害恋爱自由,也对一方的工作生活甚至人身安全造成了威胁,破坏了和谐的社会关系。本案中,法院查明女性面临纠缠、骚扰侵害的现实危险后,当庭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既保护了女性的人身安全和正常工作生活,也向整个社会传达了恋爱自由受到法律保护的理念,助力塑造健康、平等的婚恋观。

  8.离异父母再婚另育后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案

  【基本案情】

  孙某(男)和王某(女)于2012年经法院调解离婚,双方约定婚生女孙小某(2010年生)随孙某生活,抚养费由孙某自理。离婚后,王某再婚再育居住于外省,孙某未履行抚养义务也不支付抚养费,孙小某实际上长期跟随外祖母共同生活。孙某因再婚另育有子女,故向法院起诉请求变更孙小某的抚养关系为王某直接抚养。

  【裁判结果】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中了解到,王某愿意抚养孙小某,但对孙某多年不管孩子亦不支付抚养费心存不满,孙某则希望法院从中协调变更抚养关系,并解决抚养费和探望事宜。法院认为,此案看似一起简单的变更抚养关系案件,但实际上当事人之间存在十余年的抚养费追索、变更后的抚养费支付及探视权行使等诸多纠纷,抚养关系不能“一变了之”,而要从根本上解决问题,维护孙小某的合法权益。后在法院多轮调解下,双方就变更抚养关系、探望权行使和抚养费支付一并达成调解协议。结案后,针对双方再婚另育后对孙小某疏于关心照顾的情况,依据《家庭教育促进法》向二人发出家庭教育指导令,教育二人密切关注孙小某的身心健康和情感需求,正确履行家庭教育职责。

  【典型意义】

  未成年人是祖国的未来,爱幼护幼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最有利于未成年人是少年审判工作始终坚持的原则。本案中,法院一方面以柔性司法方式“一揽子”化解离异父母之间的矛盾,另一方面发出家庭教育指导令,责令离异父母认识到家庭是未成年人成长的“第一课堂”,父母是子女的“第一任老师”,给孩子讲好“人生第一课”是其应尽的义务。生而不养,法不能容。人民法院以司法强制力促使父母的教育与责任不再缺位,全力守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9.因性骚扰女同事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案

  【基本案情】

  潘某某在某医院从事行政管理工作,在工作期间对多名女护士有过言语骚扰的行为。2022年9月某日午休时间,潘某某在艾灸室向女护士询问个人隐私问题并意图搂抱,双方产生肢体接触,女护士受惊吓跑开并向护士长汇报。医院经查实后与潘某某解除劳动合同,潘某某提出劳动仲裁申请,劳动仲裁院支持了潘某某的请求。医院对此不服,起诉至法院,请求确认其解除劳动合同且不支付赔偿金合法。

  【裁判结果】

  市北区人民法院认为,实施性骚扰者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企业应当采取合理措施预防和调查处理性骚扰等规定,都已被写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某医院依据民法典的规定制定了禁止性骚扰的规章制度,潘某某对此是明知的,但其在午休期间对女同事作出了不当行为,对此应依法从严处理。据此,认定医院对潘某某作出的《解除劳动关系通知》符合单位的规章制度和法律法规,并非违法解除合同,无需支付潘某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一审宣判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

  【典型意义】

  职场性骚扰严重侵犯他人人格尊严,影响职场关系,违背社会公序良俗,是法律所明令禁止的行为。通过本案判决,法院不仅从法律规定、劳动规章制度、公序良俗等多维度,诠释了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合法性与合理性,为用人单位治理性骚扰行为“撑腰”,体现了对性骚扰行为“零容忍”的态度,而且弘扬了文明、法治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导用人单位合理构建性骚扰防范处置机制。

  10.饮酒后坠亡家属向宴席组织者和同席共饮者索赔案

  【基本案情】

  2023年12月,刘某参加朋友闫某夫妻的婚宴,与宋某等人同席进餐并饮酒,席间无劝酒行为。宴席结束后,宋某打车与刘某同乘回家,途中先至宋某住处,宋某下车离开,且因到家后拨打刘某电话未接通,便告知刘某的好友魏某,希望确认刘某的情况。魏某拨通刘某电话后与其通话半小时,刘某表示要上楼睡觉,挂断电话。后民警在刘某租住房屋的单元楼北侧平台处,发现了已无生命体征的刘某。公安机关认定其死亡原因为意外坠楼,排除他杀可能性。刘某的父母遂将婚宴组织者闫某夫妻和部分同席进餐人员共8人告上法庭,要求8人对刘某的身故承担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等各类费用共计200万余元。

  【裁判结果】

  胶州市人民法院认为,闫某夫妻作为婚宴组织者,应对其组织的宴席活动尽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的安全保障义务,但该项义务的设置应当合理适度。此次宴席活动覆盖的时间过程、空间范围内并未发生可预见的危险,因此闫某夫妻作为宴席组织者不存在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行为,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宋某于宴席结束后主动打车与刘某同乘回家,下车后及时将刘某的情况告知魏某,请求魏某确认其安全,已尽到必要的注意义务,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对于和刘某同席进餐的其他被告,因刘某父母未举证证明他们存在过错行为,亦未举证证明刘某的死亡结果与各被告的过错行为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因此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但本案各被告均表示愿意基于情谊进行一定补偿。故判决8名被告无需担责,可支付一定数额的补偿款,其中闫某夫妻作为婚宴组织者支付2万元,宋某支付6000元,其余被告各支付1000元,驳回原告刘某父母的诉讼请求,各方均服判息诉。

  【典型意义】

  参加宴席、共饮美酒是正常的社会交往活动,也是增进感情、增强交流的重要途径。但近年来,因过量饮酒而导致悲剧的各类事件频发,引发了对责任承担问题的广泛讨论。本案中,法院经过细致查证事实,查明了各方履行义务的程度,并根据合理适度的原则,确认已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组织者和尽到必要注意义务的同饮者无需承担赔偿责任,是一种“不和稀泥”的做法,打破了“有损必有赔”的思维定式,让组织聚会者、参加者都明确了行为边界。同时,对于组织者和同饮者基于情谊给予一定补偿的做法给予认可,体现了司法的温度,有利于倡导公正、和谐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本文载于2024年9月24日《青岛日报》6版整版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QINGDAO INTERMEDIATE PEOPLE'S COURT

《青岛日报》:青岛发布20个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典型案例

2024年09月24日
作者:吕佼
打印 分享到:

  推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是培育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举措。9月20日,青岛市委宣传部会同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青岛市人民检察院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20个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典型案例。

  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的10个典型案例,主要涉及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网络空间乱象治理,妇女、儿童等特殊群体合法权益保障,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等方面,弘扬了“文明”“和谐”“公正”“法治”“诚信”“友善”等核心价值理念。

  1.非物质文化遗产“兔儿爷”艺术形象被侵权案

  【基本案情】

  美术作品“如意兔插画·蓝”“如意兔·蓝”是我国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兔儿爷”的文创艺术形象,北京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是著作权人,也是“兔儿爷”的传承人。该公司曾与某工艺品有限公司签订制作合同、委托加工合同,委托其加工生产如意兔系列玩偶,并约定著作权为北京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所有。2023年,该公司在网络上发现大量极为相似的如意兔系列玩偶热销,但并非其授权制造,认为侵犯其著作权,遂将生产商某工艺品有限公司、玩偶注册商标专用权人和产品版权授权人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网购平台商家某贸易有限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

  【裁判结果】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诉侵权产品与北京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的美术作品构成实质性相似。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虽然将被诉侵权产品形象在版权局作了登记,但其著作权登记时间在后并且登记之前曾接触过北京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的涉案作品,不得侵犯北京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合法在先权利。最终,适用“接触+实质性相似”规则,认定被诉某工艺品有限公司和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共同侵犯了北京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的发行权、复制权,某贸易有限公司侵犯了北京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的发行权。据此,判决三公司停止侵权,某工艺品有限公司、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共同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20万元,酌情确定某贸易有限公司赔偿合理开支2000元。

  【典型意义】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中华民族共同的历史记忆和精神财富。本案是一起保护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兔儿爷”艺术形象的典型案件。通过本案的判决,不仅明确了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再创作的著作权归属,更确立了以“接触+实质性相似”判定侵权与否的裁判规则,有效遏制了对我国传统文化创新形象的侵权行为,引导社会公众注重保护传统文化中艺术形象的再创作成果,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这一中华文明绵延发展的生动见证得到更好地保护和传承。

  2.薛某某网络直播侮辱他人获罪案

  【基本案情】

  2023年4月至10月,薛某某在某直播平台带货期间,为博取关注和流量,先后数十次公开散布贾某某与前夫的家事纠纷,发布贾某某照片,并使用贬损人格的侮辱性词语形容贾某某,部分直播场次的观看人数过千,引发网友跟风辱骂,造成贾某某创伤后应激障碍、混合性焦虑和抑郁障碍,并于2023年10月留下遗书割腕自杀,因及时送医救治未危及生命。此外,薛某某还在该平台公布贾某某女儿就读学校,导致贾某某女儿不堪同学议论产生厌世情绪,后被诊断为重度焦虑、重度抑郁,有中度自杀风险。即墨区人民检察院以侮辱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裁判结果】

  即墨区人民法院认为,薛某某在信息网络平台公然侮辱他人,贬损他人人格,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其行为构成侮辱罪,应予惩处。考虑到薛某某自愿认罪认罚,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依法予以从轻处罚,遂以侮辱罪判处薛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禁止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三年内从事与网络直播有关的经营活动。

  【典型意义】

  网络空间是现实社会的延伸,是亿万民众共同的精神家园,也是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可忽视的思想阵地。近年来,网络短视频平台迅速发展,但“开麦喷人”“按键伤人”等网络暴力行为也频频发生。此类行为不仅影响了网络空间秩序,而且严重伤害了公民的人身权利,特别是人格权。本案中,人民法院坚持依法惩治网络暴力行为,让网暴者付出应有代价,以刑事司法手段净化网络空间,提升人民群众在网络上的安全感,同时也引导广大网民文明上网、依法用网,自觉维护安全清朗网络空间。

  3.遛狗不牵绳致人损害赔偿案

  【基本案情】

  2023年2月6日,王某在其居住的小区广场锻炼身体时,被孙某所豢养的一只未系牵引绳的大型犬扑倒,王某腰臀部跌伤,站立困难。事发后,孙某找借口离开。王某报警后,孙某仍避而不见、不配合调查处理,王某不得已自行就医检查。其后王某将孙某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各项损失。

  【裁判结果】

  即墨区人民法院认为,孙某在公共场所未有效管理、约束犬只,导致犬只扑倒王某致其受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之规定,孙某作为犬只的饲养人和管理人,在外出遛狗的过程中未对犬只采取安全措施,怠于履行依法应尽的管理义务,造成原告王某的损伤,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孙某当场赔偿王某医疗费等各项经济损失1200元。

  【典型意义】

  尊重和遵守社会公德是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内在要求。饲养犬只等宠物不仅是个人喜好,而且事关社会秩序,应当恪守法律规定,遵守社会公德。相关法律明确规定,携带犬只出户的,应当按照规定佩戴犬牌并采取系犬绳等措施;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近年来,恶犬伤人事件频频发生,原因多是由于养犬人缺乏法律意识和责任意识,违反管理规定,在公共场所不采取安全措施、不尽看管义务,以至于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有的甚至受到刑事追责。本案是以司法方式治理养犬乱象的典型案例,提醒社会公众要依法规范养犬,避免给他人造成损害或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共同营造文明养犬的良好社会氛围。

  4.零对价转让施工资质及股权逃避债务案

  【基本案情】

  某工程公司经多份生效判决确认,对外负有1亿余元债务应予偿还。在该背景下,该公司通过全资子公司间重组、分立,将自身享有的六项施工资质转由其全资子公司某交通工程公司承继。后某工程公司于同一日将持有的某交通工程公司的51%股权以零元转让给其控股公司A公司、49%的股权以零元转让给其控股公司B公司,并于同一日将持有的A公司51%的股权以零元转让给王某某,将持有的B公司51%的股权以零元转让给夏某某。该行为被债权人某资产公司认为严重损害了其债权,遂对某工程公司及关联公司提起了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诉讼、实际控制人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诉讼、债权人撤销权诉讼等系列诉讼。

  【裁判结果】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某工程公司在零元转让股权时,某交通工程公司、A公司、B公司股权均处于正常价值,故这一行为明显减弱了公司对外清偿的能力。公司施工资质作为一种从业资质,其本身虽然不直接体现财产价值,但可以对公司经营、股权价值以及股东利益产生实质影响,某工程公司零对价转让同样影响公司的债务清偿能力。某工程公司在明知自身负有巨额债务的情形下,以零对价向子公司转让施工资质、向其控股公司转让股权,存在逃避债务的主观恶意,并且给债权人造成了损害。遂在该系列案件中,判令某工程公司的相关关联公司对相应债务承担法律责任。

  【典型意义】

  诚信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内容,也是民法的基本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诚实守信、恪守承诺,善意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商事实践中,经营主体在负有债务的情况下,通过股权转让、注销公司、不合理低价转让公司财产以及制造巨额债务等形式进行逃废债,严重违反诚信原则。本系列案件中,法院对此类行为明确给予否定性评价,为债权人实现债权、获得清偿创造了条件,对于营造诚信经营的市场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5.确诊恶性肿瘤后申请重疾险赔付被拒案

  【基本案情】

  王某某作为投保人自2019年7月至2021年7月期间连续三年在某保险公司为自己投保“微医保·重疾险”,保险金额为重大疾病保险金50万元,轻症疾病保险金10万元,保险条款《个人重大疾病保险条款》中载明了包括恶性肿瘤等重大疾病范围。2022年2月16日,王某某到某医院就诊,被诊断为神经内分泌肿瘤。次日,王某某向某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该保险公司认为2021年《个人重大疾病保险条款》中对不属于重大疾病保障范围的恶性肿瘤增加了“神经内分泌肿瘤”约定,故王某某所患疾病不属于应纳入重大疾病理赔范围的恶性肿瘤,仅赔付了轻症保险金10万元。王某某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某保险公司向其支付剩余保险金40万元。

  【裁判结果】

  崂山区人民法院认为,王某某最初投保时重大疾病包括恶性肿瘤且不分轻重度,其在2021年续保时,保险公司将一些恶性肿瘤较为轻度的疾病排除在重大疾病之外,该变更实则为保险合同中的责任免除条款发生了变更,保险人应当履行提示说明义务,因其未履行提示说明义务,故变更后的新免责条款对王某某不发生法律效力,遂判令某保险公司支付王某某剩余重大疾病保险金40万元。

  【典型意义】

  最大诚信原则是保险活动所应遵循的一项最重要的基本原则。根据该原则,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说明。本案中,法院将针对保险范围作出的限缩性变更条款认定为免责条款,适用最大诚信原则,赋予保险人明确提示说明义务,有效维护了投保人合法权益,提示保险公司“诚信是原则,告知是义务”,以司法裁判倡树诚信的保险经营环境。

  6.邻里矛盾造成小伤自行住院治疗案

  【基本案情】

  管某某与生某某系同村地邻。2023年3月6日上午,生某某开车压到了管某某种在地边机耕道上的麦苗。当天下午管某某发现后,到生某某地里拔其刚栽种的白菜苗泄愤,二人为此发生争执,管某某在争执中受伤,但生某某否认殴打管某某。管某某受伤后到医院就诊,诊断为多发软组织损伤,自行要求住院,共住院治疗12天。经平度市公安局法医检验,管某某因损伤程度极小而不构成轻微伤。管某某向法院诉请判令生某某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各项损失3万余元。

  【裁判结果】

  平度市人民法院认为,生某某因琐事与管某某发生争执,致管某某受伤,生某某存在较大过错,应承担主要责任,但管某某对纠纷的发生、矛盾激化也存在一定过错,可以适当减轻生某某责任,故以赔偿损失的60%为宜。管某某受伤后予以治疗属于必要,但其在伤势轻微的情况下自行要求住院治疗,且仅实际住院2天,存在挂床住院情况,属“小伤大治”行为,有违诚信原则,故因私自挂床住院扩大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护理费、误工费的部分,不属于侵权责任人赔偿范围。遂判决生某某在其责任范围赔偿管某某合理损失5537.01元的60%,即3322.21元。

  【典型意义】

  诚信、友善是公民应当恪守的基本道德准则。这一准则要求民事主体不得滥用民事权利损害他人合法权益。本案纠纷双方系同村地邻,本应互相尊重、和睦友好,但管某某在伤势轻微的情况下私自挂床住院,导致增加不必要的费用、扩大不必要的损失,其要求生某某赔偿损失扩大的部分系滥用民事权利,既不诚信又显失公平,法律不应予以保护。本案判决旗帜鲜明地表明,法律对于“小伤大治”行为不予鼓励、不予支持,并引导邻里之间和睦相处、友善共处。

  7.被相亲对象纠缠申请签发人身安全保护令案

  【基本案情】

  2023年10月,王某(女)和李某(男)经人介绍相识。经短暂相处后,王某认为其与李某性格不合,遂明确拒绝了李某与之交往的请求,二人并未正式确立恋爱关系。遭拒后,李某仍多次向王某发信息纠缠,并上门骚扰,打扰王某的正常生活。王某不堪其扰,遂报警,但李某仍拒不改正。为保障自身的人身安全及正常工作生活,王某向法院申请签发人身安全保护令。

  【裁判结果】

  黄岛区人民法院认为,结合双方陈述及提交的报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视频光盘等证据,王某面临遭受李某纠缠、骚扰侵害的现实危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九条,其符合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法定条件,遂当庭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民事裁定书,裁定禁止李某骚扰、辱骂、跟踪、恐吓、威胁王某;禁止李某进入王某的住所及工作单位。同时,法院还向李某释明违反禁令将承担的法律责任。随后,法院依法将该裁定书送达当地公安派出所、居委会等各相关部门。

  【典型意义】

  恋爱和婚姻是人生中十分重要的部分,健康的婚恋观不仅关系个人幸福,也关系社会和谐稳定。在一方明确拒绝交往后仍纠缠、骚扰对方,且报警后仍不收敛,不但侵害恋爱自由,也对一方的工作生活甚至人身安全造成了威胁,破坏了和谐的社会关系。本案中,法院查明女性面临纠缠、骚扰侵害的现实危险后,当庭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既保护了女性的人身安全和正常工作生活,也向整个社会传达了恋爱自由受到法律保护的理念,助力塑造健康、平等的婚恋观。

  8.离异父母再婚另育后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案

  【基本案情】

  孙某(男)和王某(女)于2012年经法院调解离婚,双方约定婚生女孙小某(2010年生)随孙某生活,抚养费由孙某自理。离婚后,王某再婚再育居住于外省,孙某未履行抚养义务也不支付抚养费,孙小某实际上长期跟随外祖母共同生活。孙某因再婚另育有子女,故向法院起诉请求变更孙小某的抚养关系为王某直接抚养。

  【裁判结果】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中了解到,王某愿意抚养孙小某,但对孙某多年不管孩子亦不支付抚养费心存不满,孙某则希望法院从中协调变更抚养关系,并解决抚养费和探望事宜。法院认为,此案看似一起简单的变更抚养关系案件,但实际上当事人之间存在十余年的抚养费追索、变更后的抚养费支付及探视权行使等诸多纠纷,抚养关系不能“一变了之”,而要从根本上解决问题,维护孙小某的合法权益。后在法院多轮调解下,双方就变更抚养关系、探望权行使和抚养费支付一并达成调解协议。结案后,针对双方再婚另育后对孙小某疏于关心照顾的情况,依据《家庭教育促进法》向二人发出家庭教育指导令,教育二人密切关注孙小某的身心健康和情感需求,正确履行家庭教育职责。

  【典型意义】

  未成年人是祖国的未来,爱幼护幼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最有利于未成年人是少年审判工作始终坚持的原则。本案中,法院一方面以柔性司法方式“一揽子”化解离异父母之间的矛盾,另一方面发出家庭教育指导令,责令离异父母认识到家庭是未成年人成长的“第一课堂”,父母是子女的“第一任老师”,给孩子讲好“人生第一课”是其应尽的义务。生而不养,法不能容。人民法院以司法强制力促使父母的教育与责任不再缺位,全力守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9.因性骚扰女同事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案

  【基本案情】

  潘某某在某医院从事行政管理工作,在工作期间对多名女护士有过言语骚扰的行为。2022年9月某日午休时间,潘某某在艾灸室向女护士询问个人隐私问题并意图搂抱,双方产生肢体接触,女护士受惊吓跑开并向护士长汇报。医院经查实后与潘某某解除劳动合同,潘某某提出劳动仲裁申请,劳动仲裁院支持了潘某某的请求。医院对此不服,起诉至法院,请求确认其解除劳动合同且不支付赔偿金合法。

  【裁判结果】

  市北区人民法院认为,实施性骚扰者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企业应当采取合理措施预防和调查处理性骚扰等规定,都已被写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某医院依据民法典的规定制定了禁止性骚扰的规章制度,潘某某对此是明知的,但其在午休期间对女同事作出了不当行为,对此应依法从严处理。据此,认定医院对潘某某作出的《解除劳动关系通知》符合单位的规章制度和法律法规,并非违法解除合同,无需支付潘某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一审宣判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

  【典型意义】

  职场性骚扰严重侵犯他人人格尊严,影响职场关系,违背社会公序良俗,是法律所明令禁止的行为。通过本案判决,法院不仅从法律规定、劳动规章制度、公序良俗等多维度,诠释了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合法性与合理性,为用人单位治理性骚扰行为“撑腰”,体现了对性骚扰行为“零容忍”的态度,而且弘扬了文明、法治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导用人单位合理构建性骚扰防范处置机制。

  10.饮酒后坠亡家属向宴席组织者和同席共饮者索赔案

  【基本案情】

  2023年12月,刘某参加朋友闫某夫妻的婚宴,与宋某等人同席进餐并饮酒,席间无劝酒行为。宴席结束后,宋某打车与刘某同乘回家,途中先至宋某住处,宋某下车离开,且因到家后拨打刘某电话未接通,便告知刘某的好友魏某,希望确认刘某的情况。魏某拨通刘某电话后与其通话半小时,刘某表示要上楼睡觉,挂断电话。后民警在刘某租住房屋的单元楼北侧平台处,发现了已无生命体征的刘某。公安机关认定其死亡原因为意外坠楼,排除他杀可能性。刘某的父母遂将婚宴组织者闫某夫妻和部分同席进餐人员共8人告上法庭,要求8人对刘某的身故承担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等各类费用共计200万余元。

  【裁判结果】

  胶州市人民法院认为,闫某夫妻作为婚宴组织者,应对其组织的宴席活动尽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的安全保障义务,但该项义务的设置应当合理适度。此次宴席活动覆盖的时间过程、空间范围内并未发生可预见的危险,因此闫某夫妻作为宴席组织者不存在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行为,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宋某于宴席结束后主动打车与刘某同乘回家,下车后及时将刘某的情况告知魏某,请求魏某确认其安全,已尽到必要的注意义务,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对于和刘某同席进餐的其他被告,因刘某父母未举证证明他们存在过错行为,亦未举证证明刘某的死亡结果与各被告的过错行为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因此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但本案各被告均表示愿意基于情谊进行一定补偿。故判决8名被告无需担责,可支付一定数额的补偿款,其中闫某夫妻作为婚宴组织者支付2万元,宋某支付6000元,其余被告各支付1000元,驳回原告刘某父母的诉讼请求,各方均服判息诉。

  【典型意义】

  参加宴席、共饮美酒是正常的社会交往活动,也是增进感情、增强交流的重要途径。但近年来,因过量饮酒而导致悲剧的各类事件频发,引发了对责任承担问题的广泛讨论。本案中,法院经过细致查证事实,查明了各方履行义务的程度,并根据合理适度的原则,确认已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组织者和尽到必要注意义务的同饮者无需承担赔偿责任,是一种“不和稀泥”的做法,打破了“有损必有赔”的思维定式,让组织聚会者、参加者都明确了行为边界。同时,对于组织者和同饮者基于情谊给予一定补偿的做法给予认可,体现了司法的温度,有利于倡导公正、和谐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本文载于2024年9月24日《青岛日报》6版整版

《青岛日报》:青岛发布20个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典型案例

来源:
2024年09月24日

  推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是培育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举措。9月20日,青岛市委宣传部会同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青岛市人民检察院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20个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典型案例。

  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的10个典型案例,主要涉及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网络空间乱象治理,妇女、儿童等特殊群体合法权益保障,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等方面,弘扬了“文明”“和谐”“公正”“法治”“诚信”“友善”等核心价值理念。

  1.非物质文化遗产“兔儿爷”艺术形象被侵权案

  【基本案情】

  美术作品“如意兔插画·蓝”“如意兔·蓝”是我国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兔儿爷”的文创艺术形象,北京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是著作权人,也是“兔儿爷”的传承人。该公司曾与某工艺品有限公司签订制作合同、委托加工合同,委托其加工生产如意兔系列玩偶,并约定著作权为北京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所有。2023年,该公司在网络上发现大量极为相似的如意兔系列玩偶热销,但并非其授权制造,认为侵犯其著作权,遂将生产商某工艺品有限公司、玩偶注册商标专用权人和产品版权授权人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网购平台商家某贸易有限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

  【裁判结果】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诉侵权产品与北京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的美术作品构成实质性相似。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虽然将被诉侵权产品形象在版权局作了登记,但其著作权登记时间在后并且登记之前曾接触过北京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的涉案作品,不得侵犯北京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合法在先权利。最终,适用“接触+实质性相似”规则,认定被诉某工艺品有限公司和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共同侵犯了北京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的发行权、复制权,某贸易有限公司侵犯了北京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的发行权。据此,判决三公司停止侵权,某工艺品有限公司、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共同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20万元,酌情确定某贸易有限公司赔偿合理开支2000元。

  【典型意义】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中华民族共同的历史记忆和精神财富。本案是一起保护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兔儿爷”艺术形象的典型案件。通过本案的判决,不仅明确了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再创作的著作权归属,更确立了以“接触+实质性相似”判定侵权与否的裁判规则,有效遏制了对我国传统文化创新形象的侵权行为,引导社会公众注重保护传统文化中艺术形象的再创作成果,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这一中华文明绵延发展的生动见证得到更好地保护和传承。

  2.薛某某网络直播侮辱他人获罪案

  【基本案情】

  2023年4月至10月,薛某某在某直播平台带货期间,为博取关注和流量,先后数十次公开散布贾某某与前夫的家事纠纷,发布贾某某照片,并使用贬损人格的侮辱性词语形容贾某某,部分直播场次的观看人数过千,引发网友跟风辱骂,造成贾某某创伤后应激障碍、混合性焦虑和抑郁障碍,并于2023年10月留下遗书割腕自杀,因及时送医救治未危及生命。此外,薛某某还在该平台公布贾某某女儿就读学校,导致贾某某女儿不堪同学议论产生厌世情绪,后被诊断为重度焦虑、重度抑郁,有中度自杀风险。即墨区人民检察院以侮辱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裁判结果】

  即墨区人民法院认为,薛某某在信息网络平台公然侮辱他人,贬损他人人格,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其行为构成侮辱罪,应予惩处。考虑到薛某某自愿认罪认罚,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依法予以从轻处罚,遂以侮辱罪判处薛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禁止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三年内从事与网络直播有关的经营活动。

  【典型意义】

  网络空间是现实社会的延伸,是亿万民众共同的精神家园,也是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可忽视的思想阵地。近年来,网络短视频平台迅速发展,但“开麦喷人”“按键伤人”等网络暴力行为也频频发生。此类行为不仅影响了网络空间秩序,而且严重伤害了公民的人身权利,特别是人格权。本案中,人民法院坚持依法惩治网络暴力行为,让网暴者付出应有代价,以刑事司法手段净化网络空间,提升人民群众在网络上的安全感,同时也引导广大网民文明上网、依法用网,自觉维护安全清朗网络空间。

  3.遛狗不牵绳致人损害赔偿案

  【基本案情】

  2023年2月6日,王某在其居住的小区广场锻炼身体时,被孙某所豢养的一只未系牵引绳的大型犬扑倒,王某腰臀部跌伤,站立困难。事发后,孙某找借口离开。王某报警后,孙某仍避而不见、不配合调查处理,王某不得已自行就医检查。其后王某将孙某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各项损失。

  【裁判结果】

  即墨区人民法院认为,孙某在公共场所未有效管理、约束犬只,导致犬只扑倒王某致其受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之规定,孙某作为犬只的饲养人和管理人,在外出遛狗的过程中未对犬只采取安全措施,怠于履行依法应尽的管理义务,造成原告王某的损伤,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孙某当场赔偿王某医疗费等各项经济损失1200元。

  【典型意义】

  尊重和遵守社会公德是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内在要求。饲养犬只等宠物不仅是个人喜好,而且事关社会秩序,应当恪守法律规定,遵守社会公德。相关法律明确规定,携带犬只出户的,应当按照规定佩戴犬牌并采取系犬绳等措施;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近年来,恶犬伤人事件频频发生,原因多是由于养犬人缺乏法律意识和责任意识,违反管理规定,在公共场所不采取安全措施、不尽看管义务,以至于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有的甚至受到刑事追责。本案是以司法方式治理养犬乱象的典型案例,提醒社会公众要依法规范养犬,避免给他人造成损害或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共同营造文明养犬的良好社会氛围。

  4.零对价转让施工资质及股权逃避债务案

  【基本案情】

  某工程公司经多份生效判决确认,对外负有1亿余元债务应予偿还。在该背景下,该公司通过全资子公司间重组、分立,将自身享有的六项施工资质转由其全资子公司某交通工程公司承继。后某工程公司于同一日将持有的某交通工程公司的51%股权以零元转让给其控股公司A公司、49%的股权以零元转让给其控股公司B公司,并于同一日将持有的A公司51%的股权以零元转让给王某某,将持有的B公司51%的股权以零元转让给夏某某。该行为被债权人某资产公司认为严重损害了其债权,遂对某工程公司及关联公司提起了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诉讼、实际控制人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诉讼、债权人撤销权诉讼等系列诉讼。

  【裁判结果】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某工程公司在零元转让股权时,某交通工程公司、A公司、B公司股权均处于正常价值,故这一行为明显减弱了公司对外清偿的能力。公司施工资质作为一种从业资质,其本身虽然不直接体现财产价值,但可以对公司经营、股权价值以及股东利益产生实质影响,某工程公司零对价转让同样影响公司的债务清偿能力。某工程公司在明知自身负有巨额债务的情形下,以零对价向子公司转让施工资质、向其控股公司转让股权,存在逃避债务的主观恶意,并且给债权人造成了损害。遂在该系列案件中,判令某工程公司的相关关联公司对相应债务承担法律责任。

  【典型意义】

  诚信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内容,也是民法的基本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诚实守信、恪守承诺,善意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商事实践中,经营主体在负有债务的情况下,通过股权转让、注销公司、不合理低价转让公司财产以及制造巨额债务等形式进行逃废债,严重违反诚信原则。本系列案件中,法院对此类行为明确给予否定性评价,为债权人实现债权、获得清偿创造了条件,对于营造诚信经营的市场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5.确诊恶性肿瘤后申请重疾险赔付被拒案

  【基本案情】

  王某某作为投保人自2019年7月至2021年7月期间连续三年在某保险公司为自己投保“微医保·重疾险”,保险金额为重大疾病保险金50万元,轻症疾病保险金10万元,保险条款《个人重大疾病保险条款》中载明了包括恶性肿瘤等重大疾病范围。2022年2月16日,王某某到某医院就诊,被诊断为神经内分泌肿瘤。次日,王某某向某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该保险公司认为2021年《个人重大疾病保险条款》中对不属于重大疾病保障范围的恶性肿瘤增加了“神经内分泌肿瘤”约定,故王某某所患疾病不属于应纳入重大疾病理赔范围的恶性肿瘤,仅赔付了轻症保险金10万元。王某某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某保险公司向其支付剩余保险金40万元。

  【裁判结果】

  崂山区人民法院认为,王某某最初投保时重大疾病包括恶性肿瘤且不分轻重度,其在2021年续保时,保险公司将一些恶性肿瘤较为轻度的疾病排除在重大疾病之外,该变更实则为保险合同中的责任免除条款发生了变更,保险人应当履行提示说明义务,因其未履行提示说明义务,故变更后的新免责条款对王某某不发生法律效力,遂判令某保险公司支付王某某剩余重大疾病保险金40万元。

  【典型意义】

  最大诚信原则是保险活动所应遵循的一项最重要的基本原则。根据该原则,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说明。本案中,法院将针对保险范围作出的限缩性变更条款认定为免责条款,适用最大诚信原则,赋予保险人明确提示说明义务,有效维护了投保人合法权益,提示保险公司“诚信是原则,告知是义务”,以司法裁判倡树诚信的保险经营环境。

  6.邻里矛盾造成小伤自行住院治疗案

  【基本案情】

  管某某与生某某系同村地邻。2023年3月6日上午,生某某开车压到了管某某种在地边机耕道上的麦苗。当天下午管某某发现后,到生某某地里拔其刚栽种的白菜苗泄愤,二人为此发生争执,管某某在争执中受伤,但生某某否认殴打管某某。管某某受伤后到医院就诊,诊断为多发软组织损伤,自行要求住院,共住院治疗12天。经平度市公安局法医检验,管某某因损伤程度极小而不构成轻微伤。管某某向法院诉请判令生某某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各项损失3万余元。

  【裁判结果】

  平度市人民法院认为,生某某因琐事与管某某发生争执,致管某某受伤,生某某存在较大过错,应承担主要责任,但管某某对纠纷的发生、矛盾激化也存在一定过错,可以适当减轻生某某责任,故以赔偿损失的60%为宜。管某某受伤后予以治疗属于必要,但其在伤势轻微的情况下自行要求住院治疗,且仅实际住院2天,存在挂床住院情况,属“小伤大治”行为,有违诚信原则,故因私自挂床住院扩大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护理费、误工费的部分,不属于侵权责任人赔偿范围。遂判决生某某在其责任范围赔偿管某某合理损失5537.01元的60%,即3322.21元。

  【典型意义】

  诚信、友善是公民应当恪守的基本道德准则。这一准则要求民事主体不得滥用民事权利损害他人合法权益。本案纠纷双方系同村地邻,本应互相尊重、和睦友好,但管某某在伤势轻微的情况下私自挂床住院,导致增加不必要的费用、扩大不必要的损失,其要求生某某赔偿损失扩大的部分系滥用民事权利,既不诚信又显失公平,法律不应予以保护。本案判决旗帜鲜明地表明,法律对于“小伤大治”行为不予鼓励、不予支持,并引导邻里之间和睦相处、友善共处。

  7.被相亲对象纠缠申请签发人身安全保护令案

  【基本案情】

  2023年10月,王某(女)和李某(男)经人介绍相识。经短暂相处后,王某认为其与李某性格不合,遂明确拒绝了李某与之交往的请求,二人并未正式确立恋爱关系。遭拒后,李某仍多次向王某发信息纠缠,并上门骚扰,打扰王某的正常生活。王某不堪其扰,遂报警,但李某仍拒不改正。为保障自身的人身安全及正常工作生活,王某向法院申请签发人身安全保护令。

  【裁判结果】

  黄岛区人民法院认为,结合双方陈述及提交的报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视频光盘等证据,王某面临遭受李某纠缠、骚扰侵害的现实危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九条,其符合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法定条件,遂当庭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民事裁定书,裁定禁止李某骚扰、辱骂、跟踪、恐吓、威胁王某;禁止李某进入王某的住所及工作单位。同时,法院还向李某释明违反禁令将承担的法律责任。随后,法院依法将该裁定书送达当地公安派出所、居委会等各相关部门。

  【典型意义】

  恋爱和婚姻是人生中十分重要的部分,健康的婚恋观不仅关系个人幸福,也关系社会和谐稳定。在一方明确拒绝交往后仍纠缠、骚扰对方,且报警后仍不收敛,不但侵害恋爱自由,也对一方的工作生活甚至人身安全造成了威胁,破坏了和谐的社会关系。本案中,法院查明女性面临纠缠、骚扰侵害的现实危险后,当庭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既保护了女性的人身安全和正常工作生活,也向整个社会传达了恋爱自由受到法律保护的理念,助力塑造健康、平等的婚恋观。

  8.离异父母再婚另育后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案

  【基本案情】

  孙某(男)和王某(女)于2012年经法院调解离婚,双方约定婚生女孙小某(2010年生)随孙某生活,抚养费由孙某自理。离婚后,王某再婚再育居住于外省,孙某未履行抚养义务也不支付抚养费,孙小某实际上长期跟随外祖母共同生活。孙某因再婚另育有子女,故向法院起诉请求变更孙小某的抚养关系为王某直接抚养。

  【裁判结果】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中了解到,王某愿意抚养孙小某,但对孙某多年不管孩子亦不支付抚养费心存不满,孙某则希望法院从中协调变更抚养关系,并解决抚养费和探望事宜。法院认为,此案看似一起简单的变更抚养关系案件,但实际上当事人之间存在十余年的抚养费追索、变更后的抚养费支付及探视权行使等诸多纠纷,抚养关系不能“一变了之”,而要从根本上解决问题,维护孙小某的合法权益。后在法院多轮调解下,双方就变更抚养关系、探望权行使和抚养费支付一并达成调解协议。结案后,针对双方再婚另育后对孙小某疏于关心照顾的情况,依据《家庭教育促进法》向二人发出家庭教育指导令,教育二人密切关注孙小某的身心健康和情感需求,正确履行家庭教育职责。

  【典型意义】

  未成年人是祖国的未来,爱幼护幼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最有利于未成年人是少年审判工作始终坚持的原则。本案中,法院一方面以柔性司法方式“一揽子”化解离异父母之间的矛盾,另一方面发出家庭教育指导令,责令离异父母认识到家庭是未成年人成长的“第一课堂”,父母是子女的“第一任老师”,给孩子讲好“人生第一课”是其应尽的义务。生而不养,法不能容。人民法院以司法强制力促使父母的教育与责任不再缺位,全力守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9.因性骚扰女同事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案

  【基本案情】

  潘某某在某医院从事行政管理工作,在工作期间对多名女护士有过言语骚扰的行为。2022年9月某日午休时间,潘某某在艾灸室向女护士询问个人隐私问题并意图搂抱,双方产生肢体接触,女护士受惊吓跑开并向护士长汇报。医院经查实后与潘某某解除劳动合同,潘某某提出劳动仲裁申请,劳动仲裁院支持了潘某某的请求。医院对此不服,起诉至法院,请求确认其解除劳动合同且不支付赔偿金合法。

  【裁判结果】

  市北区人民法院认为,实施性骚扰者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企业应当采取合理措施预防和调查处理性骚扰等规定,都已被写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某医院依据民法典的规定制定了禁止性骚扰的规章制度,潘某某对此是明知的,但其在午休期间对女同事作出了不当行为,对此应依法从严处理。据此,认定医院对潘某某作出的《解除劳动关系通知》符合单位的规章制度和法律法规,并非违法解除合同,无需支付潘某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一审宣判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

  【典型意义】

  职场性骚扰严重侵犯他人人格尊严,影响职场关系,违背社会公序良俗,是法律所明令禁止的行为。通过本案判决,法院不仅从法律规定、劳动规章制度、公序良俗等多维度,诠释了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合法性与合理性,为用人单位治理性骚扰行为“撑腰”,体现了对性骚扰行为“零容忍”的态度,而且弘扬了文明、法治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导用人单位合理构建性骚扰防范处置机制。

  10.饮酒后坠亡家属向宴席组织者和同席共饮者索赔案

  【基本案情】

  2023年12月,刘某参加朋友闫某夫妻的婚宴,与宋某等人同席进餐并饮酒,席间无劝酒行为。宴席结束后,宋某打车与刘某同乘回家,途中先至宋某住处,宋某下车离开,且因到家后拨打刘某电话未接通,便告知刘某的好友魏某,希望确认刘某的情况。魏某拨通刘某电话后与其通话半小时,刘某表示要上楼睡觉,挂断电话。后民警在刘某租住房屋的单元楼北侧平台处,发现了已无生命体征的刘某。公安机关认定其死亡原因为意外坠楼,排除他杀可能性。刘某的父母遂将婚宴组织者闫某夫妻和部分同席进餐人员共8人告上法庭,要求8人对刘某的身故承担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等各类费用共计200万余元。

  【裁判结果】

  胶州市人民法院认为,闫某夫妻作为婚宴组织者,应对其组织的宴席活动尽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的安全保障义务,但该项义务的设置应当合理适度。此次宴席活动覆盖的时间过程、空间范围内并未发生可预见的危险,因此闫某夫妻作为宴席组织者不存在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行为,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宋某于宴席结束后主动打车与刘某同乘回家,下车后及时将刘某的情况告知魏某,请求魏某确认其安全,已尽到必要的注意义务,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对于和刘某同席进餐的其他被告,因刘某父母未举证证明他们存在过错行为,亦未举证证明刘某的死亡结果与各被告的过错行为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因此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但本案各被告均表示愿意基于情谊进行一定补偿。故判决8名被告无需担责,可支付一定数额的补偿款,其中闫某夫妻作为婚宴组织者支付2万元,宋某支付6000元,其余被告各支付1000元,驳回原告刘某父母的诉讼请求,各方均服判息诉。

  【典型意义】

  参加宴席、共饮美酒是正常的社会交往活动,也是增进感情、增强交流的重要途径。但近年来,因过量饮酒而导致悲剧的各类事件频发,引发了对责任承担问题的广泛讨论。本案中,法院经过细致查证事实,查明了各方履行义务的程度,并根据合理适度的原则,确认已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组织者和尽到必要注意义务的同饮者无需承担赔偿责任,是一种“不和稀泥”的做法,打破了“有损必有赔”的思维定式,让组织聚会者、参加者都明确了行为边界。同时,对于组织者和同饮者基于情谊给予一定补偿的做法给予认可,体现了司法的温度,有利于倡导公正、和谐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本文载于2024年9月24日《青岛日报》6版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