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31日,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通报青岛法院涉未成年子女离婚案件审判工作情况,发布青岛法院近年来涉未成年人典型案例。
2021-2023年,青岛全市两级法院审结一审离婚案件25596件,其中涉未成年子女案件12087件,占离婚案件总数47.2%。
青岛中院梳理了涉未成年子女离婚案件的特点,其中,“匆促结婚”特别是生育子女后,在经济压力、家务分工、抚育投入、代际关系、志趣爱好等方面出现分歧后无法及时修复和有效应对,是导致双方离婚的重要原因。
从辩诉重点看,抚养争议和财产争夺是涉未成年子女离婚案件的核心争点,除基于亲子关系的天然感情外,祖辈对孙子女照顾较多、认为对方长期缺乏关爱诚意和照顾能力、主张对方家风不正不利于子女成长、因厌恶憎恨对方而隔断其亲子关系、多子女时要求分别抚养彼此折抵抚养费等是争夺抚养权的主要原因,还有近三成案件当事人向法院申请调查令,要求查询对方收入、共同存款、理财产品、财产走向等情况。
青岛中院特别指出,部分婚姻解体并不必然给孩子带来心理创伤,父母间的冲突、亲子间的疏离才是创伤根源。青岛中院从近年办理的涉未成年人案件中选出6件与家庭、家教、家风密切相关的典型案例,引导公众进一步了解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复杂性和重要性,合力构建有益于未成年人成长的家庭环境和社会环境。
部分案例
每一个孩子的人格尊严都不容践踏
——某托管机构工作人员打伤未成年人案
8岁的小茜来自单亲家庭,从小随父亲生活,因父亲忙于工作无暇照看小茜,将其长期放在托管班,期间托管班工作人员因琐事击打小茜面部,致其耳部损伤。后双方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小茜诉至法院,要求托管班赔偿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相关费用。
经审理发现,本案的症结不仅是金钱赔偿问题,更重要是托管班工作人员能否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言行对一个孩子造成的身心伤害。经法官教育,托管班负责人和工作人员认识到错误,赔偿损失,并向小茜真诚道歉,弥补对小茜造成的心理创伤。
小茜的经历折射出一个常见的家庭教育缺位问题,即父母对其疏于照顾和关怀,导致孩子求助无门,逐渐习惯他人的漠视、孤立甚至针对。
儿童对成人的模仿对其性格行为发展有重要的影响。而父母的离异,既剥夺了子女学习的楷模对象,又使个体与家庭成员之间、家庭环境之间失去了平衡。当父母双方离异后,对孩子来说,就意味失去了一方的庇护,也极易产生被一方抛弃的担忧,但如果能够跟着懂得爱、懂得关心、懂得教育的父亲(母亲)生活,一样可以具备博大的襟怀和宽容开朗的心态。
两名初中生犯下强奸罪
——小刘、小林等案件带来的警示
小李(女,13周岁,初二)、小刘(男,14周岁,初二)、小林(男,14周岁,初三)系同校同学。某周末,小李到小刘家玩耍。小刘将小林叫至家中并计划与小李发生性关系,二人向小李表明意图后遭到小李拒绝。后小刘和小林假意与其玩游戏,以暴力、胁迫手段轮流与小李发生性关系。
小刘、小林明知被害人小李系不满十四周岁幼女,仍伙同他人采取强迫手段轮流与小李发生性关系,其行为构成强奸罪。综合考虑二被告人犯罪时系未成年人且存在自首、坦白等情节,法院认定被告人小刘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被告人小林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
本案是较为典型的家庭教育不当导致未成年子女因缺乏尊重他人、敬畏法律的观念而走上违法犯罪道路的案件。小刘家境优越,因从小患有遗传性基因病,父母对其溺爱有余而管教不足,导致其行事风格散漫跋扈、法治意识淡薄。被告人小林童年坎坷,父母离异,与父亲及同父异母的哥哥共同生活,其父亲系精神二级残疾人且无经济收入。小林从小一直有厌学情绪,入学后大部分时间待在家中,未能像同龄人一样正常接受义务教育,家长亦未实施符合其身心发展特点的家庭教育。而年仅十三岁的小李系初中在校生,在并不具备性自主意识的年龄,懵懂中经历生理和心理的双重创伤,不同程度体现了家庭监护缺位、自护意识薄弱及学校教育不周等问题。
家庭是人生的第一所学校,父母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师。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和遭受不法侵害,需要充分发挥家庭保护和家庭教育的基础性作用,这对未成年人的人格形成、价值观念、情感需求、社交能力等都有着深刻的影响。如果家庭教育出现偏差或缺失,就可能导致孩子出现心理问题或行为问题,从而增加他们违法犯罪或者受到犯罪侵害的风险。要重视家庭建设,注重家庭、家教、家风。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关注孩子的心理健康,不能溺爱孩子,也不能放任不管,要在不同年龄段做好不同的家庭教育,掌握正确教育方法进行合理管教,培养未成年人良好社会公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和法治意识,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和违法犯罪行为。未成年人的父母分居或者离异的,也应当相互配合,继续履行好家庭教育责任。
仅凭个人主观感受,不能剥夺对方探望权
——周某、楚小某抚养费纠纷案
周某与楚某因感情不和调解离婚后,楚小某一直随父亲楚某共同生活,周某支付抚养费。后楚小某因上学及生活开支有所增加,起诉要求周某上调抚养费数额。周某在离婚后工作稳定,收入较高,但因楚某不同意其探望女儿,与楚某矛盾较深拒绝增加抚养费。
法律规定离婚后,双方对抚养费达成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本案符合应当增加抚养费的情形,应当判决增加。考虑到本案虽系抚养费纠纷,但实际上双方系基于探望问题等而致积怨较深,一并化解矛盾可以避免双方再生诉累,故法官着力调解以缓和冲突,最终周某和楚某就楚小某的抚养费数额及探望问题达成一致意见。
双方在抚养费案件中针锋相对的背后,隐藏的根源是双方之间的旧怨,以及不能正确认识各自所肩负的对楚小某的家庭教育责任。楚某因小时候家庭经济条件较差,格外要强努力,多年来辛苦工作打拼,后面临裁员压力时,周某突然起诉离婚,对其造成重大打击。虽楚某现在顺利实现事业转型,生活水平大幅提升,但始终无法原谅周某在其人生低谷时的抛弃行为,不想与周某产生过多联系。而且楚某儿时有家人结交社会闲散人员走上犯罪道路,故其对周某良莠不齐的社交圈极为敏感,担心其复杂的社交关系影响楚小某,所以不想让周某过多探视楚小某。
作为孩子的父母,双方都应尽可能降低离婚对孩子的不利影响,最大程度保障孩子获得与父母未离婚时同等的爱和关怀。在解除婚姻关系后,父母更应相互配合,让不直接抚养一方有机会亲近孩子,不要以抚养费为借口,让父母之间的矛盾成为阻碍孩子享受亲情的路障。
——本文载于2024年6月1日《青岛晚报》9版整版
5月31日,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通报青岛法院涉未成年子女离婚案件审判工作情况,发布青岛法院近年来涉未成年人典型案例。
2021-2023年,青岛全市两级法院审结一审离婚案件25596件,其中涉未成年子女案件12087件,占离婚案件总数47.2%。
青岛中院梳理了涉未成年子女离婚案件的特点,其中,“匆促结婚”特别是生育子女后,在经济压力、家务分工、抚育投入、代际关系、志趣爱好等方面出现分歧后无法及时修复和有效应对,是导致双方离婚的重要原因。
从辩诉重点看,抚养争议和财产争夺是涉未成年子女离婚案件的核心争点,除基于亲子关系的天然感情外,祖辈对孙子女照顾较多、认为对方长期缺乏关爱诚意和照顾能力、主张对方家风不正不利于子女成长、因厌恶憎恨对方而隔断其亲子关系、多子女时要求分别抚养彼此折抵抚养费等是争夺抚养权的主要原因,还有近三成案件当事人向法院申请调查令,要求查询对方收入、共同存款、理财产品、财产走向等情况。
青岛中院特别指出,部分婚姻解体并不必然给孩子带来心理创伤,父母间的冲突、亲子间的疏离才是创伤根源。青岛中院从近年办理的涉未成年人案件中选出6件与家庭、家教、家风密切相关的典型案例,引导公众进一步了解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复杂性和重要性,合力构建有益于未成年人成长的家庭环境和社会环境。
部分案例
每一个孩子的人格尊严都不容践踏
——某托管机构工作人员打伤未成年人案
8岁的小茜来自单亲家庭,从小随父亲生活,因父亲忙于工作无暇照看小茜,将其长期放在托管班,期间托管班工作人员因琐事击打小茜面部,致其耳部损伤。后双方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小茜诉至法院,要求托管班赔偿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相关费用。
经审理发现,本案的症结不仅是金钱赔偿问题,更重要是托管班工作人员能否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言行对一个孩子造成的身心伤害。经法官教育,托管班负责人和工作人员认识到错误,赔偿损失,并向小茜真诚道歉,弥补对小茜造成的心理创伤。
小茜的经历折射出一个常见的家庭教育缺位问题,即父母对其疏于照顾和关怀,导致孩子求助无门,逐渐习惯他人的漠视、孤立甚至针对。
儿童对成人的模仿对其性格行为发展有重要的影响。而父母的离异,既剥夺了子女学习的楷模对象,又使个体与家庭成员之间、家庭环境之间失去了平衡。当父母双方离异后,对孩子来说,就意味失去了一方的庇护,也极易产生被一方抛弃的担忧,但如果能够跟着懂得爱、懂得关心、懂得教育的父亲(母亲)生活,一样可以具备博大的襟怀和宽容开朗的心态。
两名初中生犯下强奸罪
——小刘、小林等案件带来的警示
小李(女,13周岁,初二)、小刘(男,14周岁,初二)、小林(男,14周岁,初三)系同校同学。某周末,小李到小刘家玩耍。小刘将小林叫至家中并计划与小李发生性关系,二人向小李表明意图后遭到小李拒绝。后小刘和小林假意与其玩游戏,以暴力、胁迫手段轮流与小李发生性关系。
小刘、小林明知被害人小李系不满十四周岁幼女,仍伙同他人采取强迫手段轮流与小李发生性关系,其行为构成强奸罪。综合考虑二被告人犯罪时系未成年人且存在自首、坦白等情节,法院认定被告人小刘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被告人小林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
本案是较为典型的家庭教育不当导致未成年子女因缺乏尊重他人、敬畏法律的观念而走上违法犯罪道路的案件。小刘家境优越,因从小患有遗传性基因病,父母对其溺爱有余而管教不足,导致其行事风格散漫跋扈、法治意识淡薄。被告人小林童年坎坷,父母离异,与父亲及同父异母的哥哥共同生活,其父亲系精神二级残疾人且无经济收入。小林从小一直有厌学情绪,入学后大部分时间待在家中,未能像同龄人一样正常接受义务教育,家长亦未实施符合其身心发展特点的家庭教育。而年仅十三岁的小李系初中在校生,在并不具备性自主意识的年龄,懵懂中经历生理和心理的双重创伤,不同程度体现了家庭监护缺位、自护意识薄弱及学校教育不周等问题。
家庭是人生的第一所学校,父母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师。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和遭受不法侵害,需要充分发挥家庭保护和家庭教育的基础性作用,这对未成年人的人格形成、价值观念、情感需求、社交能力等都有着深刻的影响。如果家庭教育出现偏差或缺失,就可能导致孩子出现心理问题或行为问题,从而增加他们违法犯罪或者受到犯罪侵害的风险。要重视家庭建设,注重家庭、家教、家风。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关注孩子的心理健康,不能溺爱孩子,也不能放任不管,要在不同年龄段做好不同的家庭教育,掌握正确教育方法进行合理管教,培养未成年人良好社会公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和法治意识,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和违法犯罪行为。未成年人的父母分居或者离异的,也应当相互配合,继续履行好家庭教育责任。
仅凭个人主观感受,不能剥夺对方探望权
——周某、楚小某抚养费纠纷案
周某与楚某因感情不和调解离婚后,楚小某一直随父亲楚某共同生活,周某支付抚养费。后楚小某因上学及生活开支有所增加,起诉要求周某上调抚养费数额。周某在离婚后工作稳定,收入较高,但因楚某不同意其探望女儿,与楚某矛盾较深拒绝增加抚养费。
法律规定离婚后,双方对抚养费达成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本案符合应当增加抚养费的情形,应当判决增加。考虑到本案虽系抚养费纠纷,但实际上双方系基于探望问题等而致积怨较深,一并化解矛盾可以避免双方再生诉累,故法官着力调解以缓和冲突,最终周某和楚某就楚小某的抚养费数额及探望问题达成一致意见。
双方在抚养费案件中针锋相对的背后,隐藏的根源是双方之间的旧怨,以及不能正确认识各自所肩负的对楚小某的家庭教育责任。楚某因小时候家庭经济条件较差,格外要强努力,多年来辛苦工作打拼,后面临裁员压力时,周某突然起诉离婚,对其造成重大打击。虽楚某现在顺利实现事业转型,生活水平大幅提升,但始终无法原谅周某在其人生低谷时的抛弃行为,不想与周某产生过多联系。而且楚某儿时有家人结交社会闲散人员走上犯罪道路,故其对周某良莠不齐的社交圈极为敏感,担心其复杂的社交关系影响楚小某,所以不想让周某过多探视楚小某。
作为孩子的父母,双方都应尽可能降低离婚对孩子的不利影响,最大程度保障孩子获得与父母未离婚时同等的爱和关怀。在解除婚姻关系后,父母更应相互配合,让不直接抚养一方有机会亲近孩子,不要以抚养费为借口,让父母之间的矛盾成为阻碍孩子享受亲情的路障。
——本文载于2024年6月1日《青岛晚报》9版整版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QINGDAO INTERMEDIATE PEOPLE'S COURT
5月31日,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通报青岛法院涉未成年子女离婚案件审判工作情况,发布青岛法院近年来涉未成年人典型案例。
2021-2023年,青岛全市两级法院审结一审离婚案件25596件,其中涉未成年子女案件12087件,占离婚案件总数47.2%。
青岛中院梳理了涉未成年子女离婚案件的特点,其中,“匆促结婚”特别是生育子女后,在经济压力、家务分工、抚育投入、代际关系、志趣爱好等方面出现分歧后无法及时修复和有效应对,是导致双方离婚的重要原因。
从辩诉重点看,抚养争议和财产争夺是涉未成年子女离婚案件的核心争点,除基于亲子关系的天然感情外,祖辈对孙子女照顾较多、认为对方长期缺乏关爱诚意和照顾能力、主张对方家风不正不利于子女成长、因厌恶憎恨对方而隔断其亲子关系、多子女时要求分别抚养彼此折抵抚养费等是争夺抚养权的主要原因,还有近三成案件当事人向法院申请调查令,要求查询对方收入、共同存款、理财产品、财产走向等情况。
青岛中院特别指出,部分婚姻解体并不必然给孩子带来心理创伤,父母间的冲突、亲子间的疏离才是创伤根源。青岛中院从近年办理的涉未成年人案件中选出6件与家庭、家教、家风密切相关的典型案例,引导公众进一步了解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复杂性和重要性,合力构建有益于未成年人成长的家庭环境和社会环境。
部分案例
每一个孩子的人格尊严都不容践踏
——某托管机构工作人员打伤未成年人案
8岁的小茜来自单亲家庭,从小随父亲生活,因父亲忙于工作无暇照看小茜,将其长期放在托管班,期间托管班工作人员因琐事击打小茜面部,致其耳部损伤。后双方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小茜诉至法院,要求托管班赔偿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相关费用。
经审理发现,本案的症结不仅是金钱赔偿问题,更重要是托管班工作人员能否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言行对一个孩子造成的身心伤害。经法官教育,托管班负责人和工作人员认识到错误,赔偿损失,并向小茜真诚道歉,弥补对小茜造成的心理创伤。
小茜的经历折射出一个常见的家庭教育缺位问题,即父母对其疏于照顾和关怀,导致孩子求助无门,逐渐习惯他人的漠视、孤立甚至针对。
儿童对成人的模仿对其性格行为发展有重要的影响。而父母的离异,既剥夺了子女学习的楷模对象,又使个体与家庭成员之间、家庭环境之间失去了平衡。当父母双方离异后,对孩子来说,就意味失去了一方的庇护,也极易产生被一方抛弃的担忧,但如果能够跟着懂得爱、懂得关心、懂得教育的父亲(母亲)生活,一样可以具备博大的襟怀和宽容开朗的心态。
两名初中生犯下强奸罪
——小刘、小林等案件带来的警示
小李(女,13周岁,初二)、小刘(男,14周岁,初二)、小林(男,14周岁,初三)系同校同学。某周末,小李到小刘家玩耍。小刘将小林叫至家中并计划与小李发生性关系,二人向小李表明意图后遭到小李拒绝。后小刘和小林假意与其玩游戏,以暴力、胁迫手段轮流与小李发生性关系。
小刘、小林明知被害人小李系不满十四周岁幼女,仍伙同他人采取强迫手段轮流与小李发生性关系,其行为构成强奸罪。综合考虑二被告人犯罪时系未成年人且存在自首、坦白等情节,法院认定被告人小刘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被告人小林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
本案是较为典型的家庭教育不当导致未成年子女因缺乏尊重他人、敬畏法律的观念而走上违法犯罪道路的案件。小刘家境优越,因从小患有遗传性基因病,父母对其溺爱有余而管教不足,导致其行事风格散漫跋扈、法治意识淡薄。被告人小林童年坎坷,父母离异,与父亲及同父异母的哥哥共同生活,其父亲系精神二级残疾人且无经济收入。小林从小一直有厌学情绪,入学后大部分时间待在家中,未能像同龄人一样正常接受义务教育,家长亦未实施符合其身心发展特点的家庭教育。而年仅十三岁的小李系初中在校生,在并不具备性自主意识的年龄,懵懂中经历生理和心理的双重创伤,不同程度体现了家庭监护缺位、自护意识薄弱及学校教育不周等问题。
家庭是人生的第一所学校,父母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师。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和遭受不法侵害,需要充分发挥家庭保护和家庭教育的基础性作用,这对未成年人的人格形成、价值观念、情感需求、社交能力等都有着深刻的影响。如果家庭教育出现偏差或缺失,就可能导致孩子出现心理问题或行为问题,从而增加他们违法犯罪或者受到犯罪侵害的风险。要重视家庭建设,注重家庭、家教、家风。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关注孩子的心理健康,不能溺爱孩子,也不能放任不管,要在不同年龄段做好不同的家庭教育,掌握正确教育方法进行合理管教,培养未成年人良好社会公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和法治意识,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和违法犯罪行为。未成年人的父母分居或者离异的,也应当相互配合,继续履行好家庭教育责任。
仅凭个人主观感受,不能剥夺对方探望权
——周某、楚小某抚养费纠纷案
周某与楚某因感情不和调解离婚后,楚小某一直随父亲楚某共同生活,周某支付抚养费。后楚小某因上学及生活开支有所增加,起诉要求周某上调抚养费数额。周某在离婚后工作稳定,收入较高,但因楚某不同意其探望女儿,与楚某矛盾较深拒绝增加抚养费。
法律规定离婚后,双方对抚养费达成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本案符合应当增加抚养费的情形,应当判决增加。考虑到本案虽系抚养费纠纷,但实际上双方系基于探望问题等而致积怨较深,一并化解矛盾可以避免双方再生诉累,故法官着力调解以缓和冲突,最终周某和楚某就楚小某的抚养费数额及探望问题达成一致意见。
双方在抚养费案件中针锋相对的背后,隐藏的根源是双方之间的旧怨,以及不能正确认识各自所肩负的对楚小某的家庭教育责任。楚某因小时候家庭经济条件较差,格外要强努力,多年来辛苦工作打拼,后面临裁员压力时,周某突然起诉离婚,对其造成重大打击。虽楚某现在顺利实现事业转型,生活水平大幅提升,但始终无法原谅周某在其人生低谷时的抛弃行为,不想与周某产生过多联系。而且楚某儿时有家人结交社会闲散人员走上犯罪道路,故其对周某良莠不齐的社交圈极为敏感,担心其复杂的社交关系影响楚小某,所以不想让周某过多探视楚小某。
作为孩子的父母,双方都应尽可能降低离婚对孩子的不利影响,最大程度保障孩子获得与父母未离婚时同等的爱和关怀。在解除婚姻关系后,父母更应相互配合,让不直接抚养一方有机会亲近孩子,不要以抚养费为借口,让父母之间的矛盾成为阻碍孩子享受亲情的路障。
——本文载于2024年6月1日《青岛晚报》9版整版
5月31日,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通报青岛法院涉未成年子女离婚案件审判工作情况,发布青岛法院近年来涉未成年人典型案例。
2021-2023年,青岛全市两级法院审结一审离婚案件25596件,其中涉未成年子女案件12087件,占离婚案件总数47.2%。
青岛中院梳理了涉未成年子女离婚案件的特点,其中,“匆促结婚”特别是生育子女后,在经济压力、家务分工、抚育投入、代际关系、志趣爱好等方面出现分歧后无法及时修复和有效应对,是导致双方离婚的重要原因。
从辩诉重点看,抚养争议和财产争夺是涉未成年子女离婚案件的核心争点,除基于亲子关系的天然感情外,祖辈对孙子女照顾较多、认为对方长期缺乏关爱诚意和照顾能力、主张对方家风不正不利于子女成长、因厌恶憎恨对方而隔断其亲子关系、多子女时要求分别抚养彼此折抵抚养费等是争夺抚养权的主要原因,还有近三成案件当事人向法院申请调查令,要求查询对方收入、共同存款、理财产品、财产走向等情况。
青岛中院特别指出,部分婚姻解体并不必然给孩子带来心理创伤,父母间的冲突、亲子间的疏离才是创伤根源。青岛中院从近年办理的涉未成年人案件中选出6件与家庭、家教、家风密切相关的典型案例,引导公众进一步了解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复杂性和重要性,合力构建有益于未成年人成长的家庭环境和社会环境。
部分案例
每一个孩子的人格尊严都不容践踏
——某托管机构工作人员打伤未成年人案
8岁的小茜来自单亲家庭,从小随父亲生活,因父亲忙于工作无暇照看小茜,将其长期放在托管班,期间托管班工作人员因琐事击打小茜面部,致其耳部损伤。后双方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小茜诉至法院,要求托管班赔偿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相关费用。
经审理发现,本案的症结不仅是金钱赔偿问题,更重要是托管班工作人员能否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言行对一个孩子造成的身心伤害。经法官教育,托管班负责人和工作人员认识到错误,赔偿损失,并向小茜真诚道歉,弥补对小茜造成的心理创伤。
小茜的经历折射出一个常见的家庭教育缺位问题,即父母对其疏于照顾和关怀,导致孩子求助无门,逐渐习惯他人的漠视、孤立甚至针对。
儿童对成人的模仿对其性格行为发展有重要的影响。而父母的离异,既剥夺了子女学习的楷模对象,又使个体与家庭成员之间、家庭环境之间失去了平衡。当父母双方离异后,对孩子来说,就意味失去了一方的庇护,也极易产生被一方抛弃的担忧,但如果能够跟着懂得爱、懂得关心、懂得教育的父亲(母亲)生活,一样可以具备博大的襟怀和宽容开朗的心态。
两名初中生犯下强奸罪
——小刘、小林等案件带来的警示
小李(女,13周岁,初二)、小刘(男,14周岁,初二)、小林(男,14周岁,初三)系同校同学。某周末,小李到小刘家玩耍。小刘将小林叫至家中并计划与小李发生性关系,二人向小李表明意图后遭到小李拒绝。后小刘和小林假意与其玩游戏,以暴力、胁迫手段轮流与小李发生性关系。
小刘、小林明知被害人小李系不满十四周岁幼女,仍伙同他人采取强迫手段轮流与小李发生性关系,其行为构成强奸罪。综合考虑二被告人犯罪时系未成年人且存在自首、坦白等情节,法院认定被告人小刘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被告人小林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
本案是较为典型的家庭教育不当导致未成年子女因缺乏尊重他人、敬畏法律的观念而走上违法犯罪道路的案件。小刘家境优越,因从小患有遗传性基因病,父母对其溺爱有余而管教不足,导致其行事风格散漫跋扈、法治意识淡薄。被告人小林童年坎坷,父母离异,与父亲及同父异母的哥哥共同生活,其父亲系精神二级残疾人且无经济收入。小林从小一直有厌学情绪,入学后大部分时间待在家中,未能像同龄人一样正常接受义务教育,家长亦未实施符合其身心发展特点的家庭教育。而年仅十三岁的小李系初中在校生,在并不具备性自主意识的年龄,懵懂中经历生理和心理的双重创伤,不同程度体现了家庭监护缺位、自护意识薄弱及学校教育不周等问题。
家庭是人生的第一所学校,父母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师。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和遭受不法侵害,需要充分发挥家庭保护和家庭教育的基础性作用,这对未成年人的人格形成、价值观念、情感需求、社交能力等都有着深刻的影响。如果家庭教育出现偏差或缺失,就可能导致孩子出现心理问题或行为问题,从而增加他们违法犯罪或者受到犯罪侵害的风险。要重视家庭建设,注重家庭、家教、家风。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关注孩子的心理健康,不能溺爱孩子,也不能放任不管,要在不同年龄段做好不同的家庭教育,掌握正确教育方法进行合理管教,培养未成年人良好社会公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和法治意识,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和违法犯罪行为。未成年人的父母分居或者离异的,也应当相互配合,继续履行好家庭教育责任。
仅凭个人主观感受,不能剥夺对方探望权
——周某、楚小某抚养费纠纷案
周某与楚某因感情不和调解离婚后,楚小某一直随父亲楚某共同生活,周某支付抚养费。后楚小某因上学及生活开支有所增加,起诉要求周某上调抚养费数额。周某在离婚后工作稳定,收入较高,但因楚某不同意其探望女儿,与楚某矛盾较深拒绝增加抚养费。
法律规定离婚后,双方对抚养费达成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本案符合应当增加抚养费的情形,应当判决增加。考虑到本案虽系抚养费纠纷,但实际上双方系基于探望问题等而致积怨较深,一并化解矛盾可以避免双方再生诉累,故法官着力调解以缓和冲突,最终周某和楚某就楚小某的抚养费数额及探望问题达成一致意见。
双方在抚养费案件中针锋相对的背后,隐藏的根源是双方之间的旧怨,以及不能正确认识各自所肩负的对楚小某的家庭教育责任。楚某因小时候家庭经济条件较差,格外要强努力,多年来辛苦工作打拼,后面临裁员压力时,周某突然起诉离婚,对其造成重大打击。虽楚某现在顺利实现事业转型,生活水平大幅提升,但始终无法原谅周某在其人生低谷时的抛弃行为,不想与周某产生过多联系。而且楚某儿时有家人结交社会闲散人员走上犯罪道路,故其对周某良莠不齐的社交圈极为敏感,担心其复杂的社交关系影响楚小某,所以不想让周某过多探视楚小某。
作为孩子的父母,双方都应尽可能降低离婚对孩子的不利影响,最大程度保障孩子获得与父母未离婚时同等的爱和关怀。在解除婚姻关系后,父母更应相互配合,让不直接抚养一方有机会亲近孩子,不要以抚养费为借口,让父母之间的矛盾成为阻碍孩子享受亲情的路障。
——本文载于2024年6月1日《青岛晚报》9版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