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窦金春减刑一案
提请减刑建议书
鲁省狱减建字〔2025〕减有第6号
罪犯窦金春,男,1952年8月13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1月11日以(2021)鲁14刑初25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刑期自2021年11月22日起。于2022年1月12日送山东省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服从判决,在其认罪悔罪书中写到:“自入狱以来,在警官们的指导和教育帮助下,我真正认识到了自己所犯的罪行,给社会造成了很不好的影响,给家庭也造成了不可挽回的伤害和损失,特别是我对我的妻子更加感到内心愧疚,也对不起我的孩子们和亲朋好友,今后我要坚决把刑期当学期,把改造当深造,更加严格改造自己,认真学习,积极劳动,认罪悔罪,服从法院判决,从新做人。”
服刑期间,该犯能够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遵守法律法规、该犯自入监以来共违纪扣分1次,扣30分,2024年2月份因在晚上脱离联组联号单独行动,独自去打水。扣罚监管改造考核分30分,经警察教育,该犯认错态度较好,能够认识到自身存在的问题,积极矫正恶习。
该犯能够接受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遵守课堂纪律,完成学习任务,考试成绩均能达标。
劳动中,该犯能够积极参加劳动,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保持劳动现场卫生整洁,该犯在监区劳动岗位为橡皮泥分装加工,劳动期间踏实肯干、不怕脏累,努力提高劳动效率,降低非生产用能,保质保量的完成了民警分配的劳动任务。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服从管理,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按时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各项劳动,完成劳动任务,截止到2025年1月份,该犯考核积分3509.1分,获得表扬4次、物质奖励1次。综合考察该犯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窦金春提请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〇二五年四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