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鲁1322执2507号-王善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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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发布时间: 2024年09月29日 | ||
郯城县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鲁1322执2507号 王善文: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冯升友被执行人王善文借款纠纷一案中,依法查封并评估你所有的位于郯城县马头镇西爱国村的房产(四至为:东至路、西至高秀全、南至陈同金、北至高金峰,东西长20米,南北长16米,面积320平方米),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该房产的评估报告书(报告编号:鲁信达房评字[2024]第0902号)、及执行裁定书(拍卖裁定),告知你,你所有位于郯城县马头镇西爱国村的房产(四至为:东至路、西至高秀全、南至陈同金、北至高金峰,东西长20米,南北长16米,面积320平方米),经评估公司评估,该房产的评估价值为371570.00元。如有异议,请于本公告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郯城县人民法院依法提出书面申请,逾期视为接受评估意见。自公告之日经30日视为送达。限你送达后三日之内向申请人履行完毕,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予以评估、拍卖。 特此公告。 二0二四年九月二十九日 联系人:胡丽双 联系电话:0539—7156053 邮编:276100 联系地址: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执行一庭 刊登在郯城县人民法院网站公告栏中(网址:) http://lytcfy.sdcourt.gov.cn/lytcfy/397253/397273/397274/8586773/index.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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