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鲁1322执3084号——王培兴、杨玉美、郯城丰驰运输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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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发布时间: 2024年08月12日 | ||
郯城县人民法院 公告 (2022)鲁1322执3084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威海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分行与被执行人王培兴、杨玉美、郯城丰驰运输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法查封被执行人执行人王培兴、杨玉美所有挂靠在郯城丰驰运输有限公司名下的鲁Q533CN号半挂牵引车一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现本院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对上述鲁Q533CN号半挂牵引车进行评估、拍卖;被执行人培兴、杨玉美、郯城丰驰运输有限公司应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执行局办公室领取评估、拍卖裁定书,选择确定财产处置参考方式通知书,逾期未领取的,视为送达完毕并放弃相关权利。 特此公告。 院 长 滕厚峰 二〇二四年七月二十四日 联系人:于法官,15753912525。 地址:郯城县人民路1号郯城县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三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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