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鲁1322执恢133号-郁李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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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发布时间: 2024年07月26日 | ||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鲁1322执恢133号 郁李华: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颜丙广与你、郁甲勇、李玉侠、金润置业(郯城)有限公司、郯城正虹建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法查封了你所有位于郯城县城区人民路9号3幢1单元102室不动产。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照法定程序已对你所有的位于郯城县城区人民路9号3幢1单元102室不动产进行询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执行裁定书(拍卖)、询价报告、财产处置评估结果及权利告知书。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视为送达。如有异议,你可在收到相关法律文书后五日内提出。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七月二十六日 承办人:唐法官 联系电话:15753955998 联系地址: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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