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鲁1322执恢124号-刘才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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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发布时间: 2024年07月25日 | ||
郯城县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鲁1322执恢124号 刘才彬: 本院在执行胡春廷申请执行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查封、评估你所有的房产,现评估公司出具评估报告,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送达(2024)鲁1322执恢124号案件的拍卖裁定书、房地产估价报告,(报告编号:鲁信达房评字[2024]第0709号),告知你所有的登记在刘才彬名下位于郯城县东城新区白马河路18号15幢3单元702室及-1层8号储藏室(不动产登记证明号:鲁(2018)郯城县不动产证明第0006516号)的房地产价值评估,经评估公司评估,该房产评估价值为75.37万元。如有异议,请于本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向郯城县人民法院依法提出书面申请,逾期视为接受。本公告自发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本院将依法予以拍卖。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七月二十五日 联系人:赵启强 联系电话:15753955867 邮编:276100 地址:郯城县人民路1号郯城县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三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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