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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人死亡的债权该如何保障?

来源:   发布时间: 2020年12月14日

借款人死亡的债权该如何保障?

来源:福建       发表日期:2020-12-14       浏览量:3

近期,尤溪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借款人死亡而继承人全部放弃继承的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案件。

蒋某某与谢某某系夫妻关系,双方生育有一子蒋某甲。2015年底,蒋某某因资金周转需要向朋友詹某某借款400000元,双方未约定借款利息和借款期限。2018年初,蒋某某突发脑溢血经抢救无效死亡。蒋某某死亡时留有房产一套,死亡后其子蒋某甲提取了蒋某某的住房公积金本息计80000余元。蒋某某的父母已先于蒋某某死亡,谢某某与蒋某甲系蒋某某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詹某某得知蒋某某死亡后,便向谢某某催债,但谢某某拒绝还款。随后詹某某向法院起诉,要求谢某某与蒋某甲在继承蒋某某遗产范围内偿还借款本金400000元。

在诉讼过程中,谢某某与蒋某甲各向法院提交了一份放弃遗产继承声明书,并辩称根据继承法的规定,其放弃继承便无须对蒋某某的债务承担还款责任,詹某某向其主张债权于法无据,其亦不是本案的适格被告。

法院经审理认为,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

本案中,因无证据证明存在遗嘱继承和遗赠继承的情形,故应当适用法定继承原则。谢某某作为蒋某某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之一,虽在诉讼过程中向法院递交了放弃继承声明书,但自蒋某某死亡时起,谢某某便实际占有管理着蒋某某名下的房产,故谢某某不能视为放弃继承,其应当在继承的遗产实际价值范围内清偿蒋某某的债务。而蒋某甲作为蒋某某的另一位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虽在诉讼过程中也向法院递交了放弃继承声明书,但因其在继承开始后、作出放弃继承声明前便已提取了属于蒋某某遗产的住房公积金,故蒋某甲也不能视为放弃继承,其亦应当在继承的遗产实际价值范围内清偿蒋某某的债务。

最终,法院基于查明的事实,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判决谢某某与蒋某甲在其继承蒋某某遗产的实际价值范围内,对蒋某某生前向詹某某所负的借款本金400000元承担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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