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果园建造小塘坝致人溺亡要担责

来源:原创   发布时间: 2014年06月16日

                       果园建造小塘坝

                       致人溺亡要担责

  石某在自家果园旁边建有一处小塘坝,使用多年来一直相安无事,不料去年6月份惹出大祸,同村妇女张某在塘边抽水打农药时不幸滑入水中溺亡。史某虽辩称此事与己无关,但法庭还是依法判决其承担了部分赔偿责任。

  野店镇毛坪村村后有一处小塘坝,塘坝四周是包括石某在内的村民家的果园。小塘坝在天气干旱时无水,石某便将塘坝进行了整修,建起了一间抽水房,铺设抽水管道将村西水库的水引到小塘坝来蓄存,然后再用于村民灌溉果树,并收取相应的费用。2013年6月20日下午,村民张某在小塘坝抽水为果树喷打农药时,不小心失足滑入水中。张某的丈夫和其他村民闻讯赶到,将张某救出水塘,并及时拨打了120急救电话,但最终张某因溺水时间过长经抢救无效死亡。

  事故发生后,张某的家人在与石某协商赔偿事宜无果后,一纸诉状将石某诉至我院岱崮法庭,要求被告石某赔偿其各项费用中的73357元。被告石某以原告之诉无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为由,不愿承担责任。岱崮法庭经审理认为,根据派出所的询问笔录、乡村医生及证人证言能够认定张某系溺水死亡。张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知道在水库边劳动的危险性,但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对其溺亡存在过错,应承担主要责任。被告石某为盈利蓄水设置了危险源,没有对塘坝设置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属于危险设施,对张某的死亡存有一定的过错,应承担次要责任。综上,岱崮法庭于2014年4月9日一审作出判决,判决被告石某赔偿原告各项费用共计48504元。

  该案主审法官岱崮法庭庭长肖光富说,当前,果农为了方便用水,在果园内随意挖掘、建造蓄水设施现象很普遍,有的水池深能没人。这些蓄水设施大都没有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袒露在外留下了安全隐患。在此提醒广大果农要引以为戒,在建设蓄水设施的同时,一定要注意加强安全防护措施,避免悲剧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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