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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山之石】张亮:“别人家的法官”之“养成秘籍”(发言稿)

来源:   发布时间: 2022年07月18日

来源: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管办

                                 “别人家的法官”之“养成秘籍”

省法院民二庭副庭长、三级高级法官

 

一、法律法规——常学常新

俗话说:“专业选得好,年年似高考”,这句话用来形容法官再合适不过。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新问题、新情况的不断涌现,修法颁法的频率也越来越高。法官作为司法裁判者,掌握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必须把这些新法随时更新到自己的脑子里,以应对办案之需。有人会说,我办案经验丰富,靠经验办案足矣,这些新法改来改去和以前的都大差不差。我想说,此言差矣,新旧法的一些内容有本质的区别,比如对担保责任的认定,约定不明的旧法视为连带,新法则视为一般保证;再比如上市公司对外担保未经决议,旧法与一般公司对外担保未经决议后果基本一致,新法则是直接不承担保证责任也不承担赔偿责任。像这样的法条规定如果不能及时掌握,裁判会出大问题。

二、办案精力——科学分配

如何在有限的时间内既把案子办出去,又把案子办好,那就得学会科学分配办案精力。对于简单案件,充分利用民诉法十三章简易程序相关规定,在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的情况下,怎么简单怎么来,怎么方便怎么来,目的就是快速解决纠纷。对于关联、批量案件,充分利用集中管辖、代表诉讼、合并审理、要素式审判、类案处理平台等途径,批量处理,提高效率。对于普通案件,趁热打铁,不等不靠,开庭后立即合议,说理简单明了,无需过分渲染。对于疑难复杂或者新类型案件,下足功夫、多学多问、吃透案情、精雕细琢,此类案件最应该也最值得我们投入和耗费精力去解决,是法官提高司法能力、打造典型案件的好机会。

三、典型案件——法官名片

典型案件如同法官的名片,是法官司法智慧和司法能力的集中展现,相较于一般案件,典型案件往往在法律适用、裁判规则方面具有示范和引领作用,解决的不仅仅是个案,而是某领域或某类案件的裁判思路和方法。一是要善于发现案件蕴含的亮点。这个点可以是法律没有明文规定需要适用原则性条款,可以是对法条的理解有争议需要明确,也可以是新类型案件需要明确法律适用等等。二是要精于雕琢。要确保把案件办对、办好、办精。三是要勇于展现。通过各种典型案例评比、文书评比把典型案件推介出去,让社会公众通过典型案件了解法官,了解司法的理念和价值取向。四是一案多用,以典型案件为基础,打造优秀裁判文书、参评典型案例、提炼法律规则、撰写理论文章等等,全方位展现法官风采。

四、裁判文书——最终载体

法官办案最终的形式都要落脚到裁判文书上,作为司法的最终载体,裁判文书的打造是重中之重。一是诉辩意见归纳整理简明扼要。如此能使当事人感觉到,法官已经充分全面细致地了解了其诉辩主张,对司法的信任度也会相应上升。要避免简单地复制粘贴,导致一些错字错词错句以及一些重复内容原生态出现在文书中。二是证据认定繁简得当客观公正。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或者虽有争议但与案件关联不大的证据简要概述,对当事人争议较大且对案件事实影响重大的证据则予以全面详尽的分析认定,效果上要达到让当事人明白为什么采纳、为什么不采纳,要尽量避免生硬地以与本案缺乏关联关系为由不予采纳证据。三是事实认定分类列举重点突出。所列举的事实一定是对案件分析和裁判说理有用的,合同条款无需全部摘抄只列重点关键条款,要对事实进行分类列举,时间由远及近,做到条理清楚、一目了然。四是焦点归纳切中要害一语中的。要尽量避免机械地将“原告的某某诉讼请求应否予以支持”直接作为争议焦点,而是应当综合全案突出重点。同时,争议焦点应当随着案件调查的进展随时作出调整,对于法律已经有明确规定的法律适用问题,可以直接向当事人进行释明并不再作为案件争议焦点。五是文书说理需要情法并重通俗易懂。准确适用法律是裁判文书最基础最根本的要求,但一份好的裁判文书做到这些还远远不够,要善于用最浅显易懂的语言,把案件中所蕴含的基本道德价值和老百姓朴素的情感诉求表达出来,从而为裁判文书的公信力和执行力奠定坚实的社会基础,真正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如果法官能够结合案情在裁判文书中引入一些经典语句、谚语成语等,则无疑会成为整篇文书的点睛之笔,更加容易让社会公众记住和接受,成为大家口口相传的经典文书。

五、善于沟通——胜败皆服

法官在办案过程中要注意沟通技巧,最终实现胜败皆服,减少信访举报等次生矛盾,也从源头上减少再审案件数量。一是要学会换位思考。设身处地站在当事人角度考虑问题,了解其在诉讼中的心情和诉求。二是学会适当引导。如当事人发言过于冗长,可予以适当总结引导,让其知道法官已经听懂听全,加快庭审节奏。三是保持态度温和。作为居中裁判者,法官不能带有情绪、也不能先入为主,对各方当事人态度要一致,越是可能败诉一方的当事人,越应该保持温和态度。四是充分保障诉权。对当事人的举证质证、法庭辩论、最后陈述、补充意见、鉴定申请等诉讼权利予以充分保障和尊重,避免因程序瑕疵导致当事人不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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