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所在位置:首页 > 审判业务 > 调研成果

【他山之石】崔志芹:民事再审的那些事(发言稿)

来源:   发布时间: 2022年07月18日

来源: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管办

民事再审的那些事

省法院审监三庭 三级高级法官

崔志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革试点的实施办法》规定,高级人民法院重在“再审依法纠错、统一裁判尺度”。因此,民事再审案件的审查与审理将成为高院民事审判的主要任务。下面我从四个方面说一说民事再审的那些事。

一、民事再审的价值平衡---依法纠错与维护生效裁判既判力之间的平衡

依法纠错与维护生效裁判既判力是辩证统一的关系。如果生效裁判动辄被再审改判,既影响生效裁判的权威,使已经趋于稳定的社会关系再次发生变动,而且会从根本上动摇两审终审的审级制度,降低司法公信力。但对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裁判不去纠正,又会与以人为本的司法理念相悖。

要平衡好二者的关系。首先要对“错”进行理性界定。什么样的错必须纠?我认为,对于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确有错误,严重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又不能另循其他救济途径的,是再审必须要纠正的错误裁判。

对于以下情形,建议能维则维:1、案件存在程序性错误,但不影响实体裁判结果,比如证据未质证、剥夺辩论权等情形,可通过再审程序补正后,予以维持;2、案件认定事实适用法律存在瑕疵,但裁判结果正确的,可在判决或裁定中纠正瑕疵后,予以维持;3、原审理由不当,但裁判结果正确,再审变更理由后,予以维持;4、尊重原审法官运用自由心证,根据高度盖然性证据规则进行的裁判,不以可能存在的疑问而轻易改判;5、尊重原审法官的自由裁量权,除非明显不当,一般予以维持。避免以再审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取代原审法官的自由裁量权。

二、再审程序的被动与再审法官的主动

司法的被动性,体现在“不告不理”“不诉不判”。但被动司法,不代表法官的无所作为。再审程序作为审判监督程序,一要回应当事人对原判决提出的质疑,二要评判原审判决的对与错。诉讼时间越长,证据受污染的可能性越大。再审法官要查明事实真相,除了需要更加严格谨慎,还要发挥更多的主动性。

1.用好法官的调查权

案件经过一、二审两级法院的审理,在事实认定方面,一般不会留下明显的漏洞。当事人对原审事实提出质疑,通常是涉及以下两种情况:

(1)原审法官在事实真伪不明的情况下,依据某种证据规则对案件基本事实进行的认定,与当事人掌握的真相不符。原审对于证据的审查判断与采信可能存在错误。如果当事人对于基本事实提出合理的质疑,再审应当启动调查程序,确保法院认定的法律事实尽可能的接近客观事实,排除合理怀疑。

(2)当事人出示了看起来足以推翻原判决的新证据。对于这样的新证据,保持适度的谨慎,一定要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尤其是一方缺席庭审的情况下。防止证据造假。

2.再审庭审中的耐心倾听与主动发问

与二审不同,再审确立的是应当开庭审理的原则。再审法官应当用好庭审。

首先,耐心倾听。听是基础,兼听则明。哪怕你已经阅遍全案卷宗,心知肚明,也要给予当事人充分表达的权利。

其次,主动发问。应当通过发问、提醒、释明等方式,引导双方充分举证、充分抗辩。注意两点:(1)发问,要吃透案情,有的放矢,不能喋喋不休。(2)采用中立的态度和谨慎的语言,避免当事人产生偏见和误解。

3.再审法官应增强调解主动性

再审调解很难,有许多不利因素。但同时存在一些有利条件。比如当事人担心改判、担心错失良机、原审已有的调解基础、执行的威力,都可能促成调解。只要有可能,就去尝试。即便调解未成,对于调解中所了解到的当事人意向,也会成为裁判考量的因素。

三、再审法官的独立办案与对外沟通交流

法官要独立办案,不受外界干扰。但基于再审案件的特殊性,需要进行必要的沟通交流。上下级法院之间,再审与原审合议庭之间,针对提审、指令再审,发回重审案件的沟通交流很有必要。卷宗不能反映案件全貌、法官所有裁判思路和办案背景。必要的交流,既避免错误启动再审,也有利于裁判尺度的统一。

对于抗诉案件,注意与检察院之间的协调沟通。沟通有利于消除办案分歧,达成共识。有的案件,与检察院互相配合,从各自角度为当事人阐明法律、疏导心理,有利于案件的息诉罢访。

四、再审法官的必备技能—类案检索

统一裁判尺度,是高院的另一重要审级职能。再审法官在审理好个案的同时应当具有同案同的宏观性思维,尽快提升类案检索技能。

1.常用的数据库。中国裁判文书网、法信平台以及正在启用中的山东法院精准化案例规则库。

2.准确抓取关键词。一般通过案由、请求权基础、事实要素来选取关键词,越具体越好。另一个方法是根据法律条文查看相关链接案例进行检索。

3.检索结果的效力层级。效力最高的,首先是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指导性案例,其次是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典型案例和生效裁判,再次是本省高院发布的参考性案例及生效裁判。

通过类案检索,发现裁判观点存在较大分歧时,不要单纯依赖个人见解,轻率下判,要及时上报本院民事专业法官会议和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

关闭

版权所有:山东省临沂市蒙阴县人民法院 ICP备案号:鲁ICP备13032396号
地址:山东省临沂市蒙阴县蒙山路137号 电话:0539-4271145 邮编:2762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