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案件启动程序

来源:   发布时间: 2014年08月07日

  执行案件启动程序

                                ——蒙阴县人民法院执行指南之二

  执行程序的开始,有两种情况,一种是权利人申请执行;一种是审判人员移送执行。

  一、申请执行

  申请执行是指享有权利的一方当事人根据生效的法律文书,在对方拒不履行义务的情况下,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申请执行的条件是:

  1、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已经生效,且已过执行根据确定的清偿期限

  此法律文书主要有(1)人民法院制作的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支付令;(2)刑事和行政裁判中的财产部分;仲裁机构依法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决书;(3)公证机关制作的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4)行政机关依法作出的应由人民法院执行的行政处罚决定和行政处理决定;(5)人民法院制作的承认并同意协助执行外国法院判决、裁定的裁定书、执行令;(6)人民法院制作的承认并同意协助执行国外仲裁机构裁决的裁定书、执行令。

  2、申请执行人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人或合法继承、承受该权利的继受人

  申请执行人一般是生效法律文书的当事人,如果当事人死亡,其继承人可以作为申请人,如果单位分立或者合并的由变更后享有该权利的法人或组织继受。

  3、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

  一般为二年;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未规定履行期限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同时申请执行的期限适用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即在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其他障碍不能行使权利的,申请时效可以在原因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申请执行时效因申请执行、当事人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当事人一方提出履行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申请执行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4、向有执行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执行。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此外,申请执行还需要提交申请书说明申请执行的事实和理由。

  二、移送执行

  移送执行,是人民法院的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由审理该案的审判人员将案件直接交付执行人员执行,从而开启执行程序的行为。

  移送执行的案件主要有(1)判决、裁定具有交付赡养费、抚育费、扶养费、医药费等内容的案件;(2)具有财产执行内容的刑事判决书、裁定书;(3)审判人员认为设计国家、集体或者公民重大利益的案件。

  当事人申请执行,在符合执行条件的情况下,带着相应的材料,到法院立案大厅提交材料,预交诉讼费用后即开启了执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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