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入“后执行难”阶段,法院面临的最大难题已经由外部诚信环境欠佳、联动机制不畅等转变为执行工作的规范化程度不高、内部流程不畅、执行权缺乏监督等问题,难题已经从需求侧转到了供给侧,“供给侧”改革势成必然。人民法院要不断将执行“供给侧”改革向纵深推进,要探索全流程解决执行难、分段集约促规范、业绩评价催动力,逐步建立科学有序高效的规范化执行管理体系。
一分部署,九分落实。今春,是“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的收官阶段。三年来,从最高人民法院到基层法院坚定信心、攻坚克难,不断解放思想、真抓实干,更新理念、创新方法、完善机制,积极探索,并取得了显著成效。比如,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开展了以“全面机构改革”“全程信息化”“全方位联动”为主要内容,锚定“信息化、精细化、团队化、集约化、规范化”长远目标的“三全五化”执行机制改革;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搭建五大平台,即立审执访无缝衔接平台、法院之间联络协作平台、矛盾化解预警处置平台、多方联动沟通协调平台以及第三方评价和论证平台,完善节点管理控制机制、负面清单机制、责任追究机制、询问告诫机制,积极探索一体化执行取得了实质性进展;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则创新工作机制,明确标准路径,着力建立长效机制,在推进执行案件全流程规范化管理方面成绩斐然。
“供给侧”改革势成必然
对执行难要有清醒的认识,应站在客观立场正确认识执行难到底难在哪里,执行措施是否精准对接了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的“四个基本”工作总目标,以及如何面对“后执行难”。只有清醒认识上述问题,才能确保“基本解决执行难”决策部署能够落地生根,并形成破解执行难的长效机制。
当前,通过三年的执行攻坚,执行工作格局和外部环境越来越好,部门联动越来越强而有力,网络查控和联合惩戒力度不断加大,查人找物难、财产变现难的问题得到了极大缓解。进入“后执行难”阶段,法院面临的最大难题已经由外部诚信环境欠佳、联动机制不畅等转变为执行工作的规范化程度不高、内部流程不畅、执行权缺乏监督等问题。以经济学视角观察,就是从需求侧转到了供给侧。
著名法学家庞德说:“司法的真正危险在于对合理改革的胆怯抵制,对法律陈规的顽固坚持。”人民法院“五五改革纲要”指出,推动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执行制度,构建切实解决执行难长效制度体系。释放了执行“供给侧”改革的强烈信号,基层法院如何为这场改革作出应有的贡献值得深思。我们认为,基层法院既要在顶层设计引领下,积极发挥基层智慧,进行差别化探索,又要致力于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成熟改革经验,为全国法院切实解决执行难贡献智慧和力量,来一场执行“供给侧”改革的实践探索。
全流程解决执行难
执行难不仅发生在执行阶段,很多问题在立审阶段就埋下了难执行的隐患。其中,应该采取保全措施而未采取、生效法律文书执行内容不明确等是典型表现。此外,还有执行转破产渠道不畅、追究拒执罪难度重重、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彻底“休眠”等问题。因此,应致力于建立全流程解决执行难制度,完善立案、审判和执行工作的协调运行机制,加大诉讼保全力度,完善保全和执行协调配合机制,鼓励财产保全保险担保,完善保全申请与执行网络查控有序衔接工作机制,以保全促调解、促和解、促执行;要强化生效法律文书的确定性、可执行性,建立生效法律文书执行内容不明确的处理机制,进一步完善执行转破产机制,促进执行积案化解;要建立终本案件维护程序,成立专门团队负责终本案件的定期核查、申请人举报线索的查证和恢复执行工作,把终本案件及时从休眠中唤醒。
分段集约促规范
切实提升执行工作的集约化、精细化、规范化水平,必须打破“一人包案到底”的办案模式,重塑执行流程,在繁简分流的基础上,分权实施,分段实施,通过制度建设增强各流程段之间的监督配合,以实现对执行权的有效规制。比如,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将执行流程划分为速执段、查控段、精执段、监执段和终本维护段,分别由不同团队依次完成,通过速执快速执结一批、查控致密过滤一批、精执精细执行一批,剩余案件则进入到团队长、执行局长和分管副院长三级监督提执阶段,确保“有财案件执行到位,无财案件终本规范,终本案件集中管理、定期维护”。每个流程段不是割裂、僵化的,而是有机衔接的,每个流程段的工作要求和标准不同,固定期限,到期流转,但都鼓励结案。速执段以快速执结案件为目标,除必须遵守最高人民法院规定的重要节点时限外,对其他执行措施和采取时限不作硬性要求;查控段以按规定时限完成规定动作为目标,具体包括对符合相应法定条件的被执行人一律纳信限高、一律财产查控、一律拘留、一律罚款、涉嫌拒执罪的一律移送,力求执行动作规范化、标准化;精执段以扎口结案为目标,对疑难复杂案件进行精细化、精准化执行,因案施策,重点解决被执行人跑路、金蝉脱壳等问题,必须实现扎口结案;监执段重点解决选择性执行、拖延执行、消极执行问题,确保执行流程顺畅,有序衔接。
业绩评价催动力
纵观众多基层改革实践,凡成效不甚显著者,多是由于没有建立起配套的评价激励制度,尤其是执行流程改革,分段极容易异化为分裂,分权变成分割,看起来都在管,实则没人管。如何避免分段流于空转从而取得实实在在的改革成效?首先要配套建立“分段考核,前减后加”的业绩评价制度。分段考核即针对不同流程段制定不同考核指标和指数,如在速执段,要考核绝对结案数、结案率、执行效率、关节节点完成时限,以促使更多案件在速执阶段执结;在查控段,要重点考核规定动作完成时限和执行措施到位率,兼顾执结率;在精执段,则重点考核结案率,兼顾不同结案方式带来的执行效果差异。前减后加即案件在上一流程未执结流转到下一流程的,要扣减相应分值加到下一流程,既对下一流程结案形成正向激励,又避免上一流程不作为造成的工作下灌。业绩评价结果要与法官的绩效工资、职级晋升、荣誉表彰、学习培训等充分挂钩,切实发挥业绩评价的导向和激励作用。
对申请执行人而言,案件动态流转带来的是措施强化、动作规范、程序透明,认同感、获得感增强;对被执行人而言,执行措施强化,案件没有固定承办人,其规避执行、干预执行的成本大大增加;对法官而言,尽力做好所在程序段的工作,来自当事人信访、投诉、催办的压力大大减轻,更专注于执行工作本身,工作性质和环境趋于单纯,职业认同感、尊荣感随之增强,内生动力也被激活。
执行流程规范,执行措施加强,执行工作透明,执行工作集约化、精细化和规范化程度不断提高,一个科学、有序、高效的规范化执行管理体系逐步建立,越来越多的案件得以执结,越来越少的纠纷进入诉讼程序或强制执行程序,诚实守信的社会共识逐步达成,执行改革的最终受益者是广大人民群众,也是广大执行干警,更是法院和法治。
本文刊载于2019年3月9日《人民法院报》第2版《司法新观察》。
进入“后执行难”阶段,法院面临的最大难题已经由外部诚信环境欠佳、联动机制不畅等转变为执行工作的规范化程度不高、内部流程不畅、执行权缺乏监督等问题,难题已经从需求侧转到了供给侧,“供给侧”改革势成必然。人民法院要不断将执行“供给侧”改革向纵深推进,要探索全流程解决执行难、分段集约促规范、业绩评价催动力,逐步建立科学有序高效的规范化执行管理体系。
一分部署,九分落实。今春,是“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的收官阶段。三年来,从最高人民法院到基层法院坚定信心、攻坚克难,不断解放思想、真抓实干,更新理念、创新方法、完善机制,积极探索,并取得了显著成效。比如,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开展了以“全面机构改革”“全程信息化”“全方位联动”为主要内容,锚定“信息化、精细化、团队化、集约化、规范化”长远目标的“三全五化”执行机制改革;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搭建五大平台,即立审执访无缝衔接平台、法院之间联络协作平台、矛盾化解预警处置平台、多方联动沟通协调平台以及第三方评价和论证平台,完善节点管理控制机制、负面清单机制、责任追究机制、询问告诫机制,积极探索一体化执行取得了实质性进展;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则创新工作机制,明确标准路径,着力建立长效机制,在推进执行案件全流程规范化管理方面成绩斐然。
“供给侧”改革势成必然
对执行难要有清醒的认识,应站在客观立场正确认识执行难到底难在哪里,执行措施是否精准对接了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的“四个基本”工作总目标,以及如何面对“后执行难”。只有清醒认识上述问题,才能确保“基本解决执行难”决策部署能够落地生根,并形成破解执行难的长效机制。
当前,通过三年的执行攻坚,执行工作格局和外部环境越来越好,部门联动越来越强而有力,网络查控和联合惩戒力度不断加大,查人找物难、财产变现难的问题得到了极大缓解。进入“后执行难”阶段,法院面临的最大难题已经由外部诚信环境欠佳、联动机制不畅等转变为执行工作的规范化程度不高、内部流程不畅、执行权缺乏监督等问题。以经济学视角观察,就是从需求侧转到了供给侧。
著名法学家庞德说:“司法的真正危险在于对合理改革的胆怯抵制,对法律陈规的顽固坚持。”人民法院“五五改革纲要”指出,推动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执行制度,构建切实解决执行难长效制度体系。释放了执行“供给侧”改革的强烈信号,基层法院如何为这场改革作出应有的贡献值得深思。我们认为,基层法院既要在顶层设计引领下,积极发挥基层智慧,进行差别化探索,又要致力于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成熟改革经验,为全国法院切实解决执行难贡献智慧和力量,来一场执行“供给侧”改革的实践探索。
全流程解决执行难
执行难不仅发生在执行阶段,很多问题在立审阶段就埋下了难执行的隐患。其中,应该采取保全措施而未采取、生效法律文书执行内容不明确等是典型表现。此外,还有执行转破产渠道不畅、追究拒执罪难度重重、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彻底“休眠”等问题。因此,应致力于建立全流程解决执行难制度,完善立案、审判和执行工作的协调运行机制,加大诉讼保全力度,完善保全和执行协调配合机制,鼓励财产保全保险担保,完善保全申请与执行网络查控有序衔接工作机制,以保全促调解、促和解、促执行;要强化生效法律文书的确定性、可执行性,建立生效法律文书执行内容不明确的处理机制,进一步完善执行转破产机制,促进执行积案化解;要建立终本案件维护程序,成立专门团队负责终本案件的定期核查、申请人举报线索的查证和恢复执行工作,把终本案件及时从休眠中唤醒。
分段集约促规范
切实提升执行工作的集约化、精细化、规范化水平,必须打破“一人包案到底”的办案模式,重塑执行流程,在繁简分流的基础上,分权实施,分段实施,通过制度建设增强各流程段之间的监督配合,以实现对执行权的有效规制。比如,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将执行流程划分为速执段、查控段、精执段、监执段和终本维护段,分别由不同团队依次完成,通过速执快速执结一批、查控致密过滤一批、精执精细执行一批,剩余案件则进入到团队长、执行局长和分管副院长三级监督提执阶段,确保“有财案件执行到位,无财案件终本规范,终本案件集中管理、定期维护”。每个流程段不是割裂、僵化的,而是有机衔接的,每个流程段的工作要求和标准不同,固定期限,到期流转,但都鼓励结案。速执段以快速执结案件为目标,除必须遵守最高人民法院规定的重要节点时限外,对其他执行措施和采取时限不作硬性要求;查控段以按规定时限完成规定动作为目标,具体包括对符合相应法定条件的被执行人一律纳信限高、一律财产查控、一律拘留、一律罚款、涉嫌拒执罪的一律移送,力求执行动作规范化、标准化;精执段以扎口结案为目标,对疑难复杂案件进行精细化、精准化执行,因案施策,重点解决被执行人跑路、金蝉脱壳等问题,必须实现扎口结案;监执段重点解决选择性执行、拖延执行、消极执行问题,确保执行流程顺畅,有序衔接。
业绩评价催动力
纵观众多基层改革实践,凡成效不甚显著者,多是由于没有建立起配套的评价激励制度,尤其是执行流程改革,分段极容易异化为分裂,分权变成分割,看起来都在管,实则没人管。如何避免分段流于空转从而取得实实在在的改革成效?首先要配套建立“分段考核,前减后加”的业绩评价制度。分段考核即针对不同流程段制定不同考核指标和指数,如在速执段,要考核绝对结案数、结案率、执行效率、关节节点完成时限,以促使更多案件在速执阶段执结;在查控段,要重点考核规定动作完成时限和执行措施到位率,兼顾执结率;在精执段,则重点考核结案率,兼顾不同结案方式带来的执行效果差异。前减后加即案件在上一流程未执结流转到下一流程的,要扣减相应分值加到下一流程,既对下一流程结案形成正向激励,又避免上一流程不作为造成的工作下灌。业绩评价结果要与法官的绩效工资、职级晋升、荣誉表彰、学习培训等充分挂钩,切实发挥业绩评价的导向和激励作用。
对申请执行人而言,案件动态流转带来的是措施强化、动作规范、程序透明,认同感、获得感增强;对被执行人而言,执行措施强化,案件没有固定承办人,其规避执行、干预执行的成本大大增加;对法官而言,尽力做好所在程序段的工作,来自当事人信访、投诉、催办的压力大大减轻,更专注于执行工作本身,工作性质和环境趋于单纯,职业认同感、尊荣感随之增强,内生动力也被激活。
执行流程规范,执行措施加强,执行工作透明,执行工作集约化、精细化和规范化程度不断提高,一个科学、有序、高效的规范化执行管理体系逐步建立,越来越多的案件得以执结,越来越少的纠纷进入诉讼程序或强制执行程序,诚实守信的社会共识逐步达成,执行改革的最终受益者是广大人民群众,也是广大执行干警,更是法院和法治。
本文刊载于2019年3月9日《人民法院报》第2版《司法新观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