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离婚后本已约定好孩子的抚养费数额,但因女儿参加艺考培训需要交纳相关费用,本已同意承担部分费用的父亲一直未予给付,女儿诉至法院要求父亲支付相关费用,法院会怎么判呢?近日,临沭县人民法院审结这样一起抚养费纠纷案。
基本案情
刘刚与赵娟(均系化名)曾系夫妻关系,双方于2006年生育女儿小刘。2012年刘刚与赵娟在民政局协议离婚,约定小刘由刘刚抚养。后经法院调解,变更女儿小刘由赵娟抚养,刘刚每月支付小刘抚养费1600元,直至小刘年满18周岁。
现小刘因参加艺术高考,在某艺术学校进行培训,为此需支付相关培训费用,遂诉至法院要求刘刚承担部分培训费用。
庭审中,原告小刘提供证据证明刘刚早先承诺负担小刘的部分培训费用。被告刘刚辩称原定每月向小刘支付1600元抚养费已高于当地实际生活水平,且该“抚养费”是包含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的,小刘现在主张的培训费用超出正常教育消费水平和父母负担能力,不同意支付该培训费用。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无论子女由哪一方直接抚养,子女在必要时仍可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父母协议或者法院判决抚养费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小刘作为尚无独立生活能力的未成年学生,其因艺术高考而参加专业培训所花费的费用系对其学习、升学有益的合理教育支出,且综合小刘与刘刚微信聊天记录中刘刚“文化课的她交,专业课的我交”、“我负责专业课,直到结束”等表述,小刘要求刘刚支付艺考培训相关费用,应系超过协议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法院予以支持,遂判决被告刘刚给付原告小刘相关培训费用4万余元。
法官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规定,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此条法律规定从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成长的利益出发,明确子女在必要时可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父母协议或者法院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但提出的要求必须满足合理且必要的条件。
本案中,小刘要求刘刚承担部分培训费用虽超出协议约定的原定数额,但该费用系为了小刘成长、教育升学所需而支出的合理教育费用,且刘刚事先已知悉并同意负担女儿小刘参加艺考培训的相关费用,故法院判决支持原告小刘要求父亲刘刚支付相关培训费用的诉讼请求。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七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父母离婚后本已约定好孩子的抚养费数额,但因女儿参加艺考培训需要交纳相关费用,本已同意承担部分费用的父亲一直未予给付,女儿诉至法院要求父亲支付相关费用,法院会怎么判呢?近日,临沭县人民法院审结这样一起抚养费纠纷案。
基本案情
刘刚与赵娟(均系化名)曾系夫妻关系,双方于2006年生育女儿小刘。2012年刘刚与赵娟在民政局协议离婚,约定小刘由刘刚抚养。后经法院调解,变更女儿小刘由赵娟抚养,刘刚每月支付小刘抚养费1600元,直至小刘年满18周岁。
现小刘因参加艺术高考,在某艺术学校进行培训,为此需支付相关培训费用,遂诉至法院要求刘刚承担部分培训费用。
庭审中,原告小刘提供证据证明刘刚早先承诺负担小刘的部分培训费用。被告刘刚辩称原定每月向小刘支付1600元抚养费已高于当地实际生活水平,且该“抚养费”是包含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的,小刘现在主张的培训费用超出正常教育消费水平和父母负担能力,不同意支付该培训费用。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无论子女由哪一方直接抚养,子女在必要时仍可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父母协议或者法院判决抚养费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小刘作为尚无独立生活能力的未成年学生,其因艺术高考而参加专业培训所花费的费用系对其学习、升学有益的合理教育支出,且综合小刘与刘刚微信聊天记录中刘刚“文化课的她交,专业课的我交”、“我负责专业课,直到结束”等表述,小刘要求刘刚支付艺考培训相关费用,应系超过协议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法院予以支持,遂判决被告刘刚给付原告小刘相关培训费用4万余元。
法官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规定,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此条法律规定从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成长的利益出发,明确子女在必要时可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父母协议或者法院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但提出的要求必须满足合理且必要的条件。
本案中,小刘要求刘刚承担部分培训费用虽超出协议约定的原定数额,但该费用系为了小刘成长、教育升学所需而支出的合理教育费用,且刘刚事先已知悉并同意负担女儿小刘参加艺考培训的相关费用,故法院判决支持原告小刘要求父亲刘刚支付相关培训费用的诉讼请求。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七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