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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城日报:市中级法院公布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白皮书和10件典型案例
  • 作者:王希玉发布时间:2021年04月28日

  本报讯(聊城日报全媒体记者 朱玉东 通讯员 王希玉) 4月25日,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新闻发布会,发布2020年度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白皮书和10件典型案例。

  2020年,全市知识产权案件收结案数量持续高位运行,全年新收一审知识产权案件1202件,审结1171件;新收二审知识产权案件12件,审结7件。从案件分布来看,涉及批发零售、休闲娱乐等领域,著作权案件增幅明显,涉信息网络传播权案件比重上升。2020年,全市法院受理著作权案件742件,较去年上升170%,其中涉及信息网络传播权案件481件,占比64.82%。商标侵权案件涉及知名品牌多,且多为关联性案件。2020年商标案件涉及的品牌和企业数量上升,涉及潜水艇、好太太、欧派、斐乐等知名品牌的关联案件集中出现。此外,广泛应用电子取证方式进行证据保全,成为2020年知识产权案件审判的新特点,整体来看,调撤比例较高,调解难度加大。

  在知识产权案件审判过程中,全市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创新工作机制,稳步推进“三合一”审判机制改革,加大产权司法保护力度,适用法定赔偿为主,惩罚性赔偿比例上升。全市法院主动提供司法服务,深入推进司法公开,着力提升公众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加强审判质效管理,提高“精品案”意识,全面推行类案专办,拓展智能辅助办案;加强与行政部门的合作,形成知识产权保护合力,加强与区外法院的协作交流,形成跨区域多元化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体系。

  新闻发布会上,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了《铠甲勇士》系列美术作品著作权侵权案、“伊利”不正当竞争案等10件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市公安局、市人民检察院、市司法局、市仲裁委、市发改委、市文化和旅游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农业农村局、市知识产权保护协会、鲁西公证处等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应邀出席发布会。

  案例一《铠甲勇士》系列美术作品

  著作权侵权案

  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系“铠甲勇士”系列美术作品的著作权人,包括“人物—刑天侠”等。冠县某公司及其分公司未经许可,擅自销售印有“刑天侠”形象的书包。

  法院审理认为,“人物—刑天侠”作品具有独创性,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美术作品。被告冠县某公司分公司销售的书包上的形象与原告主张的“人物—刑天侠”构成实质性相似,侵犯了原告的发行权。

  法院遂判决被告停止侵权,并由冠县某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

  案例二“伊利”不正当竞争案

  山东某食品公司在自己的企业名称中使用了内蒙古伊利公司的字号“伊利”。内蒙古伊利公司认为山东某食品公司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山东某食品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在国内有一定的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被告山东某食品公司在其产品上使用的“伊利蒙”字号与原告企业“伊利”构成近似,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解,构成不正当竞争。

  法院判决被告山东某食品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

  案例三“好太太”商标侵权案

  广东好太太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系“好太太”注册商标专用权人。东阿县某厨卫用品销售中心销售的晾衣架产品外包装箱体上标有“好太太”字样。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东阿县某厨卫用品销售中心销售的晾衣架产品包装在显著位置使用“好太太”标识,与原告的“好太太”商标近似,易导致普通消费者的混淆,构成商标侵权。

  法院遂判决被告东阿县某厨卫用品销售中心停止侵权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

  案例四“铁盒阿胶”不正当竞争案

  东阿阿胶股份有限公司从2010年开始使用“东阿阿胶”牌阿胶铁盒包装,是公众耳熟能详的商品。深圳市某食品商行在淘宝店铺内销售了与东阿阿胶公司“东阿阿胶”牌阿胶产品包装、装潢近似的阿胶,东阿县某电子商务公司为该产品的委托加工企业,某药业公司为该产品的受托生产企业。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某药业公司、东阿县某电子商务公司未经许可,擅自在阿胶块上使用了与原告铁盒“东阿阿胶”牌阿胶相近似的包装、装潢,客观上构成不正当竞争。

  法院判决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

  案例五

  “达利园”商标侵权

  及不正当竞争案

  达利食品集团有限公司系“达利园”商标所有权人,该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2类:乳酸饮料等。达利食品公司在某超市购买的“乳酸菌”风味饮品包装上显示,委托商为山东某园食品公司、生产商为山东某食品工业公司、高唐县某食品公司、山东某田食品公司,产品上的“从佳尔”商标和厂商识别码属于山东某乳业公司,该产品包装上突出标注“达利园”字样。

  法院审理认为,山东某园食品公司等被告共同生产了被控侵权饮品,该饮品上使用的标识“达利园”与原告主张的“达利园”商标汉字相同、字形近似,属于商标侵权。被告山东某园食品公司将与上述注册商标相近似的文字“达利园”登记为企业字号,容易导致相关公众误解,构成不正当竞争。

  法院遂判决被告山东某园食品公司等5家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山东某园食品公司在企业名称上立即停止使用“达利园”字样。

  案例六美术作品“招财童子—饕餮盛宴之喜喜福气袋”等著作权侵权案

  沈阳治图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将其美术作品“招财童子—饕餮盛宴之喜喜福气袋”“招财童子—饕餮盛宴之多多福气袋”在辽宁省版权局进行著作权登记。温岭市某家居用品厂在其生产销售的糖果盒包装盒上印制的童男、童女图案使用了沈阳治图文化传媒公司的涉案美术作品。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温岭市某家居用品厂在其产品包装盒的图案形象与原告享有著作权的美术作品“招财童子—饕餮盛宴之多多福气袋”“招财童子—饕餮盛宴之喜喜福气袋”构成实质性相似,构成侵权。

  法院判决被告温岭市某家居用品厂停止侵权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

  案例七“天竹渔村“商标侵权案

  河南添瑞竹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经受让取得“天竹渔村”商标专用权。河南添瑞竹餐饮公司认为张某在其经营的餐饮店使用“天竹渔村”文字,构成商标侵权,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张某停止侵权、消除影响并赔偿经济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张某在其经营的餐饮店内部,店面装潢、碗碟水杯、宣传标识等均使用了“天竹渔村”文字,与原告商标构成近似,构成商标侵权。

  法院遂判决被告张某停止侵权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

  案例八“Cabbeen”“卡宾”商标侵权案

  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是“Cabbeen”“卡宾”商标的被许可人,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服装、鞋等。茌平县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在网络店铺上的服装使用“卡宾”作为产品名称,在产品介绍图片中使用“Cabbeen”。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茌平县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未经原告许可,在其销售的商品上使用与原告被许可使用的“卡宾”“Cabbeen”注册商标相同的字样,且商品类别相同,构成商标侵权。

  法院判决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

  案例九“阿克苏苹果及图”商标侵权案

  阿克苏地区苹果协会是“阿克苏苹果及图”商标的权利人,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1类苹果。聊城某果业在其销售的产品包装上大量使用“阿克苏苹果”标志。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聊城某果业在销售的苹果包装箱上显著位置突出使用了“阿克苏”三个字,构成商标侵权。

  法院判决被告聊城某果业停止侵权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

  案例十

  美术作品“古代熬胶图”

  著作权侵权案

  东阿阿胶股份有限公司系美术作品“古代熬胶图”的著作权人,并将其中的图形注册为商标。邵东县某大药房销售的产品外包装上使用了“古代熬胶图”的内容,该产品标注的委托企业为山东某阿胶制品有限公司,受托企业为贡胶某药业有限公司。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邵东县某大药房销售的产品上的五人合作熬胶图片与原告享有著作权的“古代熬胶图”里面的图片相比,仅多了一缕袅袅升起的烟雾,仕女图与原告享有著作权的“古代熬胶图”的仕女图相比,仅存在左右镜像的区别,故被诉产品上使用的图片与原告主张著作权的作品构成实质性相似,侵犯原告涉案作品的复制权、发行权。山东某阿胶制品公司委托贡胶某药业公司加工生产并销售涉案产品,邵东县某大药房销售该商品,侵害了原告对该作品的复制权、发行权和获得报酬的权利。

  法院遂判决3家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

  (朱玉东 王希玉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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