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分包合同中“背靠背”合同条款的认定与规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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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发布时间: 2021年12月28日 | ||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中“背靠背”合同条款的认定与规制 鲁法案例【2021】486 裁判要旨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承包人与分包人之间往往约定“背靠背”条款,该条款的核心是承包人向分包人支付款项以“业主支付款项”为前提。为了防止承包人滥用“背靠背”条款,司法应当对其进行规制。根据权利义务对等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承包方负有积极向发包人主张权利的义务,以确保其与分包方的“背靠背”条款得以履行。当承包人怠于履行前述义务时,可以认定承包人对合同附随义务实质性违反,分包人向承包人主张工程款之请求应得到支持。 案情 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建设施工分包协议,协议在支付工程价款的条款中约定“甲公司根据业主支付工程款时间和比例支付乙方款项,如项目业主提前将指定的工程款支付给甲公司,则甲公司需在收到款项后一个工作日内将相应款项支付给乙公司,付款方式为银行转账。”工程交付后,甲乙双方确认甲公司仍欠乙公司款项191万元及相应利息。另查明,业主欠付甲方7.1亿元,支付比约为74%。甲方向乙方支付比约为87%,乙公司因甲公司欠款问题诉至人民法院。 裁判 一审法院认为,庭审中甲公司提供另案判决文书,证明甲公司已主动向债务人(业主)主张权利,并非甲公司怠于主张债权而忽视自身债务的偿还。甲公司不能及时归还乙公司债权,符合双方合同中约定的回款比例,并非主观拖延,故甲公司未付款符合合同约定,乙公司可待付款条件成就时再行主张。判决驳回乙公司的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认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根据业主支付工程款时间和比例支付计量款,但在项目工程交工验收使用后,甲公司一年三个月之后才向业主提起诉讼,超过了乙公司签订该合同时的合理预期,且甲公司亦未提交证据证实其已经收到的工程款的具体项目明细,乙公司主张支付剩余材料款应予支持。遂判决甲公司支付乙公司191万元。甲公司以依据合同约定不应向乙公司支付款项为由申请再审,法院审查后依法驳回了甲公司的再审申请。 解析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承包人与分包人之间往往约定“背靠背”条款,该条款的核心是承包人向分包人支付款项以“业主支付款项”为前提。该条款存在合理性在于《建筑法》第29条规定,“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一条规定“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承包人可以依据“背靠背”条款对分包人的分包工作进行一定程度的监督,在因分包人的分包工作未能符合约定或强制性标准要求,业主拒绝支付相应工程款的情况下,承包人可以据此要求分包人整改其工作。因此,“背靠背”条款有其存在的合理性,在未有法律法规明确其无效的情况下,应依法认定法律效力。 司法实践中,为了防止承包人滥用其优势地位,还应根据承包人上述的合同义务对其举证责任进行合理界定,承包方援引“背靠背”支付条款进行抗辩,则需对履行了相应的合同附随义务承担举证责任,这也符合我国现行证据规则下,主张合同义务已经履行的一方应对义务的履行承担证明责任之规定。 作者:柴家祥 山东高院审监一庭 编辑:石 慧 郝明婕 审核:傅德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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