助力营商环境优化 | 济南市中区法院2023年度七大知识产权典型案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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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发布时间: 2024年04月30日 | ||
知识产权宣传周 | 济南市中区法院2023年度七大知识产权典型案例
案例一:短视频不当评价构成不正当竞争案 被告某文化公司在其运营的快手账号中发布短视频对原告某体育器材公司的产品进行了否定性描述评价。某体育器材公司认为视频中的负面评价内容损害了其商品及商业信誉,构成不正当竞争,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两公司经营内容相关,构成竞争关系。被告公司发布的短视频内容虽未明确指向原告公司,但其视频片段及聊天截图均能直接得出其评价对象为原告公司,且评价用语具有明显否定性感情色彩,明显具有引导观看者作出否定性评价的目的。被告公司行为构成侵犯他人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本案系短视频不当评价构成商业诋毁的典型案例。短视频发布者应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商业道德的要求,对他人的产品、服务或者其他经营活动进行客观评价。 案例二:“法院+公证”联动化解著作权系列案件 李某系多幅美术著作权人,其发现各大电商平台的店铺售卖商品中未经授权使用了其美术作品,故其将多名商铺经营者分别诉至法院。承办法官发现原、被告均有调解意愿,故将该案交由济南市齐鲁公证处派驻法院知识产权纠纷预防与化解中心工作人员孔德成进行调解。调解过程中,孔德成发现李某所诉15件纠纷被告侵权行为基本相同且互有联系。孔德成在法官指导下,结合案情释法明理,对被告行为进行逐一分析,各被告知悉了自己的侵权行为并表示愿意赔偿。最终15个案件达成和解,被告也主动履行了赔偿义务。 上述案件的圆满化解,充分体现了“法院+公证”工作模式的特点和优势。下一步,市中法院与齐鲁公证处将在现有工作模式下继续探索驻院调解与公证调解双管齐下、双轨并行的新模式。 案例三:“企业名称”相似构成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原告科大讯飞股份有限公司,系知名的智能语音和人工智能高科技企业,注册了“科大讯飞”系列商标。被告山东某公司使用与原告相同的字号“讯飞”作为企业名称。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科大讯飞公司在社会公众中具有较高知名度,且“科大讯飞IFLYTEK”已经被认定为驰名商标,具有商业标识意义,属于“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被告以“讯飞”为企业字号经营电子智能化产品,必然引人误认为其与原告公司之间存在特定的联系,构成不正当竞争,应当停止使用“科大讯飞公司”字样的企业名称并承担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本案系对计算机信息技术、人工智能领域高科技知名品牌保护的典型案例。本案的裁判体现了法院对计算机信息技术、人工智能行业知识产权的保护。 案例四:“加盟连锁店”亏损引发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 原告与被告签订《餐饮合作协议书(单店)》,约定加盟被告连锁餐饮项目,原告支付加盟合作费59800元,合作期限为3年。后原告经营亏损,认为被告公司未按照合同提供服务,要求解除合同退还加盟费用。 法院经审理认为,特许经营合同应当约定被特许人在特许经营合同订立后一定期限内,可以单方解除合同。该项解除权是一种法定解除权,但其行使一般应以是否已经从事特许经营并使用了特许经营资源为限。本案原告已开店经营并使用被告公司商标,已不再享有单方解除权。被特许人作为独立的经营主体,应自负盈亏、自担风险。 案例五“网络设置搜索关键词不当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案 原告某餐饮公司享有“徐志馍”商标权。被告某公司在百度搜索引擎上将 “徐志馍”设置为搜索关键词、链接标题作付费商业推广,即在百度搜索中输入“徐志馍”,搜索结果中发现被告发布的广告链接为百度推广的加盟广告。被告恶意利用原告品牌的知名度,非法使用原告品牌名称作商业推广的行为,足以致使相关公众误认为是原告提供的品牌服务或者与原告存在某种特定联系,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本案界定了在网络设置搜索关键词的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提供了有益的诉讼指引。 案例六:企业名称中使用知名商标字样构成不正当竞争案 北京汇源果汁饮料集团总公司系 “汇源及图”商标注册人,该商标于2002年被认定为驰名商标。被告济南鲁汇源食品有限公司在企业名称中含有知名注册商标“汇源”文字内容,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 法院经审理认为,字号作为企业名称中的核心要素,是一个企业区别于其他企业的主要标志。《商标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将他人注册商标、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误导公众,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处理。”被告济南鲁汇源食品有限公司成立时,“汇源”商标已经具有了较高的知名度。被告经营范围与原告经营范围相近,系同业竞争者,被告企业名称中使用的“汇源”字号与涉案商标文字部分相同,具有攀附原告公司商誉的主观意图,客观上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或误认,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以及公认的商业道德,其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本案是知名商标保护的典型案例。打击了恶意攀附知名名商标的行为,对于促进市场经营主体遵守诚实信用的商业道德规范具有积极意义。 案例七:选用平台提供摄影作品构成著作权侵权案 某鲜花公司享有部分艺术花束、花篮美术摄影作品著作权,并将作品上传至美团图库中。被告某花店在美团平台上开设店铺,并自美团图库中使用上述美术作品作为店铺宣传。原告某鲜花公司认为被告构成侵权。被告某花店辩称其使用图片取自外卖平台的图库,并非自行上传,不构成侵权。 法院经审理认为,某花店虽辩称其图片取自外卖平台,并非自行上传,但其作为平台入驻商家应对选用的图片尽到审慎注意义务。该花店未经许可并支付相关费用使用他人享有著作权的美术作品进行商品宣传,侵犯了著作权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现实生活中,部分外卖平台商户为宣传店铺、上架商品,往往习惯性选择平台自有图库中的图片作为其商品图片上架。但平台自有图库中的美术作品或摄影作品是否有合法授权及转授权权利,需商户认真仔细辨别并谨慎使用,否则可能会构成侵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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