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案件实施细则 |
||||||||||||||||||
来源: 发布时间: 2022年07月21日 | ||||||||||||||||||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关于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案件 实施细则
(2022年7月21日经本院审判委员会第61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巩固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成果,推进审级职能定位改革,进一步提高审判效率,便利人民群众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结合本院民商事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案件,应当遵循依法、简便、快捷、便民、注重调解的原则。 第三条 适用小额诉讼程序案件,由法官一人独任审理,实行一审终审。 第四条 本院民商事速裁团队和快审、专审团队中可以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精审团队不受理小额诉讼程序案件。 第二章 受案范围 第五条 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金钱给付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山东省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五十以下的,除本细则第十一条规定的以外,应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实行一审终审。 第六条 标的额超过山东省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五十但在二倍以下的,双方约定适用小额诉讼程序或同意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 第七条 标的额超过山东省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五十但在二倍以下的简单金钱给付类案件,当事人没有约定适用小额诉讼程序,法官可以运用案件受理费减免、快速执行等激励措施,引导当事人选择适用小额诉讼。 第八条 标的额超过山东省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二倍以上的案件,以及标的额超过山东省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五十但在二倍以下,当事人未选择适用或未同意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案件,暂不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 第九条 山东省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是指已经公布的山东省上一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在上一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公布前,以已经公布的最近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为准。 第十条 案件标的额根据原告在起诉时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金额之和确定。对原告主张的利息、违约金、财产损失等,如果其提出确定金额的,将该金额计入案件标的额;如果其仅提出计算方法的,应按照其方法计算至立案之日的金额计入案件标的额。对于抚养费、赡养费、扶养费、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纠纷案件,如果原告主张过去或者将来确定期间的费用的,按照其诉讼请求总额计算案件标的额;如果原告主张定期给付,仅提出费用标准的,将按照其标准计算至立案之日的金额视为案件标的额。 第十一条 下列案件不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一)人身关系、财产确权案件;(二)涉外案件;(三)需要评估、鉴定或者对诉前评估、鉴定结果有异议的案件;(四)一方当事人下落不明的案件;(五)当事人提出反诉的案件;(六)其他不宜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 依据现有的送达规定送达成功、推定送达成功的,不视为当事人下落不明。 第三章 立案及审理 第十二条 除法律规定不能调解和案件性质不适宜调解的外,立案庭应将所有民商事案件先行立为诉前调字号案件。其中标的额为山东省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简单金钱给付类的诉前调字号案件,不在精审团队序列分立。 第十三条 法官在收立诉前调字号案件后,对标的额为山东省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五十以下简单金钱给付类案件,应在2日内通过电话或电子送达系统电话送达等方式,尽快联系各方当事人。当事人能够联络、均有调解意向并能到庭的,可随即将案件转正式立案,在约定的当事人到庭时间,按照小额诉讼程序直接调解或直接开庭裁判。 适用上述情况快速处理的,应至迟在调解或开庭裁判时,告知当事人适用程序、权利义务,说服当事人放弃答辩期举证期,并以笔录、送达回证等形式存案备查。 第十四条 对标的额为山东省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简单金钱给付类诉前调字号案件,如查清当事人不同意调解、拒不配合调解或无法联系到当事人,则在诉前调阶段向当事人送达与开庭审理有实质关系的起诉状副本、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告知书(模板附后)等,并按照预估送达时间后不少于5天的时间,直接确定开庭时间、开庭地点,移交立案庭按小额诉讼程序正式立案。 无法联系到当事人的案件适用小额诉讼程序,需按照现有的规定送达成功、推定送达成功。 第十五条 法官在处理标的额超过山东省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五十但在二倍以下的简单金钱给付类诉前调字号案件中,经运用案件受理费减免、快速执行等激励措施,当事人同意选择适用小额诉讼快速处理纠纷的,审判法官可将诉前调字号案件转立案庭并提示按照小额诉讼程序立案,按照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或调解。 适用本条进行小额诉讼的,应在庭审笔录或调解笔录中载明当事人选择或同意适用小额诉讼程序情况。 第十六条 立案庭对符合本细则第五条规定,诉前调解不成功的案件,以及符合本细则第十五条规定,经法官提示立小额诉讼程序的案件,按小额诉讼程序正式立案。 第十七条 当事人对按照小额诉讼程序案件审理有异议的,应当在开庭前提出。经审查,认为异议成立的,适用简易程序的其他规定审理,符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条件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并记入笔录。 第十八条 受理小额诉讼程序案件后,发现起诉不符合起诉条件的,裁定驳回起诉,裁定一经作出立即生效。 第十九条 当事人对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提出管辖异议的,法官应于收到管辖权异议后2日内作出裁定,裁定一经作出立即生效。 第二十条 小额诉讼程序案件当事人在诉前调解阶段提出财产保全申请的,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可以出具诉前调字号民事裁定书,移交执行局保全中心实施。案件正式立案后当事人提出财产保全申请的,法官应在收到申请和担保的2日内,作出是否同意保全的裁定书,同意保全的,移送执行局保全中心实施。 执行局保全组应在收到审理法官移送的保全裁定的2日内发起线上查控,或按照当事人申请采取保全措施。 第二十一条 适用小额诉讼程序案件正式立案后,可以采取捎口信、电话、手机短信、传真、电子邮件等简便方式随时传唤双方当事人,时间不受开庭三日前通知的限制,也可以不受开庭3日前公布当事人姓名、案由、开庭时间和地点规定的限制。 第二十二条 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除告知当事人一般诉讼权利义务外,还应当以《小额诉讼程序告知书》的书面形式特别告知该程序的审判组织、审理期限、审理方式、一审终审、申请再审权利等相关事项。原告在立案受理时告知,被告在送达起诉状时告知。 第二十三条 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双方当事人可协商放弃或缩短举证、答辩期限。双方当事人同意放弃举证、答辩期限的,原则上应安排3日内开庭或按照上述规定确定的时间开庭。当事人协商的前述内容,应当记入笔录。当事人协商不成的,本院可指定举证、答辩期限,一般指定3日期限,最长不得超过7日。 第二十四条 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案件,应按照审级职能定位改革对一审法院的功能定位要求,准确查明事实。相应的调查证据能在诉前调解阶段完成的,应在诉前调阶段完成;符合出具律师调查令情况的,可以出具调查令由律师完成调查。 第二十五条 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案件,法官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自行决定在晚间、休息日或法定节假日进行开庭,也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到当事人的住所、办公场所、社区、医院等地点进行巡回审理,就地办案。 第二十六条 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案件,除依照规定不应公开和不宜公开的案件外,应实行庭审公开和裁判文书公开。鼓励采用远程庭审的方式进行。 第二十七条 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案件,开庭应全程录音录像,符合庭审直播条件的,应进行互联网庭审直播。 综合办公室负责协助刻录庭审光盘,以便法官存案备查。 第二十八条 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庭审可以不受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等庭审程序限制,直接围绕诉讼请求或者案件要素进行,可不必归纳争议焦点,直接围绕原告的诉讼请求是否成立来举证、质证和辩论。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可以灵活安排询问证人的时间。当事人可以口头申请法院询问证人。 第二十九条 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原则上应当一次开庭审理,但确有必要再次开庭的除外。 第三十条 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案件,应尽可能当庭宣判,提高当庭宣判率。定期宣判的,定期宣判时间不应超过开庭后7日。 第三十一条 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两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一个月。 第四章 程序衔接与转换 第三十二条 适用小额诉讼审理的案件,应先立诉前调字号案件,在诉前调阶段除组织调解的同时,应完成送达、调查取证、证据交换、征询当事人适用程序意见、财产保全等工作。 第三十三条 适用督促程序的申请支付令类案件,因被申请人提出书面异议而终结督促程序后,申请人向法院起诉的,如标的额符合相关要求,可以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诉前调解和正式审理。 第三十四条 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符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条件的,适用简易程序的其他规定审理:(一)当事人认为案件不符合小额诉讼程序适用条件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经审查认为异议成立的;(二)当事人申请增加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追加当事人,致使案件标的额超过超过山东省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五十,且一方当事人不同意继续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三)当事人申请增加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追加当事人,致使案件标的额超过山东省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的二倍的;(四)当事人提出反诉的;(五)需要鉴定、评估、审计的;(六)其他不宜继续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情形。 原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案件转为按简易程序的其他规定审理,应经庭长、分管院长逐级审批。 第三十五条 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审理中发现案情疑难复杂,并且不适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符合普通程序独任审理条件的,可以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原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案件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应经庭长、分管院长、院长逐级审批。 第三十六条 由小额诉讼程序转为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除发生必须适用合议庭审理的特殊情形外,一般不得再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但确有必要的除外。 第三十七条 已经适用简易程序或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如符合条件,也可以转为小额诉讼程序审理。 第三十八条 由小额诉讼转为简易程序、普通程序后,实行二审终审,按照相应的程序确定继续由法官独任审理还是合议庭审理。 第三十九条 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转为简易程序或者普通程序审理后,双方当事人已确认的事实,可以不再举证、质证。 第五章 裁判方式 第四十条 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案件,可以以调解、准予撤诉、按自动撤诉处理、判决等方式结案。 第四十一条 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坚持调解优先,调判结合。调解不成的,及时作出裁判。 调解书可以只载明当事人的身份情况和调解方案,不再记载当事人的诉辩主张和本院认定的事实。 第四十二条 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判决结案的,可以采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和表格式裁判文书,主要记载当事人基本信息、诉讼请求、判决主文等内容。 当事人就令状式、表格式裁判文书书面申请答疑的,法官应以适当形式详细解释判决理由,答疑应当记录在案。 第四十三条 小额诉讼案件达成调解的,应尽量督促当庭即时履行。对于当庭即时履行的案件,除当事人要求出具法律文书外,可以不出具法律文书,但应在庭审笔录中注明相关情况。 第四十四条 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案件,判决书应载明“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第四十五条 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当事人对人民法院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作出的判决不服,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八条的规定申请再审。 第四十七条 当事人以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八条规定的事由申请再审的,经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再审,组成合议庭另行审理,作出的再审判决、裁定,当事人不得上诉。 当事人以不应按照小额诉讼程序审理为由申请再审的,经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再审,组成合议庭审理,作出的再审判决、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 第四十八条 为推进繁简分流,深化审级职能定位改革,鼓励法官依照本细则规定,积极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案件。速裁团队和快审团队办理小额诉讼案件,均计入办案总数。速裁团队每办理1件小额诉讼,在办案分值基础上,加0.04分;快审团队每办理1件小额诉讼,在办案分值基础上,加0.2分。当事人单纯以不应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信访的,不认定法官有责任。 第四十九条 上级法院对适用小额诉讼程序有考核要求,或通报适用率等相关指标数据时,本院亦将小额诉讼程序适用纳入考核,并以相应加减分形式,列入法官绩效。 第五十条 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案件的法官,应在审判实践中及时总结经验,发现问题,不断创新。 第五十一条 本细则自2022年6月 日起试行,试行中的相关问题,由本院审委会研究和解释。
附:《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告知书》、《诉前调阶段送达告知书》(适用于小额诉讼)、小额诉讼程序表格式判决书。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小额诉讼程序告知书
一、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构成要件 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金钱给付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山东省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五十以下的,除本细则第十一条规定的以外,应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实行一审终审,当事人不得上诉。 标的额超出前款规定,但在山东省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二倍以下的简单金钱给付类案件,当事人双方约定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可以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 二、不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类型 下列案件不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一)人身关系、财产确权案件;(二)涉外案件;(三)需要评估、鉴定或者对诉前评估、鉴定结果有异议的案件;(四)一方当事人下落不明的案件;(五)当事人提出反诉的案件;(六)其他不宜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 三、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一般规定 (一)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可以比照简易程序进一步简化传唤、送达、证据交换的方式。 (二)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经人民法院告知放弃答辩期间、举证期限的法律后果后,当事人明确表示放弃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开庭审理。当事人不放弃答辩期间和举证期间的,指定不超过七日的答辩期和举证期。 (三)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庭审可以不受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等庭审程序限制,直接围绕诉讼请求或者案件要素进行,原则上应当一次开庭审结,但确有必要再次开庭的除外。 (四)当事人对按照小额诉讼程序案件审理有异议的,应当在开庭前提出。人民法院经审查,异议成立的,适用简易程序或普通程序审理,转为简易程序或者普通程序审理前,双方当事人已确认的事实,可以不再举证、质证;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异议,并记入笔录。 (五)人民法院受理小额诉讼程序案件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的,裁定驳回起诉,裁定一经作出立即生效。 当事人对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提出管辖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裁定一经作出立即生效。 (六)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两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可以延长一个月。 (七)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小额诉讼判决、裁定、调解书认为有错误的,可以申请再审。当事人以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八条规定的事由申请再审的,理由成立的,裁定再审,组成合议庭另行审理,作出的再审判决、裁定,当事人不得上诉。 当事人以不应按照小额诉讼程序审理为由申请再审的,理由成立的,裁定再审,组成合议庭审理,作出的再审判决、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
诉前调阶段送达告知书 (适用于小额诉讼程序) (2020)鲁0103诉前调字 号:
本院已受理 诉你 纠纷一案。为了更好地化解纠纷,根据《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前调解程序的若干规定(试行)》《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基层法院民商事案件办案流程(试行)》规定,决定对你们之间的纠纷先行诉前调解。现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调解若不成功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告知书,请自接到本通知之日起3日内与法官联系进行调解。逾期未联系法官、不同意诉前调解、诉前调解不成功的,本院将立正式案号后,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定于 月 日 上午 点(下午 点),在本院第 审判庭开庭审理。 特此通知。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年 月 日 承办法官: 联系电话:
|
||||||||||||||||||
|
||||||||||||||||||
【关闭】 | ||||||||||||||||||
|
||||||||||||||||||
版权所有: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ICP备案号:鲁ICP备13032396号
地址:济南市市中区英雄山路197号 电话0531-12368 邮编:250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