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所在位置:首页 > 营商环境 > 本院文件

关于与辖区诉调对接工作室协作开展诉前化解工作的意见

来源:   发布时间: 2021年09月22日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济中区法【2 0 2 0】2 7号

  

关于与辖区诉调对接工作室协作

开展诉前化解工作的意见

为认真贯彻执行“将非诉讼矛盾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的指示精神,建立健全矛盾纠纷的多元化解机制,促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现就与辖区诉调工作室和诉调对接员加强协作,开展诉前化解工作制定如下意见。

一、建立民商事业务庭室与辖区街办诉调工作室“结对”化解诉前矛盾纠纷制度。

二、立案庭结对区司法局调解中心,兴隆法庭结对兴隆、十六里河两个街办诉调工作室,陡沟法庭结对党家、陡沟、白马三个街办诉调工作室,七贤法庭结对七贤、王官庄两个街办诉调工作室,民一庭结对舜玉、舜耕、六里山、泺源、杆石桥5个街办诉调对接工作室,民二庭对接七里山、二七新村、四里村、大观园、魏家庄5个街办诉调对接工作室。

三、参与结对的各业务庭,自8月1日起,开始给所结对的调解中心或诉调工作室委派诉前调字号案件,委派时间为相应诉前调字号案件立案后当日,至迟不超过两日。委派给所结对的调解中心和诉调工作室的案件数量,以最终调解成功的数量不低于该庭法官结案总数的10%计算,低于或超过10%的,每低于或超过1个百分点,分别扣或加1分。上述扣分和加分均平均至本庭所有法官,并纳入法官绩效考核。

四、结对的调解中心和诉调工作室诉前调解案件的期限为一个月。除鉴定案件外,自诉前调字号案件立案之日起计算,调解中心和诉调工作室至少应在一个月期限届满前一天,根据案件的调解情况,将案件移转法官作下一步处理。

五、结对的调解中心和诉调工作室诉前调解案件的结案方式,同法官在诉前调阶段自主调解或委托特邀调解员调解的结案方式一致。对经调解,达成协议或已实际履行,当事人不再申请出具调解书或申请司法确认的,经结对的调解中心和诉调工作室完善相关材料后,通知法官,以“调解成功”方式结案,相关案件计入法官单独结案考核。对调解成功需要出具调解书或申请司法确认的,通知法官分别以调解成功并诉请出具调解书、调解成功并申请司法确认结案。调解不成功的,通知法官以调解不成功方式结案。除“调解成功”方式结案的外,其他结案方式的诉前调解案件,不再计入对法官的结案考核。

六、除调解案件外,调解中心和诉调工作室应积极协助开展送达以及法官要求的其他与业务相关的工作。调解中心和诉调工作室人民调解员和诉调对接员的绩效考核,根据我院与区委政法委、区司法局的相关文件执行。

七、结对庭室和法官将案件委派调解后,应不等不靠,根据分调裁系统载明材料积极了解案情,并充分利用好诉前调解一个月的期限,做好送达、鉴定、保全等各项工作。

八、各业务庭室法官是所结对的调解中心、诉调工作室的业务指导法官,负有指导人民调解员、诉调对接员开展调解工作和对其进行业务培训等职责。应加强沟通交流,建立常态化沟通协作机制。

九、立案庭是我院结对开展诉前化解的牵头单位。各业务庭应每月汇总结对开展诉前化解的情况,并将相关情况报立案庭专职调解员董芮瑄。

十、本意见自下发之日施行。未尽事宜,参照济中区法【2020】3号文件(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关于在诉前调解阶段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意见)、济中区法【2020】22号文件(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关于规范诉前调解案件报结方式的规定)执行。

关闭

版权所有: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ICP备案号:鲁ICP备13032396号

地址:济南市市中区英雄山路197号 电话0531-12368 邮编:250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