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化营商环境 | 济南市中区法院召开知识产权审判一周年新闻通报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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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发布时间: 2023年04月25日 | ||
济南市中区法院召开知识产权审判一周年新闻通报会
4月24日,在世界知识产权日到来之际,济南市中法院召开知识产权审判一周年新闻通报会。向社会发布知识产权审判一周年白皮书,通报知识产权审判一年来的工作并公布典型案例,同时与相关单位举行签约和揭牌仪式。市中区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王亮,市中区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李予会,济南中院知识产权法庭副庭长杨莉,济南市齐鲁公证处副主任张坛,市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党组成员,副局长李明俊等出席会议。市中区法院审判管理办公室主任梁伟主持会议。
王亮副院长发布了知识产权审判一周年白皮书。白皮书介绍了市中法院开展知识产权审判一年来的基本工作情况、审判特点及完善知识产权审判机制的主要措施,并对下一步如何加强和改进知识产权保护提出具体建议。立案庭庭长韩晓爽通报了2022年市中区法院年度六大知识产权典型案例及典型意义。 王亮副院长与李予会副检察长签订2023-2024年度知识产权审判与检察职能衔接合作框架协议;与李明俊副局长签订2023-2024年度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与行政执法衔接合作框架协议。进一步深化与检察院、市场监管等单位的协作配合,建立完善知识产权协作保护机制,全面提升知识产权保护效能。
随后,王亮副院长与张坛副主任共同为“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济南市齐鲁公证处 知识产权纠纷预防和化解中心”揭牌,旨在拓展合作的深度与广度,构建公证参与司法体制改革新格局,推动解纷中心的实质化运作。 2022年以来,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在区委坚强领导、人大有力监督、上级法院精心指导和相关部门支持配合下,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全面学习宣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知识产权保护、科技创新和公平竞争等重要论述,牢固树立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的理念,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审判激励科技创新和维护公平竞争的职能作用,积极构建“四个三”知产审判模式,助力全面创新发展。 一、筚路蓝缕,全力推进知识产权审判工作 自2022年5月1日起,市中区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管辖的若干规定》,开始受理市中和历城辖区内属于基层法院管辖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案件。截至2023年4月15日,共受理各类知识产权案件1656件。其中,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件905件,占收案总数的54.65%;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案件476件,占28.74%;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111件,占6.71%;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件86件,占5.19%;其他案由案件78件,占4.71%。 2022年,市中法院知识产权案件审理工作呈现以下特点:一是受理案件数量大。2022年市中法院5月至12月仅8个月受理诉前调解知识产权案件1240件,在全市6个受理知识产权案件的基层法院中列第二位,仅较全年收案数第一的基层法院收案数少48件。预计2023年收案数将成为全市基层法院知识产权案件第一。二是案件涉及领域广泛,部分案件专业性较强。市中法院2022年新收知识产权案件中,根据规定基层法院能够受理的第一审知识产权各种类案由均有涉及,其中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外观设计专利相关案件、网络IP/ICP备案等部分案件专业性较强。三是案件办理难度大。由于知识产权案件系市中法院受理的新类型案件,专业知识、专业技能储备相对薄弱,审理思路、举证责任均与普通民商事案件存在较大差异,加之部分案件专业性较强,90%案件赔偿数额确定以酌定为主,较之普通民商事案件,办理难度相对较大。四是部分案件呈现批量维权现象。此类案件主要集中在商标权、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主要涉及服饰、日用品、书籍等零售终端以及网络销售商铺;还有部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美术作品、摄影作品、发表的文章等,关联度相对较高,涉及面较广、社会关注度较大。五是案件数量各地区差距明显。根据统计,市中法院管辖的两个区知识产权总体收案数差距明显,且短期内仍将持续。 二、逐梦前行,构建“四个三”知产审判模式 (一)“三项措施”保障,提升审判质效 1.构建适应强化知识产权保护需求的“三合一”审判机制。为尽快提高知识产权案件的审判水平,强化对知识产权的保护、防止审判实践中裁判标准不一现象的发生,市中区法院先后出台了《知识产权案件审判实施细则(试行)》、《关于全面推进知识产权审判“三合一”工作的实施方案(试行)》。确定由一名刑事员额法官、一名行政员额法官和一名民事员额法官组成知识产权审判合议庭,专门负责涉知识产权刑事、行政和民事案件的审判工作。 2.设置满足繁简分流、快慢分道审判运行机制的审判团队。为最大限度提高审判质效,强化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市中区法院对知识产权案件实行繁简分流,确定由两名民事员额法官分别处理知识产权繁案和简案。已结案件中,小额程序审结案件占结案总数的28.17%,80%以上的知识产权案件能够在速裁阶段处结。实现了知识产权案件的繁简分流、快慢分道、专人专审。 3.实施配强队伍、加强培训、提升素质的知产队伍培养模式。专门选择了四名审判经历均在八年以上、业务水平过硬、工作责任心强的法官组成知识产权审判合议庭。采取了到济南知识产权法庭进行了实地对接学习、参加上级法院组织的各种知产审判业务培训等方式,促进审判业务迅速提升。 (二)“三项机制”赋能,强化办理效果 1.大力加强诉源治理,构建多元解纷机制。坚持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紧紧依托“一站式”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体系,充分发挥团队中人民调解员和人民法院在线调解平台作用,全年诉前化解纠纷103件,有效减少诉讼案件数量。 2.搭建跨部门平台,构建协同保护机制。与市中区检察院、市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分别签订了《合作框架协议》,在工作中与相关部门建立畅通联系机制、健全协同措施,促进相互之间的工作提升。市中区法院针对在一起侵犯知识产权的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刑事案件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向市中区市场监管局发出司法建议,建议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案件的查处力度、加强知识产权领域诚信体系建设等。市中区市场监管局据此将涉案人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成为法院和市场监管局部门联合惩戒的典型案例。同时,市中区法院注重听取联动部门对案件的意见建议,将惩罚性赔偿的标准应用到案件审理中,严厉打击重复侵权、恶意侵权。 (三)加大智慧法院应用,构建在线诉讼机制。积极应用智慧法院建设成果,为当事人提供高效便捷的线上服务。依托一体化工作平台,积极推行全流程网上办案,开辟网上立案通道,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积极适用电子送达、在线庭审。全年结案中,在线开庭审理469件,在线庭审率达到85.27%。 (三)“三项服务”支撑,深化能动司法 1.服务战略实施提速增效。持续深入对接中央活力区、中央商务区、山东能源互联网服务区“三大战略”。围绕供给侧结构性调整,主动开展与企业相关知识产权方面问题调查研究,提供法律服务,帮助企业有效规避法律风险,助推高新技术企业升级。 2.助力优化法治营商环境。深入泰维能源集团、山东未来互联科技有限公司和山东诺方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等驻区高新企业实地调研,深入了解企业知识产权情况及维权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为企业提供精准知识产权司法服务。正确理解并依法积极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在维护企业知识产权权利的同时,保障侵权人特别是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等的合法权利。为各类市场主体提供优质司法服务,积极提出司法建议,努力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 3.助力中医药保护战略实施。紧紧围绕中央和省市区委关于加强中医药保护工作的部署要求,全面加强中医药司法保护,积极推动中医药产业保护和发展。依法审结山东宏济堂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起诉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东阿阿胶股份有限公司起诉著作权纠纷案及中国中医药出版社有限公司起诉侵害出版者权纠纷等一系列涉及中医药保护案件,取得良好社会效果。 (四)强化调研宣传,打造市中知识产权审判品牌 1.强化党建与业务深度融合。提高政治站位,注重党建引领,将党建工作作为做好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的总抓手,狠抓党风廉政建设,不断提升服务大局的能力水平,努力锤炼政治过硬、业务精湛、勤政廉洁的知识产权审判队伍。过去的一年虽然是市中法院受理知识产权案件的第一年,但在院党组的关心帮助下,知识产权合议庭出色完成了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为市中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开好头,起好步,打响了第一炮。合议庭组成人员也受到了锤炼,受到各种层级的表彰和嘉奖。 2.强化调研与业务深度融合。按照院党组提出的知识产权审判“三年目标”,全面梳理总结受理知识产权案件以来的审判实践经验。一年来,针对知识产权合同类案件受理标准及与非知识产权合同类案件区分、特许经营合同与普通合同类案件区分等问题进行了专题分析研究,并形成案例材料。针对实践中出现的新问题,新态势,不断总结提升的同时注重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中调研成果的实践转化。初步形成了以审判经验促调研,以调研成果促审判的良好调研局面。 3.强化宣传与业务深度融合。全方位加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宣传力度,保持宣传工作常态化,通过多种渠道、形式宣传市中法院保护知识产权权利人、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典型案例及做法,护航我市社会经济发展工作的经验做法,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大道至简、实干为要。2023年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开局之年,是实施“十四五”规划承上启下关键之年,也是加快新时代社会主义现代化强省会建设的关键之年。市中区法院将始终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坚持公正与效率的统一,牢固树立“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理念,扎实开展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主题教育,全面提升知识产权审判质量、效率和效果,为知识产权强省、强市建设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保障和服务! 2022年济南市中区法院年度六大知识产权典型案例 案例1.宏济堂商标侵权纠纷案 原告山东宏济堂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系第4682618号“宏济堂”、第14544195号“宏济堂1907”注册商标权利人,被告泓济大药房在其店铺门头突出使用“泓济”二字,以及在企业名称中使用“泓济”字号。原告认为被告侵犯其商标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诉至本院要求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 我院经审理认为,泓济大药房名称中“泓济”二字与原告涉案商标中“宏济”读音相同,宏济二字属于区别于其他商标并具有显著意义的主体内容。被告在其店铺门头突出使用“泓济”二字,属于商标性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服务来源产生误认,导致混淆,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同时,“宏济堂”字号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字号”。被告作为同业竞争者,使用“泓济”二字作为企业字号,明显具有攀附原告公司商誉的主观意图,其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我院判决被告停止商标侵权并赔偿损失。 本案系对中医药领域知名品牌保护的典型案例。本案的裁判体现法院了对中医药行业知识产权的保护,另一方面也对在侵权界限不明显的情况下对侵害商标权及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进行了确认,作为同一地域领域内的同业竞争者,对于本领域内的知名企业、老字号企业,应具有更强的注意义务。 案例2.“古代熬胶图”以及“‘古今阿胶制作工艺’设计图”美术作品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原告东阿阿胶股份有限公司享有 “古代熬胶图”以及“‘古今阿胶制作工艺’设计图”美术作品著作权,被告润生堂公司生产的相关阿胶产品在其产品外包装中未经原告许可授权,使用了上述美术作品,侵害了原告的著作权,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停止侵害并赔偿损失。 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润生堂公司认可侵害了原告东阿阿胶公司美术作品的著作权,并在收到应诉通知书后即时下架并销毁了相关产品。经我院调解,原、被告达成调解协议,被告润生堂公司不再使用涉案美术作品并赔偿原告相应损失。 本案系东阿阿胶公司著作权维权案件。东阿阿胶品牌历史悠久,底蕴丰厚。被告的侵权行为对东阿阿胶这一中医药知名品牌造成了一定的影响。通过法院的调解,双方协商化解纠纷,即降低了维权成本,同时维护了传统中医药品牌价值,体现了对中医药品牌及文化的重视和有效保护。 案例3.“泸州老窖”商标权侵权纠纷案 2018年,因被告伟创酒水超市销售仿冒原告商标的产品,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将被告诉至法院,要求停止销售侵权商品并赔偿损失,后双方达成和解,原告撤诉。2021年,原告发现被告采取同样的方式再次销售仿冒原告商标的产品,构成重复侵权,故第二次诉至本院要求被告停止侵害并赔偿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定,被告的销售行为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且被告系再次侵权,故本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确定了较初次侵权更高的赔偿数额。 本案中,被告属于再次侵权,主观故意较为明显,过错程度较初次侵权更高。本院根据适用惩罚性赔偿裁判指引的相关精神,确定了较初次侵权更高的赔偿数额。本案的裁判表明了法院对明显存在侵权故意的重复侵权行为处理方向,用更高的赔偿标准体现了对重复侵权行为严厉打击的态度,促使侵权者停止侵权,倡导有序合法经营。同时本案是在行政部门对侵权行为进行处罚后产生的民事赔偿,对被告的侵权事实我院系通过向行政部门调取证据确定,这也是对知产类案件行政司法衔接的有益尝试。 案例4、山东鑫语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诉大连般若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 原告山东鑫语公司享有某心灵鸡汤类文字作品的著作权,被告般若公司未经原告许可,在其运营的公众号中转载了涉案文字作品。原告认为被告行为构成侵权,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在其运营的公众号中转载了涉案作品,虽然被告认为其公众号不具有盈利性质,公众号浏览量较低且未获得收益,因此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被告的上述主张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合理使用范围,本院仍认定被告侵害了原告对涉案作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因此判决被告赔偿原告损失。 现实生产生活中,部分企业为宣传所需或为其运营的公众号等媒体引流的需要,转发或使用转自网络的文字作品或美术作品,但文字作品及美术作品在完成时著作权人即获得著作权,侵权人一经违法使用即构成知识产权侵权,而是否获得收益仅是确定侵权数额时需参考的因素。另外,在网络中未注明作者或未标明“未经授权不得使用”字样的作品,普通公众也不能随意使用,凡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合理使用范围且未经授权的使用行为,均会构成侵权。 案例5、原告朱某与被告山东瑞之源餐饮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 原告朱某与被告瑞之源餐饮公司签订《粥铺外卖运营合作协议》并支付加盟费,在签订协议后一个月且尚未选址开店的情况下朱某因种种原因提出解除协议,被告不同意解除,双方为此产生争议,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合作协议。 本院经审查认为,虽然涉案协议对原告的单方解除权和解除期限均未作约定,但原告作为被特许人,仍享有在合理期限内单方解除涉案协议的法定权利。原告签约后未选址开店实际开展经营活动,未实际使用被告的品牌、技术等经营资源,在此情形下,解除协议无损被告的经营利益,故本院按照法律规定判决解除双方签订的合作协议,被告退还原告朱某加盟费。 根据相关规定,特许经营合同应当约定被特许人在特许经营合同订立后一定期限内,可以单方解除合同。即使合同中对被特许人的单方解除权和解除期限未作约定,但被特许人仍享有在合理期限内单方解除协议的法定权利。本院的裁判意见维护了被特许人的合法权益,并且起到了引导被特许人在合理期限内及时维权的指导作用。 案例6. 企业名称中使用“公牛”字样构成不正当竞争案 原告公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系第942664号、第7204104号、第7204112号、第12390478号公牛相关商标注册商标权利人。原告主张被告山东公牛电缆公司、杨某某企业名称中含有其注册商标“公牛”文字内容,侵犯其商标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经营范围具有一定联系,被告作为同业竞争者,使用原告商标内容作为企业字号,明显具有攀附原告公司商誉的主观意图,客观上会造成相关公众误认为原、被告之间存在特定联系,其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应承担相应侵权责任。另外原告仅主张被告在企业名称中使用了原告享有商标权利的公牛字样,未举证证明被告在销售商品或宣传中突出使用了原告享有商标权的相关商标,故原告主张被告侵犯原告商标权,本院不予支持。综合原告企业字号的知名度、被告侵权行为内容和时长等因素,做出了被告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判决。 本案系知名商标保护的典型案件。明确了侵害商标权及构成不正当竞争的界限,说明了在使用他人商标过程中,何种使用行为会构成侵害商标权,何种使用行为会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因商标的作用是区分商品来源,在未将商标用于商品标识以表明商品来源时,不构成商标侵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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