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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程序中迟延履行责任包含哪些内容,如何计算?

来源:   发布时间: 2020年12月13日

执行程序中迟延履行责任包含哪些内容,如何计算?

导读:执行程序一直被看作是实现司法公正的最后一道环节,其关系到生效法律文书能否实现,对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树立司法公信力和司法权威具有重要意义。而在实践中,法院执行难一直是困扰大家的问题,为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我国制定了一系列法律及配套制度,其中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就明确规定了迟延履行的责任,然而迟延履行责任包含哪些内容,各自又是如何计算的一直在实务中存有争议,本文以此为中心总结了相关依据、案例以及专家观点以供参考。
一、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三条
 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四百八十二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后十日内发出执行通知。
     执行通知中除应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外,还应通知其承担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的迟延履行利息或者迟延履行金。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计算之后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包括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
     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法计算;生效法律文书未确定给付该利息的,不予计算。
     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计算方法为: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第二条
 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自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计算;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分期履行的,自每次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计算;生效法律文书未确定履行期间的,自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二、相关案例
     1.借款人迟延履行的应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甘肃永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李锡明民间借贷纠纷案
     案例要旨:借款人迟延履行偿还借款义务,应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
     案号:(2016)最高法民终289号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2016.08.05
     2.
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以外的其他义务的,应支付迟延履行金——徐某某与胡某某探望权纠纷执行案
     案例要旨:探望权执行中,直接抚养未成年人的被执行人拒绝履行载明探望权的生效民事判决,阻止申请执行人行使探望权的,执行机构可对被执行人处以迟延履行金,申请执行人可在其应支付的抚育费中扣减相应金额。
     案号:(2014)浦执异字第61号;(2014)沪一中执复议字第43号
     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人民司法·案例》2015年第24期
     3.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应与一般债务利息分别计算,互不影响——申请复议人周艳群对申请执行人徐滋蔚与被执行人周艳群、王征、杜建华、李金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复议案
     案例要旨:被执行人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除应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外,还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支付加倍部分债务利息。
     案号:(2016)鄂06执复17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2016.06.24
     4.
被执行人未在履行期间履行金钱义务的应支付加倍债务利息——李月玲与龙威明、晋城市易达丰科贸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案
     案例要旨:在生效判决文书规定的履行期间内,被执行人未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除应支付一般债务利息外,还应支付加倍债务利息,两者的计算标准不一样,应分别计算。
     案号:(2014)晋民终字第191号
     审理法院: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2014.12.17
     5.
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应从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计算——山东翔盛担保有限公司与沾化宏达投资经营有限公司、山东沾化天元食品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案
     案例要旨:被执行人上诉后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应从二审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一审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间,即如果被执行人在二审判决生效后按照一审确定的履行期间仍未履行的,则在履行期间届满后开始计算加倍部分债务利息。
     案号:(2016)鲁执复116号
     审理法院: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2016.06.30
           三、 专家观点
          1.理解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迟延履行责任的注意事项
     迟延履行是指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间内,被执行人没有履行义务。对被执行人迟延履行义务的行为,法院既要强制其履行义务,又要追究被执行人迟延履行的法律责任。迟延履行的责任为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和支付迟延履行金。前者主要适用于金钱给付义务,后者适用于非金钱给付义务。具体而言,准确理解本条(民事诉讼法第253条)规定的迟延履行责任需要把握好以下几个关键点:
    (1)法律文书没有指定履行期限的,承担迟延履行责任的起算时间如何确定
     根据《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五百零六条的规定,被执行人迟延履行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或者迟延履行金自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计算。如果法律文书没有指定履行期限的,其承担迟延履行责任的期间应当自法律文书生效之时起计算。因为,自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被执行人就负有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债务的义务。

   (2)被执行人在法律文书指定的履行期间内履行了部分义务,应否承担迟延履行的责任
     履行了部分义务,意味着没有完全依照法律文书履行义务,被执行人理应承担迟延履行的责任。但是,对于已经在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的部分,应当排除在责任范围之外,被执行人无须再承担迟延履行的责任。也就是说,履行了部分义务的被执行人仅应对未履行部分的债务承担迟延履行的责任。
    (3)迟延履行金的支付应当采取什么样的标准
     迟延履行金是对于非金钱给付义务而言的,而非金钱给付义务的民事责任虽不可能有具体的计算标准,但相对确定的责任标准仍然是存在的。根据《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五百零七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非金钱给付义务的,无论是否已给申请执行人造成损失,都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已经造成损失的,双倍补偿申请执行人已经受到的损失;没有造成损失的,迟延履行金可以由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案件情况决定。
     (摘自《新民事诉讼法理解适用与实务指南》,江必新主编,法律出版社2015年出版)
      2.一般债务利息与迟延履行利息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53条规定加倍计算后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是一个整体概念,包括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两部分。
      一般债务利息,是指在生效法律文书中,根据实体法规定(如《合同法》)所确定的利息。如一份判决中判决债务人支付自双方签订合同之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双方合同约定的日万分之五计算的利息。那么,在本案中,按照日万分之五计算的利息就是一般债务利息。
      加倍部分债务利息,是指在强制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因迟延履行,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53条的规定而应多支付的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就是学理上所称的“迟延履行利息”。计算加倍部分债务利息是法律规定的一项执行措施,兼具补偿性和惩罚性。为讨论方便及与约定俗成的叫法相统一,条文中的“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在文中一般表述为“迟延履行利息”。
      迟延履行利息不同于一般债务利息。主要区别在于:第一,法律依据不同。迟延履行利息是民事强制执行措施之一,也是诉讼法赋予申请执行人的实体权利,其法律依据是《民事诉讼法》第253条的规定;而一般债务利息受合同法、金融法规等实体法约束。第二,性质不同。执行中的迟延履行利息兼具补偿性和惩罚性,其目的是督促被执行人及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计算方法和方式法定,具有强制性;一般债务利息尊重当事人的约定,体现意思自治原则。第三,起算时间不同。迟延履行利息是从生效法律文书指定的履行期间届满时开始计算;一般债务利息从当事人约定的时间开始计算。第四,相关规定适用的范围不同。有关迟延履行利息的规定,规范所有进入执行程序的案件;而有关一般债务利息的规定(如关于民间借贷的有关司法解释),适用于审判程序中的民商事案件。
     (摘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江必新、刘贵祥主编,人民法院出版社2014年出版)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的计算方法说明
     例一:2015年6月30日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债务人应在三日内支付债权人借款本金10000元;支付自2015年1月1日始至借款付清之日止以日万分之五计算的利息;债务人迟延履行的,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债务人于2015年9月1日清偿所有债务。
     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借款本金×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一般债务利息率×迟延履行期间的实际天数+借款本金×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的实际天数=10000×0.05%×60+10000×0.0175%×60=405元
      迟延履行期间开始前的一般债务利息=借款本金×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一般债务利息×迟延履行期间开始前的实际天数=10000×0.05%×183=915元
      债务人应当支付的金钱债务为11320元(11320元=10000元+405元+915元)。
       例二:2015年6月30日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债务人应在三日内支付债权人侵权损害赔偿10000元;债务人迟延履行的,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债务人在2015年9月1日清偿所有债务。
      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损害赔偿数额×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的实际天数=10000×0.0175%×60=105元
      债务人应当支付的金钱债务为10105元(10105元=10000元+105元)。
    (摘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江必新、刘贵祥主编,人民法院出版社2014年出版)
     (来源:“法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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