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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诉前调解程序中组织司法鉴定的若干规定(试行)

来源:   发布时间: 2019年09月30日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关于在诉前调解程序中组织司法鉴定的若干规定(试行)

为进一步提高审判效率,减少长期未结案件发生,根据《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前调解程序的若干规定》、《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民事速裁程序的若干规定》,现就诉前调解程序中组织司法鉴定工作做出如下规定:

  • 下列案件,可以在诉前调解阶段进行司法鉴定:(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三)雇员受害赔偿纠纷;(四)保险合同纠纷;(五)产品质量纠纷;(六)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纠纷;(七)其他涉及到身体权、财产权损害赔偿的案件;(八)虽不涉及身体权、财产权损害赔偿,但根据案情需要鉴定的其他案件。
  • 对符合第一条规定的案件,立案庭应在做好分析判断和解释说明工作的基础上,立“诉前调字号”案件,并随案移转案件可能涉及诉前鉴定的提示。
  • 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和婚姻家庭类的诉前调字号案件分别分立给相应专业法官外,其他均在民商事普通法官中随机分立。
  • 法官收到诉前调字号案件后,自行掌握是否送达诉讼材料。送达诉讼材料的,送达效力及于此后正式诉讼。需要鉴定的,报分管院长审核批准,并组织当事人对检材发表质证意见,及时移送委托鉴定。自移送鉴定之日,可将案件中止。不需要鉴定、无法鉴定或分管院长不批准鉴定的,通知立案庭作正式立案处理。
  • 技术室收到委托鉴定申请后,应及时组织确定鉴定机构,并一次性列明所需鉴材。鉴定中,应积极协调完成鉴定。鉴定完毕,及时将鉴定报告移交业务庭法官。
  • 业务庭法官收到鉴定报告后,可组织对鉴定报告质证,也可将案件转交立案庭正式立案。各方同意调解的,可组织调解。调解成功,不需要出具民事调解书的,记录在案做结案处理;需要出具的,转交立案庭正式立案后出具民事调解书。
  • 诉前调解阶段的时限为一个月,但因鉴定中止的时间不包括在内。
  • 当事人在鉴定前置阶段提出保全申请的,由业务庭法官按诉前保全程序处理,由执行局保全组实施。诉前保全一个月期满后转正式立案处理。
  • 当事人在鉴定前置阶段提出管辖权异议的,转立案庭作正式立案后处理管辖权异议。
  • 除调解成功当事人不需要出具调解书,由法官记录在案结案的外,其他情况均不需要订卷形成卷宗。但是诉前调阶段的各项诉讼材料、笔录,应归入正式案卷。
  •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施行中有什么问题,由审委会研究决定处理。

主题词:诉前调解程序   司法鉴定  规定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审判管理办公室     2019年8月1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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