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鲁0191民初254号
吉安和骏铠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昌乐华鑫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吉安和骏铠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深装总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圣永建筑科技有限公司、江苏南通三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鲁0191民初25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吉安和骏铠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深装总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圣永建筑科技有限公司、江苏南通三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昌乐华鑫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票据款100000元;二、被告吉安和骏铠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深装总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圣永建筑科技有限公司、江苏南通三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昌乐华鑫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利息(以50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1月19日起至2023年3月28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三、被告吉安和骏铠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深装总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圣永建筑科技有限公司、江苏南通三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昌乐华鑫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利息(以100000元为基数,自2023年3月2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四、驳回原告昌乐华鑫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43元,由原告昌乐华鑫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10元,由被告吉安和骏铠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深装总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圣永建筑科技有限公司、江苏南通三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2333元。案件申请费1056元,由被告吉安和骏铠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深装总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圣永建筑科技有限公司、江苏南通三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四年七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