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鲁0191民初58号
山东善地商贸有限公司、陈晨、高祥君、山东玄德基能源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济南高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善地商贸有限公司、陈晨、高祥君,第三人山东玄德基能源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鲁0191民初58号民事判决书, 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文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判决要点:一、追加被告陈晨、高祥君、山东善地商贸有限公司为(2022)鲁0191执1337号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二、被告陈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980万元范围内对(2021)鲁0191民初167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自2019年5月1日至2019年5月26日期间的山东玄德基能源有限公司对原告济南高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三、被告高祥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2000万元范围内对(2021)鲁0191民初167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自2019年5月27日至2021年12月8日期间的山东玄德基能源有限公司对原告济南高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四、被告山东善地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2000万元范围内对(2021)鲁0191民初167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山东玄德基能源有限公司对原告济南高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五、驳回原告济南高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606元,由被告山东善地商贸有限公司、陈晨、高祥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二〇二四年七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