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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死亡赔偿金的性质及分配
  • 作者:研究室发布时间:2015年04月30日

  2013年8月11日,李某甲被孙恩龙故意伤害致死,孙恩龙赔偿李某甲死亡费共计550 000元。李某甲生前有近亲属4人:即妻子王某(1989年8月4日出生)、女儿李某乙(2013年11月21日出生)、父亲李某丙(1964年5月24日出生)、母亲崔某(1963年3月25日出生)。被告崔某、被告李某丙给李某甲办理了丧事并支出了21 418.5元丧葬费,但二被告拒不同意支付原告王某和李某甲应分得的死亡赔偿金以及原告李某乙的生活费。此外,原告王某称李某甲死亡后身上有40 000元钱一直由被告崔某和李某丙保管。原告请求确认李某甲的死亡赔偿款中的300 000元归原告王某和原告李某乙所有,确认李某甲的40 000元存款为夫妻共同财产。

  原告向法庭提供由被告李某丙出具的证明和中国农业银行的银行卡转账记录各一份,以及电话通话录音1份,证明因李某甲死亡共获得55000元赔偿以及被告李某丙持有原告王某与李某甲的夫妻共同存款40000元。

  【分歧】

  在处理本案时,对于死亡赔偿金的处置,存在两种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因李某甲死亡所获得的死亡赔偿金,应该按照遗产来分配。第二种意见认为,死亡赔偿金并非是对死者自身的赔偿,是对受害人近亲属因受害人死亡导致的生活资源的减少和丧失的补偿。遗产所应表现的财产权益在死者生前已经为死者合法所有,并不是其死后所产生的,而死亡赔偿金请求权的形成及实际取得是发生在死者死亡之后,故李某甲因死亡所获得的死亡赔偿金不能被认定为是遗产,应当作为财产性赔偿予以处置。

  【评析】

  《民法通则》第119条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死亡的,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抚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国家赔偿法》第34条规定: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造成死亡的,应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因生命、健康、身体遭受侵害,赔偿权利人起诉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最高人民法院在空难死亡赔偿金能否作为遗产处理的复函中表示,“空难死亡赔偿金是基于死者死亡对死者近亲属所支付的赔偿。获得空难死亡赔偿金的权利人是死者近亲属,而非死者。故空难死亡赔偿金不宜认定为遗产。”

  死亡赔偿金,又称死亡补偿费,是死者因他人致害死亡后由加害人给其近亲属所造成的物质性收入损失的一种补偿。死亡赔偿金既不是死者的遗产,也不是夫妻共同财产,同时死亡赔偿金的取得非体现死者的意志,是受害人家属因死者的死亡而取得的法定权利。最高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关于死亡赔偿的规定,说明我国现行法律摒弃了“抚养丧失说”,而采取“继承丧失说”将死亡赔偿金作为一种财产性损害赔偿。对于死亡赔偿金的分配,我国现行法律并没有明确的规定,通常情况下是在扣除安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等费用,剩余的列为“死亡赔偿金”,然后参照《继承法》的规定在死者第一顺序继承人之间均等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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