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挖洞“顺”走羊 领刑进班房
  • 作者:单县法院研究室发布时间:2015年01月22日

  2013年1月20日夜,被告人孙某某由安徽省砀山县窜至山东省单县,采取在墙上挖洞的方式,偷窃单县朱集镇某村村民张某甲的山羊三只,价值2400元;盗窃张某乙家绵羊一只,价值2000元。次日夜,孙某某再次采取同样的手段,在单县蔡堂镇某村盗窃朱某甲山羊一只,价值1400元;盗窃赵某某家山羊一只,价值1500元;盗窃朱某乙家山羊五只,价值5000元。在朱某乙家实施盗窃时,孙某某还将朱某乙家的狗毒死。所盗赃物均被孙某某销赃自肥。

  经审理,单县法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夜晚采取墙上挖洞入户的方式,作案五次,偷窃山羊10只、绵羊1只,盗窃财物价值达12300元,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孙某某系流窜作案,且采用破坏性手段实施盗窃,并毁坏他人财物,具有犯罪前科,依法应从重处罚。遂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盗窃所得依法追缴,退还被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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