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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是否需要德性
  • 作者:丁帅发布时间:2014年12月03日

  本书并不是一部关于洞穴的探秘集或侦探小说,而是由十四份“法官意见书”所构成的法哲学著作,洞穴奇案——一个被萨伯称为史上最伟大的法律虚构案例,这样的案例也许千百年也难得碰上一个,但是留下讨论的话题却是永恒的。

  关于案例:虚构的更真实

  五名探险者困于洞穴中,为维持生存,成员之一威特莫尔提出建议,五人约定以掷骰子的方式选出一名牺牲者,掷骰子前,提出建议的威特莫尔却宣布退出,另四人仍执意掷骰子,吊诡的是恰好选中了威特莫尔作为牺牲者,最后这四人靠吸食牺牲者的血肉活下来等待获救。但四人获救后以谋杀罪被起诉,他们是否应当被判有罪?这就是洞穴奇案的故事。

  小说家刘震云说,虚构的故事比现实更真实。其实也可以反过来说,现实的故事有时候比想象更荒诞。常常有人会误用霍姆斯大法官的那句经典名言: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把法律看成一门纯实践的艺术,这也是英美判例法的精粹,但随着现代社会的日新月异,新鲜个性的疑难案件层出不穷又并非都有判例,如何处理这些疑难案件就成了一个法官需要经常应对的问题。

  洞穴奇案的故事本身就触及了这么一个问题,法律判决是严格依法律条文的三段论,还是需要考虑人的价值观和道德观,这背后折射出的是法律实证主义和自然法学派理论的冲突,而法律的本质决定了这种冲突几乎伴随所有的司法案件。因此,案例是存在于虚构之中还是存在于现实之中并不重要,重要的是一个案例折射出的法律问题能否具有指导意义,如果有,反而更显得真真切切。

  关于洞穴:柏拉图的注脚

  英国哲学家怀特海戏称:“一部西方哲学史不过是在为柏拉图作注脚而已。”一部西方法律史也是柏拉图注疏史的一部分,首先,富勒和萨伯似乎深得柏拉图的写作技艺,柏拉图几乎所有的对话体作品可视为对“苏格拉底案”的法官意见书,而富勒和萨伯的十四份法官意见书是对洞穴奇案的对话录,这不是偶然的巧合,而是延续了西方几千年的思想史脉络,为柏拉图作注脚,实际上是与柏拉图思想进行对话,回到本体论上探讨法哲学永恒的主题——法律是什么,这也是本书能成为经典的价值所在。

  其次,富勒的洞穴故事,很容易让人联想到柏拉图的洞穴故事,在柏拉图的洞穴故事中,一个洞穴囚徒不经意间摆脱枷锁看到了光明,返回洞穴告诉其他囚徒,但其他人宁愿继续被枷锁镣铐也不愿冒险相信他,这位囚徒因被怀疑造谣引起骚乱而有可能受到迫害。可以说苏格拉底就是这位看见光明的囚徒,却因渎神和毒害青年思想之名而招致杀身之祸。

  两个洞穴故事,其共通之处在于,人类思想的冲突面临艰难的选择,而所有的选择事关人类的终极关怀——幸福。在柏拉图的洞穴故事中,我们看到哲人生活与民众生活不可避免的冲突,哲人面临是否需要启蒙或教化民众的选择。在洞穴奇案中,我们又看到法律与道德的冲突,“借助当代法理学的一些发展,可能会推出本案当事人无罪,而借助另一些发展,则可能推出当事人有罪。”

  关于法律:是否需要德性

  回到本书围绕法律的一个争议焦点:法律是否需要德性?法官意见书基本形成两种不同的意见:一种意见以法律条文的规定作为正义的标准,不允许法律条文外的价值判断作例外原则;一种意见以立法理由追问法律本身,不拘泥于法律条文的表面。当然还有一种观点是前两种意见的妥协,即按照法律条文的规定来维护法律的权威,同时又按照行政赦免的人道主义减轻法律的严苛。

  不得不说,如果没有一个先验的立场,每一份法官意见书好像都忠实法律精神,也就无从判断本案当事人是否有罪,但这并不构成法官拒绝裁判的理由,也不影响对案件的思考。正因为“几个不同的观点在论证上同样有力,并且都忠实于法律,这个案子在更宽泛的意义上说是平衡的”,“这个案例告诉我们的,是应该通过案例思考什么,而不是不假思索地从中得到什么。”如果这样说,很多困惑一下子得到了解脱,案例中所传达的复杂而微妙的法哲学平衡,正是教会我们能够真正思考和处理疑难案件的原因之一。

  用萨伯评论富勒的话说:“严密的法律思想既不排斥创造性,也不要求专业的术语表达,更不会让道德成为与法律无关的独立变数或事后的思考。”因此,法律与道德有着明显的界限但又无法各自独善其身,真正的问题不在于法律是否需要德性,而是如何通过严密的法律思想平衡一个案件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也许这就是本书所带来的一种理性与启示。

  (丁帅  2014年11月21日《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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