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风险告知书

2014年05月31日
作者: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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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讼风险告知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及有关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民事、行政案件在诉讼各阶段可能存在和出现的主要风险及其责任承担原则,告知如下:

  一、诉讼请求不当的风险。

  诉讼请求不完全,不恰当,会导致未请求部分视为弃权而得不到审理的后果。诉讼请求的增加、变更或提出反诉,应在举证期限界满前提出,逾期提出如无正当理由,将导致法院对该请求不予审理的后果。

  二、迟交纳诉讼费用的风险。

  原告起诉、增加诉讼请求或被告反诉、当事人申请保全,不按时交纳相应费用的将承担不利的后果。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当事人在法院诉讼时,应按争议的数额交纳一定比例的案件受理费;如果申请缓、减、免交案件受理费的,应当按照规定提出申请;如果需要公告、勘验、鉴定的,需要另行交费,如果不服法院一审判决提出上诉的,其中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案件受理费;上述费用先由原告或申请人预付,由裁判后败诉一方当事人承担,而一旦原告或申请人将来败诉,上述费用可能会全部或部分由原告或申请人自己承担。此外,如果你们在案件诉讼中聘请律师代理,律师代理费一般也由聘请方自行承担。

  三、申请财产保全不符合规定的风险。

  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应当按规定交纳保全费用而没有交纳的,人民法院不会对申请保全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当事人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末按人民法院要求提供相应财产担保的,人民法院将依法驳回其申请。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有错误的,将要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受到的损失。

  四、不能充分提供证据的风险。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原告起诉或被告反诉,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的,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五、超过举证时限提供证据的风险。

  诉讼阶段,当事人应按法院《举证通知书》的要求和时间向法院举证,超过举证期限提供证据的,除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41条、第44条规定的“新证据”外,法院不组织质证(对方当事人同意质证的除外),应承担逾期提交的证据不被法院认定的风险,甚至承担败诉的后果。

  六、不能提供原始证据的风险。

  除出示原件或者原物确有困难并经人民法院准许外,向法院提供证据应当提供原件或原物;若证据在境外形成的,还应履行相应的证据效力证明手续,否则会导致证据无效的后果。提供证人证言的证人必须亲自出庭作证(除属于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的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的特殊情况外),否则会导致法院不予采信证人证言的后果。

  七、申请评估、鉴定的风险。

  当事人申请审计、评估、鉴定,未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提出申请或者不预交审计、评估、鉴定费用,或者不提供相关材料,致使争议的事实无法通过审计、评估、鉴定结论予以认定,可能对申请人产生不利的裁判后果。

  八、申请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风险。

  申请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各方当事人,不按举证通知书的要求,在规定期限内提出申请和提交有关证据线索的,法院可不予调查收集有关证据。

  九、无正当理由不按时出庭或者中途退出法庭的风险。

  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出法庭的,人民法院将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被告反诉的,人民法院将对反诉的内容缺席审判。

  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出法庭的,人民法院将缺席判决。

  十、一方当事人下落不明的诉讼风险。

  一方当事人下落不明的,因为可能要公告送达,而会使案件审理时间拖长,无法按照诉讼法规定的审理期限结案。债务人下落不明的,有可能导致没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后果,债权人会白白支付诉讼费用。

  十一、不准确提供送达地址的风险。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人民法院按照当事人自己提供的送达地址送达诉讼文书时,因当事人提供的送达地址不准确,或者送达地址变更未及时告知人民法院,致使人民法院无法送达,造成诉讼文书被返回的,诉讼文书也视为送达。

  十二、一方没有财产的诉讼风险。

  当事人应就对方当事人的财产提供证据或线索并向法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以便法院在诉前或诉讼中采取保全措施。一方没有财产,会导致财产保全不能实现而保全费及垫付的执行中实际支出费用不予退还的风险,还会导致无财产执行的风险。

  十三、超过期限申请强制执行。

  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期限自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义务期限届满之日起算,超过上述期限申请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十四、无财产或者无足够财产可供执行。

  被执行人没有财产或者没有足够财产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可能对未履行的部分裁定中止执行,申请执行人的财产权益将可能暂时无法实现或者不能完全实现。

  十五、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将要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双倍债务利息。

  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指定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将要支付迟延履行金。

诉讼风险告知书

2014年05月31日
作者: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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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讼风险告知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及有关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民事、行政案件在诉讼各阶段可能存在和出现的主要风险及其责任承担原则,告知如下:

  一、诉讼请求不当的风险。

  诉讼请求不完全,不恰当,会导致未请求部分视为弃权而得不到审理的后果。诉讼请求的增加、变更或提出反诉,应在举证期限界满前提出,逾期提出如无正当理由,将导致法院对该请求不予审理的后果。

  二、迟交纳诉讼费用的风险。

  原告起诉、增加诉讼请求或被告反诉、当事人申请保全,不按时交纳相应费用的将承担不利的后果。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当事人在法院诉讼时,应按争议的数额交纳一定比例的案件受理费;如果申请缓、减、免交案件受理费的,应当按照规定提出申请;如果需要公告、勘验、鉴定的,需要另行交费,如果不服法院一审判决提出上诉的,其中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案件受理费;上述费用先由原告或申请人预付,由裁判后败诉一方当事人承担,而一旦原告或申请人将来败诉,上述费用可能会全部或部分由原告或申请人自己承担。此外,如果你们在案件诉讼中聘请律师代理,律师代理费一般也由聘请方自行承担。

  三、申请财产保全不符合规定的风险。

  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应当按规定交纳保全费用而没有交纳的,人民法院不会对申请保全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当事人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末按人民法院要求提供相应财产担保的,人民法院将依法驳回其申请。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有错误的,将要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受到的损失。

  四、不能充分提供证据的风险。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原告起诉或被告反诉,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的,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五、超过举证时限提供证据的风险。

  诉讼阶段,当事人应按法院《举证通知书》的要求和时间向法院举证,超过举证期限提供证据的,除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41条、第44条规定的“新证据”外,法院不组织质证(对方当事人同意质证的除外),应承担逾期提交的证据不被法院认定的风险,甚至承担败诉的后果。

  六、不能提供原始证据的风险。

  除出示原件或者原物确有困难并经人民法院准许外,向法院提供证据应当提供原件或原物;若证据在境外形成的,还应履行相应的证据效力证明手续,否则会导致证据无效的后果。提供证人证言的证人必须亲自出庭作证(除属于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的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的特殊情况外),否则会导致法院不予采信证人证言的后果。

  七、申请评估、鉴定的风险。

  当事人申请审计、评估、鉴定,未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提出申请或者不预交审计、评估、鉴定费用,或者不提供相关材料,致使争议的事实无法通过审计、评估、鉴定结论予以认定,可能对申请人产生不利的裁判后果。

  八、申请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风险。

  申请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各方当事人,不按举证通知书的要求,在规定期限内提出申请和提交有关证据线索的,法院可不予调查收集有关证据。

  九、无正当理由不按时出庭或者中途退出法庭的风险。

  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出法庭的,人民法院将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被告反诉的,人民法院将对反诉的内容缺席审判。

  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出法庭的,人民法院将缺席判决。

  十、一方当事人下落不明的诉讼风险。

  一方当事人下落不明的,因为可能要公告送达,而会使案件审理时间拖长,无法按照诉讼法规定的审理期限结案。债务人下落不明的,有可能导致没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后果,债权人会白白支付诉讼费用。

  十一、不准确提供送达地址的风险。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人民法院按照当事人自己提供的送达地址送达诉讼文书时,因当事人提供的送达地址不准确,或者送达地址变更未及时告知人民法院,致使人民法院无法送达,造成诉讼文书被返回的,诉讼文书也视为送达。

  十二、一方没有财产的诉讼风险。

  当事人应就对方当事人的财产提供证据或线索并向法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以便法院在诉前或诉讼中采取保全措施。一方没有财产,会导致财产保全不能实现而保全费及垫付的执行中实际支出费用不予退还的风险,还会导致无财产执行的风险。

  十三、超过期限申请强制执行。

  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期限自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义务期限届满之日起算,超过上述期限申请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十四、无财产或者无足够财产可供执行。

  被执行人没有财产或者没有足够财产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可能对未履行的部分裁定中止执行,申请执行人的财产权益将可能暂时无法实现或者不能完全实现。

  十五、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将要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双倍债务利息。

  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指定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将要支付迟延履行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