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中院院长孟祥刚网上开庭,当庭宣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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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发布时间: 2020年02月24日 | ||
面对疫情防控的严峻形势,德州法院坚持疫情防控与审判执行工作“两手抓”, 坚决打好打赢新冠病毒疫情防控阻击战。2月24日上午10点,随着一声清脆的法槌声,由德州中院党组书记、院长孟祥刚担任审判长,通过远程庭审系统,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并当庭宣判。本案庭审过程通过中国庭审公开网进行全程同步直播。 该案是一起典型的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涉民生案件,由孟祥刚院长担任审判长,与法官郭依静、陈涛组成合议庭。庭前孟祥刚院长认真准备,仔细阅卷,并熟练掌握了互联网法庭系统的操作规范。庭审现场,上诉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通过远程视频参与,孟祥刚院长以娴熟的审判技巧驾驭庭审,通过互联网法庭积极引导控辩双方进行法庭调查、庭审质证和法庭辩论,整个庭审活动条理清楚,层次分明。庭审笔录自动生成、实时记录,音频视频同步存档,为全市法院实行互联网开庭发挥了良好的带头示范作用。 2018年11月,张某某驾驶电动三轮车与吴某某驾驶的小轿车发生碰撞,致使张某某伤残。交警部门认定,张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吴某某负事故次要责任。经司法鉴定部门认定,张某某损伤为一级伤残,严重的颅脑损伤让她成了“植物人”,高额的医疗费用让这个本不算富裕的普通农民家庭更是“雪上加霜”。 一审法院判决,由吴某某投保的某保险公司赔偿原告张某某各项损失,包括受害人张某某的护理费、后续医疗费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385507元。该保险公司对张某某护理期限过长、后续治疗费用和精神损害抚慰金不予认可,向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法院经二审审理认为,经司法鉴定后期护理依赖程度为完全护理依赖,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一审判决护理期限为二十年,符合法律规定;对于张某某后续治疗费,根据鉴定意见,确定张某某后续治疗费用数额,符合法律规定;由于事故张某某一级伤残,且现为植物生存状态,给其造成了严重精神损害,综合张某某的伤情等级和过错程度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为1万元并无不当。据此,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疫情防控期间,既要全力阻击疫情传播,更要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人民群众提供便捷高效的司法服务,德州法院转理念、转模式、转作风,及时调整工作思路,从‘线下’转到‘线上’,充分发挥信息化技术优势,通过网上法院、远程庭审系统、移动微法院、人民法院调解平台、手机微信等线上方式,最大限度地保障疫情防控期间审判执行工作的正常运行,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孟祥刚院长在庭审后表示。 据悉,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德州中院党组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认真贯彻中央决策部署和省市委、上级法院工作要求,坚持疫情防控和审判执行“两不误”,中院和12个基层法院全面启动“线上”办案模式,各项审判执行工作顺利推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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