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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依法防控疫情保障企业稳经营促发展的十条意见

来源:   发布时间: 2020年02月17日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一手抓疫情防控、一手抓经济社会发展,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充分发挥司法职能,妥善应对疫情防控与企业复工复产过程中遇到的法律问题,确保疫情防控和经济发展两手抓、两不误,为德州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有力司法服务与保障。根据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结合全市实际,制定如下意见。

  一、依法支持政府稳企政策落实。依法支持政府实施疫情防控相关政策以及采取紧急防控措施,妥善审理涉阻挠和违反防控措施、散布不实信息、违反开(复)工规定等行政处罚案件,以及疫情防控期间哄抬物价、不正当竞争等行政处罚案件。依法支持政府实施减轻企业负担的相关政策,妥善审理涉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行政案件。在办理涉及政策适用的金融借款、税收、房屋租赁等纠纷时,加强与相关职能部门的沟通,积极引导双方当事人按照政策精神达成和解,不能和解的,依法妥善裁判,让符合条件的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以下简称“困难企业”)在贷款、税收、房租等方面切实享受到政策扶持。

  二、依法保障企业用工稳定。依法合理认定劳动者在疫情防控期间的报酬待遇,妥善化解因疫情治疗、隔离引发的劳动争议,审慎处理劳动者因欠薪、企业因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等引发的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纠纷,鼓励企业实施灵活用工政策,引导企业与职工协商通过调整薪酬、转岗轮休、缩短工时、待岗等方式稳定企业用工。充分发挥劳动争议裁审衔接及多元解纷机制作用,尽可能地通过和解、调解等方式解决纠纷,引导劳动者和企业同舟共济、共度时艰。

  三、开通困难企业纠纷“绿色通道”。对困难企业提起诉讼,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符合缓交、减交、免交条件的,依法予以准许。对于困难企业申请财产保全但提交保证金存在困难的,经审查未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且征信记录良好的,可采取信用担保、保全保险担保、不动产担保等灵活的担保方式。

  四、妥善化解涉疫情防控民商事纠纷。在受疫情影响可能出现的餐饮、旅游、租赁、教育培训、买卖、运输等合同纠纷中,对于确因政府及有关部门为防控疫情而采取行政措施直接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或者对困难企业合同根本不能履行而引起的纠纷,可依据不可抗力的相关规定合理确定相关当事人责任;对于因疫情导致按原合同履行对一方当事人的权益有重大影响的合同纠纷案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适用公平原则处理,引导双方当事人重新协商、分担损失。对于在疫情防控期间,侵犯口罩、防护服、专用医疗设备、抗病毒药物等防疫用品商标专用权的侵权行为以及不正当竞争行为,依法适用惩罚性赔偿。

  五、充分发挥破产审判保护挽救功能。对生产研发防控疫情物资的企业,以及因疫情影响暂时出现经营困难的企业,暂不受理破产申请。对于具备经营价值和市场潜力的企业,积极引导适用破产重整、和解程序,综合运用债务减免、债务延期、债转股、引入投资者、经营结构调整等方式,帮助企业恢复生机、提质增效、重返市场。对进入破产程序的生产、销售、运输疫情防控专用物资或者疫情防控期间的生产生活必需品的企业,可视情依法作出紧急许可恢复生产等决定。

  六、依法维护诚信有序的生产经营环境。依法严厉打击哄抬物价、囤积居奇、制假售假等危害市场秩序犯罪。依法严惩制售伪劣药品、医疗器械和医用卫生材料等违法犯罪行为,确保防疫生产经营企业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依法严厉打击假借防疫为名损害企业合法权益的合同诈骗、集资诈骗等经济犯罪活动,保护企业合法权益。对不涉嫌上述犯罪的其他涉企刑事案件被告人,在不影响刑事追究的情况下,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优先适用非羁押强制措施,审理中积极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七、审慎采取强制措施。强化善意执行理念,禁止超标的查封和乱查封困难企业资产,原则上不得冻结企业银行基本账户,严禁冻结查封用于疫情防控的资金和物资。对困难企业生产设备、半成品和成品等尽量采取“活封”的方式,优先选择对生产经营活动影响较小的财产查控措施。对受疫情影响暂时无法恢复或者完全恢复生产的被执行人企业,积极引导申请人和被执行人进行和解,审慎采取纳入失信名单或限制消费惩戒等措施。

  八、加大便民诉讼服务力度。依托“两个一站式”建设平台,借助12368诉讼服务热线、山东法院电子诉讼服务平台、微信程序“山东移动微法院”等线上渠道,对困难企业以及从事疫情防控物资生产经营的企业开辟“绿色通道”,确保困难企业诉讼事项优先办、网上办。升级诉讼服务,对因疫情防控引发的涉企纠纷一律当天立案受理、当天移送审理。建立困难企业纠纷领导包案制度,对涉及重大项目的困难企业案件,由受理法院的院长或相关审判业务庭庭长担任审判长审理。

  九、切实维护困难企业诉讼权利。正确认定诉讼时效中止事由,企业如因疫情延误行使管辖权异议、举证、上诉、申请强制执行等程序权益时,依法适用期间顺延的规定。企业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等被采取疫情防控措施,致使企业不能及时行使民事请求权的,依法适用诉讼时效中止的规定。被执行企业确因疫情原因造成正常履行困难请求适当延缓期限的,一般应予准许。严格困难企业案件审限变更审批手续,明确两级法院对涉企纠纷需要延长审限的,一律须由院长审批。

  十、加强与困难企业联系帮扶。梳理排查全市法院在办涉企案件中企业生产经营受疫情影响情况,加强与企业及工商联、商(协)会的沟通,实时掌握企业涉法诉求,快速交办督办,及时办结反馈。在综合性企业服务平台、官方网站、微信微博等媒体平台,及时发布和解读有关司法政策,有效应对疫情对企业生产经营产生的不利影响。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上级法院出台相关政策文件的,遵照执行。

  2020年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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