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是座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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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发布时间: 2020年02月27日 | ||
法院是座城,裁判者在城里,当事人在城外。城外的人不想进城,城里的人终究要出城。 一起由死者家属提起的要求工伤行政确认的行政案件,经过了一审、二审,人民法院最终维持了工伤认定部门作出的决定:不予认定工伤。死者家属向法院提出了再审申请,并强烈要求对此案进行听证。听证会上,我见到了死者的家属,一个瘦削的文质彬彬的中年男人,形如枯槁。他的妻子是当地一家知名医院创伤科的主管护师,在一次例行的科室庆祝国际护士节的晚餐、唱歌活动后,发生交通事故死亡。听证会之前,我通过其委托代理人得知,在他妻子去世的第二年,他被诊断为肺癌晚期。刚刚结束一轮化疗后,他坚持本人参加本次听证。看得出,他的身体已经极度虚弱。很难想象,这两年他是如何拖着如此病重的身躯为妻子的死亡讨个说法的。 “我的妻子在当地这家医院已经工作了22年,人缘很好,是科室护士们的‘主心骨’。当晚的聚餐、唱歌活动中没有饮酒,负责接送同事。她当天早晨6点出门上班,晚上参加科室每年例行的5·12国际护士节的庆祝活动,夜里11点我接到电话,被告知妻子因发生交通事故死亡。”他用颤抖的双手滑开了手机屏幕,艰难地朝审判台上我的方向抬起了头,指着屏幕说:“这是我妻子朋友圈最后的消息,当晚九点三十二分的聚会唱歌视频。”他试着掩盖悲痛的情绪,深吸一口气后憋出了一声抽泣。 城里的审判有时是残酷的,陈述、辩论、举证、质证里的对抗会听出厮杀的风声。被申请人工伤认定部门和原审第三人医院坚持一、二审时的意见,“我们对死者的死亡深表遗憾,但本案死者的死亡显然不属于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造成的工亡情形。死者及其他同事在科室组织的聚餐活动结束后又自行组织的唱歌活动不属于单位组织的集体活动,一、二审法院认定本案不属于工伤认定的情形,合法正确,请求依法驳回再审申请人的申请。” 听证会上的言词对抗非常激烈,主要围绕妻子的死亡是否构成工伤的法律要件展开。中年男人的情绪几近崩溃,在听证中他向我提出一个请求,要求旁听席上的医院的工会负责人退出旁听席。“我不能看见他,他最初代表单位找我谈,明确表示单位会尽最大努力为死者争取工伤认定。他出尔反尔,看见他会引起我生理和心理上的极度不适。”我征求了旁听席上那位同志的意见,他以接受单位领导指派配合做后续安抚工作为由不同意退出旁听席。听证中的僵持让人揪心。我知道,城外的人,其实不愿进城,中年男人坚持走进这座城,是为讨一个情感上的说法,他已经深陷这座围城之中。 此刻的中年男人对于在这座城里决出胜负,已经没有信心,甚至已无体力。面对一个即将走向生命终点的病重中年男人的脆弱与绝望,我甚至希望看到他像泼妇一样在法庭上撒泼,可是他没有,甚至没有一句不礼貌的话语。那极度的克制要如何承载那极端的悲痛呢?作为裁判者,作为一个怀有的正常情感的普通人,我不能袖手旁观。 “作为裁判者,我们对死者的逝去深感悲痛,但我们深知,我们的悲痛无论如何也不及死者的至亲所体尝的切肤之痛。为至亲的逝去讨一个说法,这是我们都能够理解的最基本的人之常情。作为一个社会人,再审申请人是丈夫、是父亲、是儿子,还是一个将要接受法庭及命运最终裁判的当事人。再审申请人在如此极端的遭遇之下仍然秉持着理性、克制的应诉态度,坚守着对法庭与法官的应有尊重,对于我们裁判者而言是极大的触动与感动。法庭的最终裁判可能仍然不尽如人意,但法外仍可以有情,我们为这样的丈夫、父亲、儿子、当事人感到骄傲,并给予由衷的敬意。被申请人工伤认定部门和原审第三人医院的委托代理人,因职权在身代表单位行使诉讼权利,其依法应诉的权利理应得到保护与尊重。同样的,相关旁听人员也是受单位指派参与旁听,为的是进一步了解案件事实,以便做好后续安抚工作,其参与旁听的权利亦应得到保护与尊重。实际上,相关的委托代理人或旁听人员如本案的再审申请人一样,在单位里是勤勉尽责的职工,在家庭中可能也是丈夫、父亲、儿子。他们代表相关单位出庭、参与旁听,基于职权所行使的是官方义务,所表达的也只能是一种官方情感。合议庭在听证前也与相关部门的委托代理人、经办人、知情人多次沟通了解情况,他们对于死者的逝去都怀有深深的同情与惋惜,死者的同事更有无法言说的痛楚。作为一个社会人,一个人的私人情感、官方情感与公共情感可能无法统一,甚至可能会有冲突,这就是我们在这个社会中生活所要承受的代价,希望在座的各位都能够理解。”我作为听证主持人说完上面一段话,中年男人终于冲破了心理上的淤堵,在法庭上失声痛哭。他困在围城里,已经迷路了太久。 在工伤行政确认领域,对于劳动者权益保护的界限问题一直争论不休。有些事件,本无所谓对错。就像本案的情形,死者对于其自身的死亡没有任何过错,其所在单位对死者的死亡也谈不上存在过错,裁判者却要裁判出输赢,最终的结果大多不会皆大欢喜。我作为法官助理,说服了主审人,形成了提审本案的意见。后提交合议庭、专业法官会议讨论,经过激烈的争执,多数人的意见仍然是驳回再审申请人的申请。裁判者必须面对当下的事实、法律与多数人的认知,要做好各种利益的平衡,以保证案件的法律效果、政治效果、社会效果的统一。裁判结果必须要尊重多数人的意见,这起案件最终驳回了再审申请人的申请,但在这起案件的处理中,我们坚持对再审申请人权利的补救作了最后努力,第一次尝试着将少数人的异议意见充分融入到裁判说理中,并呼吁当地医院联合内外相关部门尽力做好死者家属的后续安抚处理事宜。 这起案件的最终裁判结果,对于中年男人来说肯定不是一个圆满的结局。收到裁判文书后,中年男人委托他的代理人转告我:“我的时日已经不多,谢谢你在听证会上的抚慰话语,谢谢你藏在裁判文书中的良苦用心,谢谢你送我一程。”那是个雨天,泪雨滂沱里,我仿佛看到一个瘦弱的身影,缓缓走出了这座城。 法院是座城。法律文本设定大前提,当事人勾勒小前提,司法视野下裁剪出案件事实,裁判者试图缝合法律与事实之间的间隙。接受裁决的人,被裁剪掉的喜怒哀乐,可能是其惯常的生活,甚至是尊严、自由或生命。城外的人,终究进了城,赌一把又何妨?要向城里的人讨个说法,裁判者缝补的口袋里也许会装上希望。有些人比普通人更懂道理,为解心结诉之于法律,倾听的尽头是一个人的自我和解。 终有一天,城里的人会出城,成为这座城的过客。裁判者会面对一个终极问题的拷问:裁判权的行使,对于当事人到底意味着什么?对于裁判者自身又意味着什么?总会想起那个雨天泪雨滂沱的自己,尽了最大的努力,仍无法挽回最后的结果。在这座城里,我小心翼翼地寻找着答案。 一个加班的夜晚,我到审判楼前的院子里散步。院子里的国旗杆正对着高高悬挂着法徽的审判楼的中轴线,正如我们作为裁判者一直对标着一条不偏不倚的中轴线,裁判的生涯不就是往返于这条公平正义的大道上吗?在这条道路上,会有很多同行的裁判者。我们处在同一座城的时空里思考着同样的问题,但可能会有不同的角度、想法,从而得出不一样的结论。裁判权的行使是有限制的,裁判者之间也有相互制衡的力量,这种文明的制衡力量避免任何人对于这座城形成操控。想到此,突然释然了很多。 走在审判楼前的台阶上,头顶着国徽,感觉自己已经走到了神圣的法的门前,裁判的路途就是要攀登法的阶梯。不觉得,又下起了雨,我下意识地抬起胳膊去遮雨,突然间意识到我可以去试着回答那个终极问题。裁判权的行使是裁判者在雨天为当事人撑起的一把伞,有时遮不住全部的雨,有时自己也会被淋湿,但撑起这把伞就是意义所在。 来源:天平文化月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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