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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清网追逃”刑事案件的司法统计分析

来源:原创   发布时间: 2014年02月18日

  对“清网追逃”刑事案件的司法统计分析

  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一庭  林清梅

  2012年1到6月份,德州市中级法院共受理一审刑事案件80件,比去年同期多出26件,其中因“清网行动”归案的27件,占收案总数的33.8%,占增加案件的103.8%。近日,该院对此类案件的基本情况进行调查分析,指出该类案件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

  一、案件基本情况

  2012年上半年受理的追逃刑事案件主要呈现以下几个特点:

  (一)时隔多年,当事人情绪比较稳定

  因清网行动侦破的案件大多发生在5年之前。时隔多年,被害人及其近亲属的情绪已经比较稳定,开庭时大多数当事人没有过激的行为表现。

  (二)犯罪行为人潜逃期间遵纪守法,没有新的违纪行为

  案发之后,行为人大多逃往外地打工。潜逃期间,多数行为人没有新的违法违纪行为,表现良好。

  (三)附带民事部分多以调解结案,服判息诉情况较好

  被告人归案以后,多数愿意赔偿被害人的损失;时隔多年,被害人或近亲属对犯罪行为人的行为也表示谅解。所以,附带民事部分多以调解结案,服判息诉情况较好。

  二、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量刑平衡问题难以协调

  近10年来,国家不断修改刑事法律,陆续通过了8部刑法修正案,出台了若干司法解释。部分侵财型犯罪的数额认定标准也已经调整。因为刑事政策的改变和刑事法律的修改完善,共同犯罪案件中先归案被告人与后归案被告人、案情相似的不同案件未潜逃被告人与潜逃被告人的量刑存在不平衡问题。

  (二)死刑政策改变,死刑立即执行较少适用

  “保留死刑,严格控制和慎重适用死刑”是我们党和国家当前的死刑政策。结合案情,对于潜逃的行为人,依据行为时的死刑政策,可能需要判处死刑立即执行,而依据当前的死刑政策或许只能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甚至无期徒刑。

  (三)被害人对新归案被告人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受理与否存有争议

  多个被告人共同犯罪的案件中,被害人已经对先归案的被告人提起过附带民事诉讼,法院也作出了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在逃被告人归案后,被害人又对新归案被告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对于这个诉讼受理与否存有争议。

  (四)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计算标准难以定夺

  附带民事赔偿的计算标准直接决定着赔偿数额的多少。对于新归案的被告人,附带民事赔偿应该依据何时的计算标准进行计算的问题也存在争议。

  (五)证据的收集和保管存在瑕疵

  由于案发之时的侦查工作不注重现场勘查,证据材料的收集不够完善全面,或者保管不善等原因导致今日已经无法找到当初收集的证据材料。对犯罪行为的审查认定缺乏足够的证据进行支撑,再次补查难以调查清楚相关证据。

  三、解决问题的对策及建议

  (一)依据当前的刑事政策和法律恰当量刑

  基于当前我们国家“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和“从旧兼从轻”的效力原则,我们应该根据有利于被告人原则,正确选择适用新旧法律对行为人作出恰当的量刑,而不需过分注重与行为发生时法律的量刑平衡及同案犯的量刑平衡问题。

  (二)适应当前死刑政策,严格控制死刑立即执行的适用

  当前,我们党和国家的死刑政策是“保留死刑,严格控制和慎重适用死刑”。国家还在不断完善死刑的法律规定,通过立法控制死刑,完善了被害人救助制度。这些都是为了更好地贯彻慎用死刑的死刑政策,减少死刑适用率。所以,应该适应当前的死刑政策,仔细斟酌案情,对于不是必须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就不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三)对于被害人就新归案被告人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受理

  因为后归案被告人对于案件的发生也有责任,并且参与实施了共同犯罪,理应承担对被害人的赔偿责任。根据最高法院《全国法院维护农村稳定形势审判工作座谈会议纪要》(法〔1999〕217号)的规定,“在逃的同案犯不应列为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人”。在先归案被告人的案件审理过程中,不能对后归案被告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所以,逃犯归案后,对于被害人对其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受理,对原同案犯确定的赔偿数额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四)附带民事赔偿应依照法律确定的标准计算

  考虑到物价上涨,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的提高,从维护被害人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应该依据最高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以法庭辩论终结前的上一年度标准来确定赔偿数额。否则,会严重损害被害人的利益,还会助长“潜逃之风”。

  (五)提高侦查人员的证据收集意识与能力

  案件侦查过程中证据材料的收集要完善全面,在做询问和讯问材料时对案件的基本要素要问清楚;对部分材料遗失的要尽量对证据信息再次收集,到现场仔细勘查,注意对原始现场勘查笔录等证据的收集和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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