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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示与回应:民事裁判文书说理模式重塑

来源:原创   发布时间: 2014年05月23日

  展示与回应:民事裁判文书说理模式重塑

  ——兼谈说理指数评估机制

论文作者:邱新华  张玉良

  判决必须说明理由的原则是反对专断的判决的保证,也许还是作出深思熟虑的判决的保证。

  ——【法】勒内•达维德

  这个问题的提出,源自对民事裁判文书的一些感性认知和社会评价。对于裁判文书说理,西方早已有成熟的理论和做法,各国裁判理由的撰写逐步接近美国模式,向说理周密化、详尽化发展。虽然国内对民事裁判书说理存在的问题看法比较集中,但因为缺少对裁判文书价值和当事人诉讼心理的系统研究,远未形成如何加强文书说理的共识。裁判文书说理模式应该遵循何种机理,并有效地将这一标准在文书写作中得到落实,是程序正义在民事裁判中获得实现的一个契机。基于程序公开、实践商谈和程序正义等理论的价值要求,提出建立以“展示”与“回应”为核心理念的民事裁判文书说理模式,明确必须要说理的六大要素,制定文书说理的刚性范式,并通过设置说理指数对说理度进行量化评估,为规塑民事裁判文书的新面孔起到良好的指导和保障作用。(全文共8600字)

  关键字:说理要素  范式分析  说理指数  实践商谈

  一、理论分析:民事裁判文书说理模式理论溯源

  如果将法院比作工厂,产品就是司法判决,产品质量的好坏取决于判决是否公正。作为司法过程的文字载体和书面结论,裁判文书更像是打在某一固定案号上的正义标签。傅玉林教授认为,“民事裁判文书作为当事人之间法律关系的宣言书,要反映法庭对自身审判权的审查过程,并报告审理过程。”民事裁判文书之所以承载着彰显当事人诉辩主张和证据展示以及法官所作的范式回应等功能,主要基于以下几种理论的影响。

  (一)程序公开理论。正义不仅要实现,而且必须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在一个诉讼过程中,由于程序的阶段性和不可逆性以及诉讼材料的分散性和模糊性,使得当事人或者其他监督主体难以窥其全貌。即使当事人卷宗在手或者全程参与[4],也难以迅速准确地归纳出诉讼过程和争议焦点。同时,法官自由裁量的实体过程是不公开的,仅仅在且只在裁判文书中有所体现。因而,裁判文书作为公共产品,基于其本身的价值功能,理所应当成为全面反映诉讼过程和裁判过程的载体,同时实现程序公开的价值要求。正如边沁所言,“没有公开就没有正义……公开是正义的灵魂。它是对努力工作最有力的鞭策,是对不当行为最有效的抵制[5]”。裁判文书公开是诉讼公开和裁判公开的基本依托和载体,不仅要通过网上公开裁判文书等途径实现形式公开,最重要的是要在裁判文书中全面反映诉讼和裁判过程。特别是公开法官被说服的过程,包括各种影响法官的心证的主、客观因素——常识、经验、演绎、推理、反证……,表明法官在认定事实方面的自由裁量受程序规则和证据规则约束,从而使裁判获得正当性[6]。”

  (二)实践商谈理论。法律是一种具有特定情境下最大公约数性质的规定,并要求得到普遍地适用[7]。因此,法律本身必然体现开放性的特征,往往需要被解释、说明和填充,才能形成可以适用的规则,即判决赖以成立的大前提。这必须是一个商谈的过程,或者是一个相互说服的过程,只有经过商谈所得到的结果才是真正有意义的结果。这就是商谈理论所言的“正确性宣称”。“正确性宣称”暗含着可证立性宣称,它创设了一种可能:提出能更好地被证明并能导致证立实践改变的论据[8]。对司法判决而言,法院判决不仅是给出结果,而且要通过司法审判的过程,给社会一个公正,让大众信服法院和法官,信服的根本就是裁判文书的说理。谷口安平在论述程序正义的内容及其保障时,将程序参加的结果展示作为其中一项重要内容,当事人参加尽管在诉讼过程中得到了保证,但其结果如果不清不楚,仍不能说参加诉讼的程序保障非常充分。审判的结果如果是通过判决表现出来的,就必须以判决理由的形式对当事人进行的主张和举证作出回答。陈瑞华教授也认为,“如果将程序正义视为法律程序的独立价值,那么法律实施过程中必须确保受判决直接影响者有效而直接地参与到裁判制作过程中来。”因此,现代文明社会最低限度的程序正义至少包括程序的参与性、裁判者的中立性、诉讼机会的对等性、裁判结果的合理性、程序的及时性等要求。公正感的心理学理论也将影响当事人司法公正判断的因素归纳为三个方面:当事人能否由自己控制诉讼过程,诉讼主体是否有发表意见的机会,主体的尊严、价值、需要是否得到合理的维护与满足。这些理论都印证了德国哲学大师哈贝马斯的精辟的论述:对话是人与人之间以理解为导向的交往行为,其核心在于让行为主体之间进行没有任何强制性和压制性的交往,形成共识,提高交往构造的合理化程度。他的这一理论逐渐成为协商性司法的重要内核。商谈理论认为可以通过交流使得裁判结果更具有理性化、客观化的价值取向。但是,如果交流仅仅停留在表面形式,而没有落实到纸上,就导致协商性司法徒有虚名。假如裁判的正确性要得到保障,法院就必须在参与者、公众与法律共同体面前证立其判决[12]

  (三)程序正义理论。查士丁尼认为,“正义乃是使每个人获得其应得的东西的永恒不变的意志”。谷口安平认为,“因为已经给予了充分的机会表达自己的观点和提出证据,并且由相信是公正无私的法官进行了慎重地审理,所以对结果的不满也就失去了客观的依据而只能接受。”这种效果并不是来自于判决内容的“正确”或“没有错误”等实体性的理由,而是从程序过程本身的公正性、合理性产生出来的。如果法院在制度性的正当程序方面取得了公众的信赖,自己的决定也就获得了极大的权威[14]。”在英美法系中,基于“正义先于真实”、“程序先于权利”基本论述衍生出来的发言权效应、尊重效应、过程效应等理论,已经成为程序正义研究的经典范式。发言权效应理论认为,影响程序正义最重要的因素是发言权,发言权得到保障的程序更容易被认为是公正的;尊重效应是指当人们在诉讼程序中受到尊敬,尊严得到了维护时,该程序更容易被认为是公正的;过程效应则是指公正程序对人们态度行为的积极作用,当人们面对不理想的判决时,如果认为过程是公正的,也能接受这个判决。发言权效应侧重于关注当事人能否被允许参与诉讼过程,所提出的观点和诉求有没有及时完整地走进法官视野,即审判过程有没有“展示”出法官对当事人这一需求的关注;尊重效应侧重于关注法官有没有对当事人提出的疑问进行解答、有没有在诉讼过程中得到同等对待,即是否积极“回应”当事人对程序设置、证据认定、法律适用等问题的疑惑;过程效应则综合体现了对“展示”和“回应”的要求。笔者认为,诉讼活动(听讼)与裁判文书(判决)合二为一,应呈现完整对话模式所应具备的要素,裁判文书说理必须涵盖“诉求之客观全面展现”与“疑问之准确合理回应”两方面内容,才能传递程序正义和裁判文书的价值。由此,以“展示”与“回应”为核心的民事裁判文书说理模式应需而生。

  二、要素分析:“展示”与“回应”说理模式应必备的要素

  如前文所讲,既然法院是生产公平正义的工厂,法官是工人,裁判文书是商品载体,那法官究竟通过何种生产工艺将哪些生产原料进行加工并最终得到了司法判决?要回答这个问题,首先要搞清楚裁判文书的说理方式和说理范围。具体到我国民事裁判文书的说理要素和范围,既没有制度层面上的宏观设计,也没有形成理论层面的共识。山东法院的周公法法官认为裁判文书说理之道主要包括“事理、法理、情理、文理”;最高法院研究室主任胡云腾认为,裁判文书说理除了要注重“事理、法理、情理、文理”,还要阐明“学理”;湖南法院的唐文法官认为,“依法查证属实的事实、法理及其法定解释、政策、法理、案例、情理”应是裁判文书说理的主要素材。笔者认为,裁判文书说理远不止“将生产原料(说理素材)放入流水线(说理范式)即能得到合格产品(裁判文书)”那么简单。要体现“展示”与“回应”说理模式的基本要求,民事裁判文书说理应该具备以下要素:

  (一)展示

  1、展示当事人主张的事实和诉求

  法官作为听讼者,必须要清楚了解双方当事人主张的事实和诉求,并在裁判中一一给予回应。全面客观地归纳出当事人主张的事实和观点,是一项重要且有一定难度的工作。首先,裁判文书能否全面概括和回应当事人诉求,是法官能否通过逻辑论证推导出裁判结果的基础。很难想象对案情不甚了解的法官,能够剥茧抽丝地查明案件真相。其次,案件事实和各方观点的呈现往往是一个逐渐深入的动态过程。法官如果仅仅依靠起诉状、答辩状等书面材料归纳事实和观点,颇有盲人摸象之嫌。第三,全面客观记述当事人主张的事实和诉求之所以成为裁判说理的一部分,因为它不但是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的基础,更是当事人特别关注的内容。笔者认为,如果将审判过程和裁判说理所展现的场景合二为一,就是法官与当事人面对面听讼释法的场景。审判过程注重于倾听,裁判文书注重于回应和判断。如果缺少对当事人的基本回应,既是对当事人的不尊重,也为不能服判息诉埋下隐患。

  2、展示影响案件判决的争议焦点

  争议焦点也被称为案件的争议点、争执点,是纠纷争议的具体事项。争议焦点一旦形成,即代表案件审理重点得以明确,各方当事人也就找准了攻击和防御的方向,是案件得以成功审理的关键环节。因此,准确全面归纳争议焦点也是裁判文书说理的重要内容。针对当前裁判文书中普遍存在的争议焦点归纳过于笼统宽泛、争议焦点重复交叉、遗漏争议焦点等问题,很多学者和资深法官提出了不同的解决方法。笔者认为,争议焦点作为案件争议的集中点,应是案件事实和法律适用等问题的集中体现。归纳好争议焦点,法官首先要对各方当事人的基本诉求、理由主张了然于胸,其次对当事人诉辩所涉及的实体法律规范要清晰明了,再次是在每个诉讼环节都及时固定原告的诉讼请求和被告的答辩主张,既做到有的放矢,又避免遗漏争议焦点。

  3、展示裁判结果与社会情理的契合度

  情理,表示人情与道理,从法律意义来说,表示案情和事理。情理自古就是中国法律的天然属性。无论是先秦思想家“法顺人情”的论断,还是沈家本“不能舍情而别为他法”的总结,都透露出“情理”与法律的关联。美国法官波斯纳也认为,“对法官来说最好是将他们的工作理解为:在每一个案件中都努力获得特定环境中最合乎情理的结果。”此处之情理,并非血缘亲情为基础的“人情”,而是法官的判决理由和判决结果都应该符合公序良俗,符合社会大众的一般性思维。这就要求法官在进行裁判说理时,当通过法律推理得出结论之后,有必要将案件事实和法律判决置于道德、情理等法律外因素中检视,在法律原则和社会认知之间寻找平衡。如果寻求不到这种平衡,即使裁判说理看起来很充分,法律适用也不存在问题,但社会公众都会认为这是歪理。前几年引起舆论喧哗的“彭宇案”就是一个很好地例证。

  (二)回应

  1、回应当事人对证据认定的疑惑

  诉讼过程既然是场景化的对话模式,法官就难免听到各种各样的声音。很多声音能够折射出案件事实的客观片段,也有很多声音是与事实无关的干扰因素。就好比烹饪一道菜,油盐酱醋等调料一一备齐,但不一定都能派上用场,必须要根据食材特点、口味喜好进行选择,否则会适得其反。既然存在取舍,就必然出现一种局面:一方当事人主张的案件事实被依法认定,成为判决结论的主要依据;另一方当事人主张的案件事实却被排除,极可能承担败诉的风险。既是事关诉讼输赢,裁判文书必须将其作为说理重点。首先,要明确依法查明的事实。既要说明哪些是各方共认的事实,哪些是依法认定的事实,哪些是没有认定的事实,哪些是与案情无关的事实。其次,要阐明认定事实的具体理由。对当事人主张事实为什么认定、为什么不认定、为什么无关案情,都要将证据采纳与事实认定一一对应,最大程度体现事实认定的正当性。第三,必须对当事人所提交的证据是否采信做出合法、合理、合情的解释,从而证明裁判结果的正确性和合理性。

  2、回应当事人对法律适用的疑惑

  在法律推理的“三段论”中,认定了案件事实这个小前提之后,只有再确定法律规范这个大前提,才能得出裁判结论。成文法律规范是定型化规则,具有抽象性、概括性,而现实个案却是各式各样。裁判文书必须对适用的法律规范是什么、为何适用这个法律规范而不是其他、如何适用该规范阐明具体理由。一般来讲,对适用法律进行说理要特别注意三种情况:一是当法律规范本身概念不清晰,通过字面意思来进行解读存在困难,法官通过目的解释或者体系解释才能适用该条文时,必须在裁判文书说理中加以解释。二是按照认定的法律事实查找法律时,发现存在多个可适用的法律规范,且分别指向不用裁判结果,无论法官适用了哪一法律规范,都必须详细说明适用该规范的理由,并说明不适用其他规范的理由。三是适用个案的法律规范并不存在,法官只能依靠解读法理、遵循法律原则或者采用“类案处理”方法进行裁判时,同样需要增加说理的分量。

  3、回应当事人对自由裁量的疑惑

  从社会文明来看,裁判文书不予说理是野蛮,体现典型的人治;简单说理反映出法制不健全,社会相对进步;充分说理体现法治程度较高,社会比较文明。笔者认为,不管是从裁判说理的层级来讲,还是从当事人对于裁判理由的需求考虑,阐明自由裁量理由属于充分说理的范畴,是对法官较高层次的要求。当然,对自由裁量进行说理的必要性还要结合社会因素的考量。当前来看,我国法治文明远没有达到西方国家的高度,当事人对公平正义和司法公开的要求却比西方一点也不低。我国法律制度尚不健全,法律制度本身具有很多空白和漏洞,法律规范中存在大量过于原则的笼统表述。法律的漏洞、不同法律之间的冲突和“松紧带”式法律条文,给法官的自由裁量留下了较大的空间。裁判文书必须将自由裁量说理作为必备内容,通过对法律适用和法官心证的阐释,展示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的具体理由。这样既可以对自由裁量权的行使进行限制,规制法官恣意枉法的自由性,又可以消除当事人对自由裁量的疑问,提升司法判决的可接受性。

  三、范式分析:基于“展示”和“回应”的设计

  改革当前民事裁判文书说理模式的必要性已经基本达成共识,但是具体如何改革,仍然没有定论。基于诉讼模式的不同,我国裁判文书说理肯定不会像英美法系国家那样,“洋洋洒洒几万言”。以同样是大陆法系国家的日本为例,早在上世纪90年代初就出现了“把理讲透讲全”和“内容清新简洁”两种裁判文书说理模式的争论,并在大阪等地区试点了“强调篇幅简洁”的民事裁判文书新样式。正如苏力教授所讲,裁判文书说理的价值一方面体现在司法行为的本质,一方面还需要迎合其他社会因素的要求。正因于此,借鉴移植和立足国情不可偏废,提出适合我国实际的裁判文书说理模式才是解决问题之道。总结分析我国近年来优秀民事裁判文书的说理模式,笔者构建“展示流程环节→归纳诉辩请求→确定争议焦点→证据采信→认定事实→确定解释拟适用法律规范→涵摄推理→判决结论”的裁判文书撰写模式,并提出以下说理范式:

  一、原告诉称

  1、原告的诉讼请求

  2、原告主张的事实

  3、原告提交的证据

  二、被告辩称

  1、被告的辩诉请求

  2、被告主张的事实

  3、被告提交的证据

  三、第三人辩称

  (前三部分主要记述诉讼参加人的诉讼请求和事实主张,并列明证据。诉讼请求、事实主张、证据材料既包括通过各种文书反映的内容,也包括在诉讼活动中口头表示的内容)

  四、本案争议焦点:一、二、三¨¨¨

  1、对于争议焦点一

  (1)原告及被告对设置争议焦点一的态度(认可、不认可、忽视)

  (2)原告针对争议焦点一提交证据:一、二、三;原告对以上证据的解释(能够证明何种事实)

  (3)针对原告在焦点一提交的证据,被告的态度(认可、不认可、忽视);被告对此提交的证据一、二、三

  (4)原告对被告所提交证据的态度(认可、不认可、忽视);原告基于此提出的抗辩

  (5)被告对原告上述抗辩的再抗辩

  ¨¨¨

  (争议焦点二、三遵循以上范式)

  五、本院认为

  1、关于争议焦点一

  (1)对当事人针对争议焦点一设置问题进行回应

  (2)基于××理由,××证据予以采信

  (3)基于××理由,××证据不予采信

  (4)××证据证明了争议焦点一所反映的××事实

  ¨¨¨

  (关于争议焦点二、三的证据采信说理遵循以上范式)

  六、经审理查明

  1、基于××理由,××事实与案情无关并予以排除

  2、××事实因无争议、自明或当事人互认等原因予以确认

  3、依法认定的所有争议焦点所涉及的××事实

  七、法律适用

  1、全文引述拟适用法律规则的全文

  2、对拟适用法律规则的构成要件进行阐明

  3、将依法认定的法律事实涵射到该法律规范(阐明法律事实具备法律规定构成要件的全部要求)

  以上说理范式围绕当事人诉辩对抗的展开逐个确定有争议的事实,并注重对证据采信和认定事实的逻辑关系做进一步说明,可以清晰呈现诉求主张、证据采信、认定事实、法律规范和判决结果之间的内在联系,体现出判决结论是从法律规范、认定事实中推导出来的,而非法官主观臆断的结果,基本上达到了增强裁判文书说理的范式要求。

  四、评估分析:构建裁判文书说理指数评估机制

  对于如何加强裁判文书说理,理论界和实务界主要提出两种“进路”:一是“人的进路”,即提高裁判文书说理主体也就是法官的素质和能力;二是“制度的进路”,即通过制度设计创造有利于产生高质量裁判文书的环境。笔者认为,“人”与“制度”都是影响或决定裁判文书说理性的重要因素,具有同等的分量和价值。建立裁判文书说理指数评估机制,实为兼顾“人”和“制度”两种进路的最优路径。

  (一)设置说理指数是前提

  既然要对裁判文书说理进行考核,就必须要提出评估标准和方法。裁判文书说理性作为一个不易量化的指标,理论界和实务界都没有提出过对此考核的量化意见。笔者认为,结合本文所归纳的说理要素和提出的说理范式,并参照相关指数的计算依据,设置裁判文书说理指数完全可行。

  裁判文书说理指数=归纳诉辩请求指数×A%+归纳争议焦点指数×B%+回应当事人诉辩指数×C%+证据采信指数×D%+事实与证据关联性指数×E%+法律规范解释指数×F%+法律推理指数×G%

  其中,归纳诉讼请求指数主要反映判决书归纳当事人诉辩请求的客观性和全面性;归纳争议焦点指数反映所归纳争议焦点的准确性和周全性;回应当事人诉辩指数反映裁判文书对当事人提出的诉辩请求的回应程度;证据采信指数反映裁判文书对证据采信或不采信进行说理的透彻性和全面性;事实与证据关联性指数反映裁判文书在认定事实过程中是否清晰指明关联性证据;法律规范解释指数反映是否列明拟适用法律规范原文,以及对该法律规范构进行解释的程度;法律推理指数反映对认定事实涵射到法律规范这一论证过程说理的准确性和透彻性。A、B、C、D、E、F、G分别表示归纳诉辩请求指数、归纳争议焦点指数、回应当事人诉辩指数、证据采信指数、事实与证据关联性指数、法律规范解释指数和法律推理指数在裁判文书说理中所占的权数,权重大小取决于司法机关所要实现的说理目标,所有指数之和为100%。

  (二)纳入考核范围是根本

  考核是制度落实最有效的助推剂。将裁判文书说理考核作为审判质量考核的一个项目,将该考核项目纳入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法院对法官的考核范围,同时纳入审判管理办公室对裁判文书评查的范围,加重裁判文书说理在评价优秀裁判文书中的权重。具体实施方法是:不管是法院对法院的考核,还是法院对法官的考核,按照一定时期结案数的百分比随机抽取裁判文书。通过对选取样本进行评估,计算出一个法院或者法官的裁判文书说理指数。

  (三)实现无选择公开是保障

  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可以说,裁判文书公开已经不再是一个新问题。作为司法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各地各级法院都继进行了一些探索,相继建立了裁判文书公开制度。但不可否认,很多法院公开的裁判文书存在选择性,远远没有达到实质性公开的要求。即便如此,经过法院内部选择并在网络公开的裁判文书漏洞百出的案例仍不断曝出。裁判文书无选择公开看似给法院和法官造成很大压力,其实是一把双刃剑,无选择的公开既能够满足社会公众对司法公开的本质需求,也能够增强司法裁判的透明度,方便社会公众对司法活动进行监督。“阳光司法”所产生的压力会“强迫”法官提升裁判文书撰写的心理内设标准,其积极作用最终在增强裁判文书的说理程度上得到体现。

  [1] 【法】勒内•达维德:《当代主要法律体系》,漆竹生译,上海译文出版社,1984年版,第132页。

  [2] 张志铭:《法律解释比较分析》,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99-201页。

  [3] 张秉尧:《裁判文书是法官书写公平正义的载体》,载于http://article.hongxiu.com/a/2013-1-11/4395803.shtml,2013年6月9日访问。

  [4] 根据诉讼档案公开查询制度,一般只允许当事人和诉讼代理人按照规定查阅和复印相关卷宗档案。

  [5] 杰里米·边沁,转引自宋冰编《程序、正义与现代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288页。

  [6] 傅郁林:《民事裁判文书的功能与风格》,载《中国社会科学》2000年第4期,第128页。

  [7] 谷口安平:《程序的正义与诉讼》,王亚新、刘荣军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第一版199页。

  [8] 【德】罗伯特·阿列克西:《法:作为理性的制度化》,雷磊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12年7月第一版第343页。

  [9] 陈瑞华:《程序正义理论》,中国法制出版社,2010年9月,第一版,第45页。

  [10] 陈瑞华:《程序正义理论》,中国法制出版社,2010年9月,第一版,第98-105页。

  [11] Lind E A,Tyler T R. The social psychology of procedure justice. New York:Plenum Press,1988.

  [12] 【德】罗伯特·阿列克西著,雷磊译,《法:作为理性的制度化》中国法制出版社2012年7月第一版第81页。

  [13] 【美】艾德勒:《六大观念》,郗庆华、薛金译,三联书店1991年版,第191页。

  [14] 谷口安平:《程序的正义与诉讼》,王亚新、刘荣军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第一版10-11页。

  [15] 陈增宝:《法官应着力提高判决的可接受性—以法律心理学为视角的探讨》,载《法治研究》,2009年第7期,第73-78页。

  [16] Lind E A,Earley P C. Procedural justice and culture. International Journal of Psychology,1992,27(2):227-242。

  [17] 周公法:《事理、法理、情理、文理—裁判文书的说理之道》,载于《山东审判》2007年第5期,第39-44页。

  [18] 胡云腾:《论裁判文书的说理》,载于法律适用2009年第3期。

  [19] 唐文:《法官判案如何讲理—裁判文书说理研究与应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00年版,第18-32页。

  [20] 侯勇:《关于归纳庭审争议焦点的调查研究》,载《徐州审判》,2008年第4期。

  [21] 【美】波斯纳:《法理学》,苏力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史,2002年版,第165页。

  [22] 唐文:《从庞德的司法观谈司法自由裁量权及其规制》,载thhp://www.chinalawedu.com/news/20800/216/2003/6/dc8789414341426300232200_4972.htm,2013年5月20日访问。

  [23] 王亚新:《对抗与判定—日本民事诉讼的基本结构(第二版)》,清华大学出版社,2010年6月版第2版,第227-228页。

  [24] 无论从哪种角度来讲,日本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同样与我国没有可比性。其民事判决书的说理程度早已远远高于我国,即便同“篇幅简洁”的民事裁判文书新样式标准比,我国现有裁判文书的说理也远远达不到其要求。

  [25] 苏力:《判决书的背后》,载《法学研究》,2001年第3期,第3-5页。

  [26] 苏力:《判决书的背后》,载《法学研究》,2001年第3期,第4页。

  [27] 百度知道对“幸福指数计算公式”的回答,即国民幸福指数=生产总值指数×a%+社会健康指数×b%+社会福利指数×c%+社会文明指数×d%+生态环境指数×e%,载于http://zhidao.baidu.com/question/425256635.html,2013年5月10日访问。

  [28]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开通了“河南法院裁判文书网”,之后相继有部分高院、中院推行了裁判文书上网,赞赏和质疑均不乏其声。

  [29] 舒东龙、曾凡青:《网上公开裁判文书引发负面舆情的积极应对》,载于http://theory.people.com.cn/n/2012/0824/c49150-18823807.html,2013年5月17日访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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