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官方微博

怎样正确理解“执行不能”?

2018年11月08日
作者:禹城市人民法院
打印

 怎样正确理解“执行不能”?

  禹城市人民法院

  “执行难”这一痼疾,一直受到各级法院的重视。2016年3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在研究部署破解执行难问题专题会上表示,将通过大力推进执行体制改革,提高执行信息化水平,规范执行行为,强化执行措施,加强信用惩戒,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这也为法院基本解决执行难提出了期限。

  基本解决执行难既是法院捍卫司法权威、推进全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的重要途径,更是司法改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然而,在法院具体的执行实践中,经常会遇到群众无法正确区分“执行难”和“执行不能”的情况。大部分群众认为只要法院没有按照申请及时执行到位财产,执行申请人通常会认为这就是“执行难”问题。当法院执行人员已经穷尽财产查找手段,甚至反复查找仍然无法找到财产线索时,申请执行人便不依不饶,要求法院执行到位,法院执行人员也就成为了申请执行人的“出气筒”,申请执行人甚至采取检举、举报、网上曝光等方式给法院执行人员制造压力。案件申请执行人无法正确区分“执行不能”和“执行难”,一味地将执行不到财产归责于法院工作不力,甚至怀疑法院包庇纵容被执行人,由此给法院执行工作带来很大困扰。群众将“执行难”和“执行不能”混为一谈,这不仅给法院执行工作带来巨大压力,而且严重浪费有限的司法资源。正确让群众区分“执行难”与“执行不能”也是执行工作的一部分。

  笔者认为,执行不能案件是指经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后,执行人员穷尽现行所有可采取的执行措施后,仍无法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找到部分财产尚不能清偿所有债务;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法由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法院随时再次申请执行的案件。它与“执行难”最大的区别在于,执行不能案件是客观上的执行不能,人民法院、执行人员、申请执行人都为生效判决的实现做出不同程度的努力,因被执行人客观上无可供执行财产,和案件本身暂不具备强制执行的条件以及被执行人确无履行能力;而非执行难中,被执行人难找、被执行财产难寻、协助执行人难求、应执行财产难动。

  依法穷尽一切强制措施,始终会有一部分案件无法执行,这是客观的法律现象。据统计,“执行不能”案件占比一般在40%~50%之间。执行不能事实上是民事行为本身的交易风险。分析执行不能案件的原因有以下几点:

  1、市场经济具有天然的风险性。

  执行结果是多重因素共同影响的,有社会的经济发展状况,有公民的法律意识高低,有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多寡、有被执行人配合程度等因素,不仅仅取决于法院单方努力。其中最主要的因素来源于市场交易的风险性。在市场交易中都希望以最低投入获取最大利润,不可避免地追逐利益最大化,导致风险自始至终伴随和贯穿于交易的全过程。无论从哪个方面来说,市场交易风险都应由市场主体自己承担。但我国市场经济尚不完善,许多市场主体承受市场风险能力不足,加之经营管理不善,随时面临着债务缠身的境况。这些市场主体一旦陷入经济纠纷,权利人即使通过诉讼获胜,但被执行人根本无力偿还或偿还能力不足,强制执行也无法确保胜诉权益实现,必然出现案件执行不能。

  1. 社会征信制度不健全市场法制环境较差。

  我国尚未建立起完备的公民、企业信用体系,没有明确的信用体系建设和管理部门,法院还无法对有关法人、自然人、社会组织分散在国家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公用事业单位、银行、商家等机构中信用资料加以汇集运用。

  1. 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执行工作对于被执行人履行能力的依赖性,致使人民法院对确无财产或者虽有一定财产但被执行人生活经营正陷入困境,履行义务有一定难度的执行案件无能为力。虽然法律规定了人民法院可以采取查封、冻结、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但面对被执行人自始至终就没有可供执行财产或拥有财产但不具备执行条件的情况,人民法院即使穷尽执行措施和方法依然无法实现申请人对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权益。

  1. 申请执行人风险认识能力低。

  在执行中,申请人过多依赖法院,盲目的认为只要申请执行就能实现权益。而法院也不是万能的,法院执行工作也是存在局限性的,法院的查询手段和强制措施都是有限的。因此,执行不能案件在执行中是客观存在的。执行不能的风险也市场风险的一部分。

  1. 具有协助执行义务的单位和个人配合不力。

  执行工作中,绝大多数案件需要及时查明控制和处理被执行人财产。由于财产监管和人口管理的职能不在法院,法院既不掌握必要的财产和人员信息也缺乏必要的调查和处置手段,没有相关职能单位和部门的积极配合与协助,人民法院很难查找和控制被执行人及其财产,更难有效应对被执行人规避和抗拒执行。“协助执行人难求”一直是执行中的难题,导致法院对财产无法查明控制或者控制住财产也无法处置,导致案件执行不能。

  执行犹如治病,作为执行人,法官将尽己所能,但无法保证“起死回生”。案件能否执行到位,表象取决于执行干警是否尽力。但归根到底取决于被执行人有无履行能力。只要他有履行能力执行的各种强制措施总有一款对他管用,但如果他是真穷,真的缺乏履行能力,再多、再严厉的措施,也不会换来期待的结果,毕竟巧妇难为无米之炊。

  不能让执行承受不能承受之重。法院无法承诺申请多少金额就能执行实现多少金额,但法院承诺将尽己所能的去执行,当整个社会都能理解并认同这一点,当整个社会都能正确的自觉的区分“执行难”和“执行不能”,“执行难”才能不再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