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
一场还钱不抽条引来的“假官司”
“谢谢法官,要不是您慧眼拆穿原告的假把戏,俺这‘黑锅’就背上了”。近日,家住禹城城区的王某来到禹城法院,感谢法官诉前调解中心法官王德柱审慎办案及时识破一起虚假诉讼案件,俗称“假官司”。避免了当事人经济损失。维护了司法权威。同时,想发一笔不义之财的原告李某受到法官严厉训诫。此案提醒大家,借钱打条是常识,还款抽条要牢记。
原告李某和被告王某是多年的朋友关系。2014年,王某因做生意需要从李某处借款7万元,并约定了利息,王某承诺该借款分两次于两年内全部还清。2015年8月,王某按照借款协议时的承诺,先行还给李某5万元及相应利息。同时承诺,剩余的2万元和利息部分,一年后将按时还清,并当场又写下了欠款2万元的借条。2016年10月,又将2万元和全部借款的利息部分一并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向其汇款还清,至此,王某向李某全部还清了7万元借款及相应利息。
然而,出于对李某多年来友情的信任,王某在还清其全部借款及相应利息后,没有将其中的2万元借据从李某手中要回来,此举却留下一个意想不到的隐患。
2017年11月份,李某无意中发现了王某没有及时要回去的2万元借据,想到王某这两年小生意做得风生水起发了财,而自己在经济上却时常捉襟见肘,两人的关系也因一些小摩擦而搞得生分了不少,他不禁在欠条上动起了歪脑筋,昧着良心一纸诉状将王某告到禹城法院,要求法院依法判令王某偿还2万元钱及相应利息。
法官王德柱、禇杰接手该案后,及时找到王某了解情况,结果王某大呼冤枉,声称钱早已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全部还清,只是出于对朋友关系的信任没有抽回欠条,没想到李某见利忘义使出这招“黑”他,希望法官查明事实真相还自己一个清白。
王德柱又找到李某询问借条的来源及相关情况,起初,李某信誓旦旦,一口咬定王某没有还清债务,请求法官依法维护自己合法权益,后来当法官告知他王某已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全部还清欠款的事实,可以通过银行系统调出转账记录证明,如果证明李某的行为涉嫌恶意虚假诉讼,则是一种损害司法权威的违法行为,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闻听此言,李某的脸色吓得发白,说话的底气明显不足。见此,王德柱趁热打铁从情理上又耐心细致地说服李某,劝其珍惜友情,诚信做人,最后,李某认识到自己行为的错误,更害怕受到法律的惩罚,承认了王某欠自己的钱已全部还清的事实,自己一时糊涂拿王某没抽回的借条打官司,他请求王某看在当初朋友关系一场的份上,原谅自己,并请求撤回诉讼。就这样,一场虚假诉讼案件在法官的调解下双方当事人握手言和。
[法官提醒]禹城法院诉前调解中心王德柱
日常生活中,往往发生借款或欠款的情况,债务人要给债权人出具借条或欠条,按照常理,在归还欠款时,是必须收回借条或欠条的,但是出于信任或者疏忽,常常发生款项已还条据未收回的情况。但也难免会有人邪念再起,会因为这种或那种原因,拿着债务人未抽回的借条或欠条,挑起诉讼。待到风云再起时,债务人顿陷懊恼中,明明之前已经还过,怎么还能再起事端,大骂债权人丧失信用,但面对自己亲自出具的欠条或借条,无计可施。因此,这除了法官追根溯源掌握完整证据,审慎明察秋毫办理案件外,更需要当事人要有法律意识,偿还了债务后一定要及时把借据抽回,或者是保存有效的还款证据证明。
同时警示大家,虚假诉讼是一种损害司法权威的违法行为,严重者会受到法律的追究和严惩。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2015年10月30日联合发布《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六)》,对适用刑法的部分罪名进行了补充或修改,其中增加虚假诉讼罪在内的新罪名共20个。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本罪可以是单位犯罪,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述行为,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或逃避合法债务,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与他人共同实施前三款行为的,从重处罚;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