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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说法】被金钱撕裂的亲情

2017年06月28日
作者:禹城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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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金钱撕裂的亲情

  母亲横遭车祸不幸身亡,尸骨未寒,亲兄妹不顾亲情,为争母亲的死亡赔偿金闹上法庭。近日,禹城法院市中法庭法官依法审理了这起人身死亡赔偿金继承纠纷案。

  【对薄公堂】

  “嫁出去的闺女泼出去的水,这笔钱就应该留给儿子……”近日的一天,禹城法院市中法庭开庭审理了一桩人身死亡赔偿金继承纠纷案,站在被告席上的褚某信情绪激动地答辩。而原告竟是一奶同胞的亲妹妹褚某丽和自己的亲外公张某某,昔日血浓于水的亲人,之所以今天对薄公堂,同室操戈,竟是为了俩字——金钱。

  【悲剧发生】

  原来,市中办某村的张某生前育有一子一女,褚某信和褚某丽。由于丈夫去世的早,为了养家,十几年来,张某孤身一人,起早贪黑,四处替人打零工,终于将一双子女抚养成人,并安排他们先后成家。卸下重担的张某也到了“享清福”的时候,不曾想一场意外的车祸夺走了她的生命。噩耗传来,褚某信兄妹二人悲伤不已。后经交警部门的调解,肇事车主赔偿张某各项损失共计30万元。可也就是这30万元,让亲人变成陌路人。

  【祸起萧蔷】

  赔偿款到位后,褚某信及其妻宋某没有和任何人商议,就偷偷地将赔偿款全部转移到自己的账户中。妹妹褚某丽在得知这个消息后,与哥哥一家商议,希望哥哥能返还自己和外公应得的遗产。她认为自己虽然是女儿,但也享有平等的继承权,而且自己一直尽心尽力地照顾母亲,赔偿款应有自己一份。外公年事已高,没有独立生活能力,作为母亲的继承人,理应继承部分赔偿款。可哥哥褚某信一家却认为, “嫁出去的女儿,泼出去的水”, 妹妹既然出嫁了就不再是褚家人,不应该再来要钱,至于外公,虽然母亲去世了,可母亲还有4个兄妹,赡养外公不成问题,而且自己是家中的独子,按农村的习俗,理应继承母亲的全部遗产,妹妹这是看到自己继承了这么一大笔钱眼红,想来和自己争遗产。

  虽然褚某丽多次主动上门和哥哥商讨赔偿款的分配问题,可魏某林不仅不拿钱,还骂妹妹是“白眼狼”,两家人为此没少起争执。无奈,褚某丽和外公张老汉将褚某信夫妻二人告上法庭,要求其返还赔偿款。

  【现在开庭】

  禹城法院市中法庭法官受理案件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法庭上,褚某信依然坚持认为,自己是母亲唯一的儿子,遗产不应该分给“外人”。同时,褚某信妻子宋某辩称,作为儿媳,自己并没有继承权,而且自己已经和褚某信离婚,褚某丽和外公根本不该起诉自己,自己也没有返还赔偿款的义务,并当庭出示了离婚证。这个消息,让褚某丽和外公困惑不已,“前几天两人还好好地在一起过日子,怎么突然离婚了?”面对这一证据,法官们多次走访取证,通过在交警部门调取的“事故赔偿转交金付款单”来看,宋某确实参与了赔偿款的领取,而且,原告起诉后,褚某信和宋某即办理了离婚手续,也就是说,领取赔偿款时,两人还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以即使宋某已经和褚某信离婚,也应作为被告返还赔偿款。据此,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要求褚某信和宋某返还原告应得赔偿款。宣判后,原、被告均未提起上诉,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说法】

  赔偿款是填补受害人近亲属因受害人死亡导致的损失,是对受害人家庭损失的弥补,对死者家庭利益的赔偿,不应属于死者的遗产范围。赔偿款的受益人只能是死者的近亲属。赔偿权利人首先是指与死者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参考继承法的相关规定,即第一顺序继承人,包括:配偶、父母、子女。赔偿款中包含了被扶养人生活费,被扶养人生活费完全归属于被扶养人,其他人不得参与分配。在分割该笔赔偿款前,应扣除已实际支付的丧葬费用及其他费用,并优先照顾被抚养人的利益,剩余部分的分配应根据与死者关系的亲疏远近,与死者共同生活的紧密程度及生活来源等因素适当分割。因此,就本案而言,外嫁女亦享有法律规定的相应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