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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不成本钱险些打水漂!德城法官精心调解,双方“抱利”而归 朋友好心劝投资

2017年05月12日
作者:马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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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某是内蒙古镶黄旗某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的一位股东,与家住青岛的刘某、魏某是多年的老朋友,经多次洽谈投资事宜,2011年11月22日,李某代表公司与刘某、魏某签订了《油气合作开发协议书》,协议书上盖有该公司的合同专用章,并有法定代表人的签字。协议约定,二人共出资600万,投资两口油井,投产后在收回全部投资前利润全部归二人所有,回本后按四六分红,同时若有任何一口井在一年时间内不能盈利,公司将返还该口井的投资款。协议签订后,刘某和魏某首先打到刘某指定的公司账户上100万,并随后向李某个人账户上打了500万。

  竹篮打水一场空

  半年时间过去了,这两口油气井因为出油少始终没有盈利。有些着急的刘某便找到了李某,提出要撤回资金。李某以“资金全部投入油气井开采中,无法撤出”为由,劝刘某不要着急,并与刘某、魏某商量签订了《补充协议》,约定2013年10月底前全额返还其投资款600万元,如有纠纷时由协议签订地德城区法院管辖,协议上盖有该公司的合同专用章。

  在随后的两年时间里,刘某陆续收到李某的200万元转账之后便没了下文。刘某与魏某多次前往该公司催要,谁料公司翻脸不认账,称该两口井是李某投资、公司开发的,拒不承认二人手中协议的真实性。经多次协商无果,刘某二人诉至德城区法院,请求判令该公司返还投资款本金600万元,支付违约金400万元,并提出保全申请。

  案件审理困难丛生

  德城区法院立案后,承办法官民四庭庭长袁冬梅及时与被告取得联系,该公司首先提出了管辖权异议,声称刘、魏二人与李某签订的《补充协议》是伪造的,自己公司所在地是内蒙古镶黄旗,两被告居住地在青岛,德城区法院无权管辖此案,并提出申请,请求鉴定《补充协议》上该公司合同专用章的真伪以及签字时间与盖章时间的先后顺序。袁庭长就其提出的异议和申请高度重视,一方面与技术室联系鉴定事宜,另一方面找来李某,要求其详细讲述签订补充协议的相关细节。在李某前后矛盾的讲述中,细心的袁庭长发现事有隐情。在袁庭长的一再追问下,李某说出了实话。

  原来当时刘某来找李某要求撤资时,李某认为自己当初劝刘某投资本是想帮朋友赚一把,但是现在还没赚到钱,显得自己好像是骗人家一样,因此不想将资金撤回,当时出差在德城区,所以就拿公司盖过章的信笺与刘某签订了这份补充协议。

  

  5.11-2

  袁庭长仔细阅读了双方提供的协议,并耐心地与双方多次电话沟通,详细询问了协议签订的细节,最终查明,当初签订《油气合作开发协议书》时约定,本协议未尽事宜可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向签约地人民法院起诉。在《补充协议》中约定,补充协议在德城区签订,如有纠纷时由德城区法院管辖。补充协议是李某用盖章的信笺签订的,是先盖章后打印的文字,因此无需再进行技术鉴定。李某持加盖公司合同专用章的信笺与刘某签订的协议真实有效,李某是否得到公司授权是其公司内部管理问题,补充协议的法律效力如何并不必然导致管辖约定无效。因此作出驳回被告管辖权异议的裁定。被告不服该裁定提起上诉,被德州中院依法驳回,维持原裁定。

  针对双方所需促成调解

  由于刘某和魏某提出了财产保全申请,并依法提供了相应担保,法官远赴内蒙对该公司两个银行账户依法进行了查封,冻结了700多万元银行存款,并依法查封了该公司拥有的油气井所在的区块。

  正在双方各执一词,僵持不下的时候,事情出现了转机。该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负责人段某给袁庭长打来电话,请求解封其公司的一个银行账户,进行资金流通,同时因有人要投资自己的油气井,但是要求只有法院解封后才会进行投资,因此请求袁庭长解封并愿意提供400余万元的担保。

  此时,袁庭长还了解到,刘某最近在澳大利亚投资了红酒生意,急需大量资金。具有多年办案经验的袁庭长敏锐地察觉到该案有了调解契机。

  于是,袁庭长再次电话联系双方当事人,分析了双方各自面临的问题,并为其细算了一笔诉讼时间账,劝说二人各退一步,坐下来好好协商此事。

  2017年4月,身在国外的刘某、魏某回国后,来到德城区法院,在袁庭长的主持下与被告法定代表人以及李某进行了当面调解。沟通中确定了刘、魏二人向李某个人账户汇的500万为履行涉案协议的投资款,李某通过个人账户陆续汇给刘某的200万元也系职务行为。在此共识基础上双方当庭达成调解协议:被告公司给付刘、魏二人赔偿款470万元,已开发的两口油井归该公司所有,此案顺利了结。至此,原告拿回投资本金并赢得了相应补偿,为澳大利亚的红酒项目解决了资金困难;被告成功从诉讼中解脱出来,为正在洽谈的招商引资项目扫清了障碍,双方当事人均表示满意,感谢法官的精心付出和不懈努力。

  

  案外之音

  该案案情复杂,卷宗多达300余页,被告公司前前后后共提出了4次鉴定申请,承办该案的袁庭长每次都耐心地联系技术室,了解相关鉴定事宜后,认真给予了对方答复。“既然对方提出了质疑,无论是否合理,我们都应该用事实给人家一个满意、让人信服的答复。”袁庭长说。

  原告二人因业务原因,一个常在澳大利亚,一个常在美国,被告公司位于内蒙古,沟通交流只能通过电话,这无疑增加了办案难度。“为了促成各方当面调解,光电话不知打了多少次,好在所有的努力都没有白费,能看到他们各有所得,案结事了,一切都值了!”

  “用心查明事实真相”是袁庭长一直坚持的办案理念,无论案情多么复杂、当事人如何刁难,她都能用平和的心境对待,没有丝毫敷衍,一件案子如此,她经手的每件案子也都如此,在她眼里,法官的权威并不是与生俱来的,而是通过“公正无私、一心为民”赢来的。她以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想当事人所想,急当事人所急,获得了各方当事人的赞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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